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黑龍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行業的所有用水戶,都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用水戶按規定交付水費的宣傳教育,使其自覺按時交納水費。各用水戶應當把水費列為生產費中的一項支出,按規定交納。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水費的計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證工程效益。第四條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准和計收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規定,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同時報上級人民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門備案。第二章水費標准第五條各類用水水費標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我省經濟狀況和水資源狀況分別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第六條各類用水水費標准。
(一)農業水費。
糧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區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厘至七厘,或按實灌面積每年每市畝收水費五元至七元。旱田,自流灌區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厘至七厘,或按實灌面積每年每市畝收水費二元至三元。經濟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厘至七厘。抽水灌區和井灌區,除水費外,還應交抽水、提水動力費。
(二)漁、葦、牧、林業水費。
漁業用水:一千畝以下的養魚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三至五厘;一千畝以上的養魚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一至二厘。葦區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三厘,或按畝收費每年每市畝收水費五角,或按蘆葦收購基價的百分之五收水費,或按蘆葦加工品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一收水費。牧、林業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厘。抽水工程供水,除水費外,還應交納抽水動力費。
(三)工礦企業、城鎮生活用水水費。
工礦企業用水:消耗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五分;循環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一分五厘。城鎮生活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三分。
(四)水力發電用水水費。
結合其他用水的,可按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百分之八收水費;不結合其他用水的,按結合用水水費三倍收費。小水電(單機六千千瓦,總裝機一萬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費按上述標准百分之八十收費。
(五)為改善環境和公共衛生等用水水費,可參照農業水費標准收費。
(六)利用水利工程進行排水的工礦企事業,按照工程運行管理費和大修理費核定水費。機電排水站,除水費外,還應交納排水動力費用。第七條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按保護面積或按工礦企業固定資產原值收工程維護管理費。耕地每年每市畝收費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畝收費一角。工礦企業每年按固定資產原值千分之二交納費用。農村中非種植戶,每年按固定資產原值千分之一交納費用。受益范圍明確的澇區按排澇面積收工程維護管理費。耕地每年每市畝收費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畝收費一角,農村非種植戶按固定資產原值千分之一交納費用。第八條與灌區分設獨立核算管理機構的灌區水源工程(如水庫),灌區管理單位從當年實收水費中提成百分之二十五,交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屬於補水性質的水源工程,提成百分之十五,或按實際補水量收費,每補一立方米水收水費一厘。第三章水費的計收第九條水費由工程管理單位計收。水利部門管理的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費;城建部門管理的工程,由城建部門指定單位收費:工礦企業及國營農、林、牧、漁場管理的工程,由各自工程管理單位收費。第十條用水單位要安裝水表計量;現無水表的,應按水文測量規范測算水量。農業用水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工礦企業、城鎮生活、水力發電用水以及漁、葦、牧、林業等用水均以專用渠道進水口為計量點。主要為工礦企業單位供水修建的水利工程,應按設計供水能力全額收費。第十一條水費由工程管理單位自收,也可商請當地銀行代收,由工程管理單位付給直接經辦單位當年實收額百分之零點五的手續費,回收尾欠水費的手續費為百分之一。農業水費及堤防、澇區工程管理費可計算在承包農田提留費中。第十二條農、漁、葦、林、牧業水費,每年秋後交納,年終結清,不留尾欠。工礦企業、城鎮生活用水,實行按季收費。
Ⅱ 青海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費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設施的經濟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水利工程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
前款所稱的水利工程是指由水利部門管理的各類蓄、引、提等水利供水工程。第三條水費標准以供水成本為基礎核定計收,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正常維修養護、定編人員工資福利、運行管理、動力燃料消耗、大修理費、折舊費以及按規定應計入供水成本的其他費用。第四條我省水利工程各類用水水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和調整。
