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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早交成本不高的下一句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12-18 04:01:54

1. 企業為什不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一、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強制措施力度不夠。
1、對用人單位不辦社會保險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條例》都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對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在上述規定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制裁措施僅僅是「責令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罰款」,對於擁有強大經濟實力的用人單位而言,這些措施顯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造成用人單位不能積極的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這種現象在非公有制企業尤為突出。
2、對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缺乏剛性的懲罰措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可見,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其法定義務。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必須履行,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在現實中,不能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的往往是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工傷待遇本來就只能由該用人單位承擔。所以,《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懲罰措施對其毫無意義,不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違法行為。
(二)缺乏配套規定,僱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形同虛設。《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也需要為其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僱工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但在實踐中,由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沒有制定相應的配套規定,僱工無法參加工傷保險,致使僱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成為虛空,無法實現。
(三)程序繁瑣,維權成本高。按照《條例》的規定,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需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甚至到法院起訴。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需要在工傷認定之前先確認勞動關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各是2個月,勞動仲裁的期限是45天,一審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但要走完這些程序少則需要一年二個半月,多則要二年以上的時間。因為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的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由於程序煩瑣、時間過長,部分受傷害職工被拖得精疲力盡,甚至中途放棄。
(四)超期申請工傷認定,工傷待遇難以保障。工傷認定是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先決條件,同時工傷認定也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用人單位是30日,勞動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沒有在規定的期限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會以超過受理時效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沒有工傷認定決定就無法進入勞動能力鑒定,即使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會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得到保障。在實踐中,對於沒有取得工傷認定決定的,一些人民法院也會適用司法不幹預行政的慣例,認為法院無權認定工傷,判決駁回工傷職工的訴訟請求。
(五)第三人侵權工傷事故,勞動者難以獲得雙重賠償。由於《條例》沒有對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事故怎樣獲得救濟進行明確規定。一些地方在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時,曲解立法精神、設置障礙,限制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例如:湖南省《關於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以及職工工傷涉及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取得人身損害賠償。獲得人身損害賠償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由工傷保險基金或所在單位核定補足差額部分」。可見,該《意見》突破了上位法的規定,限制了工傷職工獲得雙份賠償的權利。
二、原因分析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識不到位。造成工傷保險參保率不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識不到位是其重要原因。追求利潤是企業的目標。一些用人單位認為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增加了自己的用工成本,從而減少了企業的利潤。為了追求經濟效益、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重視職工的合法權益,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其實,工傷保險制度創設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另一方面是為了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可見,國家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心懷僥幸,認為自己的企業發生工傷事故的可能性小,參加工傷保險不劃算。由於用人單位對工傷保險認識不足,造成用人單位參保積極性不高,即使勉強參保,中途退保現象也十分嚴重。此外,也有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鑒於農民工流動性強,工作不固定,認為只有把錢放進自己的口袋才放心,其自身缺乏對工傷保險的正確認識、維權意識差,給工傷保險擴面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二)守法成本高於違法成本。成本比較是人們做出決策的重要依據。如果守法的成本比違法的成本還高,作為追求經濟效益的用人單位當然會選擇不去守法。由於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期申請工傷認定等違法行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懲罰力度不夠,不能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故一些用人單位寧願選擇不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等違法行為。
(三)地方政府弱化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由於工傷保險一般實行市級統籌,工傷保險是否啟動,覆蓋范圍多大,往往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想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雖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但畢竟要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搞活地方經濟,往往對投資方給出一些承諾、提供某些保護。這就決定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縱容」企業或僱主在社會保險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犧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很少去企業實地調查、檢查,根本不了解企業用工、工資等實際情況。導致一些用人單位不報、少報應保人數,降低繳費基數,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分的消極態度助長了一些用人單位不守法行為的滋生。
(四)法制宣傳弱化、普法工作缺位。近年來,立法速度在加快,但法制宣傳、普法工作沒有很好的落實。特別是在一些落後地區,很多的勞動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該為自己辦理工傷保險;更不知道應該怎樣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法律的無知,造成對自己權益的漠視,權益被侵害不知道去舉報、投訴,發生事故或職業病不能在規定的期限申請工傷認定。
(五)缺乏上位法的明確規定,導致司法中的分歧。
1、因超過申請時效不能取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職工是否喪失了救濟的途徑,能否在「先仲裁、後訴訟」後得到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工傷保險頗有爭議的焦點問題。但是,一直以來,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都沒有出台相應的規定對此進行明確,導致各個法院判決不一,有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也有判決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
2、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條例》沒有明確應該怎樣實現賠償。有人主張是可以獲得雙份賠償的;有人主張差額填補。在司法實踐中,也確實出現了這兩種意見分歧,造成司法混亂。一些地方制定《實施辦法》時就要求勞動者先行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存在差額的情況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配套規定。由於立法的局限性,任何法律的出台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因此,對實踐中存在的爭議需要通過立法、司法解釋或部門規章加以明確。1、各省應盡快制訂相應的「關於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辦法」。為有效貫徹執行《條例》的規定,切實保障僱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按照《條例》的授權,盡快制訂相應的「關於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辦法」。惟有這樣,地方工傷保險機構要求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辦理工傷保險才有法可依,僱工的權利才能得到切實的維護。
2、明確超期工傷認定的救濟途徑。《條例》規定工傷認定是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先決條件,且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權;同時又規定對於超過一年的工傷事故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那麼,這是否意味著超過一年的工傷事故不能獲得工傷賠償呢?筆者認為,超期申請工傷認定的,只是喪失了通過行政途徑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職工可直接以用人單位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理由如下:(1)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將承擔支付工傷待遇等費用的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如果未能履行此項義務,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例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而對於勞動者來說,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是法律賦予其的一項權利,即使勞動者未能主張也不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2)勞動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理應受到民事法律的調整。工傷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因為用人單位沒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致使工傷職工喪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造成職工遭受經濟損失。根據民法理論,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已然對職工構成侵權,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工傷職工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3)「不屬於工傷」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不屬於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因用人單位未按期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導致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的。按照舉證規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工傷職工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用人單位存在沒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違法事實,且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職工遭受的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工傷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確認用人單位侵權違法行為成立,並參照工傷待遇標准確定工傷職工的經濟損失,判令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3、明確第三人侵權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制度。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產生了三個主體:企業(工傷保險基金)、勞動者(受害者)、第三人(侵權人),兩個法律關系: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民事賠償。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系,而不論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什麼。同時,基於第三人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受害者,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了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作為受害者,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由於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勞動者已經獲得了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責任。可見,勞動者之所以能夠獲得雙份救濟是基於雙重主體身份,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和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者)先行獲得了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4、簡化程序。鑒於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程序繁瑣,不利於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議相關部門對《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以簡化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用人單位自覺參保的意識。為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識,勞動保障部門不僅要開展上街咨詢、散發宣傳單的活動,還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進行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營造參加工傷保險利國利民的濃厚氛圍,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對高危行業和事故多發用人單位進行重點關注,切實解決企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認識上的不足和觀念上的誤區,增強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積極性。同時,發動群眾參與擴面,把發動群眾、提高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作為擴面的重要舉措。總之,通過政策宣傳,讓企業和勞動者從「要我參保」成為「我要參保」的自覺行動,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的條件、標准、程序、待遇以及各種時限有所了解,避免出現因不懂、不知而造成的認定難問題,進而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加大執法力度,嚴懲違法用人單位。隊伍建設是保障。通過加強勞動保障執法隊伍的建設工作,全面提高隊伍素質,提高服務水平。執法部門要不斷深入基層、深入企業耐心細致的開展工作,了解工傷保險實施的基本情況,有步驟、有針對性的幫助企業規范勞動用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幫助勞動者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管重罰,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在執法的過程中要突出重點、抓住難點、以點帶面。對企業用工人數多、擴面難度大的企業要重點突破,強制參保,防止企業之間的觀望、攀比心理發生。只有這樣,方能營造良好的勞動保障執法環境。
(四)建立弱勢群體維權機構。鑒於民工整體素質不高、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及工傷保險索賠程序復雜,很多的農民工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組建弱勢群體維權機構,免費為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幫助他們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考慮到工傷保險涉及的面廣,建議弱勢群體維權機構由律師、工會成員、勞動保障執法人員共同組成,以利於工作的開展。工傷保險制度的設立對企業和勞動者都是有利的,對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重大意義。盡管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但終究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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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意做遍不如賣面下一句是什麼

