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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企業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確認

發布時間: 2022-07-26 09:36:29

A. 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單位會計處理有什麼區別

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與企業單位會計的區別如下:

1、作用不同

公共機構的會計主要用於存錢,取錢,轉賬到公司賬戶;

企業會計用於所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結算,包括現金提取和員工工資和福利的支付。 一般存款賬戶只能處理一般結算業務,不能提取現金和發放員工工資和福利。

2、性質不同

機構的會計處理可以處理轉移結算和現金支付,不能申請現金提取。

商業會計可以隨時存入或取出資金,但資金必須通過公司的轉賬支票轉移到公司的基本賬戶,然後通過公司的現金支票。

3、目的不同

對公共機構進行會計處理的目的是確定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是否可以防止和發現重大錯報或少報特定財務報表。

公司會計處理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為了驗證控制能夠防止或檢測並糾正所識別級別的重大錯報,需要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要求越高,控制測試的范圍就越大。

4、評估內容不同

對該機構會計單位的主要評估,可以認真執行國家憲法,法律和法令,是否具有員工的道德素質,是否具備做好工作的業務技能,以及必要的文化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

主要評估企業會計,考勤,學業成績和工作態度,完成任務的數量,質量和效率。

5、內容不同

機構的會計分為發票管理,供應商管理,支票管理和老化分析。

企業會計分為會計范圍,會計核算,審計程序,主題設置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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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三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

個人出資並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以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的登記;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持有合夥關系,他們可以申請注冊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有法律條件,他們可以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登記。

如果由企業或機構,社會團體或其他社會力量組織,或由上述組織和個人共同組織,則應當申請注冊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登記程序為驗收,審批,發放,公告。

(1)接受。申請注冊申請的組織者提交的文件,文件和登記申請表是完整有效的,然後才能被接受。

(2)復習。審查提交的文件,文件和完整的注冊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並核實相關的注冊項目和條件。

(3)批准。經審查核實後,應當作出批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4)頒發證書。經批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另行簽發有關證件,辦理簽發手續。

(5)公告。批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發布公告。

B.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主營業務成本指的是什麼

主營業務成本是指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性活動所發生的成本。

企業一般在確認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收入時,或在月末,將已銷售商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轉入主營業務成本。

企業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勞務成本」科目。期末,應將「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2)民非企業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確認擴展閱讀:

營業成本是與營業收入直接相關的,已經確定了歸屬期和歸屬對象的各種直接費用。營業成本不僅僅有主營業務成本、還有其他業務成本。

其他業務成本包括銷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出租包裝物的成本或攤銷額等。

企業發生或結轉的其他業務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原材料」、「周轉材料」、「累計折舊」、「累計攤銷」、「銀行存款」等科目。期末,應將「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C. 請教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如何做帳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做賬按財政部在(財會[2004]7號)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中制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即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科目進行做賬。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做帳流程:

1、根據出納轉過來的各種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編制記賬憑證。

2、根據記賬憑證登記各種明細分類賬。

3、月末作計提、攤銷、結轉記賬憑證,對所有記賬憑證進行匯總,編制記賬憑證匯總表,根據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賬。

4、結賬、對賬。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5、編制會計報表,做到數字准確、內容完整,並進行分析說明。

6、將記賬憑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3)民非企業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確認擴展閱讀:

現在的會計報表是企業的會計人員根據一定時期(例如月、季、年)的會計記錄,按照既定的格式和種類編制的系統的報告文件。

隨著企業經營活動的擴展,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的不斷增加,僅僅依靠幾張會計報表提供的信息已經不能滿足或不能直接滿足他們的需求,因此需要通過報表以外的附註和說明提供更多的信息。

將這些附有詳細附註和財務狀況說明書的會計報表稱為財務會計報告。在實際工作中,由於需要報告的表外信息越來越多,附註的篇幅就越來越大,導致會計報表僅僅成為財務會計報告中的一小部分,但仍然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組成部分。

會計報表是綜合反映企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情況及一定時期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變動的書面文件。會計報表是會計人員根據日常會計核算資料歸集、加工、匯總而形成的結果,是會計核算的最終產品。

