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礦業企業的「賬務處理方法」有哪些
兩類礦業企業的賬務處理方法不同,各自的處理方法如下:
第一類企業:企業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
一、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核算
(一)會計科目
企業應增設「勘探開發成本」科目和「地質成果」科目,分別核算企業在地質勘探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通過地質勘探取得的地質成果的實際成本。
企業應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增設「應交探礦權使用費」、「應交探礦權價款」明細科目(外商投資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應交探礦權使用費」、「應交探礦權價款」明細科目,下同),核算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二)賬務處理
企業按規定申請取得探礦權,其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直接計入勘探開發成本。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借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使用費」科目。
企業申請取得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除應交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交納探礦權價款,應交納的探礦權價款直接計入勘探開發成本。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探礦權價款,借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價款」科目。
實際交納探礦權使用費、價款,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使用費、應交探礦權價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在勘探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借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勘探結束形成地質成果的,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不能形成地質成果的,一次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勘探開發成本」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
石油企業在勘探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借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勘探結束形成地質成果並轉入開採的,形成資產的部分,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未形成資產的部分,經批准予以核銷,借記有關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勘探結束全部未形成地質成果的,經批准核銷已發生的勘探開發支出,借記有關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
二、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核算
(一)會計科目
企業應在「無形資產」科目下增設「采礦權」明細科目,核算企業通過交納采礦權價款取得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增設「應交采礦權使用費」、「應交采礦權價款」明細科目(外商投資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應交采礦權使用費」、「應交采礦權價款」明細科目,下同),核算企業應交納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企業應在「管理費用」科目下增設「采礦權使用費」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在開采過程中,按規定交納的采礦權使用費。
(二)賬務處理
企業申請取得采礦權,其應交納的采礦權使用費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采礦權使用費,借記「管理費用—采礦權使用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使用費」科目。
企業通過交納采礦權價款取得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按規定應交納的采礦權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在采礦權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應按應交的采礦權價款,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價款」科目;分期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
實際交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使用費、應交采礦權價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探礦權和采礦權轉讓的核算
國有企業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在轉讓時,應首先補交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部分,借記「地質成果」、「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按規定轉增資本的部分,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規定上交的部分,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轉讓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同時,結轉探礦權和采礦權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
