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汽車運輸公司的成本有哪些
公路運輸成本包括:
(1)車輛費用:工資;職工福利費;燃料和材料節約獎;燃料;輪胎;修理費;折舊;養路費;車船使用稅;運輸管理費;行車事故損失;其他費用。
(2)站隊經費。
(3)運輸總成本。
(4)周轉量(千換算噸公里、人公里、噸公里)。
(5)單位成本(元/干換算噸公里、人公里、噸公里)。
(6)成本降低額。
(7)成本降低率(%)。
注意事項
完成單位運輸產品或旅客應分攤的運輸支出。運輸成本的特點是不包含原料費,而燃料、工資、折舊以及修理等項支出占的比重較大在各種不同的運輸工具或者運輸方式之間,運輸成本存在著一定的差別,也存在著各種比價關系。
例如,鐵路運輸中貨運有貨物種類、整車、零擔和集裝箱等運輸成本,客運有硬座、硬卧、軟座、軟卧等運輸成本;水運有內河、沿海運輸成本,也有按不同的航線計算的拖駁、油輪等運輸成本。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公路運輸企業營運成本
② 汽車運輸成本的成本構成
根據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汽車運輸成本應按一定的成本項目進行核算。中國的汽車運輸成本劃分為車輛費用和企業管理費兩類共10個項目。車輛費用指營運車輛為進行運輸生產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駕駛員工資、福利基金、燃料、輪胎、保修、大修、折舊、其他等八個項目;企業管理費為一個項目,是指企業及其所屬的汽車站、汽車隊為經營管理和組織生產所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和業務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基金、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管理和業務部門固定資產的折舊費和維修費等。
為進行成本控制和成本預測與分析,汽車運輸成本項目可歸納為三類費用:①在一定期間內與同期所完成運輸量多少無關的固定費用(亦稱期間費用),如職工的(計時)基本工資和固定津貼,絕大部分的企業管理費等;②隨汽車行駛里程增減而增減的變動費用(通稱車公里變動費用),如按車公里計算的燃料消耗量的費用,以車公里為基礎計算的按胎公里攤銷(提)的輪胎費用,按車公里計提的汽車大修基金,按生產法計提的汽車折舊費等;③隨周轉量增減而增減的變動費用(通稱噸公里、人公里變動費用),如按營運收入或周轉量計繳的養路費,按周轉量計發的駕乘人員行車津貼,按周轉量計算的附加燃料消耗量的費用等。上述三類費用固定與變動的情況,都是相對運輸總成本而言的。在單位運輸成本中情況則恰恰相反。一定時期內,運輸總成本中的固定費用在單位運輸成本中是變動的,它隨周轉量的增加而降低;車公里變動費用在燃料、輪胎、大修、折舊等按車公里計算的單位消耗量或提取率基本穩定的條件下,隨車公里產量(見汽車運用效率指標的升高而降低;噸公里變動費用則是固定的,即不論完成的周轉量增加或減少,單位噸公里變動費用都保持不變。
③ 如何計算公交車的單輛車運營成本
折舊費+大修理費+經常修理費+燃料費+司機工資+管理費+稅金
④ 營運貨車要交什麼費用
根據交強險條例規定,營業貨車是指:用於貨物運輸或租賃,並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貨車(包括客貨兩用車)。貨車是指載貨機動車、廂式貨車、自卸車、電瓶運輸車、裝有起重機械但以載重為主的起重運輸車。
以上規定應該包括,有時營運有時自用(非營運)的情況。也就是說只要存在營運的情況,該車輛就應該算是營業貨車。交強險規定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要求重新核定保費。
按貨車使用性質:分營運或者非營運,兩者價錢不同。
非營業貨車2噸以下 1,200
非營業貨車2-5噸 1,470
非營業貨車5-10噸 1,650
非營業貨車10噸以上 2,220
營業貨車2噸以下 1,850
營業貨車2-5噸 3,070
營業貨車5-10噸 3,450
營業貨車10噸以上 4,480
廂式貨車:如果行駛證上使用性質為營運或者貨運,都視為營運車輛。核定載質量:2噸(不含)以下,1850元(標費) 2至5噸(不含):3070(標費) 5至10噸(不含):3450元(標費) 10噸及以上:4480元(標費)根據上年度是否有交通事故,上下浮動30%。
關於一輛貨車是否從事營業性運輸是以車主的實際運輸情況而定的。
(一)企業的貨車到市場、生產廠家等地方將本企業購買的物品運回本企業,主要是為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服務,沒有為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運輸服務,可認定這種運輸行為屬於企業自貨自運。
(二)企業的貨車將企業自身生產或銷售的商品送到客戶指定的地點,無論貨款支付方式是先繳費再送貨,還是送貨到達目的地後再收貨款,其運輸貨物的所有權最終都屬於客戶,本質上都是為客戶提供了運輸服務,即「車輛除了為車屬單位(個人)提供運輸服務外,還為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運輸服務」。
因此,所運貨物的最終所有權歸屬,是區分營運與非營運的重要因素。
⑤ 汽車運輸企業成本項目劃分包括 車輛費用 車站經費 勞務費用 堆存車本
(1)技費用要京構成可分為10種
包括外購動力費、外購燃料費、外購材料費、外購低值易耗品、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沂舊費、固定資產修理費、養路費、其他費用支出。
(2)按經濟用途分類可分為車輛費用和營運間接費用兩大類
車輛費用指企業營運車輛從事運輸生產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燃料、輪胎b修理費、車輛折舊、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車輛保險費、事故費、稅金其他費用等。營運間接費指運輸企業以下的基層分公司、車隊、車站發生的營運管理費用,但不包括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總公司或公司)的管理費用。這種分類方法.便於研究分析成本降低或超支的原因,為降低成本提供具體途徑。
(3)技成本性態可分為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
固定成本是在一定產量范圍內,其總額與行駛里程和產量基本無關的那一部分相對固定的成本支出,如管理人員的工資及其職工福利費。變動成本是隨著運輸里程或運輸量變動而變動的那部分成本支出,如營運車輛耗用燃料、營運車輛維修費等等。運輸成本按成本性態分類,便於分析汽車運輸成本升降的原因,並有助於進行本量利決策分析。
⑥ 公路營運大客車的運費怎麼計算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汽車運價規則》和《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的通知
