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生產成本 » 遵從成本有哪些
擴展閱讀
蜜音產品多少錢一盒 2024-05-19 01:25:16
餐飲出貨率成本如何計算 2024-05-19 01:25:00

遵從成本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6-24 22:27:05

㈠ 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至2020年幾月開始

來源:人民日報
明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進一步優化
個稅新變化 辦稅更簡便
時至年末,個人所得稅申報成為關注熱點。目前,2021年度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已開始確認,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也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預扣預繳新方法意味著什麼?扣繳義務人該如何操作?確認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圍繞這些個稅熱點話題,記者進行了采訪。
主要優化兩類納稅人個稅預扣預繳辦法,避免「先預繳、再退稅」的麻煩
「過去,一年裡哪怕只有一兩個月工資收入超過5000元就可能要扣稅,我每月工資收入不一樣,一年總工資收入沒超過6萬元,但年終還得去申請退稅。新方法更便捷、更人性化。」山西太原市一家廣告公司員工張益說。
張益所說的新方法,是指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根據《公告》,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
具體來講,《公告》主要優化了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一是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二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目前包括取得傭金收入的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
也就是說,自2021年1月1日起,對於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其累計收入達到6萬元之前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新方法如何理解?舉例來說,2020年1月起就固定在一家單位上班且全年工資收入不足6萬元的小張,假設他在2021年1月從單位領取1萬元工資,2—12月每月領取4000元工資,全年工資為5.4萬元。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原來的方法,小張1月因為收入超過5000元,需預繳個稅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稅;全年算賬,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通過匯算清繳可退稅150元。而在採用新預扣預繳方法後,因小張全年工資收入低於6萬元,所以自1月份起即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不用辦理匯算清繳。
為何要採用新方法?據了解,個稅改革後,為盡可能使大多數納稅人在預扣預繳環節就精準預繳稅款、提前享受改革紅利,參考國際通行做法,我國對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採取累計預扣法來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但稅務部門在實際操作中發現,有部分固定從一處拿工資的納稅人,雖然年收入低於6萬元,全年算賬不用繳稅,但各月間收入波動比較大,某一個或幾個月被預扣預繳了稅款。等到年度終了算總賬,這部分人全年收入並沒有超過6萬元,還要申請退稅。
《公告》針對的就是這類問題,主要是改變個稅預扣預繳方法,讓一部分全年收入並沒有超過6萬元的人群,避免「先預繳、再退稅」的麻煩。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新稅制實施已有一個完整的納稅周期,納稅人也有了執行新稅制後的全年收入和納稅數據,對該部分工作穩定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群體,在享受原稅改紅利基礎上,對稅款預扣預繳方法進行優化,能進一步減輕他們的辦稅負擔。
「新辦法還減輕了年終匯算的管理成本,減少了退稅的工作量,同時也有利於穩就業、促消費。」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李旭紅說。
新方法下需要做什麼,操作會不會麻煩?據介紹,具體操作中,採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扣繳功能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並預扣本年度1月份個稅時,系統會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自動匯總並提示可能符合條件的員工名單,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情況核對、確認後,即可預扣預繳個稅,操作簡捷方便。採用紙質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則需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判斷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稅人,並需從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起,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填寫「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
及時確認、修改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更好享受政策紅利
近期,個稅納稅人還要注意在年底前及時確認、修改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按照規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要納稅人對2021年的專項附加扣除進行確認,以便享受政策紅利。
「孩子今年上了幼兒園,開始接受學前教育,我也可以填報子女教育的扣除項目了。」湖北武漢市洪山區居民李悠最近在手機上下載了「個人所得稅」APP,正在熟悉具體操作。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個人所得稅處處長蘭敏介紹,主要有幾種情況需要修改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子女和老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需要修改2021年子女教育和贍養老人扣除情況;夫妻一方不再申請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報;房租和房貸需要替換扣除,即2021年不再申報住房租金,改為申報住房貸款利息等。
以通過「個人所得稅」APP申報為例,進入APP首頁後,點擊熱點專題「開始確認2021年度專項附加扣除啦」,然後選擇扣除年度「2021」,就可以開始確認各種信息了。
對普通納稅人來說,如果2021年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無變動,那麼只需在2020年基礎上一鍵確認即可。如果需要修改申報方式、扣除比例等相關信息,要在2020年度信息基礎上,點擊「待確認」之後進入相關修改頁面進行修改。
對於需要作廢去年已填寫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比如2021年不再申請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點擊「待確認」狀態的贍養老人信息後,點擊「刪除」,再點擊「一鍵確認」即可。對於需要新增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比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報填寫,可在進入熱點專題「開始確認2021年度專項附加扣除啦」後,選擇扣除年度「2021」再點擊「子女教育」進行申報。
稅務部門提醒,若未能及時關注、修改,可能會對明年繼續享受政策帶來一定影響。比如,若任職受雇單位發生變化而未更新,新的任職受雇單位將無法獲取相關信息並據以辦理扣除;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的條件發生變化而不修改、仍按原條件在明年繼續享受,還可能影響納稅信用。
「若未及時確認,已填報的扣除信息將自動視同有效並延長至2021年。即使信息沒有變化,建議大家還是核對一下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寫正確。因為用戶本身信息變化或之前申報時信息填寫錯誤等,都可能造成之後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條件、單位無法下載等問題。」蘭敏說。
自主辦稅普遍參與,依法納稅意識更強
個人所得稅關系每一位自然人納稅人的切身利益。2020年,我國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順利實施。業內專家認為,個稅改革尤其是首次個稅年度匯算,進一步發揮了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此前,大部分老百姓不需要「打理」自己的個人稅收事務,對「年度匯算」沒什麼概念。在我國首次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中,科學簡化的稅制設計,清晰便捷的辦稅流程,以及個稅APP的普及,給納稅人帶來更優化的體驗,也保障了首次個稅年度匯算的成功實施。
「利用『個人所得稅』APP提供的預填報服務,可以直接查詢並預填我的2019年全年收入,自動計算需要年度匯算補退稅的金額,不用自己一條條計算,真方便!」在廣東深圳市羅湖區工作的季敏說。
「『個人所得稅』APP能夠查詢納稅情況、扣除信息,還能直接辦理補稅和退稅,確實是個省時省力的工具。」陝西楊凌職業技術學院財務負責人郝明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張斌認為,稅務部門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在線支付等新技術提供多種方便快捷的納稅服務渠道,尤其是在「個人所得稅」APP上向納稅人提供查詢預繳稅信息、在線退補稅等服務,大大減輕了納稅遵從成本。
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國廣大個稅納稅人通過手機等方式進行了個稅年度匯算,是一次生動的稅收法制教育,讓大家更加了解稅收,強化稅法意識。
「我們集團有1100多人完成了個稅年度匯算,絕大多數員工需要退稅,退稅最多的有8300多元,也有員工主動補繳了稅款。我感覺,通過參與個稅年度匯算,員工依法納稅的意識更強了。」山東五徵集團董事長姜衛東說。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院長楊志勇認為,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直接稅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參與個稅年度匯算工作使納稅人的納稅意識進一步增強,為未來進一步完善直接稅體系奠定了良好基礎。

