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撤訴前變更訴訟請求減少訴訟費
法律分析:1、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可以由原告申請變更/撤回部分訴訟請求(涉及財產的),那麼訴訟費按照變更/撤回後的訴訟請求計算2、當事人達成和解,簽訂和解協議後,既可以由法院出具調解書結案,也可以由原告申請撤訴結案。 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的規定,調解、撤訴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3、經過以上變更/撤回訴訟請求,以及撤訴/調解方式結案,可以達到降低訴訟費的目的,從而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紛爭,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2. 開庭前減少訴訟請求訴訟費
法律分析:訴訟中減少訴訟標的訴訟費不會被退還,如果發生原告將標的額降低,可以申請退回部分訴訟費。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行實際支出費用,實行先執行、後收費;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3. 如何以最低成本打遺產訴訟官司
這個問題讓你來告訴你。打官司不需要請律師。你先找律師咨詢你想知道的法律法規條例。然後收集起來作為法院供詞依據。因為請律師是按你要求爭取財產的百分比支付的。有事實,有法律開庭的時候自己說明白就可以。
4. 維權成本的降低成本
首先,在全社會樹立降低維權成本意識。要通過輿論宣傳使全體社會成員充分認識降低維權成本,對於保障公民權益、加大侵權成本、遏制違法犯罪、建立誠信社會、完善法律實現機制、構建和諧社會的極端重要性;要將降低他人維權成本作為維權機關和組織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的職業道德的組成部分,並建立相應的行業自律機制;要在全社會樹立為當事人和他人節省維權成本為榮、增加當事人和他人維權成本為恥的社會風尚,並建立適當的激勵機制鼓勵維權機關和組織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積極主動地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
其次,將降低維權成本納入績效評價體系。要以科學發展觀和科學政績觀為指導,將降低維權成本作為評價維權機關或組織、中介服務機構工作實績和服務水平的一個重要評價內容,形成科學的業績評價機制;要設置科學的維權成本指標體系,並確定相應的考核內容、標准和程序;要建立維權成本約束規則並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
第三,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維權收費標准。在確定維權機構和組織的收費標准時,必須尋求國家成本與當事人成本之間的平衡,在國家尚無力承擔所有維權成本的情況下,完全取消維權收費實際上不利於百姓維權;應當看到,仲裁費、訴訟費等規費的設置,不僅是一種成本分擔機制,而且是一種遏制當事人濫訴,利用經濟手段制裁侵權行為的機制,完全取消收費是不理智的;要在總結各地經驗和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現存收費進行適當調整,使收費標准盡可能公平、合理。
第四,限制維權隱性成本和不正當成本。要增加維權過程的透明度和公開化,防止爭訟掮客混跡其間,中飽私囊;建立嚴格的對維權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的監督制約機制,杜絕維權中的關系案、人情案和金錢案;不斷提高爭訟程序的正當化水平,減少不必要的訴訟行為和訴訟過程,盡可能縮短爭訟周期,減少維權的必要時間和必要成本;全面落實司法便民等措施,千方百計地為百姓維權提供便利;加大調解和和解力度,使糾紛盡可能以和平或和諧方式解決。
第五,建立科學的維權成本轉移和分擔機制。充分發揮中介組織、行業協會、人民調解組織等社會組織的作用,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訟途徑維護權益、解決爭端;普遍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侵權者的違法行為過程中附帶調處相關侵權民事爭議的職權和職責,以減少不必要的民事侵權訴訟,使當事人被侵害的權益盡快得到恢復;建立百姓維權基金和法律援助制度,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不能或難於支付維權成本的維權主體或維權本身帶有公益性的維權行為,應當依法免交國家規費或由國家或基金組織提供經濟援助和支持。
5. 打官司的成本太高,老百姓如何承受的起
大部分是確實需要成本。首先第一個就是起訴費,你得要負擔起勝訴了。敗訴方承擔。如果你要敗訴。提出費你自己負責。是有這么一種說法。如果實在承受不起。你可以找相關的法律援助。機構。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的賠償。
6. 怎樣節約糾紛成本與訴訟資源
