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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發票確認收入成本如何確定

發布時間: 2023-01-14 10:19:11

❶ 工程尚未開工,已開具發票,怎麼確認收入和成本

收入按開具發票金額確認,成本可暫按確認收入的90%-85%進行暫估,待開工後實際發生的成本發票、人工費用沖回暫估。具體分錄為:
按開具發票確認收入
一般納稅人
借:銀行存款/應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
借:銀行存款/應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稅費
暫估成本
借:工程施工--XX項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
貸:應付帳款--暫估款
按暫估成本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工程施工--XX項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
待實際產生材料費、人工費時
一般納稅人
借:工程施工--XX項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紅字)
借:工程施工--XX項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黑字)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黑字)
貸:銀行存款/應付帳款(黑字)
貸:應付帳款--暫估款(紅字)
小規模納稅人
借:工程施工--XX項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紅字)
借:工程施工--XX項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黑字)
貸:銀行存款/應付帳款(黑字)
貸:應付帳款--暫估款(紅字)

❷ 本月銷售收入下月開票入賬,成本怎麼確認

1 如果本月銷售只是發出貨物,一般不做賬,如果收到貨款就計入預收賬款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2. 假設一般納稅人,等下月開票確認收入
借預收賬款
貸營業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3. 成本根據售出貨物的數量和庫存單價結轉

借營業成本
貸庫存商品

❸ 施工企業會計核算開票確認收入,成本,合同毛利、合同結算

施工企業確認收入和成本跟一般企業確認收入和成本的方法不一樣,主要會計分錄如下:

【一】工程建造時會計分錄:

借:工程施工。貸: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累計折舊等科目。

【二】工程報產值時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貸:工程結算。

【三】工程確認合同成本時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貸:主營業務收入。【四】每月根據工程進度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會計分錄:

  • 借: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年末根據工程部核實的項目進行收入和成本的調整(調減用負數)。

  • 借: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貸:主營業務收入:工程完工後,應根據決算文件,扣除以前年度確認的收入和成本,來確認當期收入和成本。

  • 借: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貸:主營業務收入:計算各期應交納的稅金及附加。

  •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 【五】工程完工決算以後,會計分錄:

    借:工程結算。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一、會計上工程施工單位確認收入的概念:

    工程收入是指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

    二、工程收入確認原則

  • 如果工程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收入。

  • 如果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應區分以下情況:一是,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二是,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不確認工程收入。

❹ 客戶提供主要材料並開具發票怎麼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

敲黑板:下述專家提示,我來回讀了好幾遍,很有收獲。建議大家對總額法、凈額法有需要加深理解的,來回至少閱讀三遍以上。

專家提示第31號——關於總額法、凈額法確認收入的若干思考

本專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起草,不能替代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要求,僅供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參考。由於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專家提示亦並非對所有可能出現問題的全面描述,其結論亦可能會因不同情況而有所改變,注冊會計師在使用時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2017年7月,財政部發布了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一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新收入准則」),新收入准則強調企業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模式,對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但隨著新興行業和新業務模式的涌現,如委託加工業務、大宗商品貿易等業務,「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識別成為會計審計實務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因此,本提示通過探討其識別過程中應關注的若干問題,作為注冊會計師分析判斷採用總額法還是凈額法確認收入合理性、合規性的參考。

一、識別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

新收入准則第五章「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第三十四條,對收入確認的總額法與凈額法的選擇規范了明確的判斷原則:以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

財政部、國資委、銀保監會、證監會《關於嚴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切實加強企業2020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21]2號)對上述原則作出了全面的表述:「當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參與其中時,企業應當評估特定商品在轉讓給客戶之前是否控制該商品,確定其自身在該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

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主要責任人,用總額法確認收入;不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代理人,用凈額法確認收入。

」因此,「控制權」是識別主要責任人和代代理人的主要判斷依據。

二、控制權的評估

新收入准則第四條第二款規范了控制權的定義,即「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新收入准則第十三條中還規定了對於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判斷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應當考慮的跡象,包括: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佔有該商品;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客戶已接受該商品。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又在判斷採用總額法還是凈額法確認收入時,對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情形作出表述,包括: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產控制權後,再轉讓給客戶、企業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後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這些規定都是原則性的判斷標准。

為便於准則實施,實務中一般參照新收入准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三個跡象來判斷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

這三個跡象是:

(1)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2)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後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3)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但是,須注意對商品「控制權」的判斷才是區分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決定因素,上述的三種跡象只是輔助手段,不能代替、凌駕於控制權判斷之上。

一方面在運用上述三種跡象進行輔助判斷時,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不能過於依賴合同條款的字面約定。另一方面對於上述三種跡象的分析需要綜合考慮,不可過分強調其中某一跡象的決定性影響或作用(事實上沒有一個跡象對判斷結果的影響是決定性的)。

同時,若在同一案例中,如果單獨考慮不同的跡象,得出的結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則需要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例如,對於大宗商品貿易業務,由於商品價格相對透明,渠道的可替代性較強,貿易企業能夠加價的空間不高,此時通常可以認為「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和「承擔存貨風險」的權重要大於「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身份的判斷是商品轉讓前控制權的判斷,而不同行業或不同業務模式,對於控制權的判斷方法也各有差異。因此,僅針對合同條款本身進行分析,可能無法得出明確的結論。注冊會計師應更多關注公司的實際交易模式、商業目的、交易定價機制;每筆具體交易的發起、簽約、執行流程;雙方權利和義務、風險和收益具體如何執行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判斷。特別應關注以下三方面:

1.了解交易產生的背景,判斷交易的必要性。通過了解交易的目的、背景,從正常經營管理的角度分析交易邏輯是否成立。我們應初步判斷被審計單位開展交易的必要性及可持續性,尤其是突然出現的業務收入占整體收入比重較高,或陌生或非專業領域的貿易行為。關注被審計單位的治理層、管理層是否存在考核的異常壓力;被審計單位是否為交易配置了合理的資源,所配置的資源是否能夠支撐業務的正常開展。

2.對業務進行分析,判斷交易的合理性。在審計中,我們應當進一步分析被審計單位的貿易行為,包括:被審計單位業務與其主業的相關性;業務收入、成本及毛利率是否符合行業特徵;交易的上下游是否存在異常;簽署的業務合同關鍵信息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抽屜協議等。

3.關注物權轉移方式,評估交易風險、報酬的享有和承擔情況。通過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倉庫單據、物流以及驗收等記錄,評估被審計單位是否取得對存貨的控制權、能夠主導貨物使用並獲取經濟利益,在判斷時,應考慮被審計單位是否承擔與該存貨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實物毀損滅失、滯銷積壓、品質瑕疵等風險和收益,被審計單位是否有實際能力將向供應商采購的商品提供給其他客戶等。

三、其他需要關注的問題

1.融資性貿易

證監會和國資委等監管機構近年來對「通過虛構交易、循環交易等方式人為做大經營規模,對無交易實質的『空轉』貿易以及變相融資行為確認收入」問題的關注程度較高。

融資性貿易實際是以商貿購銷活動之名,行資金融通借貸之實的違規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主要特徵有:

一是虛構貿易背景,或人為增加交易環節;

二是上游供應商和下遊客戶均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間存在既定、特定的利益關系;

三是貿易標的由交易對手實質性控制,報告主體僅有流轉形式上的貨權;

四是報告主體直接提供資金或通過結算票據、辦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變相提供資金。

因此,實務中注冊會計師須把握商貿業務的實質,以業務相關合同約定為依據,以上下游關聯關系以及資金流、實物流的走向和脈絡為重點,對照融資性貿易的本質特徵,甄別認定業務屬性,判斷被審計單位是否恰當使用總額法或凈額法,恰當反映其業務模式以及其在該業務中承擔和享有風險與報酬、權利與義務的情況。

2.全額開具了發票和承擔信用風險能否作為總額法確認收入的理由

實務中,被審計單位經常以全額開具了發票,並且存在資金損失風險,作為總額法確認收入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

一方面,新收入准則並未將「承擔信用風險」作為判斷是否應採用總額法的考慮因素。信用風險的影響應由金融工具相關會計准則規范,不屬於收入准則的規范范圍。資金損失風險是信用風險,不應作為採用總額法的直接依據。

另一方面,不應因全額開具了發票而認為按照收入總額確認收入,稅務開票以貨物流轉為依據,但不代表被審計單位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權,被審計單位應以是否取得商品的控制權為基礎進行判斷。

同時,稅務稽查中常發現開具發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即沒有實際物流與發票流對應,部分稅務部門可能認定該交易行為屬於「空轉」貿易,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司法解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作出明確的說明:「(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在全額開具發票、但不滿足總額確認收入的情形下,注冊會計師還應從交易的商業實質來判斷並關注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

❺ 關於先開票後發貨怎麼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

先開票後發貨,在開票以後作為收入處理,然後結轉對應的庫存商品成本,不管貨有沒有發出去,只要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那麼就可以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❻ 本月開的發票是上個月銷售的,銷售收入和成本應該確認為哪個月

應該確認為上個月的收入。即在發貨時就應該確認收入和結轉銷售成本,這和什麼時間開票關系不大。

確定收入的條件是:
一、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買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❼ 一套產品,分兩個月開發票。怎麼確認收入,怎麼轉成本

如果貨款全部收到並入賬,發票沒全部開出,發票開出多少確認多少收入,沒開票的貨款作為預收賬款,按比例結轉成本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❽ 先開票情況,貨物未完工,確定收入和成本

1、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2、開出發票時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同時根據已開發票數占總合同金額的比例來確定成本。如果總合同金額為10萬元,已預開發票7萬元,那麼你就先進發生總成本的70%。如總成本為8萬元,則入成本5.6萬元
先以70%的總成本作虛入庫處理
借:庫存商品5.6
貸:生產成本5.6
再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5.6
貸:庫存商品5.6
4、產品全部門完工,補另外的差30%成本
借:庫存商品2.4
貸:生產成本2.4
補開餘下發票3萬元時作上面同樣的分錄

❾ 關於開出發票就確認收入,以及成本的處理上

你賬務正規,怎麼錢會到私人賬號呢。但從稅務上面講,如果你商品發出了,屬於交錢提貨的就需要確認收入,如果你們簽訂了賒銷合同,貨發出了,只有在合同規定的時點確認收入,如果屬於委託銷售,按照代銷清單確認收入。

❿ 會計工作中,怎麼樣確定收入和成本

收入的確認有很多種,有一般銷售、商業折扣、現金折扣、委託代銷、附退回條件的銷售、售後回購、提供勞務、建造合同、軟體開發、獎勵積分等等,以上確認收入的時點和方式都不一樣

一般的銷售,在企業貨物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都轉移給對方時確認收入,確認收入的金額一般按協議價或開票金額確認

外購存貨的成本,主要由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倉儲費用、包裝費、運輸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組成
其中:相關稅費指的是進口關稅、消費稅、資源稅、不能抵扣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