㈡ 實現稅收管理法治現代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實現稅收管理體系的現代化,即建立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整體要求的現代稅收管理體系,具體包括:

1、實現稅收管理體系整體的現代化。社會現代化包括稅收管理的現代化。稅收管理體系現代化的基本要求在於稅收管理體系整體功能的現代化,與社會整體現代化及其它社會結構體系現代化相協調,滿足現代社會所賦予稅收管理體系的各種現代結構功能需求。

2、實現稅收管理體系結構要素的現代化,如,管理機構、管理技術、管理人員、管理法制等主要要素的現代化。

一、形成現代稅收管理的多元價值目標體系。

現代社會對稅收管理體系結構功能需求的多元化決定了現代稅收管理體系價值目標的多元化。作為稅收行政執法過程,稅收管理體系的基本價值目標在於充分保障、准確實施稅收實體法律制度,即能夠提供可靠的手段,來使頒布的稅收法律和規章盡可能地得到完全的貫徹,從而使法定的字面上的稅制與實際運行的稅制之間的距離縮小到最低程度。

不僅如此,稅收管理體系所提供的稅收管理程序還具有許多相對獨立於稅收實體價值目標之外的現代稅收管理程序價值目標,包括納稅人民主參與價值、稅收管理和平秩序價值、稅收管理權利保障價值、稅收管理公平分配正義價值、稅收管理程序制衡價值等。稅務機關內部,形成以共同價值觀為引領,建立員工成長與組織發展進步相協調的,協調、協作、和諧、共贏的組織文化。在征納之間,積極倡導信賴合作主義理念,建立起基於互信的,合作、配合、遵從、共贏的組織文化。

二、建立現代稅收管理結構形式。

根據現代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和國際通行做法,建立與納稅人自主評定製度(Self-Assessment System 簡稱SAS[i])相適應的現代稅收管理格局,即,以依法治稅為原則,以現代信息技術和專業化人才隊伍為保障,建立以納稅人自主申報為基礎,優化服務,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稅收評定為重點,以稅收違法調查為震懾,規范執法,促進遵從的現代稅收管理新格局。

其基本特徵主要包括:稅收管理中心內容包括稅收服務和稅收執法,根本目標是促進稅收遵從。以納稅人自主申報為基礎建立現代稅收服務體系。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建立現代稅收執法體系。以依法治稅為准繩,建立法治化現代稅收管理新秩序。以信息技術深化應用、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等為重點,為促進稅收遵從提供支持保障。

三、實現稅收管理體系的運行管理現代化。

稅收管理體系本身成為符合現代管理科學要求的現代管理系統。根據稅收管理體系的運行特點,現代管理理論的最新成果被科學地運用於稅收管理體系的管理實踐中,形成比較成熟的現代稅收管理管理理論體系。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源的分布特點,建立與現代征管需求相適應的、集約化和扁平化的稅收管理組織機構體系。

根據現代法治原則和現代管理原則,對征管體系中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資源進行有效配置,保障稅收管理體系價值目標的有效實現;建立比較完備的稅收管理徵收成本和納稅人稅收遵從成本的測控體系。根據現代管理要求,稅收管理業務流程結構、征管職能配置科學合理,體系各層面之間、各層面的不同環節之間銜接流暢、運行高效。

四、實現稅收管理法制現代化。

法制現代化意味著,社會生活的統治形式和統治手段是法律;國家機關不僅僅適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國家及個人行為的標准。實現稅收管理法制現代化,要求形成完整、嚴密、簡明、和諧的現代稅收實體法律體系和現代稅收管理程序法律體系,稅收法律解釋具有嚴格的合法性;

稅收管理體系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稅收執法體系,稅收法律在稅收管理體系中處於至上地位,以法定主義為內容的現代法治原則成為稅收管理體系的靈魂,稅收法律制度成為稅收管理體系的核心機制;稅收管理的程序合法性成為稅收法律權威的確證機制,稅收管理活動全面納入法律設定的軌道之中,能夠充分確證稅收法律自身的價值,並且能夠得到社會成員的高度認同;

一切稅收管理行為以法律為依據,所有稅收管理執法人員在稅收管理活動中向法律負責;稅收管理資源的配置以有利於稅收法制目標的實現為基本價值;稅收管理法律既賦予稅務機關以法定的行政執法權力,同時,也對稅收管理行為的進行制約;稅收法律既確定納稅人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同時也是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同時,稅收法律得到廣大納稅人的普遍遵從。在稅收管理程序重點解決好以下兩個方面:

1、落實納稅人自主申報制度(SAS)。在納稅人自主申報階段,稅務機關不再實施基於管戶的稅收執法活動,主要向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採集與納稅申報相關的外部涉稅等。

2、以健全完善的稅收評定製度(tax assessment)[ii]為主要內容實施稅源管理。在受理納稅申報之後,稅務機關不再按照原來的納稅評估辦法實施稅源監控,而是按照規范的稅收評定程序實施稅源管理。稅收評定製度成為稅源管理的主要形式和過程,稅務稽查在稅源管理中發揮震懾作用。

3、合理分擔征納雙方的舉證責任。改變稅務機關在稅源監控過程中不適當承擔舉證責任分配格局。依法賦予納稅人在稅收管理活動中的舉證權利和責任,從法理上提升稅收管理的效率,同時,從法律上規避稅收執法風險。

五、稅收管理體系運行管理的現代化。

稅收管理效率價值也是現代稅收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價值目標。稅收管理效率價值在三個方面得到充分體現:

1、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即稅收徵收所支付的資源消耗和納稅人因履行納稅義務所支付的資源消耗最小化,因履行納稅義務所支付的資源消耗最小化,或者,單位稅收徵收成本徵收效益最大化和納稅人單位辦稅成本效益最大化。

2、稅收管理活動中,征納雙方以最少的時間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有效辦稅成果,或以同樣的時間消耗取得最多的有效辦稅成果。

3、稅收管理體系運行的整體效能與社會整體對稅收管理功能需求之間的重合度高。

取消基於管戶的稅源管理方式,全面實施稅源分類管理。在受理申報前,集中由辦稅服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日常的稅收服務,受理申報之後,稅務機關根據稅收風險指向對高風險納稅人實施有針對性的、動態的風險控管。破除屬地稅務機關、管戶的管理員與納稅人之間的固定的管理被管理關系。

按照分類管理的要求,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對納稅人實施結構化分類管理,如:確立符合大企業納稅人遵從管理要求的管理方式。

1、按照OECD提供管理方略[iii],建立大企業公司治理和大企業稅收遵從風險管理相結合的個性化稅收服務工作機制;

