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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成本價出售怎麼做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9-24 15:22:57

Ⅰ 商品虧本處理的會計分錄咋做

商品虧本處理的會計分錄按照正常銷售做分錄,虧本在結轉損益時才體現。
正常銷售分錄:
借 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現金等)
貸 主營業務收入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 主營業務成本
貸 庫存商品
會計分錄的分錄方法:
一、層析法:
層析法是指將事物的發展過程劃分為若干個階段和層次,逐層遞進分析,從而最終得出結果的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法。利用層析法進行編制會計分錄教學直觀、清晰,能夠取得理想的教學效果,其步驟如下:
1、分析列出經濟業務中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2、分析會計科目的性質,如資產類科目、負債類科目等。
3、分析各會計科目的金額增減變動情況。
4、根據步驟2、3結合各類賬戶的借貸方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增加或減少),來判斷會計科目的方向。
5、根據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記賬規則,編制會計分錄。
二、業務鏈法:
所謂業務鏈法就是指根據會計業務發生的先後順序,組成一條連續的業務鏈,前後業務之間會計分錄之間存在的一種相連的關系進行會計分錄的編制。
此種方法對於連續性的經濟業務比較有效,特別是針對於容易搞錯記賬方向效果更加明顯。
三、記賬規則法:
所謂記賬規則法就是指利用記賬規則「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進行編制會計分錄。
拓展資料:會計分錄和記賬憑證的區別
記賬憑證要求要素齊全,並有嚴格的審核與編製程序,而會計分錄則只是表明記賬憑證中應借應貸的科目與金額,是記賬憑證的最簡化形式。會計分錄通常只是為了講解方便而出現在書本之中,在會計實務中是很少出現會計分錄的。

Ⅱ 商品出售價比成本價低,之前未計提存貨跌價准備,該如何做會計分錄

屬於企業正常銷售商品因市價波動造成銷價低於成本,按照實際開出專票出售價格正常作分錄: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收入種類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作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成本種類
貸:庫存商品—類別—商品名稱(規格)

Ⅲ 低於成本價銷售,會計分錄怎麼做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分錄按正常的做,只是主營業務成本大於主營業務收入。

Ⅳ 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會計及稅務處理

當然可以以低於成本價銷售。庫存的包裝材料處理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同時結轉成本。其增值稅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進項稅額不許抵扣的情形,個人認為不需要轉回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

Ⅳ 企業將存貨低價出售處理要如何做會計處理

1、出售庫存商品,但未收到貨款時分錄:
借:應收賬款/應收貨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收到貨款時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應收貨款
3、出售的如果是固定資產,按收到的價款.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固定資產清理
4、結轉時按其帳面價值.
借:固定資產清理
借: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原價)
5、月底同時結轉銷售庫存商品成本做: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商品
如果出售的是庫存材料,那麼按出售的價款,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月未結轉成本按實際成本: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庫存材料
企業將存貨低價出售處理要如何做會計處理?出售庫存商品要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若出售庫存材料則應該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Ⅵ 產品低於成本價格出售會計分錄怎麼做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分錄按正常的做,只是主營業務成本大於主營業務收入。

Ⅶ 低於進價銷售怎麼做賬

1、企業低於進價銷售時,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結轉貨物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企業低於產品進價銷售,在賬務處理上與正常銷售分錄一致,銷售商品確認收入時應按實際價格入賬,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進行核算。

Ⅷ 請問我是小規模企業,銷售價低於成本價如何做賬務處理

銷售價低於成本價,和正常銷售賬務處理一樣。即:
(1)銷售時,按銷售價低於成本價的金額做帳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
(2)結轉銷售成本時,按成本價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或產成品)

Ⅸ 存貨售價低於成本會計分錄

存貨售價低於成本價,銷售沒有毛利潤,出現虧損。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銷售收入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
月末正常結轉成本,
借:銷售成本
貸:庫存商品

Ⅹ 企業以低於建造成本的價格把自建房屋出售給職工,請問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分別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需繳納營業稅。(3%)

發生了產權轉移,還要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於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