生意做遍不如賣面,打工十年一場空,賣面一年成富翁。

都說上班不如自己創業,創業還不如自己開店做生意,開店做生意還不如買一輛小推車賣小吃,這是一種比較普遍的商業形態。

面條是人們除了米飯外吃的最多的一種食物,因其製作簡單,價格實惠,味道可口,廣泛為大家所接受。

優勢一:成本低,免租金。

創業成本是很多投資者最頭疼的問題之一,其中最困惱的就是房租。地段好的區域,房租太貴,即使是一些生意比較好的店面,也很難盈利。房租便宜的地段,又沒有客流量,開店沒有生意還有什麼意義?

做小推車就不用考慮以上的問題,小推車可以說是很多小本生意的首選項目推薦。使用小推車不僅可以節約一大筆的租金成本,還可以節約大筆的裝修費用和水電雜費。開店成本低了,就不用擔心後期運營帶來的經濟壓力。

優勢二:靈活性強,不用擔心沒有客流量。

買面的人群多半是一些學生和上班人群為主,忙碌的生活,每天很晚下班到家,哪裡還有心思做飯。尤其是現在夏天到了,更是沒有胃口吃飯。很多的人會選擇在路上解決,而炎熱的夏天多半的人會選擇購買面來吃。

小推車靈活性強,無論是在交通樞紐、學校周邊、小區門口、夜市等地方只要條件允許的話隨處可以經營。小推車根本就不用考慮選址,更不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去研究周邊的消費人群,最主要的是不用擔心每天的客流量。

優勢三:節約用人成本,一人就可經營。

現在市面上的小推車基本上都是一個人經營,即使是在高峰時段亦如此。煮麵,夾面、調料、打包、收錢一氣呵成。而且現在人們大多微信或者支付寶付錢,把收錢的工作又省下了。

3. 職工勞動維權成本太高,導致員工不敢維權,問有何方法解決此問題

職工維權成本太高,導致員工不敢維權,問有何方法解決此問題?這的確是一個比較具體的問題,員工不敢維權,其實不是成本高低的問題,關鍵還是法治意識的問題,如果大家都不敢去維權,其實也是對違法者的一種縱容。

維權肯定是要付出成本的,但是違法者的成本實際更高。比如企業不為職工辦理 社會 保險,如果職工不維權,忍氣吞聲,最終得利的是企業,而受損失最大的還是職工自己。如果職工維權,失去的可能是眼前的利益,就是工作的機會,但是得到了企業要為員工補繳多年的 社會 保險的實惠,眼前的飯碗雖然丟了,但還可以找,這也是可以找回來的,但是 社會 保險一旦丟了,自己是無法補繳的,而且這個是長久的代價,即今後無法按時辦理退休的代價。但如果維權成功了,這個代價也就找回來了,違法者要承擔補繳 社會 保險和滯納金,同時對企業的形象和聲譽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所以丟失工作和挽回自己更為長久的損失相比,既有成本,但是獲得的成果是完全可以彌補這種成本的。

如果勞動有心要維權,其實違法者始終還是害怕的,畢竟他們是違法的一方,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只要仔細閱讀其中的內容,實際都是保護勞動者的,一般情況下只要有維權的意識,有維權的意願,對勞動者都是有利的,當然做任何事情都是要有成本的,該維權的時候就要維權,實際上獲利的還是自己。勞動維權一般都是出現的企業,如果企業違法,勞動者不舉報,不維權,執法部門是無法介入的,不管哪種情況都需要勞動者的配合,都需要勞動者提供有力的證據。