2、在稅收評定程序上,建立團隊化、專業化、高頻率的遵從風險控管機制;

3、全市國稅系統的優質征管資源優先向大企業稅收遵從管理團隊傾斜。

六、實現稅收管理人員現代化。

根據現代管理理念,充分發揮稅收管理人員的潛能成為稅收管理體系管理的主要目標;在稅收管理體系內形成促進人全面發展的獨特的稅收管理組織文化。造就一支適應現代社會和現代稅收管理要求的稅收管理隊伍,即稅收管理人員的現代化,是稅收管理體系現代化的根本。現代化的稅收管理隊伍應主要由接受過良好的專業教育、具有豐富的稅收管理職業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的人士組成,包括,資深的會計師、經濟師、律師以及資深的稅收行政管理專家、資深的國際稅收問題專家等各種不同類型的稅務專家。

這些職業稅收管理專門人士成為適應現代法治要求、市場經濟要求、經濟全球化要求和稅收管理信息化要求的稅收管理主導力量。為此,在現代稅收管理體系內部形成比較完善的現代稅收管理職業人員管理機制,包括:建立起適應稅收管理職業特點的、比較規范的稅務職業人員選拔制度;建立比較穩定的稅收管理職業保障制度;建立比較嚴明的稅收管理人員懲戒制度;形成適應現代稅收管理職業特點的稅收管理人員職業道德准則;建立適應現代社會要求的稅收管理職業能級評價體系;建立適應稅收管理人員經常性知識更新需要的教育培訓機制等。

七、實現稅收管理技術、手段、流程的現代化。

稅收管理技術、手段的現代化是稅收管理體系現代化的一個重要特徵。先進的數學、統計分析技術及方法、通訊、信息技術成為稅收管理各領域、各主要環節的重要支撐,稅收管理過程的數理化、智能化、自動化大幅提升。通過稅收管理技術、手段的現代化建設,信息技術等現代科技成果被廣泛地應用於稅收管理領域和稅收管理的各主要環節;信息化裝備成為稅收管理的基本手段;現代通訊網路傳輸的電子信息成為稅收管理信息獲取的主要來源和實現稅源監控的主要渠道;滿足日常稅收管理需要的應用軟體系統涵蓋稅收管理體系各個主要環節;稅源、稅基信息處於有效的監控之下,稅收管理信息獲取、加工處理、分析使用成為稅收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適應現代稅收管理需要的其它稅收管理裝備、設備、工具得到有效配置和保障。

形成以稅收管理流程設計及管理技術、稅收管理調查技術、稅收評定技術、稅務稽查技術、稅收法律解釋及適用技術等為主要內容現代稅收管理技術體系。具體包括:以流程為導向、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工作流體系,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稅收評定為重點的稅收執法工作流體系,以法定主義為導向、以依法治稅為核心的稅收法制工作流體系,以促進遵從為導向、以人力、技術為關鍵的支持保障工作流體系。

建立情報驅動的稅收遵從風險管理過程邏輯和運行方式。將情報管理作為風險管理的前置步驟,作為風險分析識別和風險應對的前提,作為稅源專業化技術過程的邏輯起點。將情報採集應用貫穿於風險管理全過程。工作流驅動成為稅收管理專業化分工、協作、管理的主要載體。

㈢ 地稅是什麼稅

地稅是地方稅務局的簡稱,由地方政府徵收的稅,它屬於地方財政的固定預算收入。

按照1988年財政管理體制的劃分,屬於地方稅的稅種主要有: 城市維護建設稅、屠宰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車船使用稅、契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筵席稅等。

我國地方稅的基本管理權仍屬於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確定的稅種范圍內,決定開征停徵,核定本地區適用稅率,並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

(3)遵從成本有哪些擴展閱讀:

國地稅合並

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為降低征納成本,理順職責關系,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服務,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國家稅務總局要會同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稅務系統黨的領導,做好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優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按照「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完善結構布局和力量配置,構建優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體系。

24年前,也就1994年,中國實施分稅制,稅務部門分為國稅與地稅。西南財經大學教授、西財智庫首席研究員湯繼強認為,當時實行分稅制改革,主要是出於理順國家與企業、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調動中央和地方兩方面積極性。

保障中央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和宏觀調控能力增強的財政體制改革需要。為保障中央在稅收征管上的權力和利益,同時調動地方政府在稅收征管上的積極性,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在地方層面將原有的稅務機構從財政機構分置,再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大系統。

國稅與地稅機構分設分管後,兩大機構各司其職,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均能各自保持穩定的稅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蝕。

此次國稅與地稅機構合並的主要目的是適應新時代的發展要求,推動國家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提高政府運行的效率,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遵從成本,為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㈣ 小微企業要繳納哪些稅費

1、增值稅(6-16%),服務業是6%,銷售勞務業是16%,建築安裝是11%,根據經營范圍核定增值稅稅率。

2、增值附加稅12%,根據所交增值稅額的12%交(分別為城建稅7%,教育費附征稅3%,地方教育費附征稅2%)。

3、企業所得稅,是根據公司後期的賬面上的年凈利潤來申報,收入-成本-費用=凈利潤,一般企業:資產總額大於1000W,員工人數大於100人,年利潤總額大於50W,按凈利潤25%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資產總額小於1000W,員工人數小於100人,年利潤總額小於50W,按凈利潤20%再減半徵收,即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

(4)遵從成本有哪些擴展閱讀

為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2011年11月,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通知,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包括有企業注冊登記費、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監管手續費、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農機監理費等22項收費。

通知指出,各有關部門要督促本系統內相關收費單位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收費優惠政策的登記備案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收費優惠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徵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使小型微型企業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費優惠政策。。

㈤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5)遵從成本有哪些擴展閱讀

  1. 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一系列減稅措施支持創新創業和小微企業發展,其中之一是取消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限制。

  2. 為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決策部署,近期財稅部門聯合發布通知,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3.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較多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走出國門,吸納和學習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和科技創新技術,其研發活動也隨之遍布全球,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創新活動也成為企業研發創新的一種重要方式。

  4. 「通知改變了此前政策規定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研發的費用不得稅前加計扣除的限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介紹,新政策的實施,有利於國內企業對標國際技術市場。

  5. 引進國外的先進研發能力和技術;有利於企業在境外建立研發中心,更好利用境外發達國家的人才優勢和科研條件;有利於更好促進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資源,推動我國產業的轉型升級。

  6. 劉寶柱說,《辦法》在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降低納稅人稅法遵從成本、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均進行了探索,例如,在非增值稅登記納稅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等方面,收款證明、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

  7. 為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辦法》還根據「尊重事實、寬嚴相濟」的原則,研究制定補救措施。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時,可以換開合規外部憑證,對於因特殊原因不能換開的,可以在提供相應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正常扣除。