國有企業按規定轉讓由本企業自行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同時,結轉探礦權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等科目。
企業按規定轉讓由本企業自行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同時,結轉所轉讓采礦權的攤余價值,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
四、會計報表
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下增設「地質成果」項目和「勘探開發成本」項目,分別反映企業因地質勘探而獲得的地質成果的實際成本以及在地質勘探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第二類企業: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
一、地質勘查單位申請取得探礦權,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應直接計入地勘生產成本。地質勘查單位按規定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借記「地勘生產—××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使用費」科目。
地質勘查單位申請取得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除應交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交納探礦權價款。應交納的探礦權價款應直接計入地勘生產成本。地質勘查單位應交納的探礦權價款,借記「地勘生產—××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價款」科目。
實際交納探礦權使用費、價款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使用費、應交探礦權價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地質勘查單位申請取得采礦權,應交納的采礦權使用費應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地質勘查單位應交納的采礦權使用費,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使用費」科目。
地質勘查單位申請取得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除應交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交納采礦權價款。應交納的采礦權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在采礦權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地質勘查單位應在「無形資產」科目下增設「采礦權」明細科目,應交納的采礦權價款,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價款」科目;分期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
實際交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使用費、應交采礦權價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地質勘查單位進行地勘生產發生的各項成本以及結轉地勘生產成本,按現行《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有關地勘生產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其中,自行出資勘查發生的地勘生產成本,沒有形成地質成果的,應轉作損失,從「地勘生產」科目轉入「管理費用」科目,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地勘生產」科目。
四、地質勘查單位經批准轉讓探礦權或以探礦權對外投資,按現行《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關於轉讓地質成果的規定處理。
地質勘查單位經批准轉讓采礦權,按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多種經營收入」科目;同時結轉所轉讓采礦權的攤余價值,借記「經營成本—多種經營成本」科目,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
㈡ 礦業會計的成本賬務處理怎麼做
礦業公司的帳務處理其實很簡單。礦產品單一成本好算,分采礦與掘進兩部分。收入與其他的行列一樣。一般納稅人交17%增值稅,成本主要是工資,木材,電力。一定要注意生產部門所報的產量與盤點的准確性。另外還要交礦產資源補償費。從管理費列支。 礦業會計,可以說非常麻煩。雖然做起來不是很難。但礦業銷售等,基本上不會開發票,也就是說。礦老闆一般都有收入隱瞞,這樣萬一以後出問題,會計肯定倒霉,另外,很多錢支出更本不會有發票,且金額很大(具體用到什麼地方,呵呵)你怎麼進帳?!老闆根本不會告訴你怎麼做,反正你是他會計,這事情你自己搞定。總的說,對於礦業,可以說進出款項金額大,且沒有發票。
㈢ 礦業會計處理方法
1、采購原材料入庫:坑木、皮柴、棵子、炸葯等
借:原材料——坑木——皮柴——棵子——炸葯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原材料的出庫:(根據每月匯總數處理:上月結存+本月購進—月末結存=本月消耗)
借:生產成本——原煤——製造費用——坑木——皮柴——棵子——炸葯
貸:原材料——坑木——皮柴——棵子——炸葯
3、原煤生產過程中的 工資、折舊費用、(水)電
(1)記提工資:
借:生產成本——原煤——直接人工
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現金
(2)記提折舊:
借:生產成本——原煤——製造費用——折舊費用
貸:累計折舊
(3)水電費用: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水電費
貸:庫存現金 (若有預提:貸:預提費用——水電費)
4、原煤入庫:(根據本月匯總出煤數量)
借:庫存商品——原煤