工業水費按供水成本核定,執行全省統一計收標准。
農牧業水費,已建的水利工程實行分步到位,逐步按供水成本計收水費,工程折舊費不計入供水成本;新建的水利工程,按供水成本核定計收水費。
農牧業水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省政府核定的水費標准范圍內,根據本地實際,決定本地區的計收標准。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落實水利工程管護責任制,監督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依法計收水費。教育用水單位和個人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按時繳納水費。第二章水費標准第六條工業用水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根據實際供水量按方計費,按季計收:
(一)工業消耗用水,每立方米按0.10元計收;
(二)貫流水(用後返回原供水系統,無污染,水質仍可用於農業灌溉的),每立方米按0.06元計收;
(三)由水利工程供水發電的,結合灌溉的按發電量上網電價的15%計收,非灌溉的按發電量上網電價的30%計收。第七條農、林、牧業水費標准:
(一)具備按方計費條件的灌溉系統,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按方計收水費:
1、糧食作物,每百立方米計收2—4公斤小麥;
2、提水灌溉工程,以出水管口計量,每百立方米計收2公斤小麥;提灌所需電費由電力部門另行計收;
3、養魚業用水,根據水資源豐歉狀況,每百立方米按2—4公斤小麥計收。
(二)不具備按方計費條件的灌溉系統實行按畝計收水費:
1、湟水、黃河谷地,萬畝以上灌區及台地農灌區,每畝年計收6—12公斤小麥;
2、高位淺山小塊農業區及其他農灌區,每畝年計收5—8公斤小麥;
3、柴達木農灌區,每畝年計收7—15公斤小麥;
4、蔬菜按同類地區糧食作物水費標準的2倍計收;果園按同類地區糧食作物水費標準的3倍計收;
5、林地灌溉的,按同類地區每畝水費的50%計收;
6、人工飼草、飼料基地灌溉每畝年計收0.5公斤羊毛,天然草場、草原灌溉每畝按0.25公斤羊毛計收;
7、復種糧食作物或其他經濟作物的,復種部分,按該類地區水費標準的25%計收。第八條屬於水利工程有效灌溉面積而當年不灌溉的農田,每畝計收1公斤小麥的基本水費,用於水利工程歲修支出。第九條人畜飲水工程水費標准:
(一)城鎮供水工程,農村、牧區供水到戶工程,根據供水成本核定,按方計費,每立方米按0.15元—0.5元計收,按月或按季計收;
(二)農村牧區供水到飲水點的工程,每人每年按4—8元計收;
(三)牲畜飲水,水費按羊每隻每年2元、豬每頭每年4元、大牲畜每頭(匹)每年8元計收。第十條我省新建各類水利工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階段就應把供水成本作為水利工程立項和財務分析的內容,核定該工程的供水成本價格。其成本水價不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按供水成本計收;成本水價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可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另行核定該水利工程的水費計收標准。第十一條受益范圍明確的流域性調蓄水庫根據誰受益、誰出資原則,受益的用水單位應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調水協議,實行有償調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根據協議調水。第三章水費計收管理第十二條農牧業水費計收標准,按水利工程管理隸屬關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測算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審核,報縣或州(地、市)人民政府決定本地區的計收標准,並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利工程受益范圍跨縣域的,執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所在地的同一水費計收標准。
Ⅲ 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國發[1985]94號文發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單位或用水戶,都要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核定水費標准工作的領導。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和工程管理單位,要做好水費標準的核定、計收、使用和宣傳教育工作。工程管理單位要搞好水利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做好服務工作,保證供水。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應愛護水利工程設施,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第四條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准和計收辦法可參照該地區的水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確定,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實行。第二章水費標准第五條核定水費標準的原則
(一)確定合理的供水成本
供水成本包括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固定資產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供水成本的費用。蓄水工程和引水工程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按2.5%計算,大修理費率按1%計算;提水工程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按4.5%計算,大修理費率按1.5%計算。年供水量按多年實際供水量的平均值計算。對配套不全的工程,計算工程總投資時,要加入配套所需的投資。計算農業和非農業供水成本時除運行管理費和大修理費的計算辦法相同外,在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中,農業供水成本不包括農民投勞投物折資和籌資的固定資產值;非農業供水則要包括農民投勞投物折資和籌資的固定資產值。