㈥ 什麼叫遵從成本

遵從成本是指納稅人為遵從既定稅法和稅務機關要求,在辦理納稅事宜時發生的除稅款
和稅收的經濟扭曲成本(如工作與閑暇選擇的扭曲、消費或生產選擇的扭曲)以外的費用支出。
簡單說就是為繳稅而花的費用,如為去繳稅而花的車錢。

㈦ 社保微小企業的標准

小微企業要繳納哪些稅費?
2015-01-2309:57中國投資咨詢網A-A+
核心提示:隨著社會平均工資的穩步增長,社保繳費基數也在不斷調整。進入2015年以來,福建、江西、天津、重慶等省市紛紛上調了社保繳費基數標准,用人單位和職工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加上住房公積金,統稱「五險一金」。社會保險費主要由企業和個人繳納,而根據清華大學教授白重恩的測算,中國五項社會保險法定繳費之和相當於工資水平的40%,有的地區甚至達到50%。我國的社保繳費率在全球181個國家中排名第一,是東亞鄰國的4.6倍。
隨著社會平均工資的穩步增長,社保繳費基數也在不斷調整。進入2015年以來,福建、江西、天津、重慶等省市紛紛上調了社保繳費基數標准,用人單位和職工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
社會保險屬於政府強制徵收范疇,因此社保繳費是企業的一項必要支出,面對不斷上浮的社保繳費基數,很多企業,尤其是小微、民營企業叫苦不迭。實際上,不僅僅是社保費用,名目繁多的各種稅費讓一些小企業身上的壓力越來越大,政府給小微企業「減負」的力度似乎還不夠。
小微企業要繳納哪些稅費
北京一家民營科技公司總經理荀先生向本報記者抱怨他所在的公司社保負擔過重:「公司近一半的利潤都被社保吃掉了。」他認為,社保基數的調整根本沒有考慮到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而實行「營改增」之後,他的公司作為軟體企業並無太多抵扣項,營業稅之前是5%,現在是6%,實際上企業的稅賦增加了。
一位從事批發零售的私營企業主王先生告訴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除了社保費之外,公司要繳納的稅費名目繁多:有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殘疾人保障金等。雖然這些稅費支出尚在承受范圍之內,但由於所處行業環境惡劣,他的公司在2014年最終還是處於虧損狀態。
王先生對記者說,現在實行增值稅政策,本來進項稅是能全額抵扣的,由於當前企業盈利很困難甚至虧損,如果全額抵扣後納稅負擔則變重了。「營改增」給很多微小的、沒有進項稅的企業增加了大量的稅費。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張德勇表示,從大口徑來看,我國的宏觀大口徑稅賦水平跟發達國家差不多,只是統計方法不一樣。但是,我國企業要繳納的各種「費」卻很多,因此企業感到稅費負擔沉重。
據經濟建設司2013年7月22日發布的《2013年上半年產業經濟運行分析及建議》報告,當前中國企業稅費負擔較重,綜合考慮稅收、政府性基金、各項收費和社保金等項目後的稅負高達40%左右,超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的平均水平,居全球高位。
民建中央常委、民建中央企業委員會主任曾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盡管當前中小企業和大企業的適用稅率基本相同,但是中小企業面臨的稅費比重相對其銷售收入和企業規模而言,尤其是表現在事實上的其他費和非稅負擔卻明顯重於大企業。2012年的一項調查也顯示,72%的被調查企業主觀感受稅收負擔沉重,認為當前國家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元認為,從1982年國務院頒布《關於解決企業社會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迄今30多年,在各項降稅減負政策密集出台的背景下,中小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甚至越減越重。在2013年企業利潤普遍下滑,同時作為國家財稅體制改革重頭戲「營改增」今年以來繼續擴大地區和行業試點的情況下,地方稅收仍然維持著15%的高增長。而除了國家稅收,企業還面臨其他各種稅費,很多企業的稅費負擔超過60%,一些地方的行政性收費很高。有關方面的調查顯示,中小企業上繳的稅外費用大約是稅收的1.5倍,一些中小企業的稅費負擔大約佔到銷售收入的5%—8%。
為何多次「減負」效果不彰
這些年,國家陸續出台了一系列為中小企業減負的政策。如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由6%和4%統一降至3%;對年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稅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等。此外,還對小微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證明類等2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從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然而,實際上這一系列政策對從事實體經濟尤其是從事製造業的中小企業來說沒有起到多大作用。以月銷售額2萬元為企業稅收起征點,也只能對家庭作坊或小型商貿企業起到扶持作用。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副會長、浙江省人大代表表示,多年來,中小微企業面對勞動力和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人民幣匯率不斷提高,融資難、融資貴,稅費負擔重等多重壓力,利潤越來越薄,轉型升級困難重重,很多企業生存與發展陷入了嚴重困境。
劉漢元曾對本報記者表示,多年前,國家制定了「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12字方針,但在落地執行上不是很到位。尤其是,雖然稅基寬了、征稅嚴了,但稅制還不夠簡,稅率還不夠低,還有進一步優化與調整的空間。
談及企業稅費負擔重的原因,劉漢元認為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對中小企業不利;第二,社會保險費負擔較重;第三,核定徵收不規范;第四,收費約束不夠,且太多太亂,出現很多「糊塗賬、無底洞」;第五,中小企業的遵從成本與利潤之比要高於大企業;第六,國家優惠政策多流於形式。此外,國家也沒有一個真正廣泛的公共決策機制,企業缺乏參與決策的通道,更缺乏與政府、媒體、各類行業協會組織足夠的信息溝通能力。當企業利益受到侵害而無力抵抗時,很難利用正當的制度性措施維權,部分企業往往就被迫採取偷稅漏稅等非正當手段來表達自身利益訴求。這些機會主義行為,對中小企業的生存和整體發展更具「殺傷力」,也客觀上鼓勵、助長了政府部門的亂來行為。
企業稅費減負應從哪裡著手?
上述民營科技公司總經理荀先生認為,營改增從進項抵扣來講,其合理性向前邁進了一步,但從中小企業的發展實際來說,他更希望稅收政策的制定應區分行業和規模,而不是採取「一刀切」。「能不能依據企業的不同規模、不同行業、不同營業額,來制定相應的社保標准?特別是針對小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以及利潤較低的企業,是否可以設定不同的檔次和標准,以確保企業能夠生存下來?這樣才能真正地解決就業的問題。」
荀先生告訴記者,他了解到,在歐洲,像家樂福這樣的大超市和私人開的小超市,所繳納的稅費比例不同,此外,其經營的商品種類和營業時間也會按其企業規模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中小企業在很多方面都無法與大型企業競爭是不爭的事實,但中小企業在促進就業、擴大就業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希望政府從稅收等各方面優化非公經濟的發展環境。
上述從事批發零售的私營企業主王先生則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的稅務立法還算完備,但是稅務部門有時候卻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比如,我們公司因在財務交接過程中不慎把增值稅發票驗證期錯過,事後我們積極補救,找到了稅務所、稅務分局,並按規定報送有關材料,本來按規定應在4個月內可以批復使用,可是已近八個月也未見批復。辦事效率實在是太低了!」
劉漢元給出的建議則是,一是國家系統規劃和頂層設計,真正實現從根源上減輕企業稅費負擔。二是管住「政府這只手」,真正建立約束政府部門亂收費、亂罰款的機制,建立中小企業抵制政府亂收費、亂攤派的通道,並通過國家制度保護中小企業的這種反饋和博弈能力,逐漸形成舉報受理、責任追究的暢通體系和機制。三是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本身的機制與作用。「管得過寬、控制資源過多、面面都要有所作為,其結果一定是財政開支最多,稅收負擔最重。特別是經濟疲軟、稅收不景氣的時候,企業稅收負擔感就更顯強烈。事實上,稅費減免和稅制改革工作是經濟景氣時候更應該和更有條件去做的事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清包工方式和甲供工程有什麼區別嗎

