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員工不履行工作職責怎麼辦
法律分析: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勞動者的工作職責范圍或者勞動者的崗位職責是如何規定的,如果工作只能是在勞動者本職工作之餘辦理,如果勞動者的本職工作尚不足以完成,勞動者是有權拒絕領導的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貳』 員工不履行工作職責怎麼辦
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勞動者的工作職責范圍或者勞動者的崗位職責是如何規定的,如果工作只能是在勞動者本職工作之餘辦理,如果勞動者的本職工作尚不足以完成,勞動者是有權拒絕領導的安排。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叄』 員工工作任務未完成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員工經常不能完成工作的,可以視為不能勝任現有的工作,可以進行崗位調整,如果崗位調整後還不能勝任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肆』 辦公室人員不及時完成安排工作怎麼辦
你好,首先你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還是站在底層員工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呢?
首先,如果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來提出這個問題,那麼你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第一,你安排的工作,是不是過量,所以導致員工不能及時完成呢?
舉個例子,你的員工是新手,做一份報表需要半小時的時間,你每天上班時間就8小時,但你給員工安排了30份報表的工作量,那麼在你規定的時間內,員工服肯定是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的。
第二,你員工的工作能力OK嗎?你是否安排員工做了職責外的工作呢?
當然,這里的工作能力指的是:你分配的工作是否與員工的能力相符合。比如,你的下屬時做行政方面工作的,但你安排她去做財務的相關工作,你覺得員工能勝任嗎?如果安排員工做了不熟悉的工作,導致員工不能及時完成工作,我個人覺得員工是情有可原的。
其次,如果是站在員工的角度來提問,那麼從提問中我們能知道,你其實對於現在任職的工作是有點力不從心的。
因此,你需要問自己幾個問題:
第一,我喜不喜歡做這份工作?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你非常喜歡現在這份工作,那麼其實事情已經變得簡單多了。畢竟「興趣是最好的老師」,沒什麼比感興趣更能吸引你,不是嗎?
第二, 我盡力了嗎?
如果你喜歡這份工作,但還是不能及時完成,那麼你需要問一下自己:我到底盡力自己最大努力了沒有?
如果你還沒有盡全力,那麼事情也很簡單,從此刻起,盡全力去應付這封做就可以。
當然如果你已經盡全力,但效果不理想,那麼你需要想一下自己到底適不適合這份工作。
『伍』 員工未完成工作就離職怎麼辦
法律分析:勞動者提出離職但是沒完成工作交接直接離職的,是不合法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辭職申請;離職申請審批下來以後,辦理工作的交接,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協助原單位辦理社保移交手續等程序。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也應該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離職手續,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陸』 職工未完成工作任務是否可以處以經濟處罰
如職工未完成工作任務且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及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對勞動者處以經濟處罰,但是處罰的數額不得超過勞動者工資的20%。
如果職工未完成任務的行為沒有對用人單位造成實質的損失或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則不能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