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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澄清低於成本

發布時間: 2022-07-29 08:42:58

A. 作為招標人,如果澄清答疑時有三家投標人(共5家投標單位)都指出招標控制價低於其成本價格時,應當如何

澄清應該是在開標前吧,作為招標人你可以不予答復或者不調整控制價,但必須要承擔開標時不足三家的風險,也就是說有流標的風險。但如果是開標時有三家以上投標人進行應標,順利開成標,那麼進入到評標階段即使不夠三家滿足控制價這個要求也可以繼續進行評標(前提是,評委會認定具有競爭性)。對於你說的關於控制價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都是根據招標的法規推導的,屬於實際操作。這個問題很常見,不用擔心,也不會承擔什麼額外風險。我是招標公司的。

B. 評標過程中應當怎樣認定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於企業成本價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C. 如何理解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低於成本」

建設工程的成本價對不同承包企業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決於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於成本傾向於理解為企業的個別成本,不是社會平均成本,也不是行業平均成本。企業的個別成本的認定比較困難,低於成本可以評委可以要求投標人澄清,並要求投標人提供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能合理說明的,應否決其投標。

D. 如何判定「低於成本價競標」國家法律法規文件匯編

關於「低於成本價競標」的相關國家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2、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

3、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

4、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5、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6、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1、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

2、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1、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2、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第三十八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4、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七條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2、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3、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4、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5、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6、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2、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1、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

4、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5、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6、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7、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2、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九、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1、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 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2、第十二條 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3、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投標文件由商務部分、技術部分、價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組成。

2、第五十四條 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

2、符合性檢查。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

(二)澄清有關問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

(三) 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准,對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四)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標候選供應商數量應當根據采購需要確定,但必須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

1、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3、第五十六條 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4、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標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

第八十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采購監督檢查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財政部 監察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1、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

2、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3、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4、第三十二條 由於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妥善處理評審中的特殊情形。評審委員會發現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並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後重新組織采購活動;發現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報告。

E. 按照投標報價原則,投標價能否低於成本價競標如果高於了招標控制價應該怎樣處

摘要 首先,投標價不能低於成本價,這樣屬於惡性競爭,評標委員會認為價格低於成本價,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不能澄清的作無效標處理,投標報價高於招標控制價直接作廢標處理。

F. 如何鑒別投標價低於成本價

世界銀行根據不同地區和國家的情況,規定了凡采購金額在一定限額以上的貨物和工程合同,都必須採用國際競爭性招標。
投標報價低於該項目(標段)最高限價85%並且低於所有(該項目或標段)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第41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符合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從第3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是一種違法行為,第41條進一步規定投標價格低於成本將不能中標。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條規定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做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在這條規定中更加明確指出投標報價低於其個別成本,由評標委員會認定後按廢標處理。
1 現行的判定辦法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標過程中如何界定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於其成本顯的尤為重要,如果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低於企業成本,將作廢標處理,被認定為合理低價將會增加其中標機會。現行的判定辦法為:
1.1 招標標底扣除招標人擬允許投標人獲得的利潤。
1.2 把計算標底時的直接費與間接費相加便可得出成本。
2 兩種判定方法的不恰當之處
2.1 標底價格是招標工程社會平均水平的建造價格,設立標底的做法是針對我國目前建設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而採取的一種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投標制度的一個具體體現。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中的成本應理解為投標人自己的個別成本,而不是社會平均成本,由於投標人技術專長、村料采購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個別成本有可能低於社會平均成本。
2.3 根據建標(2003)206號文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第一種方法中扣除利潤後不一定就是企業成本,投標人以低於社會平均成本但不低於其個別成本的價格投標是應該受到保護和鼓勵的。第二種方法舍棄了稅金,稅金是指按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是必須上繳的,不能參與競爭。在這種情況下投標人在取得合同後可能為了節省開支,而想方設法偷工減料、粗製濫造,不利於保證工程質量,給招標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 投標報價判定的改進措施

當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時,評標委員會應具體分為三步進行分析:
3.1 評標委員會將標底價格分為:①不可競爭費用如規費、稅金等,②有限競爭費用,如人工工資、材料費、機械使用費、措施費。③完全競爭費用,如施工利潤、企業管理費三類具體考核。
3.2 將不可競爭費用直接計入成本;將完全競爭費用從標底價格中扣除;對於有限競爭費用評標委員會應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書面證明材料,如採取的技術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購的渠道、人工工資標准、降低消耗量指標措施等,用以說明自己編制的依據。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投標人提供的材料的權威性、可信度及當地的價格水平、市場供求、競爭狀況,對有說服力的有限競爭費用進行調整,否則不予調整。
3.3 將不可競爭費用與評標委員會調整後的有限競爭費用相加得到投標人的企業個別成本,如果投標人的報價低於評標委員會認定的企業成本,將按廢標處理。否則為合理低價。

總之,認定投標報價是否低於成本,是一個專業性比較強,且比較嚴肅的問題,沒有絕對把握,不能輕易判定,要求評委要懂設計,懂施工、懂技術、懂經濟、懂造價。還有投標人的一些投標技巧的運用,也將影響到投標報價,如先虧後盈法、不平衡報價法等。所以要求評標委員會在認定報價是否低於成本時一定認真、負責、科學、公平、公正、嚴謹的對待。

G. 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低於成本價後進行低於成本澄清能否中標

進行低於成本價澄清只是在評審過程中的一個環節,進行了澄清不是中標的必要條件,綜合評估法的評審因素很多,價格只是一部分,低於成本價,如果不進行澄清,可能會廢標。

H. 投標質疑:因投標價格低於招標價格15%而未提供證明廢標,從哪方面質疑

按樓主的意思被否決應該是根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1條(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現價」規定執行的。
在這里被否決的理由分兩說:
1、如果招標文件已明確規定低於招標價格15%做否決投標處理的,那被否決了沒話說。(此時相當於把投標人的「成本」限定為招標價格15%)
2、如果招標文件未約定「成本」的計算方法,而樓主的報價較其他投標人的報價相差過大,此時應該啟動澄清程序,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該認定其報價低於「成本」。如果提供了相關資料,評委會可以接受報價。

如果未經澄清直接否決,樓主應該從評委會評標時是否要求你提供相關資料來解釋報價偏低。

I. 評標中,某投標方明顯低於成本報價,如何處理

給予澄清機會,如其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報價並未低於其成本的,其投標將予以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