清包工

  1. 清包工主要是指廣大的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少,其作為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的上游供應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稅率徵收,其稅負過高,也會通過稅負轉嫁效應傳遞給建築業產業鏈下游企業,不利於建築業企業的健康發展,也不符合稅負「只減不增」的稅改目標。

  2. 因此,勞務分包企業的增值稅政策也一直是行業關注的焦點。按規定,不分新老項目,只要是合同內容約定提供建築服務的方式為清包工的,作為服務提供方的一般納稅人就有權選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徵收率為3%。

  3. 考慮到「價稅分離」使銷售額要比營業稅體系下的營業額略低的情況,勞務分包企業選用簡易計稅方法可以確保其稅負只減不增。符合規定條件並取得專用發票的,下游企業還可以抵扣3%的進項稅額,這對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也有積極的意義。

甲供材

  1. 從理論上分析,當工程發包方甲供比例達到一定程度時,工程承包方就變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因此甲供材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徵收的規定不僅符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同時也解決了甲供這個貌似無法跨越的行業難題。從建築法規角度來看,法律並不禁止甲供行為;

  2. 從行業實踐來看,甲供行為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由於我國目前增值稅稅制尚不完善,貨物適用的稅率要高於建築服務適用的稅率,原本行業內司空見慣的甲供突然變成了增值稅體系下工程發包方的「寵兒」,考慮到工程發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議價能力和談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當納稅籌劃」就成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關切的事情。

  3. 政策明確規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在不觸及行業規定和直接糾正行業行為的情況下,通過巧妙的頂層設計,政策制定者給工程發包方戴上了一個「緊箍咒」。

  4. 試想,發包方在通過自行采購貨物獲得高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建築服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卻大幅降低,這就有力地約束了工程發包方可能的機會主義行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發包方不僅包括建設單位,也包括總承包單位,因此總承包企業對專業分包企業約定甲供時也要全面權衡。

拓展資料:老項目

  1. 對老項目實施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實際上是通過政策規定延長了建築業企業的過渡期。從行業實際看,長期以來,建築業企業一直實行營業稅,對增值稅比較陌生,全面一刀切執行增值稅政策,企業的「遵從成本」將高到難以承受。

  2. 從增值稅的原理看,銷項稅額計算的基礎為銷售額,而建築業的銷售額與工程造價息息相關,目前我國建築產品價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場化,政府的計價依據調整和企業的投標報價都需要較長的過程。

  3. 規定允許建築工程老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的確定繼續沿襲營業稅的規定,即總分包差額,考慮到建築業企業一定時期內收入主要來源於老項目以及「價稅分離」等因素,該政策在確保建築業企業稅負降低的同時,也使企業適應增值稅一般計稅體系的准備期更加充裕。

  4.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規范的是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允許選用計稅方法的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新項目提供建築服務,合同未約定清包工及甲供條款的,就只能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㈨ 我國的資源稅的調整和改革過程中有哪些變化