目前我國勞動維權,大都是採用舉報,投訴和勞動仲裁等方式,不管哪種方式,勞動者的成本就是丟失工作,但是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如果維權成本過高,解決的途徑就是依靠政府的法律援助。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機構設在縣級總工會,本身工會就是我們自己的家,只要有充分的證據,找到各級工會組織,法律援助都能解決;第二個渠道就是輿論監督。各個地方的電視台都推出了許多 社會 監督的節目,都有相應的舉報或是熱線電話;第三是網路渠道,網路的影響力也是非常之大的,只要在網上曝光,問題解決起來也比較方便。但是我們在使用網路曝光時,一定注重事實,講究證據,如果出現惡意的污衊和攻擊時,不但無法維權,可能自己還有牢獄之災,這是務必要高度注意的。

綜上所述,在勞動糾紛維權中,勞動者的確是屬於弱者一方,需要的得到 社會 的同情和支持,但是很多人因為維權成本太高的原因,不敢維權,不願意維權,解決之道除了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以外,可以尋求政府部門、工會組織、新聞媒體的幫助。

其實維權成本並不高,仲裁不需要費用,法院只收取10元,還是誰輸誰支付,比如,我給別人打官司,勞動者先支付的10元最後由法院判用人單位承擔了。

打勞動維權官司難的就是勞動者的心理素質,因為勞動者對勞動法律法規一無所知,完全聽任公司擺布,遇到事情也是忍氣吞聲,想要維權心裡沒底,不知道從何處下手,咨詢律師吧,一開口先打200元過去再說,根本不知道這個律師水平如何,說實在的,好多律師胡說八道,完全是騙錢,為什麼這么說呢,舉個例子,有個律師告訴公司老闆,帶薪年休假是針對國企和政府部門的,管不了民營企業,還有律師說勞動合同法中公司原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支付補償金,只有對孕婦、工傷等解除合同才算是違法解除支付賠償金。這樣的律師別說要錢了,白給打官司還怕她把有理變成沒理呢。所以勞動者平時多看一點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錯,不說很懂,起碼不會兩眼一抹黑,成為公司砧板上的魚。

而打勞動糾紛官司最大的成本就是律師費,請個好律師盡心盡責的也還值,萬一請個吃裡扒外的律師,賠了夫人又折兵,一分錢討不回來還賠一大筆律師費,這可能是所有勞動者所不願意打官司維權的原因。

要想打官司不被坑,還真不能什麼都依賴律師自己當甩手掌櫃,律師畢竟沒有當事人清楚怎麼回事。那麼自己可不可以打官司呢?完全可以,平日里學習公司規章制度並且嚴格遵守,當然有的公司根本沒有規章制度,做什麼全憑老闆心情,很任性,這種公司相信他炒掉你也拿不出合理合法的證據做支持。

平日里在公司工作,首先是要有勞動合同吧,要有我們自己簽收了勞動合同的簽字,否則就是公司沒有簽合同,那他要支付你從第二個月開始雙倍的工資,最長十一個月,一年後你就自動成為無固定期限的員工了,公司再不能以合同到期為由炒掉你。

如果沒簽或者簽了沒給合同,那就記得多拍一些工作場景的照片視頻,上面要有你本人,總之,多證明你就是那個公司的員工即可,比如,領導安排工作的微信,如果是企業微信,那就截圖保存下來。當公司要炒掉你的時候,前提是你自己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符合正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范圍,你就開始錄音吧,錄下公司為什麼炒掉你,欠你多少工資、加班費等等,什麼時候給你,錄音的時候要記住稱呼對方的職位名字,不然不知道你和誰對話,然後公司讓你簽字別簽,很可能他讓你簽離職申請書,保密協議,競業協議等等,都別簽,那些是入職的時候需要簽的,離職了還簽那些沒用的幹嘛?問清楚讓你離職補償金給你多少(這個也要錄音),合意的拿錢後簽字走人,不合意的等著公司給你解聘通知書,這沒什麼丟人的,就像你炒了公司,就代表公司不好?

然後拿著解聘通知書和離職證明去申請仲裁吧,人家會告訴你該做什麼事的,很簡單,對了,還可以去社保局申請失業保險金。

仲裁申請書就是寫明原因,訴求和你的個人信息等,並且去公司所在的工商局列印公司信息,一說仲裁,辦事人員就知道給你什麼了。然後把你是公司員工的證據和公司違法炒掉你的通知書,有合同的最好拿合同一起復印了提交給仲裁委收資料的,然後等著開庭就可以了

在企業職工維權,有些領導是不會妥協的,領導是不會認錯的,領導常說的一句話,我就不信治不了你了,我向你低頭我的威嚴我的顏面何存,領導不僅不面對問題,他們會製造許多問題來讓維權的職工痛苦不堪,什麼勞動法呀工傷法呀!早丟到九霄雲外去了。

這是中國政府對企業員工沒有最基本的法律法規 保障工人合法權益 讓企業有了商量的餘地 為什麼外企遵紀守法的多 違反勞動法的少 中國政府應該像對外企那樣 堅決執行勞動法沒有妥協 只有這樣沒有企業敢違法 員工和企業就雙贏 工人階級只要有錢了 國家只會更富強 更不會再依賴外國來消化中國生產的產品 工人階級是中國政府不可呼試的中堅力量

同用人單位相比,那勞動者確實不存在很多劣勢。雖然我們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職工享有相應的權利,但基本多數用人單位難以落實相應規定,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這是常見現象。勞動者想要維護自己的權益,那相應的維權成本自然是需要承擔。對於勞動者來說,若是考慮到聘請律師等維權費用,那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對於多數律師來說,雖然屬於法律援助,但也基本會用心提供服務。