貸:生產成本——原煤——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5、原煤銷售:
借: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原煤(X /1.0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6*X)
註:上述計算是針對小規模納稅企業的,其中變數X 是該原煤的實際銷售額
6、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原煤
貸:庫存商品——原煤
7、稅金的計算:
(1)增值稅:
增值稅=收款 / 1.06 *0.6
(2)資源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資源稅
貸:應交稅費——資源稅
(3)城建稅:
城建稅=增值稅 * 7%
教育費及附加=增值稅 * 3%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城建稅——教育費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其他應付款——教育費及附加
(4)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應付福利費;
應付福利費=工資總額*14%
職工教育經費=工資總額*1.5%
工會經費=工資總額*2%
借:生產成本——原煤——直接人工
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
㈣ 礦山地質災害治理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一)采礦權取得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優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區內的采礦權(國家出資或自籌資金),應按實際發生的實際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地質勘查生產——××項目」、「銀行存款」(成果鑒定登記驗收費用)。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獲得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等科目。
(二)采礦權後續支出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對取得采礦權後發生的後續支出,一般應予資本化。即首先按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有關科目;然後按新探明儲量與當年的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分攤采礦權價值。
(三)采礦權價值攤銷的核算采礦權取得後,在其使用期間,按其預計使用年限分攤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攤銷——采礦權」。
(四)采礦權出售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出售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 「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轉讓時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轉讓由其自行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
(五)以采礦權對外投資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用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投資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采礦權——××項目」;投資後的會計處理依照《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利用自籌資金形成的采礦權進行投資,一般應按評估確認的價款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可參照《企業會計准則 ——長期股權投資》進行。
(六)采礦權減值的核算會計期末,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應對已入賬的采礦權進行減值測試,如果出現明顯減值跡象的,應提取減值准備。按確定的減值數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采礦權減值准備」。由於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范疇,提取減值准備後一般不會出現價值轉回的情況,因此,對采礦權計提的減值准備在以後期間一般不予轉回。
㈤ 工業企業修建廠房發生的地質勘察費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工業企業修建廠房發生的地質勘察費屬於建廠費用,應記入在建工程科目。
如非新增固定資產項目而只是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的修建事項,則應予並入原資產價值,加計固定資產原值則可,如不屬於固定資產事項的,則可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處理,分期進行費用攤銷(一般不少於3年攤銷期)。
建廠房費用應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
(5)地質勘探怎麼結轉成本擴展閱讀:
地質勘察注意事項:
1、根據擬建建築的高度,結合當地情況確定控制孔深,初步查明該深度范圍地層、構造、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地下水埋藏條件及土的冰凍深度。
2、查明場地不良地質現象的成因、分布范圍、對場地穩定性的影響程度和發展趨勢。
3、對設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的地區應判斷場地類別和岩土地震穩定性。
4、初步查明地下水對工程的影響,應調查地下水的類型、補給和排泄條件,實測地下水位,初步判定其變化幅度及對基礎的侵蝕性。
