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攤余成本法的優劣對比
攤余成本法與影子價格配合使用的優勢可以用債券基金的各類估值方法的比較來證明。
而攤余成本法與影子價格的配合,實質上是上述二者的結合體,一方面承認歷史成本對債券資產估值的影響,考慮了時間變化的影響;另一方面通過偏離度控制可以讓基金估值緊跟市場價格的主要趨勢。這一方法基本上做到了平衡各種因素對基金估值的影響,並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基金資產按照凈值變現的能力。實質上,攤余成本法最大的優勢不在於「攤余」二字,而在於影子價格的配合使用。
採用影子定價法與攤余成本法相比:
一是採用影子定價法除了需要將持有債券獲得的利息收入和已實現的資本利得計入賬面,同時需要將持有債券的市價與賬面價的差額在賬面反映。這樣盡管可以消除賬面凈值與市價之間的差異,但將未實現的資本利得直接計入基金賬面價值不符合收益確認的實現原則和謹慎性原則。而攤余成本法提供了與現行會計准則和制度對投資價值調整的內在一致的方法。因此,採用攤余成本法更符合中國會計制度的要求;
二是攤余成本法可以在設定的波動范圍內,保持投資賬面凈值和收益的穩定,而採用影子定價法由於以市價為基礎,其賬面凈值和收益經常波動,因此,攤余成本法更適應於固定單位價格貨幣基金的特點;三是攤余成本法可以在設定的波動范圍內,通過登記簿來記錄市價變動情況,不需要調整賬面凈值,而採用影子定價法需要頻繁對投資賬面凈值進行調整,比攤余成本法繁瑣。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使用攤余成本法更為有利。由上面的比較得出的結論是採用攤余成本法更有利,而從解決信息不對稱的角度出發採用影子定價更有利,所以貨幣基金賬面凈值估值與確認方法的選擇陷入了困境。
Ⅱ 成本法與攤余成本法的區別在哪裡
1、成本法是當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經營活動無影響能力時採用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方法,即投資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賬戶,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賬後,始終保持原資金額,不隨被投資公司的營業結果發生增減變動的一種會計處理方法。
成本法(costapproach)是房地產估價方法之一,指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成本法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但投資公司無法在賬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中所佔份額,因此成本法只適用於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權益中所佔份額不足以適用對被投資公司經營決策、理賬決策等施加重大影響的情況。
2、攤余成本法則是在買入成本法基礎上考慮了買入時候的溢價或者折價,在持有期間進行攤銷,「相比」成本法更加公允一點,但使用攤余成本的前提是購買的債券要持有至到期,因為攤余成本是把買入的溢價或者折價在持有期間攤銷掉。
Ⅲ 用攤余成本法和市價法計算結果一樣嗎
用攤余成本法和市價法計算結果不一樣。攤余成本法和市值法的區別:
採用攤余成本法估值的基金,凈值波動很小,走勢平穩。而採用市值法估值的基金,其凈值波動相對較大。
市值法是指依照市場交易價格來計算的估值方法,能夠准確地反應基金的當前市場價值,如果債券在市場上價格大漲,基金凈值會跟著大漲,如果債券在市場上價格下跌,基金凈值也會跟著下跌。
攤余成本法計算公式為:
溢價發行:每期攤銷額=票面面值×票面利率-實際成本×實際利率;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期攤銷額=初始實際成本-累計攤銷額;折價發行:每期攤銷額=實際成本×實際利率-票面面值×票面利率;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期攤銷額=初始實際成本+累計攤銷額。
貨幣市場基金採用的攤余成本法與市場法的差異為:
攤余成本法來計價主要反映了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工具主要是短期的。它的這種收益主要體現在這種短期利息的收入方面,它的資本增值方面應該很少,獲益的渠道不是資本增值的收入。所以在這個方面,攤余成本計價可能更有利與該品種的發展,而且投資者也一目瞭然。
攤余成本法配合影子價格的使用是當前市場環境下最優的債券基金會計核算原則,而使用公允的影子價格,並嚴格執行偏離度調整策略,是使用攤余成本估值方法的必要保障措施。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攤余成本法
Ⅳ 入賬價值,賬面價值 賬面凈值 成本,攤余成本的區別
入賬價值一般等於原值,賬面價值=原值-累計折舊(攤銷)-減值准備,凈值=原值-累計折舊(攤銷),成本就是計入時發生的金額,攤余成本=成本-利息調整-減值准備
Ⅳ 什麼是債券成本法估值,跟攤余成本法有區別嗎
債券估值的基本原理就是現金流貼現。
(一)債券現金流的確定。
(二)債券貼現率的確定。
債券的貼現率是投資者對該債券要求的最低回報率,也叫必要回報率:債券必要回報率=真實無風險利率+預期通脹率+風險溢價。
成本法與攤余成本法的區別:
1、成本法主要為用於銀行間債券投資的估值,但該方法可能導致基金凈值嚴重偏離公允價值。攤余成本法則主要用於交易所債券,不過,由於收盤價格可能異常且波動頻繁,該方法容易降低基金凈值的穩定性,不利於引導投資者進行長期,理性的投資。
3、成本法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但投資公司無法在賬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中所佔份額,因此成本法只適用於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權益中所佔份額不足以適用對被投資公司經營決策。