(二)核定水費的原則
全省不實行統一水價,各類水費標准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政策和當地水資源情況,由各地、州、市、縣水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財政等部門,依據本辦法擬定,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水利水電廳、省物價局備案。對各類用水可按下列原則確定:
1、農業水費。糧食作物水費標准等於農業供水成本;經濟作物水費標准應略高於農業供水成本。
2、非農業水費。非農業水費標准按等於非農業用水的供水成本加一定的年盈餘核定。年盈餘的計算,工業水費按供水投資的4—6%,城市生活水費按供水投資的2—3%確定。
各地核定水費標准時,要考慮工、農業生產等方面的承受能力,但又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准。如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確定的水費標准低於其供水成本的,其差額由當地財政給予補貼。第六條各類用水水費標准
(一)農業水費:農業水費中,糧食作物原則上應徵收糧食,也可以糧食定標准,按當地當時糧食議購價確定折算標准,徵收現金。
1、自流灌溉:按水方收費,糧食作物用水每100立方米收糧食(種什麼收什麼)2到3公斤或1.5元到2.5元;經濟作物(包括蔬菜、烤煙、甘蔗等)用水,每100立方米收2.5元到4元。按灌溉面積收費,糧食作物每畝水稻每年收稻穀10公斤到15公斤;每畝包穀每年收包穀4公斤到8公斤;每畝經濟作物每年至少收10元。
2、提水灌溉:實行按供水量收費。根據不同水源的供水成本和提水費用,由各地州市水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確定。
(二)改善環境和公共衛生等方面的水費標准,參照農業水費標准確定。由水利設施專門供水進行水生種植、養殖和經濟果木用水的,其水費標准,可參照經濟作物用水按供水量計收的標准執行。
(三)工業水費收費標准,消耗水每立方米收4分到8分,循環水(指用後返回水庫內,且水質符合標準的水)每立方米收4厘到8厘。
(四)城市生活用水水費標准,每立方米收3分到6分。
(五)水力發電用水水費:結合灌溉或其他用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或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8%計收;不結合灌溉或其他用水的,按結合用水水費的2倍計收。如系梯級水電站,第一級按上述標准計收,以下各級均按第一級標準的一半計收。引用人工控制的滇池、洱海等湖泊的水發電的水費及小水電(即單機6000千瓦,總裝機1.2萬千瓦以下)用水的水費可按低於上述標準的原則,由水管單位與發電部門商定。無論水庫或湖泊,因汛期泄洪利用棄水發電的水量,水費可以免收。
Ⅳ 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提高水利經濟效益,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部分更新改造費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由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和七萬五千畝以上的澇區工程均實行有償供(排)水。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戶都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費。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廣大幹部群眾進行珍惜水資源、節約用水和按規定交付水費的宣傳教育,加強對水利工程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第四條集體管理的供水和除澇工程,由管理單位收取水費,以解決工程管理、維修和更新工程的需要。其標准和計收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第二章水費標准第五條各類用水的水費標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分別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第六條農業(含林、牧、葦、菜)水費,按下列標准計收:
一、自流灌區供水,從渠首進水口計量,每立方米收費八厘。
二、機電提水灌區供水,從一級站出口計量,每立方米收費八厘。提水所有的油、電費,根據有關規定按當年實際支出,另行計收。
三、水庫向灌區供水,從水庫放水洞出口計量,每立方米收費二點五厘。此項水費由灌區管理單位從所收的灌區水費中支付。
專設為灌區供水的引水工程的供水水價,也按此標准計收。
四、澇區排水工程設計范圍內的受益單位和農戶,應交付澇區工程維護管理費,按設計受益范圍內的旱作耕地面積計收,每畝每年收費八角五分。排水所用油、電費,根據有關規定按當年實際支出,另行計收。第七條工業水費按下列標准計收:
消耗水,從取水點計量,每立方米收費四分。
貫流水和循環水的水費標准,在供水單位核算後,由主管的水利部門報省水利廳與省物價局核定。第八條自來水廠用水,按第七條規定的計量點計量。每立方米,屬工業用水的,收費四分;屬生活用水的,收費二分三厘。工業用水量與生活用水量的計算,按自來水廠的工業用水與生活用水銷售收入比例確定。第九條水力發電和水動力站用水,在進入廠房處計量,其中結合工農業用水或利用棄水的,每立方米收費零點二厘;單獨用水的,每立方米收費一厘。第十條水產用水,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按第六條各款規定的計量點計量,按農業水費標准計收水費;利用水利工程水面放養的,按當年產值的百分之三收費。第十一條實行計劃用水、定額用水。用水單位要和供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合同。用水單位超過合同規定使用的水量實行累進收費制,每超用百分之十,加價一倍。即超用水量在百分之十以內(含百分之十)部分,按原價二倍收費;超用水量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內(含百分之二十)部分,按原價三倍收費;其餘類推。超過計劃用水量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除按規定收費外,還要限制用水。供水單位未能及時供水的,由其比照上列用水累進收費制對用水單位予以賠償。
