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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未計入當年的成本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7-15 15:27:48

『壹』 跨年度固定資產未入賬,求處理方法

一、在匯算清繳前 按應計提折舊的金額 調整所得稅年報;

借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 累計折舊

借: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二、如在匯算清繳後 只能調賬不能在去年度所得稅前扣除;

今年的直接

借:XX費用

貸: 累計折舊

三、如果單位不提折舊,年底的時候要提修購基金。日常購買、維修固定資產時,應借修購基金而不是事業支出。如果單位購買、維修時走事業支出,那得提折舊。

另外如果單位不涉企業所得稅,計提折舊,這樣可以如實反映固定資產現值。如果涉企業所得稅,則建議不提折舊而提修購基金,這樣可以減少稅負。

(1)跨年未計入當年的成本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是用來生產產品的,也是有成本的。它的價值,就是他的成本,需要計入到產品的成本中去。需要攤銷。這就是固定資產為什麼要計提折舊的原因。

但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他的成本攤銷的期限不應該僅僅是一年,而是他的使用期限。因此需要合理估計每個期限要攤銷的成本,這就是每年的折舊額和攤銷額。如果在購買時直接全部攤銷,則當年費用很高,利潤減少,而以後年度利潤高估。這都是會計所不允許的。

固定資產的一個主要特徵是能夠連續在若干個生產周期內發揮作用並保持其原有的實物形態,而其價值則是隨著固定資產的磨損逐漸地轉移到所生產的產品中去,這部分轉移到產品中的固定資產價值,就是固定資產折舊。

『貳』 如何處理跨年度成本費用

由於發票傳遞的時間差異以及各種客觀情況的影響,不少企業在會計年度結束前,已經發生了費用支出,而發票往往在年後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發票入帳,或者12月份發生的費用支出,由於發票郵寄和出差等特殊情況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結賬前取得並報銷入賬,這種現象在企業很普遍,這部分費用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呢?筆者通過對成本費用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進行了研究,對有關成本費用跨年度取得發票的稅法規定進行了梳理,現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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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法對費用列支期間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在稅收方面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由於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在納稅年度內發票跨月入賬,並不影響當年度所得稅的計算。對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帳,雖然不過是時間性差異,但影響不同納稅年度的配比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有關稅法的要求:

(一)對內資企業的要求

1.費用稅前列支的一般原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2.以前年度應計未計費用的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後,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3.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發現漏計費用的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4.對廣告費扣除的限制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內資企業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即廣告費支出沒有取得發票一律不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

(二)對外資企業的要求

1、費用稅前列支的一般原則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2、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發現漏計費用的處理

根據《關於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13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這一點內、外資企業的處理是一致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

1、按稅法的要求,費用只能在所屬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

2、當年的費用當年沒有取得發票,並不意味著這筆費用就不能在當年的所得稅前列支。如廣州地稅穗地稅發[2005]276號文件的規定。會計的結賬日期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根據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在匯算清繳結束後取得發票的,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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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年取得發票的財務和稅務處理

目前,對於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企業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其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如下:

(一)作為預提費用處理

目前對企業預提的費用,外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對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稅發[2002]31號文件規定,除可按規定提取的壞賬准備金基金外,其他情況不得在所得稅前再預提其他項目的准備金、基金、未來費用等。

對內資企業,國稅函〔2003〕804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提取准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均不得在稅前扣除。對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預提的費用余額,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納稅調整,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廣東地稅對預提費用的處理:根據合同預提到納稅年度12月止的預提貸款利息、場地租金等准予稅前列支,其他預提費用或者超過納稅年度預提的費用需要納稅調整。

預提費用當年做納稅調整的,下一年度實際支付時可在實際支付年度稅前扣除。一般收到發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採用這種做法。由於新會計准則取消「預提費用」科目,不允許預提費用了,但可以用「預付帳款」科目代替。

(二)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後再附到記賬憑證

先將費用計入當年的費用,符合會計處理的及時性,但不能取得發票的話,這部分費用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對納稅年度以後才取得發票的,繳納所得稅分以下情況處理:

(1)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不需要做納稅調整,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2)在匯算清繳結束後才取得發票的,仍可以作為所屬年度的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當年多繳納的所得稅,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以下是廣州地稅的規定,可供參考:穗地稅發[2005]276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以不合法憑證列支成本費用的,並有根據認為納稅人該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確認遵循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合理性原則的,可要求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從銷貨方或提供勞務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能夠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可根據憑證上註明的價款,允許納稅人作為業務發生年度的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實際收到發票時再入帳

對於這種情況,目前稅法沒有統一的規定。費用入賬年份與發票開具年份不一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嚴格按稅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賬年度扣除,但企業出現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非會計差錯

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發票入帳應該遵循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客觀性等原則,原則上講,發票日期與入賬時間應一致。但實際業務中,對方當月開出的發票可能要到下個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2月31日還在郵寄過程中,但當天必須結賬,這筆費用無法在當年度入賬;有員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無法趕回公司,其12月份發生的差旅費就無法在當年報銷入賬。以上是由於客觀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票日期與入賬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月份入賬。這種情況不屬於會計差錯,可以在實際取得發票時入賬。

考慮到這是客觀存在的特殊情況,對這種情況一般不做納稅調整,直接作為入賬年度的費用扣除,只要金額不大,不屬於所得稅前限額扣除的費用,稅務機關一般也認可。因此,對這種情況的處理,取決於主管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2、會計差錯

另外一種情況是因為管理不善導致發票不能及時入帳,比如對方8月份就把發票開了,當時沒有及時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發票已經結帳了。或則員工拿很久以前的發票出來報銷。這些都是企業內部控制上的漏洞導致漏記支出,在會計核算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所得稅處理同上述「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後再附到記賬憑證」的情況一樣,不再重復。

(四)購進貨物跨年取得發票的處理

到期末貨物已經入庫但發票賬單未到,會計制度規定期末暫估入賬。《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的規定,月度終了,對於尚未收到發票賬單的收料憑證,應當分別材料科目,抄列清單,並按計劃成本暫估入賬,借記「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的記錄,予以沖回,以便下月付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後,按正常程序,借記「物資采購」科目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等科目。

下一年度在取得發票時,這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轉入損益,可能還是存貨或在產品、產成品等,這種情況不影響損益,不存在納稅調整的情況。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經結轉到損益,也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這時候原材料在賬上可能出現負數,實際收到發票時正常入賬就可以了。下面是寧波地稅的規定,可參考:《關於明確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甬地稅一[2004]222號)規定,對企業已經驗收入庫但發票賬單尚未到達的材料物資應按計劃成本、合同價格或其他合理價格暫估入賬,年度按規定已計入當前損益部分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稅務機關應對暫估入賬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發現長期未取得發票賬單,估價明顯不合理等情況且無合理理由的有權予以調整。

(五)購進固定資產跨年度取得發票對所得稅的影響

購買固定資產,按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要求,應在購進固定資產的下月開始計提折舊。因此,12月購進固定資產在1月份取得發票,不影響所得稅,不需要對所得稅進行調整。

總之,跨年度取得發票入賬是否需要進行所得稅調整,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納稅人可以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以避免跨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引起的麻煩。

1、快到年底的時候,檢查是否有當年的費用支出還沒有取得發票的情況,沒有取得發票的及時向對方索取並查明原因。比如是否有對方已經開票但沒有寄出,或則發票丟失等情況。

2、要求對方開具發票後通知你公司,以便及時取得發票。

3、年底合理安排業務,盡量避免下年度才能取得發票的情況。

『叄』 跨年沒結轉成本怎麼辦

今年做帳
1、補結轉上年成本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庫存商品(或產成品)
2、結轉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肆』 公賬付了一筆勞務費,想當年做費用成本,但是發票是跨年拿到,會計分錄怎麼做

  1. 若想當年做費用成本,那應在上年做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勞務費

    貸:其他應付款-某某單位(就相當於預提費用科目,新准則已沒有此科目了)