5、提供勘察工作范圍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資料(如電力、電訊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洞室等),此項工作由勘察人收集,費用另計,也可由甲方收集,並入初勘資料,以利布置建築物時迴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地質勘探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在建工程科目審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在建工程
㈥ 地質勘探成果是否可以轉讓
可以,地質成果轉讓
我國《礦產資源勘查成果使用管理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依法取得的礦產資源勘查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有償轉讓地質勘查成果必須經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轉讓價格以資產評估確認價值為基礎,本著自願、協商的原則確定。由於地勘單位地質成果的轉讓方式不一樣,其轉讓收入的確定、會計處理方法也不一樣。
(1)地勘單位以拍賣、出售等形式轉讓自有地質成果,以收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按實際收取的轉讓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地質成果轉讓收入」科目;同時,按地質成果賬面價值,結轉地質成果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成本——地質成果轉讓成本」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發生的交易費用及上繳稅金,分別借記「經營費用」、「經營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2)地勘單位報經批准,用國家地質成果對外進行有償轉讓時,應在地質成果資料正式移交受讓方驗收簽證同時收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憑據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由於國家地質成果資料轉讓實現的收入必須先扣除原已由國家預算撥款核銷的實際成本(作為轉增國家基金)後,其剩餘部分才作為經營收入處理;如果沒有剩餘或者轉讓價格低於實際成本時,則應將全額轉入國家基金。因此,其賬務處理與轉讓自有地質成果賬務處理是不一樣的。將地質成果入賬並計算差額(凈收入)時,借記「地質成果」,貸記「國家基金」、「經營收入——地質成果轉讓收入」;支付交易費時,借記「經營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轉讓價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如低於實際成本,則按轉讓價款全額轉入國家基金即可。
㈦ 地勘工作支出
地勘工作支出是地勘單位為完成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任務所發生的並由地勘工作撥款核銷的全部支出。地勘工作支出按其用途可劃分為地質項目支出和其他經費支出兩大類。在會計核算上,把為完成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任務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即工作項目成本)及應分配的管理費用,稱為地質項目支出;把由地勘工作撥款核銷的離退休人員費用、下崗(或待崗)人員生活費、撫恤人員費用及其他經費等稱為其他經費支出。
一、地質項目支出
(一)地質項目
地質項目是指在指定地區,以礦產地或工作區域客觀地質體為研究對象,獨立編制地質設計,進行地質作業和施工,完成既定的地質勘查任務並提交地質報告的地勘工作項目,簡稱地質項目。地質項目是地勘單位進行經營管理,組織施工,考核地質找礦成果和經濟社會效益的基本對象。
地質項目按專業性質可劃分為:①固體礦產地質項目;②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項目;③區域地質調查項目;④地球物理(化學)勘查項目;⑤石油地質勘查項目;⑥海洋地質勘查項目;⑦遙感地質項目;⑧地質科學研究項目;⑨成礦遠景區劃及資源總量預測項目。
地質項目按工作階段可劃分為:①基礎地質項目;②普查地質項目;③詳查地質項目;④勘探地質項目。
地質項目按其設計任務完成程度又劃分為已完地質項目和未完地質項目。已完地質項目是指預定的地質設計任務完成並經驗收,正式提交地質報告的地質項目;未完地質項目是指按照地質設計要求尚在繼續工作的地質項目,或者勘查工作已經完成但尚未正式提交報告的地質項目。
(二)工作項目
工作項目是指完成一定的地質項目任務,取得預期地質和科研成果,所施用的工作手段和技術方法。由於各類地質項目設計任務不同,所採用的工作手段和技術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本實務只是示範性地列舉了10個工作項目,地勘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自行增設或減設工作項目:
(1)地形測繪:指採用不同的測量方法,測制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含正圖、草測圖、修測圖)。包括野外作業、內業計算(含電算)、圖件清繪及制圖等工作。
(2)地質測量:指測制各種比例尺的地質圖(含正規圖、草測圖、修測圖)。包括區域地質測量、礦產地質測量、水文工程環境地質測量等從野外選點觀測到室內清繪編圖等工作。
(3)物化遙:指用地球物理方法、地球化學方法探測物化探異常沒通過分析研究、推斷解釋地質構造和地下資源分布情況而進行的物化探和測井工作。包括從野外工作到室內計算、整理資料、解釋制圖等工作。
(4)槽井探:是為了揭露地表而挖掘的探槽(含樣坎和露天坑),以及按一定井口規格由地表垂直掘進深度不超過20米的探井和回填工作。
(5)坑探:指用鑿岩機械或人工開掘的各種地下坑道、斜井、豎井及封閉坑口等附加工作。
(6)鑽探:指用各種機型、採用各種方法進行的鑽探工作。包括開鑽前的准備工作、鑽進和輔助工作以及終孔後附加工作。水文地質鑽探和工程地質鑽探、地熱鑽探等包括在本項目內。
(7)岩礦測試:指岩礦分析,油、氣、水分析,岩礦鑒定,土工試驗及樣品加工等分析鑒定工作。
(8)其他地質工作:指不能列入上述各項目的其他地質工作,如礦點檢查、群眾報礦、岩礦心保管、老窿清理、工程點測量及地質技術經濟圖書購置及保管工作。
(9)綜合研究及報告編寫:指以資料綜合整理為主的設計編寫、審查,及報告編制、審查、印刷等工作。
(10)工地建築:指根據野外地勘工作需要,採用簡易結構建築和翻修各種生產生活用房,修築簡易公路、橋梁及水塔,購置帳篷、蒙古包、活動板房以及上述工地建築的修繕及修理等。
(三)地質項目支出