勞動者想維權真是很難,找證據難,請律師難,時間也難,廠里不管輸贏都和你打,你想仲裁,仲裁差不多兩個月,一審,二審共計要一年,你說說勞動者有多少人等的起?都是賺錢養家糊口的人,能有這么多時間嗎?希望國家政府能為勞動者主持公道。

勞動者維權的方式有以下幾種:一、請求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二、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 三、申請勞動仲裁。三種方式都無需繳納任何費用。申請仲裁時自己委託律師是要支付律師費的,如果最終取得的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較高,花律師費也是值得的。當然如果勞動者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則由司法局安排律師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對仲裁結果不服向法院起訴時訴訟費有的地方只收10元線,所以勞動者維權的經濟成本並不高,但所花的時間成本會比較高。

樓主您好,職工勞動維權的成本太高,導致員工不敢維權,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在現實中如果說索道的企業單位不遵守相關規定,比如說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說沒有給員工正常的交納相應的社保待遇,那麼都是屬於勞動維權的范疇之內。我們確實是可以依法來進行維權,一方面是可以申請勞動監察,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這個問題。

但同時在維權的過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和代價實際上還是比較高的,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單位一旦發現是你本人申請維權的,那麼在這個維權的結果出來以後,實際上企業單位就很有可能會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你申請維權,可能會冒著被公司解僱的風險,那麼也就意味著勞動成本確實是非常高,這也就是很多人不願意進行勞動維權的根本原因。

除非你確實不想幹了,那麼利用這樣的方式得以讓自己得到一定的補償,然後再離開這家工作單位,但是這樣的概率對於一個員工來說是比較低的,所以大多數人可能還是想繼續留在原工作單位,但是又不敢去維權,如果不維權自己又失去了相關的權益。那麼確實是比較矛盾的事情,實際上現在較以前來說相對好一些,因為你可以直接通過網上來進行監察和仲裁舉報。那麼在整個流程的過程中,也可以匿名勞動監察,那麼以這樣的方式多多少少對自己來說是有一定的保護,但是想要做到完全的規避也是很困難的一件事情。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這個問題其實是錯誤的。現在國家給予職工勞動維權的通道還是比較多的,尤其是勞動仲裁部門還是比較給力的,而且職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如果被受理後是不收費的。法院也同樣對職工勞動維權給予了方便之門,如果針對勞動仲裁不服裁決的,需要提起法律訴訟的。法院收費也是非常便宜的,而且有時候還不予收費。

如果覺得勞動維權成本太高,其實主要存在於兩個原因:

1.不懂如何去維權。有些職工在受到損害後,總是想到了去打官司、去找律師,但是這是一個比較錯誤的做法。勞動仲裁委員會是首先應該去的申訴部門,而不是去找律師去打官司。律師為了賺錢,有時候會開出比較高的代理費,這樣還沒有開始維權,費用已經付出去了。而且不論是否輸贏,前面付出的律師費是不會退的。

2.不找相關部門,而自己同企業進行談判。進行所謂和解和調解,以及反復談判,而導致的勞動者人力成本投入太多。勞動者在此過程中需要放下工作去專門談判,有時候拖延時間過長,導致證據還發生了缺失,這樣其實對勞動者來說,也是維權成本非常高,因為時間就是金錢嘛。

所以如何正確解決勞動維權呢?其實按照下面4點步驟來進行,那麼基本上都能解決:

1.首先員工和企業之間產生矛盾的事情,自己先要心中有數,是不是企業有了過錯,是不是勞動者合法權益遭到了損害?自己先要定個性,既不要胡攪蠻纏,也不要放棄自己的權利。

2.其次就是收集證據,准備材料。在正式同企業進行勞動維權之前,一定要將證據固化出來,也就是說人證、物證、客觀證據全部要收集好。否則等同企業開始糾紛時,有些證據其實已經很難收集了,可能有些同事不敢作證,可能企業會銷毀某些證據,可可能企業在往來談話時,會小心謹慎,避免被人錄下證據。

3.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只要手裡的證據確鑿,事情描述清楚,一般勞動仲裁委員會都會受理並且立案的。要相信我們政府部門是為廣大勞動者做一些工作的。如果勞動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不立案,那麼他們也會反饋給勞動者相關的書面通知。如果覺得不服,可以向上級部門進行申訴。

4.其實在勞動仲裁委,基本上把大部分的勞動糾紛都解決掉了。那麼在仲裁委出了仲裁決議書後,如果勞動者或者企業不服裁決,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理要求法院審查辦理。此時法院對於勞動者是給予照顧的,一般起訴費非常便宜,大約50元。那麼法院也會進行快速簡易審理,並且盡快給出判決。

當然不論是勞動仲裁委還是法院,都會以雙方調解為主,判決或者裁決為輔。這樣可以快速促進雙方達成和解意見,快速了結此事。

德先生建議,如果對方或者中立機關提出和解建議,那還是積極配合,爭取能達成一致意見,有時候條件還是不錯的哦。我可是辦理過多起此類事情呢。

樓主你好,職工勞動維權的成本太高,導致員工不敢維權,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呢?這個問題確實是客觀事實存在的,由於職工在維權的過程中屬於弱勢群體,或者說弱勢一方,那麼一旦維權成功,即便是維權不成功,那麼企業方面一旦得知是員工哪個人為的全,所以說一定會以各種理由來辭退這個員工,所以對於員工來講,它所意味的結果就是很有可能會失去現有的這份工作。

這也就是很多員工不敢勞動維權的一個根本原因,因為畢竟他不想失去現有的這份工作,如果一旦失去這份工作,由於自己的年齡技能等各個方面的因素,可能在實現再就業的過程中並不會一帆風順,所以說工作單位即便是沒有嚴格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相關的規定,比如說繳納社保或者是簽訂勞動合同等這樣的規定,那麼作為員工來講也是不能不敢輕易的去維權的。