在日常生活中,相鄰人因相鄰不動產權利的行使必然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關系,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處理,必然會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嚴重的甚至會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定和諧。所以,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有利於發揮財產的效益,有利於增強人們的守法觀念,有利於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對於保護相鄰人的合法權益,樹立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而調解,則是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最理想的方法。1.利於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發生相鄰關系糾紛後,如果在涉訟前能達成調解協議,則能免除當事人的訟累,避免產生訴訟成本。如果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則該調解協議的效力等同於判決書,同樣能使糾紛盡快了結,節約訴訟成本、時間、精力和司法資源。2.有利於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實現調解協議的達成是出於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的結果,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證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使雙方實現「雙贏」。相對於強制性的法院判決來說,調解更容易為雙方當事人所接受,履行調解協議時相對也會比較順利。3.有利於促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與法院判決相比較,以調解方式處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相鄰關系糾紛,不僅可使雙方之間的對抗性減弱,而且有利於矛盾的徹底解決。法院判決則有可能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及對抗情緒。這是因為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方法,這就在消除矛盾、解決糾紛的同時,也促進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團結。如果以法院判決的方式解決糾紛,由於糾紛主體一般是相互熟悉、居住多年的鄰居,往往不利於糾紛雙方關系的修復和彌合。4.有利於預防、減少糾紛調解的過程也是辨明是非、明確責任,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的過程。因為調解也是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並依照法律原則解決糾紛,它能使當事人明白自身享有的權利和應負的義務,即可以使當事人知道什麼是法律禁止的和不應該做的,什麼是合法的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從而加強當事人的法制觀念,達到減少、避免糾紛的目的。還有,警民關系是永恆的話題,怎樣處理好警民關系,就像如何處理好魚和水的關系一樣。警察是威嚴的職業,為了保護人民安全而存在,所以肯定要保留一點冷漠威嚴。作為人民的你不要氣餒,要迎難而上,用自己人民平凡的氣質,感動他、感化他,理性對待一切問題。記住一定要遵紀守法,心裡一直想著服務好人民群眾,這樣必然警民關系就如同如魚得水了。
7. 如何降低農村基層群眾司法訴訟門檻和成本,引導群眾依法維權
龍圩區人民法院新成立以來,緊緊圍繞「公正司法、司法為民」這條主線,積極踐行黨的群眾路線,以「司法便民」為立案工作導向,積極創新工作機制,大力開展各項便民服務措施,進一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樹立了法院的良好形象。
提供「一站式」服務。龍圩法院針對2013年因行政區劃調整設立在梧州市區,很多案件的當事人的住所地在市區外的鄉、鎮、村、屯,如果要來法院起訴,往往要面臨路途遙遠,萬一材料不齊備或有錯漏,還需來回奔波的問題,切實從當事人的利益出發,加大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力度,將立案所需的受理通知書等一系列法律文書一次性送達當事人,對需補交的材料做到一次性告知,以減少當事人訟累,同時提高立案工作效率。
加強訴訟服務引導。群眾路線教育活動開展以來,龍圩法院堅持親民、便民、利民理念,以立案窗口為平台,提供訴訟引導小冊子,用方便、簡單、通俗、易懂方式正確引導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訴訟義務,了解訴訟風險,讓當事人懂得訴訟程序,實現輕松打官司,切實保護合法權益。
深入群眾改進服務質量。龍圩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在踐行群眾路線教育活動中走進群眾,改進服務,深入社區、村屯、學校、企業,發放訴訟引導小冊子、開展訴訟服務宣傳引導,切實給予群眾訴訟提供真誠的司法服務,有效提高了公眾依法維權意識,初步實現群眾從不懂訴訟轉變為懂得訴訟,了解訴訟程序的重大轉變,極大降低了群眾的訴訟成本,有效地解決了訴訟難、立案難的問題,得到群眾一致好評。
8. 訴訟時效為什麼能夠提高經濟資源的利用率,且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
從民法角度看:
1、如果權利人能行使權利而長期不行使,這會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這種不確定關系的基礎上,又會發生其他權利義務關系,長此以往,必然影響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交易安全。
2、一種事實狀態長期存在,必然導致證據湮滅、證人死亡,此事實狀態是否合法難以證明,這對於訴訟程序是非常大的負擔。
從刑法角度看:
1、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後很長時間內都沒有再犯罪,說明他已改過自新了,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其實已經實現,沒有再追訴的必要,這也節約了司法成本。
2、時效制度更是有利於司法部門集中精力打擊現行的犯罪活動,以擺脫陳年舊案的拖累,降低辦案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