地質項目支出是指為完成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任務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地質項目實際成本費用和按規定列為支出的預算成本費用節余留有部分。地質項目成本費用包括地質勘查生產過程中採用各種工作手段和技術方法(即工作項目)所發生的製造成本及應負擔的管理費用。
二、其他經費支出
其他經費支出是指按規定由地勘工作撥款核銷的、與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生產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其他經常性費用支出。主要包括:離退休人員費用、下崗(或待崗)人員生活費、撫恤人員費用及其他經費等。根據目前各省級財政對地勘單位預算管理情況,除項目經費有專門指定或單獨下達外,所安排的經費原則上屬於其他經費支出。
三、地勘工作支出的會計處理
為了歸集和核算地勘工作支出,地勘單位應設置「已完地質項目支出」、「未完地質項目支出」、「其他經費支出」科目。「已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核算已經完成驗收待轉銷的地質項目支出;「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核算尚在施工中的地質項目支出;「其他經費支出」科目核算按規定由地勘工作撥款核銷的其他各項經常性支出。「已完地質項目支出」、「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應按地質項目設置明細科目,並按工作項目、管理費用和節余額設置專欄;「其他經費支出」科目,應按費用項目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一)地質項目支出的會計處理
地質項目支出包括未完地質項目支出和已完地質項目支出。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的核算,主要是應計入地質項目成本的各種工作項目製造成本的結轉、應分配的管理費用的結轉和未完地質項目節約額的預提。已完地質項目指出的核算,主要是地質項目完成其總成本和以前年度已預提節約額的結轉、已完地質項目完成年度節約額的計算和提取等。有關地質項目成本的核算方法,管理費用的分配方法,節余額的計算等,均將在後面章節中講述。這里只作簡單的賬務處理方法介紹:
(1)期末,向各地質項目結轉應負擔的工作項目成本,借記「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貸記「地勘生產」科目。
(2)期末,向各地質項目結轉應分配的管理費用,借記「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3)期末,結轉已完地質項目總成本和以前年度已預提的節余額,借記「已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
(4)年末,提取已完地質項目本年度節余額,借記「已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貸記「節余」科目。如為超支,作相反分錄。
(5)年度終了,結轉本年度未完地質項目預提的節余額,借記「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貸記「節余」科目。
(二)其他經費支出的會計處理
其他經費支出一般是採用預算包乾的辦法管理,一般不應發生超支。如因各種原因出現超支的,應通過對外創收予以彌補。
其他經費支出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發生各項費用時,借記「其他經費支出」科目及其費用項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地勘工作撥款與支出的結算及核銷
(一)地勘工作撥款與支出的結算
(1)地質項目支出的結算,當年完成的地質項目按批準的地質項目預算數進行結算;跨年度延續工作的未完地質項目,按照本年度完成的計劃進度和預算成本進行年度預結算,待該地質項目完成時,再按其總預算進行總結算;本年度結算數大於地質項目實際成本的差額,作為節余留有,本年度結算數小於地質項目實際成本的差額,即為超支,按規定渠道抵補。
(2)其他經費支出的結算,按批準的年度預算數結算。
(二)地勘工作撥款與支出的核銷
地勘單位年度財務報告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和主管財政部門批准後,按照批準的已完地質項目支出數和其他經費支出數,沖銷地勘工作撥款和地勘工作支出。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的撥款數與支出數結轉下年度,不得沖銷。如果批准數與財務報告上報數不一致時,應按批准數進行調整。
㈧ 地質成果
一、地質成果概述及成果分類
(一)地質成果概述
地質成果是地勘單位在我國領域內通過合法勘查活動,按規定申請登記後獲得的可供進一步勘查和開發利用的勘查成果及與之相應的探礦權和優先採礦權的總稱。它既不同於實物資產,也有別於無形資產,是一種與自然礦床(礦體)等資源型資產及探礦權、采礦權密不可分的知識性、信息性資產。
(二)地質成果分類
按其性質、用途不同,可以分為:
1.礦產地勘查報告
礦產地勘查報告,是指在特定區域或成礦區帶或已知礦產地,按照地質勘查工作程序,運用地質科學理論和各種技術方法、手段,對客觀地質體進行調查研究所取得的用文字、圖件、表格等形式表述的階段性勘查報告或最終勘查報告。按地質工作階段(或工作程度)不同,劃分為:
(1)地質普查成果,包括固體礦產普查報告;石油及海洋地質初查、概查、普查報告;1∶20萬及小於1∶20萬比例尺(不含區調)的水文地質普查報告;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概查、普查報告。
(2)地質詳查報告,包括固體礦產詳查報告;水文地質詳查報告;石油及海洋地質詳查報告。
(3)地質勘探成果,包括固體礦產地質勘探報告;石油及海洋地質初勘、詳勘、早期開發、油氣田開發地質報告;水文地質勘探報告。
2.有價值的勘查資料
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勘查資料:
(1)以進行了地質勘查成果登記為基準,最早獨立說明某一礦產地的地質狀況,可作為礦產地發現權的證據。
(2)為其他地勘成果做出重大突破的不可缺少的早期成果。
(3)由某種勘探手段而獲得的有價值的資料成果。
(4)能作為勘查登記的唯一依據。
3.實物成果
實物成果是指地質勘查單位在地質勘查過程中取得的可以單獨評估入賬的實物成果,具體包括:
(1)新發現的礦產地(點)、水源地;
(2)工業用油氣井(探采井);
(3)探采結合擴孔水文成井。
地質成果按其所有權不同,可以分為:
(1)地勘單位自有地質成果,是指地勘單位使用自籌資金(包括主管部門投入的資金)等進行地質勘查工作,依法取得礦權的地質成果。