對自來水廠用水暫不實行上款規定。第三章水費計收第十二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劃用水,按供水量計收水費。用水單位要安裝水表或其他計量設施,沒有水表的,按水文測量規范測算水量。第十三條工業、自來水廠用水的水費,按月交納;水力發電、水產用水的水費,可在用水終了或每年年底以前一次交清。第十四條農業用水的水費,可在當年用水終了時一次交清,也可以根據計劃供水量實行預交,當年用水終了後根據實際用水量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灌區向供水水庫交納的水費,由灌區管理單位在每年年末前向水庫一次交清。第十五條用水戶要按規定日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按日加計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的計算,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發出的交費通知書中規定的限期終了後的次日起計算,直至交款日止。經一再催交無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排)水,直至停止供(排)水。第十六條對未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許可,擅自或強行進行抽、扒、堵、搶、截、偷水者,除令其賠償由此造成供、用水雙方的經濟損失外,並對其引用和流失的水量,均按規定水價的四倍計收水費。
Ⅳ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國發[1985]94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范圍內凡依靠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的農業、工業和其他用戶,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費。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或國家投資、農民投勞興建,並由本省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第二章水費標准第四條各類水費標准,均以供(排)水成本為基礎,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水資源狀況,分別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大修理費和運行管理費,以及按國家規定應計入成本的其他費用;排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大修理費和運行管理費。
農業供(排)水收費採用按稻穀計價、貨幣結算的方式。稻穀價格根據當年國家定購糧收購牌價確定。第五條農業用水水費標准
農業用水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費。農業用水供水成本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
農業用水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兩個部分。基本水費按有效灌溉田畝計收;計量水費按實際供水量計收。
(一)水庫灌區:基本水費每畝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計量水費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三點五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
(二)引水工程灌區:基本水費每畝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計量水費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
(三)電力提水灌區:基本水費每畝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計量水費每千噸米水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為計量點。
有的地方由於歷史習慣或不具備按計量收取水費的條件,可在不改變本條規定的收費總水平的前提下,自行確定收費形式。第六條工業用水水費標准
工業用水以水利供水工程的全部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計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資5%的盈餘核定水費。
工業用水每立方米水收費五分。第七條城鎮生活用水水費標准。
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用於生活的,每立方米水收費三分。第八條水力發電工程(不包括國務院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力發電工程)用水水費標准。
(一)大中型水力發電工程用水,屬結合用水的(指水用於發電後進入本貫流水系統,水質符合標准並結合用於灌溉及其他興利的,下同),水費可按以下兩種辦法中的一種辦法計收;不結合用水的,亦按以下兩種辦法中的一種辦法計收,但收費標准提高一倍:
1、按發電量計收,每度電收費十五厘;
2、按用水量計收,每立方米水收費一厘。
(二)小型水力發電工程用水,區別結合用水和不結合用水,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准減半收費。第九條農、林、牧、漁(含魚種)場及其他用水,以取水口為計量點,按農業用水收費標准計收水費。第十條水源工程與灌溉工程分設獨立管理機構的,用戶水費由灌溉工程管理單位收取,水源費由灌溉工程管理單位向水源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源費標准最高不得超過用戶交納的水費標準的70%。第十一條尚有移民遺留問題的水庫,在向受益地區計收水費的同時,附加用水水費10%的庫區移民扶助金。此項收入用於扶持庫區移民發展生產。庫區移民扶助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水利廳、財政廳制定。第十二條水利工程排水以排水成本為基礎核定收費標准。
農業排水在排水工程的設計保護范圍內,分兩種情況按排水面積收費:屬涵閘自排的,每畝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屬電力提排的,每畝按六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
經電力排水站提排的企業、事業單位排出的廢水,每立方米收費一至八厘。第三章水費計收第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劃用水,按規定計收水費。用水單位應節約用水,減少「跑、冒、滴、漏」,提高水資源利用率,自行消化水費調整後增加的支出,不得轉嫁給消費者。
農民因災不能按期如數交納水費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區別不同情況,給予減、免、緩收水費的照顧。
