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通常企業並購成本包括哪些,影響並購成本的因素有哪些
法律分析:通常企業並購成本包括包括:
(一)直接成本。直接成本的構成比較簡單,是指直接支付給目標公司的收購成本,也就是收購的價格。
(二)間接成本。
影響並購成本有以下因素:
(一)直接成本影響因素。
(二)間接成本影響因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B. 什麼是並購重組的稅務,並購重組的稅務有哪些
並購重組是產權交易的最高形式,是一個有效市場的必須具備的交易機制。市場通過並購重組合理優化的配置資源讓市場更加有效。企業通過並購重組獲得規模經濟、降低交易成本、尋找價值低估企業、多元化經營、獲取競爭優勢以及獲取協同效應等等。研究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可以使得國家機關合理的依法征稅,在降低企業稅負的時候提高國家的財政收入,更好的服務國家經濟的發展。
一、並購重組的稅務
並購重組泛指在市場機製作用下,企業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主要表現為兩個以上公司合並、組建新公司或相互參股。並購重組過程中,通常會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所得稅,無論對於企業還是個人,積極的稅務籌劃,都可以大大降低並購重組的稅負成本。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
2、增值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3、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4、營業稅
營業稅(Business tax),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
5、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C. 企業並購的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並購方直接支付給目標企業的收購成本,即收購價格,它由目標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會計確認的並購商譽組成,該商譽又由目標企業的自創商譽和分配給目標企業的合創商譽組成。收購價格是並購成本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因此收購價格是否合適,關繫到並購是否成功。此外,直接成本的支付方式也關繫到並購的獲利與否,這個成本可以用現金、債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等多種方式支付。
間接成本是指不直接支付給並購企業,但需要在並購過程中支付的費用。具體來說又包括如下幾種成本:一是信息成本——獲取目標企業及並購企業自身財務狀況、經營情況、環境狀況等信息所花費的成本。二是中介機構(如資產評估機構)費用及專家費用(如法律咨詢、財務咨詢等費用)。三是溝通成本——並購過程中與目標企業以及政府等各種利益相關者進行溝通的成本。四是談判成本——並購企業就並購價格、並購責任等一系列問題與目標企業進行談判的成本。五是整合成本——並購企業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後對目標企業進行整合的成本。六是整合後的管理成本。
D. 什麼是並購重組
企業重組,是對企業的資金、資產、勞動力、技術、管理等要素進行重新配置,構建新的生產經營模式,使企業在變化中保持競爭優勢的過程。企業重組貫穿於企業發展的每一個階段。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系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以此從整體上和戰略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重組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是合並,是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原有所有企業都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而建立一個新的公司。第二是兼並,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其中一個企業保持其原有名稱,而其他企業不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第三是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
E. 什麼是並購重組
並購重組是指在市場機製作用下,企業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進行兩個以上公司合並、組建新公司或相互參股的民事法律行為。且並購應當訂立書面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