  2. 本年收到勞務費發票:

    1)未付款:

    借:其他應付款-某某單位

    貸:應付賬款-某某單位

    2)即時付款:

    借:其他應付款-某某單位

    貸:銀行存款

    3)隔月付款時:

    借:貸:應付賬款-某某單位

    貸:銀行存款

  3. 發票要在本年進行匯算清繳前取得並付款,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伍』 關於跨年成本費用的財稅處理

跨年暫估成本肯定是涉及到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其具體的做賬如下: 1、沖平暫估入賬的憑證(紅字)借:原材料貸:應付賬款 2、根據發票計入原材料借:原材料借: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3、將原材料轉入上年的損益,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原材料 4、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跨年未計入當年的成本如何處理擴展閱讀: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以通過本科目核算。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主要賬務處理。(一)企業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以前年度利潤或增加以前年度虧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二)由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等科目;由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費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三)經上述調整後,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如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余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三、本科目結轉後應無余額。

『陸』 往年未計入成本應如何調整

往年未計入成本,如果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即可。如果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計入當期損益即可。

『柒』 如何沖減跨年度收入和成本 (具體分錄)

沖減跨年度收入和成本的分錄
1、沖減收入:
借:應收賬款(紅字);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紅字)。
2、沖回成本: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貸:庫存商品—***(紅字)
3、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結轉到未分配利潤: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大概邏輯就是:借是銷售收入,貸是銷售成本。如果是退貨造成的,對應的成本也要沖減。如果是售出商品有質量問題或有扣款扣重這類的,只需沖減收入,不用沖減成本。
按財務規定,當月發出的產品,當月確認收入,結轉成本。當出現跨月時,須經稅務局申請同意,開具紅字發票,沖減以前的開具的發票,並相應沖減收入、成本。即將前期的利潤在本月調整。若跨年度,需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且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方可按折扣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而購買方應按折扣後的余額計算進項稅額。銷售返利如採用在銷售發票直接扣減方式,性質上類同銷售折讓,其會計處理與一般商品折讓購銷的會計處理一樣。
支付銷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減銷售返利後的凈額計入銷售收入;收到銷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減銷售返利後凈額計入采購成本。如果將返利額另開發票,對於直接沖抵貨款的形式來兌現的返利,在開具發票後發生的返還費用,或者需要在期後才能明確返利額,銷售方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出紅字發票沖銷收入,並相應沖減銷項稅額。由此可見,單獨返點可以計入業務收入,如果返點與購進商品開在一張發票上,需沖減商品成本。

『捌』 跨年暫估入賬結轉成本後怎麼沖回

跨年沖減暫估成本時,因為主營業務成本屬於損益類的科目,跨年調整的時候需要用到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跨年暫估入賬結轉成本後沖回有以下兩點:
1、一般沒有直接影響,只有當暫估價與實際價存在差異時,才影響成本(需要調整成本差異),暫估入庫賬務處理和結轉成本屬於不同會計處理步驟。
2、在跨年後,如常沖減暫估入庫,對於已結轉成本則無需沖回,當暫估價與實際價存在差異時,應對已結轉成本部分的應負擔成本差異進行調整。
按照取得發票等憑據後的實際金額進行入庫的會計處理,結合實際情況再做判斷。
(8)跨年未計入當年的成本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跨年暫估成本的賬務處理:
首先,暫估成本是可以跨年的,在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有相關的規定對此說明分析。
對此,本文將會主要給您講述的是跨年暫估成本的賬務處理,涉及四個步驟,詳細內容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
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
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首先,跨年暫估成本肯定是涉及到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其具體的做賬如下:
1、沖平暫估入賬的憑證(紅字),借:原材料;貸:應付賬款。
2、根據發票計入原材料,借:原材料;借: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3、將原材料轉入上年的損益,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原材料。
4、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利潤分配和未分配利潤,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玖』 以前年度未確認的成本如何作賬務處理

作為會計差錯,根據金額、影響、性質採用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重編上期報表)或未來適用(直接計入當期相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