D.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現印發給你們,於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交易或者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該組織本身的各項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賬戶等,這些賬戶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並分別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當匯率波動較小時,也可以採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進行折算。
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 入當期費用。但是,屬於在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內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產生的匯兌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 產成本。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條加以確定。
本制度所稱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第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
(二)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管者等)的需要。
(三)會計核算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進行,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其依據。
(四)會計政策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
(五)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使用。
(八)在會計核算中,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九)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但本制度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其後,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十)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十一)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當予以資本化的支出。
(十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 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對於非重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於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 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九條 會計記賬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區,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境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等機構,也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記賬。
第十一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其具體情況,制定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二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結合本單位的業務活動特點,制定相適應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以加強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資 產
第十四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並由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民間非營利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資產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受託代理資產等。
第十五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 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對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如果發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 如果已計提減值准備的資產價值在以後會計期間得以恢復,則應當在該資產已計提減值准備的范圍內部分或全部轉回已確認的減值損失,沖減當期費用。
第十六條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一)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
(二)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
第十七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
(一)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
(二)如果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或者無法找到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應當採用合理的計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在本制度規定應當採用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實無法可靠計量,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輔助賬,單獨登記所取得資產的 名稱、數量、來源、用途等情況,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在以後會計期間,如果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其能夠可靠計量 的會計期間予以確認,並以公允價值計量。
第十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稅金+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稅金)÷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三)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本制度所稱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其中,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預期可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預付賬款、存貨、待攤費用等。
第二十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核算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並與按月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會計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資產減值准備等)。
第二十一條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投資等。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其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二)短期投資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於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在購買時已計入應收款項的現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短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市價低於賬面 價值的差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確認短期投資跌價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高於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短期投資期初已計提跌價准備的范圍內 轉回市價高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短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會計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後的凈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包括委託理財)應當區分期限長短,分別作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核算和列報。
第二十二條 應收款項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未收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一)應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並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期末,應當分析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准備,確認壞賬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
第二十三條 預付賬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預付給商品供應單位或者服務提供單位的款項。
預付賬款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並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四條 存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捐贈的,或者為了出售或捐贈仍處在生產過程中的,或者將在生產、提供服務或日常管理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資、商品等。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以其實際成本入賬。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購成本一般包括實際支付的采購價款、相關稅費、運輸 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直接歸屬於存貨采購的費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與存貨加工有關的間接費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 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贈的存貨,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按 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二)存貨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或者加權平均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三)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變質、毀損等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許可權, 經理事會、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對於盤盈的存貨,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並確認為當期收入;對於盤虧或者毀損的存貨,應 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等,將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四)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 規定對存貨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准備,確認存貨跌價損失並計 入當期費用。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高於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存貨期初已計提跌價准備的范圍內轉回可變現凈值高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本制度所稱的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正常業務活動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將要發生的成本以及銷售所必需的費用後的金額。
第二十五條 待攤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
待攤費用應當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有關費用。
第二節 長期投資
第二十六條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或者權益法核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 當採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採用成本法核算時,被投資單位經股東大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批准宣告發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按應當享有或應當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調整投資賬面價值,並作為當期投資損益。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賬面價值。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設置輔助賬進行數量登記。
本制度所稱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單位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本制度所稱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稱的重大影響,是指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八條 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按照直線法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予以攤銷。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為股份之前,應當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民間非營利組織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當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後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九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當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
第三十條 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對長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低於 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確認長期投資減值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高於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長期投資期初已計提減值准 備的范圍內轉回可收回金額高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本制度所稱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銷售價值減資產處置費用後的余額。
第三節 固定資產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生產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
(三)單位價值較高。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金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該固定資產的其他支出(如運輸費、安裝費、裝卸費等)確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四)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五)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運輸款、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借款費用等確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條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第三十四條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所建造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實際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並單獨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應當根據以下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對於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使用費等確定其成本。
(二)對於出包工程,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確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條 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在規定的允許資本化的期間內,應當按照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的實際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這里的借款費用包括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
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如果固定資產的購建活動發生非正常中斷,並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含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將中斷期間內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確認為當期 費用,直至資產的購建活動重新開始。但是,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程序,則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
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之後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通常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以下狀態時,應當視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一)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所購建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三)繼續發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E. 民非企業會計制度

問:財政部發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有何重要意義?