理賬決策等施加重大影響的情況,且被投資公司非上市公司;若被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則根據謹慎原則,應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重新確定投資的賬面價值和投資收益。
4、攤余成本法:所謂「攤余成本法」是指,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
5、成本法:當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經營活動無影響能力時採用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方法,即投資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賬戶,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賬後,始終保持原資金額,不隨被投資公司的營業結果發生增減變動的一種會計處理方法。
成本法(cost approach)房地產估價方法之一,指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Ⅵ 市值法和攤余成本法的區別是什麼
簡析攤余成本法和市值法的區別
對於基金投資者特別是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者而言,「攤余成本法」是一個頗為熟悉的專用名詞。自2003年國內公募基金行業第一隻貨幣基金產品成立以來,就開始採用攤余成本法計價。所謂攤余成本法簡單來說就是將到期收益分攤到每一天進行返息。舉例而言,某隻貨幣基金以100元的單價買了1年期利率為2,5%的國債,貨幣基金便將這2,5%平攤到每一天,也就是2,5%/365天,再乘以買入的金額,所以這筆投資收益每天都是固定的。當然,目前攤余成本法是採用實際利率進行攤銷,所以如果是折價或溢價買入債券,那麼每天的收益計算會復雜一些,並不是每天收益為固定值,但還是可以近似理解為「將到期收益分攤到每一天」。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貨幣基金每日單位凈值都是1,是沒有變動的,變化的是每日萬分收益和七日年化來反應基金收益。
與攤余成本法不同,市值估值法同時考慮了投資債券的票面利率以及由於市值波動帶來的估值損益。舉例而言,某隻市值法估值的債券基金同樣買入了1年期利率為2,5%的國債,在基金估值的時候,首先將票息收益2,5%計提到每日收益中,也就是2,5%/365天,同時根據第三方估值加上或者減去債券買入價格和當日公允價格之間的差額。也就是說,假設這只債基和貨幣的持倉完全相同,因為估值方法的不同,市值法估值的基金與攤余成本法估值的貨幣基金,每日收益是不同的。市值法估值的債券基金可能在某個時間段出現凈值回撤,但也能在債券牛市的時候出現凈值的加速上漲。
對基金投資者而言,兩種估值方法並無實質性優劣。基金持有人更應該關注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投資時限的長短。如果基金投資者風險偏好非常低,且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非常高,比如投資時限設定為一周,這種情況下,貨幣基金明顯是更合適的投資選擇。雖然貨幣基金天然在穩定性方面勝過其他類型的基金,但由於監管對貨幣基金的持倉品種的評級、剩餘期限等有嚴格的控制,所以貨幣基金的收益和貨幣市場的收益是緊密相關的。回想2016年下半年的市場行情,交易所場內隔夜回購利率最高上探 45%,貨幣基金在資金荒的大背景下以摧枯拉朽之勢占據了基金行業的半壁江山。但自去年以來,先是流動性新規落地,貨幣基金投資處處制肘。到今年央媽和財爸吵嘴架,資金面整體寬松的大環境下,貨幣基金的收益也必然跟隨基礎配置資產的收益順勢而下。
Ⅶ 成本法與攤余成本法的區別
成本法與攤余成本法的區別:
1、成本法主要為用於銀行間債券投資的估值,但該方法可能導致基金凈值嚴重偏離公允價值。攤余成本法則主要用於交易所債券,不過,由於收盤價格可能異常且波動頻繁,該方法容易降低基金凈值的穩定性,不利於引導投資者進行長期、理性的投資。
2、攤余成本法來計價主要反映了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工具主要是短期的。它的這種收益主要體現在這種短期利息的收入方面,它的資本增值方面應該很少,獲益的渠道不是資本增值的收入。所以在這個方面,攤余成本計價可能更有利與該品種的發展,而且投資者也一目瞭然。
3、成本法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但投資公司無法在賬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中所佔份額,因此成本法只適用於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權益中所佔份額不足以適用對被投資公司經營決策、理賬決策等施加重大影響的情況,且被投資公司非上市公司;若被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則根據謹慎原則,應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重新確定投資的賬面價值和投資收益。
攤余成本法:所謂「攤余成本法」是指,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
成本法:當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經營活動無影響能力時採用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方法,即投資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賬戶,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賬後,始終保持原資金額,不隨被投資公司的營業結果發生增減變動的一種會計處理方法。成本法(cost approach)房地產估價方法之一,指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