一 、我國資源稅制度的演進軌跡 資源稅,在我國的歷史十分悠久,可以上溯 至周朝的「山澤之賦」,此後歷朝歷代在不同程 度上都對礦冶資源、鹽業資源等課稅。但我國現 代資源稅制度起源於新中國成立初期開征的鹽 稅,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的變革和調整,逐步走 向成熟並形成了現有的制度框架。
(一)萌芽階段(1949—1983年) 1949年 l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 政經濟委員會(簡稱中財委)召開第一次全國稅 務會議 ,決定將鹽稅作為一個單獨的稅種,在全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新型城鎮化包容性發展的路徑設計與戰略選擇」(批准號:12&ZD100)、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不同市場結構下我國環境稅效應研究」(批准號:13BJY149)、重慶市社會科學規劃(培育)項目「環境稅『雙重紅利』效應研究」 (批准號:2013PYYJ1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專項資金項目「中國環境稅改革路徑研究——基於OECD國家經驗」(批准號: swul409126)和「環境稅防控農業面源污染機制研究」(批准號:Swu150930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3 宏鞏鋰濟研完2015年第9期 國范圍內徵收。國務院於 1950年 1月 20 El頒布 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 決定》,統一全國鹽政 ,確定了鹽稅徵收原則、鹽 稅稅額和管理辦法。
1950年 1月31 El,政務院 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正式將鹽稅單獨列 為一個稅種;3月8號,中國鹽務總局正式成立 , 負責全國范圍內鹽的生產和鹽稅征管。從 1958 年7月 1 El起,鹽稅徵收工作由鹽務部門移交給 稅務部門。
此後 ,鹽稅經歷了多次調整,但最大 的一次調整是 1973年將鹽稅作為一個稅 目並人 工商稅。
這一時期的鹽稅具有三大特點 :
一是 由實 物形式的稅收逐漸轉變為貨幣形式的稅收。最 初的鹽稅稅率以糧為標准,由中央統一分類分 區等差核定 ,之後調整為從量定額徵收貨幣。
二是鹽稅完全作為中央稅,由財政部統一調度 使用 ,且佔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較高。
三是在計 劃經濟體制下 ,鹽的產 、供 、銷都 由政府指令性 計劃確定 ,因而鹽稅的規模可以通過政府人為 地控制。 新中國成立初期至「利改稅」以前的鹽稅主 要是為解決戰後財政資金困難而設立的。總體而 言,這一時期的鹽稅籌集了大量 比較穩定的收 入,為社會經濟的快速恢復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但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這一時期的資源稅實 際上就是鹽稅,征稅范圍僅限於實行國家專賣且 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很低的鹽,並未考慮對其 他礦產類資源征稅,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橫向稅 收不公的問題。另一方面,作為資源稅的鹽稅,其 首要功能是籌集財政收入,並未考量其調節經濟 和促進鹽業資源節約利用的作用。
(二)初步建立階段(1984—1993年) 2O世紀80年代初,我國正處於「撥亂反正」 之後的經濟發展時期,國家財政資金嚴重匱乏。 同時,國家開始重新審視稅收與國有企業利潤 之間的關系,開始進行「利改稅」的探索。在財政 缺錢和「利改稅」的背景下 ,資源稅應運而生。 1984年9月 18日,國務院頒布《資源稅條例(草 案)》,決定從當年10月1 El起開征資源稅,以調 節開發 自然資源的企業和單位因資源結構、開 發條件等稟賦差異造成的資源級差收入 ,妥善 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資源收益分配關系。不 過,當時的征稅范圍僅限於原油、天然氣、煤炭、 鐵礦石,其他礦產品暫緩徵收資源稅,徵收基數 是銷售利潤率超過 12%的部分,徵收方式為超 率累進,表1為1984年資源稅稅率結構。 自1984年至分稅制改革這段時期 ,資源稅 制度經歷了多次調整,但最主要的一次調整是 1986年將煤炭資源稅由從價計征改為從量計 征。
這一時期的資源稅制度呈現出以下幾個特 點:一是稅收模式上屬於利潤型資源稅,計稅依 據為資源企業和單位開采資源獲得 的超額利 潤。二是稅收功能定位在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特 別強調稅收公平 ,銷售利潤越高其資源稅稅率 也就越高。 1984年開征的資源稅 ,實際上是當時財政 缺錢的產物,但在客觀上也發揮了經濟和社會 功能,這屬於資源稅制度設計的「意外收獲」。在 經濟層面上,由於實行多級超率累進稅率,資源 稅能夠充分發揮「經濟 自動穩定器」的功能。在 表 1 1984年資源稅稅率結構 銷售利潤 適用稅率 12%(含)以下 不繳納資源稅 超過12%至25%的部分 按銷售利潤率每增長1%、稅率增長0.5%累進計算 超過20%至25%的部分 按銷售利潤率每增長1%、稅率增長0.6%累進計算 超過25%的部分 按銷售利潤率每增長1%、稅率增長0.7%累進計算 4 宏觀飪濟研 2015年第9期 資源行業發展形勢好的時期,資源企業利潤較 高,適用較高的稅率 ,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資 源行業過熱的趨勢 ;在資源行業不景氣的時期, 資源企業的利潤相應下降,適用較低的稅率,可 以起到減稅的作用,促進資源行業復甦。在社會 層面上,超率累進的資源稅一方面可以有效地 促進行業利潤平均化,實現稅收公平目標 ;另一 方面,對於抑制過度開採行為、促進資源節約和 環境保護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這一時期的資 源稅制度也存在比較明顯的缺陷。一是征稅范 圍較窄,僅對原油、天然氣 、煤炭和鐵礦石征稅, 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稅負橫向不公平的問 題 ,也不利於促進資源環境政策目標的達成。二 是多級次的超率累進稅率雖然有利於縱向公 平 ,但計算 比較復雜 ,稅收成本較高 ,這也是 1986年煤炭資源稅改為從量定額徵收的重要原 因之一。三是納稅地點為資源企業所在地,可能 造成稅源和稅收的背離問題。
(三)成型階段(1994—2009年)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政府財政收入 比重持續下降,而地方財政相對寬裕。為提高中 央財政比重並妥善解決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 問題 ,我國啟動了一次影響深遠的稅收制度改 革,即分稅制改革,資源稅制度在此次改革中更 加完善。1993年 12月25 13,國務院發布《資源稅 暫行條例》,於1994年 1月 1 13起正式施行。此次 改革奠定了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的框架,此後 一 直保持相對穩定。當然,政府在這期間(主要 是2000年以後)也在資源稅稅額標准、減免稅優 惠等方面進行過一些微調,如表2所示。 1994年分稅制改革建立的資源稅制度主要 實現了兩大轉變。一是由中央稅轉變為地方稅。 為了彌補分稅制改革對地方稅權的「侵佔」,中 央將除海洋石油資源稅外的其他資源稅收入劃 歸地方收入。二是由利潤型資源稅轉變為產出 型資源稅 。1994年以前 ,除煤炭外,原油、天然 氣、鐵礦石都按照超額利潤累進徵收資源稅 ; 1994年改革後對所有資源稅 目實行從量徵收。 總體而言,1994年的資源稅改革在當時的歷史 條件下是成功的。第一,此次改革基本解決了國 家的身份問題 ,明確劃分了租和稅的關系。④改 革明確界定了資源稅是國家基於政治權力參與 資源產品剩餘價值分配的一種形式,區分了國 家基於資源所有權而取得的資源補償收入或資 源利潤收入,將征稅范圍擴大至鹽、黑色金屬礦 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第 表 2 2003--2009年我國資源稅制度調整情況 年份 調整內容 2003 石灰石、大理石的單位稅額分別調至0.5—3元/噸、3一l0元/立方米 2004 煤炭:陝西、青海、內蒙古、山西調高稅額
2005年
1、煤炭:安徽、寧夏、重慶、貴州、福建、山東 、雲南、河南調高稅額
2、石油:幅度稅率調高為14—30元,噸
3、天然氣:幅度稅率調高為7—15元/千立方米
2006年
1、煤炭:江蘇、湖南、四川、江西、吉林、遼寧、甘肅、湖北、河北、廣西、陝西、內蒙古、廣東調高稅額
2、礦原礦:取消有色金屬礦原礦減征30%的優惠政策,對冶金礦山鐵礦石減征40%稅額,調高錳、釩礦石稅額
3、開征石油特別收益金
2007年
1、煤炭:焦煤調為8元/噸
2、礦原礦:提高三類礦石(鉛鋅礦、銅礦和鎢礦)的單位稅額
3、鹽 :實施減稅的優惠政策
2008年
礦原礦:提高硅藻土和玉石、磷礦石、膨潤土、沸石和珍珠岩的單位稅額
2009年
煤炭:新疆調高稅額
此次改革更加有利於稅收征管。將資源稅改 為從量計征,既降低了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又 減少了企業的計算困難,有效降低了稅收征管 成本和納稅遵從成本。但是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 展 ,1994年資源稅制度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