我認為想要根本性的解決這些問題,那麼首先要建立匿名維權的通道,這個方式比較的合理。因為如果說能夠通過匿名維權來解決這個問題的話,那麼基本上我相信企業單位是很難查出是哪名員工申請的勞動維權,所以說最終也只會是不了了之,他不可能拿所有的員工去開刀,所以說這樣的方式有助於保護自己的利益,有助於保護自己在這份工作單位的崗位,但是匿名維權實際上還是有很多問題無法實現,比如說你要提供你的工資表,你要提供你的流水明細,你要提供你的勞動合同,基本上命名是很難去,做到真實意圖的勞動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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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保公司交跟個人交有什麼區別

一、公司繳納: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它三個險種,由職工和用人單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
二、個人繳納: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參保。
個人繳納社保遵循自願原則,社保費由個人自行繳納。
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其中醫療保險包含生育保險。

5. 在一家公司做了兩個月,因為拖欠工不發工資,跟老闆說離職,但是老闆說:跟你算成本。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意思就是說公司對你付出的成本跟你創造的價值不成正比,老闆認為在你工作的期間老闆是虧損的。
無論公司如何虧損只要不是你因過錯引發的虧損老闆沒有理由不發你工資。比如違反公司規定給公司造成特大損失等。
其實凡是做老闆的都知道用人的過程本來就會產生成本和虧損。比如一個新人剛進公司,公司花費成本和精力去培訓和提升新人結果新人沒有任何產出,這個情況在銷售行業最常見。
但也不能說新人沒有立竿見影的產出就否定新人的付出。比如在推廣公司的品牌時讓公司的品牌讓更多的人知道,還可能接觸到公司的准客戶,可能你工作期間准客戶在獲悉你們公司的品牌時已經對公司的品牌有意向但沒立馬下單說不定在你離職的第二天就有你宣傳到的客人購買你們公司的產品或服務。
總之,招新人進公司就是沒有立刻的產出而導致當期虧損不是公司拒付員工工資的正當理由。
若是公司拒付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再就是員工進公司的第一天起公司就有義務給員工購買基本的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聽你說老闆這態度估計你們公司也不會幫你購買。公司不給員工購買保險也會受到監管部門的懲罰的。
總之,大膽主張你的權益,包括保險金都要跟老闆算清楚。

6. 用人你早交,你好好交,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讓你提前交好人。別到用到人家現交人

7. 工資越高交的五險一金越多是不是虧了

工資越高交的五險一金越多是不是虧了?從我的經驗來分析,自己不但不虧,而且還要大賺,為什麼會說不虧還要賺呢?這主要是由職工五險一金繳費的方式決定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按照實際工資來繳費,是單位在崗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生育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通行的原則。有一句話叫著繳費越高,待遇越高,還有一句話交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我想這兩句話,是職工繳納五險一金最好的總結,在實際操作中,也體現了過程和結果的關系,責任和義務的關系,貢獻和所得的關系。從繳費比例來看,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是職工繳費的一倍,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是職工繳費3倍,失業保險單位繳費和職工評分秋實,都是0.5%,住房公積金是自己交多少,單位就交多少,所交的錢全部屬於個人所有。

從養老保險來看,總的繳費比例是24%,單位的繳費比例為16%,個人繳費比例為8%,其中單位繳費計入了統籌賬戶,個人繳費是計入個人賬戶,這個個人賬戶是什麼概念呢,就是這個錢永遠是屬於個人所有,今後還可以繼承,從這個結構來看,個人是不虧,是賺錢的,虧的是單位,因為個人繳費基數越高,單位也同樣需要按照你的繳費基數來繳納,但是個人繳費是屬於個人的,但是單位繳費部分既不是單位的,也不是職工個人的,是屬於統籌基金賬戶的,相當於是為統籌基金做貢獻,為國家的養老保險事業做貢獻,但個人繳費部分就是實實在在的為個人做貢獻,別人是無法享受到你自己繳費的好處的。

從醫療保險來看,總的繳費比例是8%,單位繳費6%,這是計入醫療統籌基金的,個人繳費2%是計入了個人賬戶。計入個人賬戶的錢是要返還到個人社保卡的,這個錢也是永遠屬於個人,也是可以繼承的。除了本人繳納的部分以外,單位繳費部分還要按照6%中的30%返還到個人社保卡,也就是說單位繳費6%的比例中,有30%也是屬於你個人的,6%中的70%才屬於醫療統籌基金。在6%中70%的計入醫療統籌基金用來干什麼呢?用來支付參保人的住院費用,工資越高的人,繳費基數就越高,計入個人賬戶2%的比例也就越大,單位繳費部分返還個人的30%金額也就越高,而且返還時是按照繳費基數來返還的,繳費基數越高的人返還的金額就會越高,所以從這個角度來分析,自己是完全不吃虧而且還要倒賺的,而且賺取的金額比工資低的人,繳費基數低的人還要多很多。

從失業保險來看,由於繳費的比例比較低,但是今後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有一個空間,這個空間就是幅度,比如每月的失業保險金是高於職工最低工資,低於職工平均工資,這中間有一個幅度,這個幅度就要和本人的繳費基數繳費年限進行掛鉤,當然一般工資比較高的人是不容易失業的,可能很難領到失業保險金,但是如果有一天老闆看你不順眼,要炒了你怎麼辦,這時失業保險金可能就會幫了你的大忙了。

生育險目前合並到了醫療保險,個人是不繳費的,工傷保險個人補繳,也不存在吃虧的問題。我們重點來說說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繳費比例從5%到12%,如果你的工資越高,再按照12%的比例來繳納,我想每月這個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數目是非常大,這就是為什麼有的人每月住房公積金可以達到幾千元的原因。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基數越大,繳存的具體金額也會越高,個人繳納越多,單位繳納也越多,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即使不買房也是一筆數額很大的存款,這筆存款是誰的,就是永遠屬於自己的,所以工資高的人,繳存的基數比較高,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也就越多,這哪裡是虧了,而是大賺了,賺的不是一般的多。

綜上所說,工資越高交的五險一金越多不是虧了,而是相反自己大賺了。當然養老保險的大賺主要體現在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和今後養老金計算的回報,這是一種遠期的利益,遠期利潤;醫療保險既有當期的利益,也有遠期的利益,只有住房公積金是比較現實的,屬於實實在在的近期個人存款。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工資越高說明您的下一個自然年度的繳費基數就越高,那麼繳納的五險一金就越多, 個人扣款就越多,自己拿到手的工資就相對少了,但是我個人覺得五險一金繳納越多,並不會虧,反而賺了!