(交運發【2009】2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進一步規范道路運輸價格管理,促進道路運輸健康發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汽車運價規則》和《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汽車運價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道路運輸價格計算辦法,維護旅客、貨主和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是計算汽車運費的依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參與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旅客、貨主,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規定的汽車運價包括汽車旅客運價和汽車貨物運價。
第四條 制定汽車運價應當反映運輸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關系,根據不同運輸條件實行差別運價,合理確定汽車運輸的比價關系。
第二章 旅客運價
第一節 計價標准
第五條 運價單位:
(一)計程運價:元/人千米、
(二)計時運價:元/座位小時
(三)行包運價:元/千克千米
(四)國際道路旅客運輸涉及其它貨幣時,在無法折算為人民幣的情況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兌換貨幣為運價單位。
第六條 計費里程
(一)里程單位:旅客運輸計費里程以千米為單位,尾數不足1千米的,四捨五入。
(二)里程確定:
1、營運線路公路里程按交通運輸部核定頒發的《中國公路營運里程圖集》確定。《中國公路營運里程圖集》應當每三至五年修訂一次。《中國公路營運里程圖集》中未標明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實際里程確定。
2、城市市區里程按照實際里程計算,或者按照當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區平均營運里程計算,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3、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屬於境內的計費里程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里程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關國家(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有權認定部門核定的里程確定。
(三)里程計算:
1、班車客運的計費里程按旅乘車出發地至到達地的區間里程計算。
2、計程包車客運的計費里程,包括運輸里程和調車里程。運輸里程按客車駛抵載客地點起至下客地點止的實際載客里程計算;調車里程按客車由站(庫)至載客點加下客點返回至站(庫)的空駛里程的50%計算。
第七條 計時包車客運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起碼計費時間為2小時;使用時間超過2小時的,按實際包用時間計算。整日包車,每日按8小時計算;使用時間超過8小時的,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時間尾數不足半小時的捨去,達到半小時的進整為1小時。
第八條 行包講費重量以千克為單位。起碼計費重量為10千克;計費重量超過10千克的按照實際重計費,尾數不足1千克的,四捨五入。輕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摺合1千克計重。
行包計費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節 計價規定
第九條 旅客運價依據車輛類別、等級、車型等計算。
車輛類別的劃分:
(一)座席客車按舒適程度和等級劃分為:普通、中級、高一級、高二級、高三級五檔。
(二)卧鋪客車按舒適程度和等級劃分為:普通、中級、高級三檔。
如需按客車大小分類及其它計價類別進行定價的,可參照《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國際道路旅客運價按照雙邊或者多邊汽車運輸協定,根據對等原則,由經授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客運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渡口、橋梁、隧道所發生的通行費用,按營運車輛平均實載率測算計入票價。
第十二條 成人及身高超過1.5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單獨佔用座位的兒童乘車免票,身高1.2-1.5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兒童票,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乘車分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購買優待票。兒童票和優待票按照具體執行票價的50%計算。
第三節 旅客運費(票價)計算
第十三條 客運票價構成:
客運票價=客運車型運價(含2%的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障金)×旅客計費里程(營運線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區里程)+旅客站務費+車輛通行費+燃油附加費+其它法定收費。
客運車型運價是指對不同類型、等級的客運車輛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運輸價格,由運輸成本、合理利潤、稅金等構成。
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格的客運車型運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的規定合理確定。
燃油附加費是指各地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建立道路客運價格與成品油價格聯動機制,用於補償成品油價格上漲造成道路客運成本增支的費用。
第十四條 運費單位:
(一)旅客票價單位:每張客票起碼票價1元。票價1元至10元的,尾數不足0.1元的四捨五入,尾數為0.1、0.2元的捨去,尾數為0.3、0.4、0.5、0.6、0.7元的變為0.5元,尾數為0.8、0.9元的進整為1元。票價超過10元,尾數不足1元的,四捨五入。
(二)行包運費單位:以元為單位,每張運單費用合計尾數不足1元的,四捨五入。
第三章 貨物運價
第一節 計價標准
第十五條 運價單位:
(一)整批運輸:元/噸千米;
(二)零擔運輸:元/千克千米;
(三)集裝箱運輸:元/箱千米;
(四)包車運輸:元/噸位小時;
(五)國際道路貨物運輸涉及其它貨幣時,在無法折算為人民幣的情況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兌換貨幣為運價單位。
第十六條 計費重量:
(一)計量單位。
1、整批貨物運輸以噸為單位。
2、零擔貨物運輸以千克為單位。
3、集裝箱運輸以標准箱為單位。
