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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軟體即征即退成本怎麼做

發布時間: 2022-08-26 12:20:32

⑴ 企業銷售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嵌入式軟體,會計核算要將軟體成本與設備成本分別核算嗎

企業銷售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嵌入式軟體,會計核算要將軟體成本與設備成本分別核算嗎?財稅【2011】100號「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一並銷售嵌入式軟體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產品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所以,如果您公司銷售嵌入式軟體的硬體設備的銷售額是按成本加成的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的,就要分別核算硬體和軟體的成本,否則不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

⑵ 嵌入式軟體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財務處理怎麼做

收到的退回增值稅 做營業外收入 處理

⑶ 1.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及公式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

就是為了銷售這個嵌入式軟體而產生的支出裡面取得專票的部分 一般材料支出是大頭

⑷ 嵌入式軟體即征即退機器設備硬體成本需要和財務報表中主營業務成本一致嗎

沒有規定的,這個要根據對應業務確定。
一般來說,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則,兩個科目下面的明細科目最好設置成一樣,如果業務實際情況確實不好區分的,不一樣也沒關系,嵌入式軟體即征即退優惠政策要求企業分開核算嵌入式軟體和設備銷售額,未分開核算不能享受軟體退稅政策。
即征即退,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給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

⑸ 如何辦理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

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售額×17%,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比如,某公司當期軟體銷售收入為1200萬元,即征即退稅額=1200*17%-1200*3%=148萬元。即即征即退稅額為148萬元。
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
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成本×(1+10%)。
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即征即退稅額大於零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手續。

⑹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嵌入式軟體產品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如何計算

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計算方法老生常談,但還是得強調,多提並沒什麼壞處。019年8月份新出的稅務總局48號令對軟體產品的備案管理有些許變化:按照稅務總局48號令,軟體產品、動漫軟體檢測證明材料,納稅人辦理該類增值稅即征即退手續時,原來需提供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現在不必再提交。

可用工具軟體增值稅政策的解讀與即征即退工具、模板分享

1.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體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體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體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體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體產品銷售額×13%

2.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售額×13%

⑺ 嵌入式軟體增值稅退稅賬務處理

第一步:確認嵌入式軟體產品的銷售額。
按照《通知》第四條規定,在判斷和計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額時必須剔除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的銷售額,納稅人應依次選擇按以下方法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方法:1.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3.按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成本×(1+10%)。
不過,如果納稅人選擇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的銷售額,除分別核算軟體產品與非軟體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進項稅額外,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產品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正即退優惠政策。
第二步:確認嵌入式軟體產品的進項稅額。
《通知》第六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體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體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通知》規定專用於軟體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可不得進行分攤,直接用於抵扣軟體產品的銷項稅額,如:用於軟體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列印器具設備、工具軟體、軟體平台和測試設備等發生的進項稅額。
第三步:計算嵌入式軟體產品的實際稅負,確認實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數額。
例如:某計算機生產企業2011年1月~9月隨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嵌入式軟體產品取得綜合性不含稅收入300萬元,發生進項稅總額24萬元,該企業選擇計稅價格法計算確定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的銷售額,按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體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假如賬面記載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的成本為200萬元,則嵌入式軟體產品的銷售額為:300-200×(1+10%)=80(萬元),嵌入式軟體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為24÷300×80=6.4(萬元),應納增值稅稅額為80×17%-6.4=7.2(萬元),軟體產品實際增值稅稅負為7.2÷80×100%=9%,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額為7.2-80×3%=4.8(萬元)。
不過,納稅人在享受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時還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嵌入式軟體產品必須同時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符合條件的嵌入式軟體產品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方可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將按照實際成本或者按照銷售收入比例確定嵌入式軟體產品應分攤進項稅額的方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