(2)國家地質成果,是指地勘單位使用國家預算資金(包括中央及省級財政預算)進行地質勘查工作,其礦權屬於國家的地質成果。
在現行會計制度中將地質成果視作無形資產進行管理和核算,這主要是從地質成果具有無形資產的某些特性來考慮的:①地勘單位主要是承擔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取得的地質成果,其所有權屬於國家,地勘單位不存在地質成果作為資產入賬問題。地勘單位承擔的社會地勘工作,除了以地質成果作為交換條件的地質項目外,也是一種勞務性的承發包關系,也不涉及地質成果入賬問題。②地勘單位自籌地勘工作取得的地質成果,是以對外轉讓或投資為前提的,地勘單位報經批准將地質成果對外轉讓或用於投資,既是國家對地勘單位的追加投入,也是一種資產讓渡行為。因此,必須將地質成果作為資產入賬。③用於轉讓或投資的地質成果,同購入或自行開發取得的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在獲得目的上是不同的,前者是為了出讓,後者是為了持有。④地質成果實際上是地勘單位的工作成果,類似於企業的產成品,屬於存貨范疇。正因為如上原因,現行制度將地質成果視同地勘單位的一種特殊產品核算是合適的,並不是否定地質成果所具有的無形資產屬性,也不構成與財務制度的矛盾;同時也便於與會計准則規定的無形資產范圍一致。
二、地質成果的計價
(一)地質成果的計價
地質成果的計價是指地質成果的入賬價值的確定。地勘單位擁有的各項地質成果並不是全部計價入賬,只是用於自行開發、轉讓或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地質成果,才予以計價入賬。也就是說,地勘單位自籌資金進行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質成果以及報經批准用於對外轉讓或投資的國家地質成果,才應作為資產計價入賬。因為地勘單位的自有地質成果,主要是用於自行開發、對外轉讓和投資;地勘單位使用國家預算資金取得的成果,在授權給地勘單位進行對外轉讓或投資時,既是國家對地勘單位的資產投入,也是國家對該項地質成果所有權的讓渡,所以,都應該作為資產計價入賬。
地勘單位的地質成果一般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地質成果的實際成本是指在取得地質成果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勘查、申請登記及為獲得探礦權、優先採礦權所支付的總成本費用。按其來源不同,可作以下處理:
(1)地勘單位使用自籌資金自行勘查取得的,按其地質項目總成本以及申請登記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計價入賬。
(2)地勘單位購入的地質成果,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即買價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計價入賬。
(3)地勘單位報經批准由國家作為資產投入用於對外投資或轉讓的國家地質成果,按評估確認價值或協議計價入賬。
(二)地質成果入賬時間
地勘單位應作為資產計價入賬的地質成果,其入賬時間也不同:
(1)地勘單位經批准准予轉讓、對外投資的國家地質成果,在轉讓、投資行為確立、產權發生轉移時,按評估確認價值或協議價計價入賬;平時以備查簿形式登記反映。
(2)購入的地質成果,在取得產權時,按實際支付價款加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稅費計價入賬。
(3)地勘單位自有地質成果,應於申請登記被主管機關批准後,按其實際成本計價入賬。
三、地質成果的會計處理
(一)科目設置
地勘單位應設置「地質成果」科目進行核算。該科目借方登記由各種渠道取得的地質成果的增加數,貸方登記地質成果轉讓、投資等的減少數,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地質成果的結存數。
(二)地質成果取得
(1)自籌資金取得的地質成果。地勘單位通過自籌資金進行地質勘查取得的地質成果,其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應先在「地勘生產」科目進行歸集,待地質項目完成驗收、報告已備案,按規定的程序申請登記後,再按其實際成本,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地勘生產」科目。
(2)國家批准轉入的地質成果。地勘單位報經批准用於對外投資或轉讓的國家地質成果,由於其實際成本費用已作為國家地勘工作支出由國家預算撥款核銷,因此,地勘單位在取得國家授權時,應對該項地質成果的價值進行重新評估確認,以其評估確認價值作為地質成果入賬價值。批准確認時,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國家基金」科目。
(3)購入的地質成果。地勘單位購入地質成果,按實際支付價款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計價入賬。會計處理為,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地質成果轉讓
我國《礦產資源勘查成果使用管理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依法取得的礦產資源勘查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有償轉讓地質勘查成果必須經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轉讓價格以資產評估確認價值為基礎,本著自願、協商的原則確定。由於地勘單位地質成果的轉讓方式不一樣,其轉讓收入的確定、會計處理方法也不一樣。
(1)地勘單位以拍賣、出售等形式轉讓自有地質成果,以收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按實際收取的轉讓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地質成果轉讓收入」科目;同時,按地質成果賬面價值,結轉地質成果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成本——地質成果轉讓成本」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發生的交易費用及上繳稅金,分別借記「經營費用」、「經營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2)地勘單位報經批准,用國家地質成果對外進行有償轉讓時,應在地質成果資料正式移交受讓方驗收簽證同時收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憑據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由於國家地質成果資料轉讓實現的收入必須先扣除原已由國家預算撥款核銷的實際成本(作為轉增國家基金)後,其剩餘部分才作為經營收入處理;如果沒有剩餘或者轉讓價格低於實際成本時,則應將全額轉入國家基金。因此,其賬務處理與轉讓自有地質成果賬務處理是不一樣的。將地質成果入賬並計算差額(凈收入)時,借記「地質成果」,貸記「國家基金」、「經營收入——地質成果轉讓收入」;支付交易費時,借記「經營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轉讓價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如低於實際成本,則按轉讓價款全額轉入國家基金即可。