下面我一一列舉分析!

一、工資越高繳費基數越高

在我國 社會 里里,職工就業就會存在 繳納五險一金 這么個規定。這是我國一項保障就業人員的福利待遇!

通常來說,職工工資和獎金越高,那麼說明這個自然年度在五險一金繳納基數方面就會提高, 五險一金繳納基數是根據職工工資基數確定的!

下面 我就以北京市朝陽區用10000和5000的繳費基數來解釋說明一下:(五險一金繳納比例為:22%+3)

1、按10000繳費比例計算

10000*22%+3=2203元,意思每個月單位從工資里扣除五險一金2203元。那麼到手工資為:10000-2203=7797元。

2、按5000繳費比例計算

5000*22%+3=1103元,意思每個月單位從工資里扣除五險一金1103元,那麼到手工資為:5000-1103=3897元。

可能會認為,扣的少好啊,但是有沒有想過,扣的多養老金拿的多呢,住房公積金賬戶繳納的多呢,而且單位那部分繳納的也多,個人賬戶存款也多了!

二、工資高有保障

都知道, 社會 保險是種多繳多得的原則,只要多繳,退休後享受退休待遇更高,更有 保障,所以說工資高保障高!

綜合來說,工資高,繳費基數就越高,對職工是越有利的,不僅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拿的更多,而且退休後享受退休待遇更高,這是不吃虧,純粹就是賺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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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工資越高交的五險一金越多,是不是自己就虧了呢?這個肯定不是的。我們的工資越高,那麼也就意味著你的五險一金的繳費基數相對來說也會更高一些,相比於工資低的人群來說,你的繳費基數更高,所以說從你個人工資所扣除的這個佔比,也會更高一些,這是一個成正比的關系。

自己的五險一金交的越高對自己來說有好處嗎?我們說是完全有好處的,我們就拿養老保險來舉個例子,如果說你的繳費基數越高,那麼也就意味著你的平均繳費指數相對來說會更高一些,那麼你將來所享受到養老金的待遇水平也是會更高的,所以說對於自己來說會形成一個好處,因為受益的是我們本人自己。

我們再拿住房公積金來說明這個問題,如果說你的基數越高,那麼也就意味著你每個月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相對來說也會更高一些,同時作為工作單位來說,它給你承擔住房公積金的待遇也會更高一些,所以說進入到你個人賬戶當中的余額,相比於工資收入比較低的人群來,自己的公積金每個月都會更多一些,所以說最終受益的也是我們本人自己所以五險一金交的越高,自己其實並不會吃虧而是受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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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一金的繳費基數是如何確定的呢?是按照職工上年度的工資總額來確定。有的人說,這樣工資越高的人,繳費基礎就越高,那麼他們退休時會不會吃虧呢?

目前來講,我們的五險一金制度,強調的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努力促進企業和市場用工主體的發展,解決 社會 就業問題,鼓勵大家繳納社保公積金。確實也有一些民營、小微企業沒有按照國家要求給職工參加五險一金或者按照真實基數繳納五險一金。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相關維權部門投訴,他們會依法查處。至於指望每一個企業都嚴格查處,可能性不大;而且還會對市場主體造成嚴重影響,會壓縮就業崗位。因此,很多人覺得都按最低基數繳納五險一金就好了。實際上,對於 企業職工來講,繳納五險一金基數越高越劃算

高基數提升的職工五險一金待遇

在用人單位參加五險一金,相關費用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比如說參加 養老保險 ,職工本人需要承擔繳費基數的8%; 醫療保險 ,職工本人需要承擔繳費基數的2%; 住房公積金 職工本來需要承擔5%~12%。像 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不需要職工本人承擔,失業保險農村戶口不需要個人承擔,城鎮戶口需要承擔0.3%~1%。

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部分是按照法律規定 必須繳納 的,當然有特殊情況下,國家還會給予減免。比如今年新冠疫情期間,國家對於 中小微企業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部分從2月份起至12月份全額減免 。另外,還可以申請緩繳,免收滯納金。

養老保險 我們是按照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也就是說個人繳費部分,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按照國家規定去世以後,沒有領取完的余額可以有繼承人繼承,所以各人的家庭不會虧本。另外,繳費基數高還能夠提昇平均繳費指數,計算養老金時待遇更高。

醫療保險, 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不低於個人繳納的2%。像深圳,分別按照繳費基數的5%(45歲以下)和5.6%(45歲以上)記入,個人也是不會虧本的。

住房公積金 ,個人雖然繳納繳費基數的5%~12%,用人單位同樣也要繳納相應的金額,這一部分錢實際上全部屬於個人可支配收入。

所以,按照相應的規律計算,繳費基數越高明顯肯定不會虧本

跟繳費基數無關的待遇也很多

當然,像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一些待遇是注重公平性,不會體現出繳費基數的高低。

比如說我們的醫療保險主要是解決大家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情況。只要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門診報銷的待遇基本上是相同的。

工傷保險相應的報銷水平也是一樣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還是按照本人的繳費基數發放,也是較為合算的。不過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般是按照社平工資或者其他標准發放。

生育保險也是報銷比例和金額大家都一樣,生育津貼是按照本人的所在單位的平均繳費基數來確定標准,跟本人沒有關系。

失業保險的失業金是大家基本都相同的,個別地區人員會由於領取失業金的長短不同,而標准不一樣。

住房公積金申請貸款的額度、利率,一些地方也是不跟繳費基數有關的。比如說北京是按照繳費年限確定貸款金額。

總體來看, 社會 保險基金的主要目的是調節 社會 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實現 社會 保障。 職工按低基數繳費,確實對於減輕企業負擔作用更明顯一些,但是對於其社保待遇明顯會更吃虧一些