(二)重量確定。
1、一般貨物:無論整批、零擔貨物計費重量均按毛量計算。整批貨物噸以下計至100千克,尾數不足100千克的,四捨五入。零擔貨物起碼計費重量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數不足1千克的,四捨五入。
2、輕泡貨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貨物。
裝運整批輕泡貨物的高度、長度、寬度,以不超過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為限度,按車輛核定載質量計算重量。
零擔運輸輕泡貨物以貨物包裝最長、最寬、最高部位尺寸計算體積,按每立方米摺合333千克計算重量。
輕泡貨物也可按照立方米作為計量單位收取運費。
3、包車運輸按車輛的核定質量或者車輛容積計算。
4、貨物重量一般以起運地過磅為准。
5、散裝貨物,如磚、瓦、砂、石、礦石、木材等,按重量計算或者按體積折算。
第十七條 計費里程:
(一)里程單位:
貨物運輸計費里程以千米為單位,尾數不足1千米的,四捨五入。
(二)里程確定:
1、貨物運輸的營運公路里程按交通運輸部核定頒發的《中國公路營運里程圖集》確定。《中國公路營運里程圖集》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運雙方共同測定或者經協商按車輛實際運行里程計算。
2、貨物運輸的計費里程按裝貨地至卸貨地的營運里程計算。
3、城市市區里程按照實際里程計算,或者按照當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區平均營運里程計算,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4、國際道路貨物運輸屬於境內的計費里程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里程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關國家(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有權認定部門核定的里程確定。
第十八條 計時包車貨運計費參照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計價類別
第十九條 載貨汽車按其用途不同,分為普通貨車、專用貨車兩種。專用貨車包括罐車、冷藏車及其它具有特殊構造的專門用途的車輛。
第二十條 貨物安其性質分為普通貨物和特種貨物兩種。特種貨物分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險貨物、貴重貨的、鮮活貨物四類。
第二十一條 集裝箱按箱型分為國內標准集裝箱、國際標准集裝箱和非標准集裝箱三類,其中國內標准集裝箱分為1噸箱、6噸箱、10噸箱三種,國際標准集裝箱分為20英尺、40英尺箱兩種。
第二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根據營運形式分為道路貨物整批運輸、零擔運輸和集裝箱運輸。
第三節 計價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運價:
(一)整批貨物運價:指整批普通貨物在等級公路上運輸的每噸千米運價。
(二)零擔貨物運價:指零擔普通貨物在等級公路上運輸的每千克千米運價。
(三)集裝箱運價:指各類標准集裝箱重箱在等級公路上運輸的每箱千米運價。
第二十四條 在計算貨物運價時,應當考慮車輛類型、貨物種類、集裝箱箱型、營運形式等因素。
第二十五條 運費計算:
整批貨物運費=整批貨物運價×計費重量×計費里程+車輛通行費+其它法定收費
零擔貨物運費=零擔貨物運價×計費重量×計費里程+車輛通行費+其它法定收費
重(空)集裝箱運費=重(空)箱運價×計費箱數×計費里程+車輛通行費+其它法定收費
包車運費=包車運價×包用車輛噸位×計費時間+車輛通行費+其它法定收費。
第二十六條 運費以元為單位。運費尾數不足1元的,四捨五入。
第二十七條 國際道路貨物運輸價格按雙邊或者多邊汽車運輸協定,根據對等原則,由經授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汽車客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09年9月1日起執行。1998年交通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頒布的《汽車運價規則》(交公路發〔1998〕502號)同時廢止。
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運輸價格管理,保護旅客、貨主及其他消費者和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運輸價格管理以及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道路運輸價格管理政策,指導各地道路運輸價格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以上價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價格制定
第四條 道路班車客運主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競爭充分的線路可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價格管理許可權,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確定。
農村道路客運實行政府定價。
加班車客運價格按照班車客運價格執行。
第五條 定線旅遊客運價格按照班車客運價格執行。非定線旅遊客運、包車客運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承托運雙方根據里程、車型、車輛等級等商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非定線旅遊客運、包車客運價格管理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貨物運輸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國防戰備、搶險救災、緊急運輸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貨物運輸實行政府定價。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許可權管理道路運輸價格:
(一)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價格,確定道路班車客運價格管理形式,制定國防戰備、搶險救災、緊急運輸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貨物運輸的價格,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客運車型運價,並核定客運票價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浮動幅度或上限票價;