Ⅵ 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促進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加強成本、費用管理,根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結合水利工程供水生產特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的基本原則是:客觀地歸集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並採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對象之間進行分配;及時核算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第三條 水管單位必須對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實行全員全過程管理,制定和不斷修訂各種成本、費用消耗定額,科學合理編制供水生產成本、費用計劃,有效控制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支出,認真考核、監督和分析消耗定額和成本、費用計劃的完成情況。第四條 水管單位必須加強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費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項原始記錄,完善供水計量設施,確定供水計量點,落實各供水對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費用責任制第二章 核算對象第五條 水利工程供水應當按不同用戶分為農業、工業、生活、水力發電、自來水廠及其他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對象。第六條 水管單位實行統一核算但內部又分環節(或級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環節(或級次)確定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對象。第三章 項目設置及核算內容第七條 為了歸集和分配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准確核算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水管單位應在設置的「供水生產」、「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四個科目中進行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
(一)「供水生產」直接歸集以下項目:
1.直接工資,指直接從事供水生產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直接材料費,包括原水費、燃料動力費等,原水費,指水管單位購水支付的水費;燃料動力費,指供水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燃料動力費用。
3.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從事供水生產人員的職工福利費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文水工觀測費、臨時設施等支出。
4.製造費用,指水管單位所屬供水生產部門為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而發生的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機物料消耗、水資源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運輸費、設計制圖費、監測費、保險費、辦公費、差旅費、水電費、取暖費、勞動保護費、試驗檢驗費、季節性修理期間停工損失以及其他製造費用。水資源費,指按國家規定交納的水資源費。
(二)「營業費用」,指水管單位為組織對用戶供水而發生的水費計收機構經費,包括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代收水費手續費及其他營業費用。
(三)「管理費用」,指水管單位為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而分配的管理機構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綠化費、土地(水域岸線)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等。
(四)「財務費用」,指水管單位為供水生產籌集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水管單位在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費用。第八條 下列費用不得列入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水管單位贊助、捐贈支出;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第四章 核算方法第九條 水管單位在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工資」、「直接材料費」以及「其他直接支出」應直接計入「供水生產」明細科目。第十條 水管單位所屬供水生產部門發生的「製造費用」應視不同情況進行核算,對於專為供水生產而發生的「製造費用」應直接計入;對於同時為防洪服務與供水興利或者排澇與供水興利共同發生的「製造費用」應採用一定的辦法分配計入。
(一)為防洪服務、供水興利共同發生的「製造費用」採用庫容比例法進行分配。
防洪庫容
防洪服務分攤比例=─────────────
死庫容+興利庫容+防洪庫容
死庫容+興利庫容
供水興利分攤比例=────────────—
死庫容+興利庫容+防洪庫容
(二)為排撈、供水興利共同發生的「製造費用」採用工作量比例法進行分配。
排水工時(或排水量)
排澇服務分攤比例=──────────────────────
供水工時(或排水量)+排水工時(或排水量)
排水工時(或排水量)
供水興利分攤比例=──────────────────────
供水工時(或排水量)+排水工時(或排水量)
(三)供水興利與其他生產經營共同發生的「製造費用」採用生產人員工資比例法或其他方法進行分配。
供水生產人員工資
供水興利分攤比例=────────────────────
供水生產人員工資+其他生產經營人員工資
其他生產經營人員工資
其他生產經營分攤比例=────────────────────
供水生產人員工資+其他生產經營人員工資