答:首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作為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配套制度,實現了與《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的協調,解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適用會計規范問題。《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要求基金會和民辦學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也要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對外提供包括財務信息在內的年度工作報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制定實現了與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配套。

其次,《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制定是適應民間非營利組織健康發展的需要。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財政運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統收統支的分配體制,因此,社會各項事業包括社會公益事業基本上都由國家統包統攬。改革開放之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近年來財政職能的轉換和公共財政的建設,一些過去由財政(包括國有企業)大包大攬的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等被剝離出來,推向社會;與此同時,企業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又不大可能承接這些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個人收入也相對有限,難以自我消化,從而使得這些社會公益事業成為我國社會管理的焦點和難點。在這種情況下,大力發展民間非營利組織,引導民間資金投入社會公益事業,既可以解決公共財政資金在提供公共產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優化資源配置,維護社會的安全與穩定。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通常被稱為除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第三部門」,在國民經濟體系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做一些為財政分憂的事,幫助國家解決社會救濟、扶貧、教育、養老保健、醫療服務等社會問題。但是由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捐贈人的捐贈、會員繳納的會費、向服務對象收取的服務費等,對象較廣,涉及公眾較多,影響較大,因此,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與捐贈人、會員、服務對象等的溝通渠道的會計信息質量就顯得尤為重要。

在這種情況下,制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統一會計核算標准,可以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

第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制定,有助於加強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外部監督與管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編制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控制的資源狀況、負債水平、資金使用情況及其效果、現金流量等信息,從而可以大大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的透明度,便於捐贈者、會員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等加強外部監督和管理,促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規范發展。

問:如何界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答:近些年來,我國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快速發展,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據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統計,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縣以上社會團體已經發展到14.2萬個,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近1200家,民辦非企業單位達到12.4萬個。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於同時符合以下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織:(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問:《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有哪些主要的特點?

答:《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形成過程中,既充分考慮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組織特性和業務特點,又盡可能借鑒了國際通行的慣例,使得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既兼顧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該制度有以下一些主要特點:

一是關於會計目標。鑒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社會各界的捐贈、會員繳納的會費、接受服務對象(如學生、病人等)繳納的服務費等,該制度將滿足捐贈人、會員、服務對象、債權人、監管部門等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目標,設計其會計報表體系和財務會計報告應予披露的信息。

二是關於會計核算基礎。該制度引入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從而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進行成本核算等,有助於民間非營利組織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運營績效,有效彌補收付實現制會計的不足。

三是關於會計要素。該制度設置了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五個會計要素。考慮到民間非營利組織資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組織的所有權,也不從組織中取得回報,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權益」和「利潤」問題。同樣,在權責發生制會計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實現制下的「支出」問題。所以,該制度既沒有設置企業會計中的所有者權益和利潤會計要素,也沒有設置預算會計中的支出會計要素。

四是關於會計計量基礎。該制度在堅持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的同時,對於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項,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引入了公允價值等其他計量基礎。這主要是由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特徵所決定的,其許多資產的取得並沒有實際成本,比如捐贈資產、政府補助資產等都是無償取得的,如果嚴格按照實際成本原則將難以進行確認和計量,從而難以實現真實、完整反映的目的。

五是關於凈資產的核算和列報。該制度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兩類進行核算和列報,其中,限定性凈資產是指其使用存在時間或(和)用途限制的凈資產,除此之外的其他凈資產即為非限定性凈資產,從而可以更加如實地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凈資產的構成和性質等情況。

六是關於收入的確認。考慮到民間非營利收入來源的特殊性,該制度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區分為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分別界定其確認標准。對於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進行的交易,按照交換交易收入的確認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對於按照非等價交換原則進行的交易,如政府補助、捐贈等,按照非交換交易收入的確認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

七是關於費用的分類。由於該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基礎為權責發生制,而且業務活動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績效。所以,該制度要求在對費用的會計核算中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活動成本和期間費用,其中,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

八是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及其組成。該制度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特點及其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三張基本報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等內容。

問: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如何做好新舊會計制度的銜接工作?

答: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從而保證自2005年1月1日起能夠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同時可以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在不違反該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適合於本組織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為了保證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的銜接,財政部正在制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銜接辦法,並將盡快發布。

問:如何做好宣傳培訓工作,積極穩妥地貫徹《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答: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充分重視《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貫徹和實施工作,利用各種方式加大本地區對該制度的宣傳培訓力度,促使民間非營利組織單位負責人重視該制度的執行,並使廣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人員全面掌握該制度的各項規定和具體方法。各地財政部門還應當加強與民政、教育、衛生、稅務和其他主管部門的協調,取得有關部門的支持,齊抓共管,確保該制度在本地區的貫徹實施。財政部會計司將通過舉辦各地財政部門參加的師資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加強對該制度的宣傳、培訓工作。