樓主您好,工資越高交的五險一金越多,是不是自己就虧了呢?並不是這樣子的,你的工資越高,那麼也就意味著你五險一金的繳費基數水平相對來說也會更高一些,對於自己而言那麼所獲得的收益和回報,實際上也會更高,所以對自己來說只會是有好處並不會吃虧的。

因為本身尤其是在職職工來講,那麼是由所到的工作單位和個人來共同承擔所有的繳費金額,也就意味著企業單位或者說你的工作單位是需要承擔絕大部分的交費金額,而我們個人只需要承擔一小部分的繳費金額,你自己在繳費多的同時,那麼企業單位所承擔的費用也會更高,對自己來說只會受到一個更大的回報和受益。

舉個簡單的例子,你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如果說適當的會提高,那麼也就意味著將來你的平均繳費指數也會提高,那麼你所獲得養老金的待遇水平,普遍比起那些繳費水平比較低的個人來,實際上自己的養老金都會是比較高的,對自己來說是有好處的,那麼無論是養老保險也好,還是五險一金其餘的保險產品也好都是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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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一金是你平時生活和老了以後的保障,其實交多了也好,你交的越多證明公司幫你交的也越多。

比如 老王30歲參加社保,每月工資5000元,當地 社會 平均工資3500元,那麼他每個月需要繳納養老保險占工資的8個點,也就是400元,繳納15年會花費10.3萬,繳納25年則會花費22.9萬。

如果從60歲開始領養老金,繳納15年養老的老王,大概在62歲時就可以累計領取到12.6萬,領到第三年就能回本!而繳納25年養老的老王,大概在63歲時能夠領到30.5萬,領到第四年才能夠回本。

如果交了25年養老保險,會比只交15年每年多領3.2萬,多了近80%,如果領養老到80歲,繳25年養老保險,會比只交15年總計多領97萬!

如果交的比例高,你退休時就能比很多同齡人拿的高。

交的多不是虧本,是賺錢。

一點也不會虧。

五險一金就是人們平常說的社保。

五險一金的繳費是按照本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額來確定繳費系數的。工資越高,每個月繳納的社保費用也就越多。但個人繳得越多,得到的回報自然也會越多。

一丶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8%,其中單位承擔20%,進了統籌基金,職工個人承擔8%,全部進了個人賬戶。

養老保險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多繳多得丶長繳多得″。個人每個月的繳費金額越多,個人賬戶儲存額里的錢也就越多,退休時計算出來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就越多。

二丶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大多數地區都是12%,其中單位負擔10%,職工個人繳納2%。另外每個月還要交幾塊錢的大病統籌,用來報銷重大疾病。醫療保險每個月醫保局都會給參保人的醫保卡里返錢,讓參保人用於支付到門診看病或到葯店買葯的錢。醫保局每個月給參保人卡里打錢的比例是根據參保人的年齡和本人的工資總額來確定的,你的工資越高,每個月返到醫保卡里的錢也會越多。

三丶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為3%,其中單位承擔2%,職工個人承擔1%。

四丶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為0.5%,全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用繳費。

五丶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為0.8%~1%,全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用繳費。

六丶公積金:

公積金的繳費比例為8%~12%,大多數地方是按照12%的比例來繳納。個人繳費多少,單位也會配套同樣比例的資金,而且全部進入了職工個人公積金賬戶。

由此可見,工資越高交的五險一金越多這一點確實如此。但個人繳得越多是不是就吃虧了,這個顧慮完全沒有必要,你的工資越高繳的社保費用越高,退休時不但領取的養老金越多,個人得到的公積金也越多,醫保卡里返的錢也更多。

也不知道您是從哪個角度來看的,會有這種想法或者會有這樣的初步結論。

有的參保人工資雖高,但是單位(公司)為其繳納的 社會 保險費卻並不高,甚至只有其實際工資基數的60%,說不定更低的46%;這樣一來, 單位(公司)節省了不小的成本,而參保人的實發工資也並沒有因此增加,同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金額也會隨之大降。

久而久之,參保人不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核定養老金的時候就會吃大虧,同時在退休之時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候也會因此受到較大的損失

如果參保人實際工資高,繳納的五險一金也高,並且是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的五險一金,那麼,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核定養老金的時候就會占據顯著的優勢,因為參保人的基礎養老金要比絕大多數人高出一大截

如果參保人實際工資高,繳納的五險一金也高,並且是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的五險一金,這可以說是一個最為理想的狀態,因為這樣就可以確保在退休之時拿到更多的養老金和拿到更多的住房公積金。能做到這一點的單位(公司)基本上都是處於壟斷地位的國有企業和大型民營企業

那麼,那些中小型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卻是這樣做的:一是 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 社會 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不給職工繳納 社會 保險費 ,這無疑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二是 雖然也為職工繳納 社會 保險費,但是卻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為繳費基數為職工繳納 社會 保險費 ,這也是一種典型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於職工基本利益的損害乃是明擺著的;第三是 按照職工的實際工資繳納 社會 保險費,這可以說是一種最好的狀態了。

有的參保人繳納 社會 保險費的時間有二十年,乃至二十五年甚至更長的三十年以上,但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核定養老金的時候卻只有一兩千元,能超過2800元就算是「佼佼者」了 。之所以會這樣令人尷尬,就在參保人的 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非常之低 ,加之 當地的上一年度的 社會 平均工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又比較低 ,比如說也就只有5000多元。

這樣一算, 參保人的基礎養老金就矮了一大截,基礎養老金矮了一大截,也就意味著個人賬戶儲存額也少了一大截,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分子也就小了,再用它除以60周歲退休之時的139的計發月數,你說個人賬戶養老金還能剩下多少呢 ,也就沒有多少了。