(四)地質成果長期投資
1.科目設置及核算方法
地勘單位以自有或國家地質成果作為投出資產,與其他單位聯營或折價入股,或者投給多種經營企業,應在「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核算內容應包括地質成果的投出、收益和收回等。視其對被投資單位有實際控制權與否,如有實際控制權,應採用權益法核算;反之則採用成本法核算。
2.在成本法下地質成果對外投資的核算
(1)地質成果投資投出的核算
① 以自有地質成果進行投資,按合同價或協議確定價值,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當合同價或協議價大於地質成果賬面價值時,按合同價借記「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地質成果」科目,按其合同價大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貸記「地勘發展基金」科目;當合同或協議價小於地質成果賬面價值時,按合同價借記「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地勘發展基金」科目,按地質成果賬面價值貸記「地質成果」科目。
② 以國家地質成果投資,按評估確認價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國家基金」科目;同時,借記「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
(2)地質成果投資收益的核算
地勘單位以地質成果進行長期投資取得的收益,主要是聯營單位分來的利潤收入或被投資單位派發的股利。這兩部分收益與其他長期投資收益一樣,在「投資收益」科目中進行核算。收到聯營單位分來的利潤或被投資單位派發的股利時,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3)地質成果投資收回的核算
地勘單位用地質成果對外進行投資,聯營期滿或轉讓股權收回投資時,按實際收回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投資的賬面金額貸記「長期投資」科目;收回金額與賬面金額之間的差額,如屬自有地質成果,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如屬國家地質成果,借記或貸記「國家基金」科目。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① 以自有地質成果進行長期投資,當收回的投資金額大於該項地質成果投資的賬面價值時,按實際收回金額,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投資收益」科目;當收回的投資金額小於該項地質成果投資賬面價值時,按實際收回金額,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投資收益」,按賬面價值,貸記「長期投資」科目。
② 以國家地質成果進行長期投資,當收回的投資金額大於該項地質成果投資賬面價值時,按實際收回金額,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長期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國家基金」科目;當收回的金額小於該項地質成果賬面價值時,按實際收回金額,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國家基金」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長期投資」科目。
3.在權益法下地質成果對外投資的核算
地勘單位採用權益法進行地質成果投資的核算,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成本法有所不同,可參照長期投資中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處理,在此不再贅述。
(五)地質成果攤銷的會計處理
1.地質成果攤銷期限的確定
地勘單位已登記入賬的地質成果用於自行開發的,應在其收益期限內平均等額攤銷。由於開發性地質成果的受益期限與礦產地有效開采年限密切相關,一般可根據預計礦山服務年限加以確定,沒有服務年限的,按預計受益期限不短於10年期間內攤銷。
2.地質成果攤銷的賬務處理
地勘單位自行開發的地質成果,應從開始開發利用之月起,在其有效服務年限內分期等額攤入管理費用。其賬務處理為:地質成果轉入自行開發利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先轉入無形資產,再按每月地質成果的應攤銷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
㈨ 地質勘探費用是由哪方支出
由企業支出。
企業地質勘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先在地質勘探支出科目歸集;期末根據股份公司有關地質勘探費用化的政策,將探礦權使用費、地質調查、物化探支出、勘探綜合研究及儲量評估項目支出、物理化學勘探各項支出,將乾井成本轉入本科目核銷,借記本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發生的支出
探井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借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探井完工後,根據地質結論分別處理:
對獲得探明儲量的探井,即成功井,應劃分為有效井段及無效井段。有效井段是指主力油氣產層段以上部分,具有工業油氣產能,可形成探明可采儲量。按有效井段實際發生的成本,借記「井及相關設施」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無效井段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地質勘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