一 是從量定額征稅不能反映資源產品的價格變 化 。自1994年以來 ,我國資源產品價格持續上 漲 ,但資源稅稅額標准並未相應提高,政府不但 未能分享資源市場繁榮帶來的收益 ,反而由於 其他稅種的快速增收弱化了資源稅的地位。
二 是稅率過低使得資源產品價格偏低 ,導致企業 在使用生產要素時產生了替代效應和收入效 應 :一方面,相對於其他生產要素,資源產品價 格低激勵 了企業用資源投入替代其他要素投 入;另一方面,低價格提高了企業的實際購買 力,增加了對資源產品的購買。這導致了嚴重的 資源浪費,使得企業的發展過分依賴於資源開 發和投入 ,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技術創新。鑒於 這些問題 ,理論界和實務界要求改革現行資源 稅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四)改革階段(2010年至今) 早在2007年,資源稅改革的方案就已經提 交國務院審議。但由於當時通貨膨脹壓力較大、 宏觀經濟過熱,改革被暫時擱置。直到2010年6 月 1日,新疆率先進行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 計征試點 ,標志著資源稅改革取得重要突破。⑤ 同年 12月 1 El,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 革試點由新疆擴大至內蒙古、甘肅、四川、青海、 寧夏等西部 12個省區。2011年 l0月 10 Et,國務 院正式發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 暫行條例)的決定》,要求從 11月 1 El起將原油、 天然氣從價計征改革推向全國。與此同時,資源 價格機制改革也正式啟動。2012年,在兩廣地區 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 ;2013年,在 部分地區實施了部分金屬和非金屬礦資源稅從 價計征改革試點。2014年,作為改革重頭戲的煤 炭資源稅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自12月1 El起 , 煤炭資源稅全面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2%一 10%,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與此同時,國家 還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費制度進行了調整,主 要是將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將資源稅 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改革內容 :
1、新疆率先試點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稅率為5%,並對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稠油和高凝油實施 2010 綜合減征率政策
2、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圍,西部 12省區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
1、煤炭:提高了部分煤炭產品的稅率 20l1 2、石油天然氣: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從價計征改革,對中外合作企業的礦區使用費改為徵收資源稅 1、鐵礦石:自2012年2月1日起,鐵礦石資源稅調整為減按規定稅率的80%徵收 2012 2、天然氣:在兩廣地區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 2013 自2013年1月1 Et起,在部分地區實施部分金屬和非金屬礦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試點 1、自2014年1月1日起,資源稅部分稅目稅額調高:(1)岩金礦石:一等至七等礦山每噸稅額分別調整為10元、8元、 7元、6元、5元、4元、3元;(2)磷鐵礦:稅額調整為每噸4元 2、自2014年 12月 1日起 ,煤炭資源稅改革:(1)改革煤炭資源稅計征方式,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2)實行2%一 10%的浮動比例稅率,由各省市自行確定適用稅率;(3)取消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及部分各地方政府收費基金項目 2014 3、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氣資源稅調整:(1)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2)資源稅適用稅 率由5%提高至6%;(3)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對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對低豐度油 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4)對中外合作油氣田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徵收管理 作出調整 6 宏鞏鋥濟研 2015年第9期 年間我國資源稅制度的調整情況。 這一階段的資源稅制度在改革試點中發 展 ,並逐步走向完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比較明 確的,即改從量定額的徵收方式為從價定率,擴 大征稅范圍,並適當提高稅率。但是 ,這一階段 的資源稅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改革涉及 深刻的利益調整 ,遭遇來 自各方的阻力 ,存在 「政府俘獲」現象。例如,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 價計征改革的同時,「兩桶油」成功地說服政府 調高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使得資源稅增加 的同時,石油特別收益金以更大的幅度降低。二 是新一輪的資源稅改革選擇在我國經濟進入中 低速增長的「新常態」時期實施,政府需要考量 經濟 、政治和社會各方面的因素,改革面臨諸多 壓力 困境
二、資源稅制度改革面臨的現實
1994年分稅制改革搭建了我國現代資源稅 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後經歷了原油、天然氣和煤 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等重大調整,但很多問 題也逐漸暴露出來 ,讓當前資源稅改革面臨四 大現實困境。
(一)限制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 第一,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有悖於市場經 濟公平公正的原則。目前 ,僅對原油、天然氣、煤 炭、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 金屬礦原礦 、鹽等列舉資源產品徵收資源稅,而 將水、珍稀動植物、土地、森林、草場等自然資源 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
這種制度安排存在兩種 效應 :一是替代效應 ,即選擇性的征稅政策人為 地造成資源產品稅負不公 ,在客觀上鼓勵了用 不征稅資源替代征稅資源,扭曲了企業的經濟 決策;二是收入效應,即這種制度設計不僅讓國 家放棄了部分資源產品的稅收權利 ,還鼓勵 了 對不征稅產品的過度使用 ,造成比較嚴重的資 源浪費問題。 第二 ,資源稅多數稅 目實行從量計征,難以 反映市場機制運行的結果。除原油、天然氣和煤 炭資源稅陸續實現從價計征改革外 ,其餘稅 目 仍然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資源稅。實際上,各類資 源產品的市場價格整體波動幅度一般較大,征 收從量稅難以發揮資源稅「經濟 自動穩定器」的 功能。在經濟繁榮高漲、資源投入增加、資源價 格攀升的時期 ,國家既不能因經濟增長、資源產 品價格上漲獲得額外的稅收收益,也不能對過 度膨脹的資源需求起到一定的抑製作用 ,以達 到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目的。而在經濟疲軟下 行、資源投人減少、資源價格低迷的時期 ,資源 稅又無法對要素成本進行有效調節 ,從而促進 經濟恢復。 第三,資源稅稅率整體偏低,人為扭曲了資 源價格形成的市場機制。長期以來,國家採取人 為壓低資源產品和農產品價格的方式推進工業 化進程,對資源產品的價格進行諸多管制,使得 資源價格長期低於其社會成本,同時對資源產 品徵收很低的資源稅 ,讓生態環境承擔部分發 展成本。這種制度安排在客觀上加速了經濟發 展,但也存在諸多後遺症。一是 自然資源被過度 開采使用,對生態環境造成很大的壓力,經濟的 發展付出了沉重的資源環境代價。二是經濟增 長對要素投入增加形成路徑依賴 ,在一定程度 上阻礙了技術創新,不利於經濟轉型和結構升 級。但最深層次的影響則是阻礙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體制的完善,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 決定性作用形成制度羈絆。如果資源產品的價 格形成機制、稅收制度體系都不是市場化導向 的,微觀市場主體的資源要素投入決策就不能 反映市場機制運作的結果,整個經濟也就缺乏 市場化的微觀基礎。