基礎養老金少了,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就會隨之少了,那麼參保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還能多嗎,肯定不會多 。而那些工資高又以高工資為繳費基數繳納五險一金的參保人, 在繳費年限和 社會 平均工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同的情況下 繳費基數高也就意味著繳費指數高,甚至不排除達到1.0,乃至1.2或者1.5的可能,中高層管理人員和骨幹技術人員甚至可以達到2.2或者2.6的可能 ;繳費基數高也就意味著個人賬戶儲存額高,個人賬戶儲存額高,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就必然高了, 這兩個雙高決定了參保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也就越高。

拒絕長篇大論。輝哥來說說。

首先要明確兩件事:

1.社保個人部分繳納越多,養老金越多、醫保待遇越好。

2.公積金賬戶=個人繳納部分+單位繳納部分。公積金可用於購房、租房、裝修提取, 實際上就是自己的錢

你的工資越高,五險一金繳納基數就越高,從而繳納的五險一金就越多。

來做個對比,同樣的稅前工資5000元,A按最低基數3500繳納五險一金:


稅後工資4223,公積金賬戶到賬 420*2=840 合計到手 5063 元。

B按5000為基數繳納五險一金


稅後月薪3890,有人說到手工資低了,但是!得注意此時的公積金,雙邊已經到了1200!稅後工資+公積金= 5090 ,是要高於按3500基數繳納五險一金的!

因此,我們要引入一個概念,叫「 全包薪資 」,指的就是每月 到手工資+到賬公積金,這倆是實實在在自己的錢!越是薪酬高,越是要按全額基數繳納五險一金!否則吃虧的是自己哦!

千萬不要被用人單位以「低基數繳納五險一金,到手工資高」忽悠啦!到手工資是高了,但是全包薪資卻低了!

8. 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後面一句是

「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下一句是:太真素與我厚,你不須多慮。出自於明·朱鼎《玉鏡台記》二九:「自古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太真素與我厚,你不須多慮。」
譯文:
自古以來,使用人就不要懷疑,懷疑人就不要使用,太真平時和我交情很深厚,你不要太多考慮。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典故事例:
漢高祖劉邦,劉邦就是個混混就是個無賴,但他充分信任他身邊的謀士和大將,無論下面的人提出什麼建議,只要有利於發展他都採納。所以最後戰勝了強大而自負的項羽。其中這句話的寫照就是曹操與孫策。曹操用人多疑,不相信任何人,「寧教我負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負我。」
他睡覺時不能有任何人走進他的床邊,還謊稱自己會夢中殺人。從這就註定了一世梟雄的曹操不會真的收復的了大好河山。在三國演義里孫策收太史慈一回。太史慈歸降後去招降舊部,未能早歸,面對群臣質疑,孫策以此(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對之,後太史慈果領兵而回。

9. 現在職場上,領導都是,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後

老闆「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後」指的是你有利用價值、需要你、求你的時候老闆對你笑臉相迎、熱情有加、禮貌謙恭,珍惜你、尊重你,給票給位給股給未來;當你沒有利用價值、不需要你、不求你的時候,老闆就會無視你、冷落你、怠慢你,轉崗減薪收股斷未來。其實,生活當中也有很多兩面人,「借錢時低聲下氣還錢時氣沖牛斗」,「他需要你幫忙時稱兄道弟,你需要他幫忙時形同陌路」,不勝枚舉。

回到職場中。本質上來說企業也是個名利場,權術伎倆交織,利益功名交錯,勾心鬥角、爾虞我詐,互相傾軋、排擠打擊。參與進來游戲的前提是要有利用價值,沒有利用價值就會被淘汰出局。

公司有一年接了一個新項目,無論是項目規模還是利潤率都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老闆興奮不已。在項目方案設計階段,出現了一個技術難題,因為這個新項目所屬領域公司並沒有很深的技術積累和項目經驗,公司總工都沒有思路。正當公司一籌莫展的時候,資深工程師趙工提出了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不到順利攻克了難題還把耽誤的工期搶了回來。這個項目可是6000多萬呀!老闆「感激涕零」,就地提拔他為該項目技術負責人,當月起薪資直接乘以2.5,提供獨立辦公室,羨煞旁人啊!整個項目團隊忙了近八個月才完成,也順利通過客戶驗收。這個項目足足給老闆掙了2000多萬!

掙了大錢,老闆決定成立一個新項目組,抽調技術中心當年入職的精兵強將(月薪都很高)12人大舉進軍新領域,由趙工擔任項目經理。趙工也更加兢兢業業、勤勤懇懇。無奈這個領域的項目市場上並不多,業務開拓困難重重,三個月過去了都沒承接一個新項目,同時,因市場環境突變,公司的原業務也停滯不前,增長乏力,新組建的項目組進沒有路退沒有道,由先前的香餑餑變成了冷嗖嗖,頓時前途都渺茫起來了。最後,整個項目組全裁掉了。

我們可以說是市場原因導致了項目解散,跟老闆沒關系。但也不是沒有解決辦法,新項目組也就12個人,只佔公司技術團隊的百分之十不到,分流到原業務各組消化還是可行的。最後得知,形勢嚴峻,公司裁掉新項目組來降低人力成本而已。

所以,老闆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後,完全是從成本的角度考慮,根本不會念及員工過去的功勞苦勞,或許這本身就是一種市場行為。而我們職場人,還是將安全感、歸屬感寄託在我們自身強悍的就業能力上,只有自己最可靠。

10. 想轉行,但是現在培養新人用人成本太高,基本上全都不要,怎麼辦!

你能確定自己喜歡的行業這一點比很多人要強,目標明確就去做,基本上都不要,還是有需要的,既然是喜歡的行業,切勿好高騖遠,放低姿態,踏踏實實去干,總會有需要的企業。做自己喜歡的行業,那是真正在做事業,而不是工作這么簡單,效率和成績也會事半功倍。只要是深思熟慮過的,都支持你,願意學習,什麼時候都不晚。加油! 來自職Q用戶:少年閏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