Ⅶ 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以充分發揮經濟效益,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戶,都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用戶按規定交付水費的宣傳教育,加強對核定水費標准及水費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第三條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准和計收辦法可參照本地區的水費標准和管理辦法制定。第二章核訂水費標準的原則第四條水費標准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折舊率和大修理費率以及其他應計入成本的費用由水利電力部商財政部另行規定。第五條各類用水水費標準的核定:
1.農業水費。糧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費標准;經濟作物可略高於供水成本。
農業水費所依據的供水成本內,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
2.工業水費。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計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資4—6%的盈餘核定水費標准。水資源短缺地區的水費可略高於以上標准。
貫流水(用後進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標准並結合用於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環水(用後返回水庫內,水質符合標準的),按採用貫流水、循環水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由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分享的原則,核定水費標准。
3.城鎮生活用水水費。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鎮自來水廠水源並用於居民生活的水費,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餘核定,其標准可低於工業水費。
4.水力發電用水水費。結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或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8%計收水費。不結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費根據水資源的狀況,按結合用水水費的二至三倍計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調節水量的梯級水電站用水,第一級按上述標准計收水費;第二級以下各級,應低於第一級的標准。
小水電(即單機六千千瓦、總裝機一萬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費可低於上述標准,對農民新興辦的小水電站用水水費還可予以優惠。
抽水蓄能發電用水,以保證下游(或上游)調節池等工程運行管理、大修理等費用計收水費。
5.為改善環境和公共衛生等用水水費,可參照農業水費標准確定。
6.由水利設施專門供水進行養殖、種植,其水費標准可參照農業經濟作物的水費標准確定。
在制定工農業用水及其他各類水費標准時,要同時確定供水計量點。
水源工程與灌渠工程分設獨立核算管理機構的,應按上述規定分別確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費標准。第三章水費的計收
Ⅷ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費標准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節約用水、科學用水,增強水利工程自我維持和更新改造能力,鞏固和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更好地為社會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經過水利工程設施提供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均應實行有償供水,用水單位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規定繳納水費。
水利工程水費標准,按工程隸屬關系,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費的計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用水戶應愛護水工程設施,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按規定繳納水費。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由國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在國家管理的水源地區自建的堤引水工程。第二章水費的標准第五條核定水費標準的原則:
(一)水費標准以供水成本為基礎,根據國家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訂。
(二)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應包括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
(三)農業用水的供水成本內,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
(四)工業、鄉鎮企業和城鎮生活用水水費標准,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餘核訂,年盈餘分別按供水投資的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百分之四計算。
(五)各地確定的水費計收標准低於供水成本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貼。
(六)各地確定的水費標准,既要使工農業生產有承受能力,又不得低於省定最低標准。第六條農業水費標准:
(一)自流灌溉:糧食、棉花、油料作物用水水費標准每立方米不低於四分。
(二)提水灌溉:糧食、棉花、油料作物用水水費標准,應根據不同揚程的供水成本和水源狀況確定,但不得低於自流灌溉最低的水費標准。
(三)其它經濟作物用水水費標准,應高於糧食、棉花、油料作物用水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第七條工業水費標准:
(一)消耗水每立方米水費標准:水源緊缺地區不低於二十分,其他地區不低於十五分。
(二)貫流水每立方米水費標准:水源緊缺地區不低於四分,其他地區不低於三分。
(三)循環水每立方米收費標准:水源緊缺地區不低於三分,其他地區不低於二分。
貫流水和循環水用後返回本供水系統的水質,必須符合本系統用途所需的國家標准,水質污染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全部引水量按消耗水水費標准計收。第八條鄉鎮企業用水每立方米水費標准:水源緊缺地區不低於十八分,其他地區不低於十三分。第九條城鎮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水費標准不低於十分。第十條利用水庫養殖的水費標准不低於養殖產品年銷售總收入的百分之三。供水養殖、種植的,參照經濟作物的水費標准收費。第十一條水電站按發電量收費。單獨用水發電,每發一度電收費不低於一分;結合灌溉和其他用水發電,每發一度電收費不低於零點六分。第十二條城市綠化、公園、湖泊、體育場館等公益事業用水,每立方米水費標准不低於七分。第十三條為農業供水的水利工程,如從水庫提引水,應向水庫管理單位繳成本水源費,如從其他供水工程提引水,應按成本繳水費。
為工業供水的水利工程,水源費的收費標准應包括供水投資的盈餘額。第三章水費的計收第十四條水源緊缺地區的劃分,根據各地供需情況和水源變化,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第十五條水庫庫區移民的農業用水按第六條規定標準的三分之一計收水費,鄉鎮企業的用水按第八條規定標準的二分之一計收水費,人畜飲水,免收水費。第十六條農業用水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制度,基本水費按有效灌溉面積每年每畝一元至一點二元收費,計量水費應按季節實行浮動水費。第十七條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屬鄉村群眾管理的渠系建築物附加的管理費,不得超過水費標準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第十八條農業供水以斗渠進水口為計量點,工業和其他供水,以水源工程放水口為計量點。
實際計量點與上款規定的計量點不同時,應根據下移或上遷渠段內水的損耗率增減情況,相應調整水費標准。第十九條用水單位應在計收水費的計量點興建和安裝量水設施,並進行定期校驗,量水設施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未興建和安裝量水設施的,按測定該單位全天最大引水量計收水費。
Ⅸ 為什麼要徵收水利工程水費
水是人類生存的基礎性資源,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目前我省一部分地區水資源短缺和水資源嚴重浪費、污染的問題並存,節水減排、節水減污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以充分發揮經濟效益,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戶,都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用戶按規定交付水費的宣傳教育,加強對核定水費標准及水費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三條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准和計收辦法可參照本地區的水費標准和管理辦法制定。
第二章核訂水費標準的原則
第四條水費標准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折舊率和大修理費率以及其他應計入成本的費用由水利電力部商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五條各類用水水費標準的核定:
1、農業水費。糧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費標准;經濟作物可略高於供水成本。
農業水費所依據的供水成本內,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
2、工業水費。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計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資4——6%的盈餘核定水費標准。水資源短缺地區的水費可略高於以上標准。
貫流水(用後進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標准並結合用於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環水(用後返回水庫內,水質符合標準的),按採用貫流水、循環水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由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分享的原則,核定水費標准。
3、城鎮生活用水水費。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鎮自來水廠水源並用於居民生活的水費,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餘核定,其標准可低於工業水費。
4、水力發電用水水費。結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或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8%計收水費。不結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費根據水資源的狀況,按結合用水水費的二至三倍計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調節水量的梯級水電站用水,第一級按上述標准計收水費;第二級以下各級,應低於第一級的標准。
小水電(即單機六千千瓦、總裝機一萬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費可低於上述標准,對農民新興辦的小水電站用水水費還可予以優惠。
抽水蓄能發電用水,以保證下游(或上游)調節池等工程運行管理、大修理等費用計收水費。
5、為改善環境和公共衛生等用水水費,可參照農業水費標准確定。
6、由水利設施專門供水進行養殖、種植,其水費標准可參照農業經濟作物的水費標准確定。
在制定工農業用水及其他各類水費標准時,要同時確定供水計量點。
水源工程與灌渠工程分設獨立核算管理機構的,應按上述規定分別確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費標准。
第三章水費的計收
第六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劃用水,按供水量計收水費(水力發電用水可按發電量計費)。