(二)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客運價格,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可以確定道路班車客運價格管理形式,制定國防戰備、搶險救災、緊急運輸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貨物運輸的價格,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客運車型運價,並核定客運票價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浮動幅度或上限票價。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承擔相應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道路運輸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第八條的規定以及當地實際情況擬定價格方案,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准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道路班車客運政府指導價可以採取制定基準價及上、下浮動幅度,也可以採取制定上限票價及下浮幅度的方式,具體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第八條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在春運及節假日期間,道路班車客運票價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導價浮動范圍或者政府定價水平以外實行特殊的加價政策。
第十二條 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道路客運運價,應當對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論證,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經營情況的調研和監測,綜合考慮各種車型、運輸成本、比價關系、供求關系、道路運輸行業平均利潤率、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客運車型運價及核定客運票價。
第十三條 跨省份班車客運運價,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客運線路起點、終點省份運價水平協商確定。同一條班車客運線路上的相同車型、等級客車的票價水平應當基本一致。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農村道路運輸事業發展,對農村道路客運實行低票價政策,執行與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關稅費優惠和政府補貼。
第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內成品油價格變化情況及對客運成本的影響程度,制定運價油價聯動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道路運輸價格的監測。當道路運輸價格出現異常上漲時,可以報請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措施,保持道路運輸價格基本穩定。
第十七條 道路班車客運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經營者可以在政府規定的票價浮動范圍內,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具體執行票價。
具體票價執行前,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執行票價的備案制度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道路班車客運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的,除政策性調價外,經營者變動運價應提前2周公布。
第三章 價格行為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維護公平競爭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持運價水平的合理與穩定。客流量較大的客運線路鼓勵2家以上不同市場主體進行競爭。
第二十條 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者不得在政府規定范圍以外,實行票價上浮或加成。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為旅客、貨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進行價格欺詐。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倒賣客票。因故不能乘車的旅客,可以按規定向汽車客運站或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退票。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客貨運站、客車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實行明碼標價。
第二十四條 班車客票按照交通運輸部統一式樣執行,應當標明具體執行票價、車輛等級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汽車客運站應當對身高1.2米以下、不單獨佔用座位的兒童乘車實行免票,對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的兒童按照具體執行票價的50%售票。
對享受優待票、免票、兒童票的旅客,道路客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道路運輸價格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
(二)在政府規定范圍以外,實行票價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
(四)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客運票價優惠政策的;
(五)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收費按照《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交公路發【1996】263號)執行。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價格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交通部、國家物價局制定的《公路運價管理暫行規定》(【87】交公路字6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