(二)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稅種定位不能體 現國家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利的差別 不論是 1984年正式建立資源稅制度 ,抑或 7 宏觀謹濟研 2015年第9期 是 1994年分稅制改革 ,再到後來的原油、天然氣 和煤炭資源稅改革,都將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作 為資源稅的一個重要 目標。現代公共財政理論 認為,稅收是國家基於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 分配的一種制度安排 ,體現的是作為國家代理 人的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一種管理與被管理關 系,收費(租金)則是國家基於經濟權利取得的 收入。實際上,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采 礦權使用費以及各級地方政府設置的資源收費 項 目等都屬於資源收費(租金),是基於國家經 濟權利、讓渡資源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在調節 資源級差收入方面具有很大的彈性和很強的作 用。 資源級差收入是資源租的一種 ,資源租又 有絕對資源租與級差資源租兩種形式 ,前者因 國家對資源的壟斷而產生,後者由資源稟賦各 異而形成 ,兩者都源於國家對資源的所有權,是 作為資源所有者的國家與作為資源開采使用者 之間平等交易的結果 ,體現的是國家的經濟權 利。因此,用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在理論 上存在缺陷,混淆了國家政治權力所有者和 自 然資源所有者的兩種不同身份。
(三)資源稅在分稅制財稅體制中的定位存 在偏差 根據分稅制改革的制度安排,除海洋石油 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外,資源稅被劃人地方稅, 其收入由地方政府享有。
在完善地方稅體系的 宏觀背景下 ,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一種流行甚 廣的觀點,認為在推進「營改增」的同時,可以全 面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並擴大征稅范圍、 適當提高稅率 ,將資源稅培育為地方主體稅種。 在資源私有化或者資源豐富的國家 ,這種制度 安排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國,如果「營改增」以後 不對增值稅分成比例進行調整,資源稅作為地 方主體稅種缺乏可行性。第一,資源稅作為地方 稅種與資源全民所有制在理論上有沖突。我國 《憲法》明確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 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為國家所有,作為國家 代表的中央政府理應享有 自然資源稅收的收益 權。第二 ,我國自然資源分布極不均衡 ,資源稅 作為地方稅種會造成省際橫向稅收分配失衡。 以煤炭為例 ,其探明儲量的80%集中分布在北 方 ,其中,華北地區則集中了64%的儲量;而石 油探明儲量的98%左右分布於北方地區。將資 源稅作為地方收入,使得資源豐富的省市獲得 了一筆可以自由支配的稅收收入,而作為資源 主要消費地的其他省市在承擔資源稅稅負的同 時卻無法分享資源稅收人。以2013年為例,甘肅 省資源稅收入 l9.5億元 ,佔地方稅收的比重為 4.9%,佔九個地方稅種∞收入的比重為21.7%;而 重慶市資源稅收人僅為8.4億元 ,佔地方稅收的 比重為0.82%,佔九個地方稅種收入的比重為 1%左右。第三,將資源稅作為地方主體稅種,會 造成資源節約利用的「負激勵」。地方政府為了 追求短期稅收收益,可能縱容破壞性開采自然 資源的行為,給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壓力,影響經 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不利於形成資源節約型、環 境友好型產業結構。第四,我國資源稅征稅范圍 整體偏窄,收入規模太小,不足以支撐地方財政 收入 。以 2014年為例 ,全 國資源稅收入共計 1083.66億元 ,佔全 國地稅 收入 的 比重僅 為 2.1l%。除山西、陝西、內蒙古、新疆等少數資源 大省外 ,資源稅整體規模難對地方政府稅收收 入造成明顯影響,即便全面實施從價計征改革 , 將整體稅負提高1倍,資源稅也難以成長為地方 主體稅種。表 4為201l一2014年全國部分省市 資源稅收人情況。
(四)改革過程中存在「政府俘獲」現象 我 國的資源稅改革從一開始就未能擺脫 「政府俘獲」的魔咒,部分決策包含了對各利益 集團的妥協,未能真正體現資源稅改革的初衷 , 影響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政策目標的實 現。
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以不提高國 宏觀鋥濟研 2015年第9期 表4 2011—2014年全國部分省市資源稅收入情況 2011 20l2 2013 2014 資源稅收入 佔地稅比重 資源稅收入 佔地稅比重 資源稅收人 佔地稅比重 資源稅收入 佔地稅比重 (億元) (%) (億元) (%) (億元) (%) (億元) (%) 全國 598.96 1.8O 904.3 2.14 1005.72 2.13 1083.66 2.11 北京 O.3 0.01 0.80 0.03 0.82 0.O3 0.78 0.02 天津 2.64 3.13 31.55 3.39 29.44 2.76 28-35 2-3O 重慶 8.01 O.98 8.69 0.96 8.39 0.82 9.7 0.84 廣東 12.21 0.3l 31_35 0.97 33.15 0.65 33.9 0.59 湖北 10.13 1.25 12.43 1.O6 16.23 l。15 18.83 1.14 遼寧 68.83 4.64 86.67 5.45 89.62 3.85 73.92 3.55 內蒙古 56.81 6.86 68.1O 6.71 70.64 6.45 72.7O 6.38 山西 38.76 5.18 43.78 4.57 51.65 4.85 58.9O 5.99 l 陝西 49.44 6.47 61.59 6.22 78.77 7.32 84.90 7.72 l 新疆 65.01 12.28 69.35 10.58 71.74 9.29 78.17 9.75 註:①資源稅收入包含海洋石油資源稅數據;②2014年資源稅數據來源於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初稅收快報,可能與最終 核算數據存在少許差別。 資料來源:2012--2014年《中國稅務年鑒》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初稅收快報 有壟斷資源企業整體稅費負擔為前提。一方面, 在油氣資源稅從量改從價計征的同時 ,國家提 高了石油特別收益金的起征點。2006年3月 25 日,國務院決定對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 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徵收石 油特別收益金 ,但為配合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 價計征改革,財政部決定 自2011年 11月 1日起 將石油特別收益金的起征點由40美元每桶調高 至55美元每桶 ,基本抵消了資源稅稅負上升的 影響。另一面,在提高資源稅稅負的同時又保留 了諸多稅費減免優惠。國家對油氣田企業實行 一 系列稅收優惠政策 ,顯著降低了企業的實際 資源稅負水平。油氣田企業資源稅按5%的稅率 徵收@,但隨著綜合減征率逐年提高,其實際資 源稅負率遠低於5%。@綜合考慮石油特別收益 金起征點提高和各種優惠政策的影響,油氣田 企業的實際稅費總負擔還略有下降。 第二 ,煤炭資源稅改革@考慮了過多的政治 因素。此次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是多方博弈、相 互妥協的結果,「政府俘獲」的成分較重。一方 面,2%一8%的幅度比例稅率體現了地方政府對 中央政府的「俘獲」,過大的稅率幅度是中央向 地方妥協的結果。全國煤炭資源分布極不均衡 , 各省市從煤炭資源中獲取的財政收入規模和比 例差別很大。對山西、陝西、新疆、內蒙古等產煤 大省而言,煤炭稅費收入是政府財政收人的重 要來源@,而對北京、上海、廣東等東部發達省市 而言,很少有來 自煤炭行業的稅費收入。為了減 少煤炭資源稅改革在地方政府層面的阻力,中 央政府通過制定2%一10%的幅度比例稅率默認 了部分省市的資源依賴型財政利益,原有的煤 炭收費項目的收益可以通過「換名」和提高稅率 的方式得以保留。另一方面,此輪煤炭資源稅改 革方案體現了煤炭行業對政府的「俘獲」,削弱 了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意義。資源稅改革的一個 重要 目標就是推動技術創新,促進資源節約和 環境保護。但煤炭資源稅改革以不增加煤炭行 業宏觀稅費負擔為前提 ,資源稅實際上淪為政 府獲取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和工具,無法通過 市場機制對企業形成有效的創新激勵,更難以在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加快經濟轉型和 結構升級方面有大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