農業用水可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的制度,並可實行季節浮動水費。利用汛期棄水灌溉,其中屬計劃外供水部分可酌情減免水費。
水資源短缺地區的工、農業用水可實行超額累進收費辦法。
用水單位要安裝水表計量。現無水表的,應按水文測量規范測算水量。
以上內容來源:網路-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Ⅹ 甘肅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須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更好地為社會服務,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訂本辦法。第二條各類水利工程都要實行有償供水,用水單位和用水戶必須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第三條為保證水費計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按規定交付水費的宣傳教育,加強對水費核實、計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第四條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准核定的計收辦法,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訂。第二章水費標准第五條水費標准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群眾生產生活水平及負擔能力,對各類用水和不同類型的水利工程由地縣分別核定。在沒有分別核出成本前,先按全省平均成本核定水費標准。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折舊率、大修理費率按水利電力部、財政部〔85〕水電財字第9號《關於頒發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資產折舊率和大修理費率表的通知》規定執行。第六條自流灌區水費標准
1.農業用水(包括林草、牧業)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具體收費標准另行擬定。
2.工礦企業用水
國營工礦和鄉鎮企業用水,由水利管理單位工程供水的,從庫、渠引水點計算,消耗水每方收費五十厘,貫流水(用後進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標准並結合用於灌溉或其他興利的)和循環水(用後返回水庫內,水質符合標準的),每方收費三十厘。
在流域內自建自管工程取水或自建自管工程並藉助水利管理單位的工程取水的,從取水點計算每方水收費二十至三十厘。
3.城鎮生活用水,每方水收費五十厘。
4.水力發電用水
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結合灌溉等發電用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計收水費,不結合灌溉等用水的,按水電站電價的30%計收水費。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調節水量的梯級水電站用水,第一級按上述標准計收水費,第二級以下各級,可分別按上一級徵收標準的80%計收水費。第七條國營提灌站水費標准
1.農業用水。
提灌站因揚程高低懸殊較大,水費標准不作統一規定。高揚程提灌站由於供水成本高,按成本交納水費尚有困難,可根據維持正常生產所需的費用核定水費。更新造成資金不足部分,可申請由基建費或事業費中予以安排,作為國家對提灌站水費的補貼。
2.工礦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和城鎮生活用水,按總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核定成本,計收水費。第八條為改善環境和公共衛生以專門供水進行養殖、種植等用水的,按農業用水水費標准執行。水資源收費標准,在省水資源委員會尚未頒布收費標准前,暫按各地收費標准執行,待新的收費標准頒布後,按新標准執行。第三章水費計收第九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劃用水,工礦企業和城鎮生活用水,要核定用水量,農業用水要實行「按畝配水,預分水量,按方計費」。為了促進節約用水,對超計劃用水,加價50%收費。
農業用水今年仍按現行收費標准執行。今後准備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制度,並且還可實行季節浮動水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他開支加到水費內向群眾收費。利用汛期棄水灌溉,可降低收費標准。第十條工礦企業、城鎮生活和發電用水水費,由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按規定標准,每月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農業用水可實行水票制、供水證,也可按次或季交付水費。
用水單位要按規定日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每月應加計滯納金1%,經一再催交無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四章水費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條水利管理單位要實行經濟核算,加強經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逐步向企業化、社會化過渡。
水利供水工程所需的運行管理費、大修費和更新改造費由所收水費解決。防洪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歲修、管理費用,仍按現行規定列入水利事業費預算或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解決。第十二條水費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由水利部門商財政部門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費撥款的,視為預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提存的大修理基金和折舊費當專項存入銀行專款專用。其他節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但不得用於水利管理以外的開支,其他部門不得截取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