會計中介機構應當掌握和熟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各項規定,在接受執行該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委託進行審計服務時,應當以該制度作為會計標准進行審計,提供審計報告。目前,《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都已明確要求民辦學校和基金會必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F. 民間非營利組織怎麼確認凈利潤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將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別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
借:收入—捐贈收入(或 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 等)
貸:凈資產—非限定性凈資產 或限定性凈資產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將本期發生的各項費用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非限定性凈資產,作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減項。
借:凈資產—非限定性凈資產 或限定性凈資產
貸:業務活動成本 / 管理費用 / 籌資費用 / 其他費用

G. 民辦非企業單位怎樣做帳

首先要看你這個單位從事的什麼業務,現在民非企業有免稅收入(比如會費收入),也有應稅收入(營業所得,要交營業稅或者增值稅,所得稅等),這些都要分開來列支的。費用就是你正常業務開支,一般來說,如果你的業務少的話,統一都放在業務活動成本即可。當然,也可以細分為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至於報表,有專門的民非組織用的報表,照格式填即可。你可以從網上查閱一些民非單位的財務管理之類的文章或者買一本民非企業的會計實務書,這些都會對你有所幫助。總之,只要求你有一定會計基礎,做起來很容易的,只是一些科目的叫法不同而已。

具體記賬參見<<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

H.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收入

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收入應當按照其來源分為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商品銷售收入等主要業務活動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贈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
(二)會費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收入。
(三)提供服務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收入、醫療費收入、培訓收入等。
(四)政府補助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銷售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銷售商品(如出版物、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資收益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凈損益。
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果有除上述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也應當單獨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等。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確認收入時,應當區分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從事的交易,即當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如果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的交易。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均屬於交換交易。對於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銷售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
1.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於因交換交易所成本的提供勞務收入,應當按以下規定予以確認:
1.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2.如果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
對於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因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發生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非交換交易是指除交換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不必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或者某一主體在對外提供貨物、服務等時,沒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貨物等。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屬於非交換交易。
對於因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與交換相關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並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
2.交換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般情況下,對於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於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但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應當根據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於各項收入應當按是否存在限定區分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如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時間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則所確認的相關收入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為非限定性收入。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和投資收益等一般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限制;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收入和政府補助收入,應當視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設置了限制,分別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費用應當按照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
(一)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比較單一,可以將相關費用全部歸集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進行核算和列報;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種類較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
(二)管理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利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工資與補助,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其中,福利費應當依法根據民間非營組織的管理許可權,按照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等的規定據實列支。
(三)籌資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舉辦募款活動費、准備、印刷和發放募款宣傳資料費以及其他與募款或者爭取捐贈資產有關的費用。
(四)其他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無法歸屬到上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或者籌資費用中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無形資產處置凈損失等。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於多項業務活動或者屬於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和籌資活動等共同發生的,而且不能直接歸屬於某一類活動,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註應予披露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單位自行規定。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編制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採用與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確認與計量原則。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相對於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而言可以適當簡化,但是,它仍然應當保證包括了與理解中期期末財務狀況和中期業務活動情況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重要財務信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採用的會計政策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除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二)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核算會計政策的變更,如果追溯調整法不可行,則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核算;如果相關法律或會計制度等另有規定,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稱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者事項初次發生時就開始採用新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稱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新的會計政策適用於變更當期及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的方法。 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應當區分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會計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為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有助於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有關的金額作出重新估計的事項。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就調整事項,對資產負債表日所確認的相關資產、負債和凈資產,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所屬期間的相關收入、費用等進行調整。
非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會計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才發生的,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的存在情況,但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的事項。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非調整事項的性質、內容,以及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情況的影響。如無法估計其影響,應當說明理由。 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張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業務活動表;
(三)現金流量表。 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二)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利機構)成員和員工的數量、變動情況以及獲得的薪金等報酬情況的說明;
(三)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
(四)資產提供者設置了時間或用途限制的相關資產情況的說明;
(五)受託代理交易情況的說明,包括受託代理資產的構成、計價基礎和依據、用途等;
(六)重大資產減值情況的說明;
(七)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受贈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和用途等情況的說明;
(八)對外承諾和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九)接受勞務捐贈情況的說明;
(十)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的說明;
(十一)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基本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完成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下一會計期間業務活動計劃和預算等;
(三)對民間非營利組織運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被要求對外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組織名稱、組織登記證號、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中期、報出日期,並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