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生產成本 » 合同成本包含哪些內容有哪些
擴展閱讀
原石鑽石去哪裡賣 2025-06-24 00:51:00

合同成本包含哪些內容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6-22 23:22:34

1. 合同由哪幾部分構成,分別包含哪些內容

合同分別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當事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法等;
2、標的:合同為何而立,標的就是關鍵;
3、價款:為實現標的交易而需要支付的價款,包括付款方式、條件、定金等;
3、履行因素:包括期限、地點、方式等;
5、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免責等等內容都包括在此;
6、解決爭議的方式:明確仲裁還是訴訟。如果選擇仲裁的,條款應符合仲裁法的規定;
7、合同生效條款:生效或者失效的條件以及無效的免責等;
8、附件:記載本合同的附件種類、數量、效力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 合同取得成本是什麼

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業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的科目。簡單地說就是取得了合同後的所花的錢,例如取得某一個合同後,公司因為取得這一個合同給予的獎勵,傭金等。

合同履約成本的核算

①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②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③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管理費用

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③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

④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合同取得成本的核算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

①確認為資產的增量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②計入當期損益的增量成本

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2)其他支出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頻道。

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合同取得成本是什麼? ]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3. 合同成本與合同費用的區別 關系

合同費用是合同成本的一部分。
合同成本(Contract Cost)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這里所說的「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間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不宜直接歸屬於合同成本核算對象而應分配計入有關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
合同費用是指為了服務於主營業務而發生的開支,財務中指的是三項費用(即財務費用、經營費用、管理費用)。

4. 施工企業的生產費用稱為「合同成本」,應在哪個總賬賬戶下明細核算,其內容包括哪幾個項目

應在"工程施工"總賬科目核算。"工程施工"二級科目"合同成本"核算的內容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的核算。

5. 合同履約成本包括什麼內容

法律分析:合同履約成本具體包括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如,與組織和管理生產、施工、服務等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臨時設施攤銷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6. 建造合同的成本包括哪些

建造合同收入屬於建築、建設工程合同。合同本身除了合法有效外,必須經過當事人履行後,才可能產生收入。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工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建造合同收入具體內容包括: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1、初始收入: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形成的收入這部分在確認時,一定要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兩個核心條件:①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②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3、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必須得到發包方的認可才能確認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即初始收入)。
二、建造合同成本具體內容包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1、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直接費用包括四項費用:耗用的人工費用、耗用的材料費用、耗用的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用(指可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的費用)。
2、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生產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和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

7. 原保險合同成本主要包括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並承擔源於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損余物資等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承擔保險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三)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二章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第四條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於原保險合同,應當在單項合同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保險風險。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風險。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五條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第六條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交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
第三章原保險合同收入
第七條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原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條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確定保費收入金額:
(一)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
(二)對於壽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第九條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退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原保險合同准備金
第十條原保險合同准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一條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並確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負債。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的差額,調整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並確認未決賠款准備金負債。未決賠款准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並確認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負債。
第十四條保險人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准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准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准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准備金金額小於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准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相關准備金。
第十五條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原保險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原保險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險合同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原保險合同成本主要包括發生的手續費或傭金支出、賠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等。賠付成本包括保險人支付的賠款、給付,以及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費用。
第十七條保險人在取得原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確定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付款項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理賠費用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十九條保險人按照充足性測試補提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余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處置損余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余物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一)與該代位追償款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該代位追償款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六章列報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二)未決賠款准備金;
(三)壽險責任准備金;
(四)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保費收入;
(二)退保費;
(三)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四)已賺保費;
(五)手續費支出;
(六)賠付成本;
(七)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
(八)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
(九)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償款的有關情況。
(二)損余物資的有關情況。
(三)各項准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四)提取各項准備金及進行准備金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想了解更多的保險知識,可以進入 >> 「多保魚講保險」進行免費咨詢!

8. 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企業為取得合同而增加的成本。預計能夠收回的,作為資產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行成本是指企業為履行當前合同或預期合同而發生的應確認為資產的成本,包括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等。

如果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賬面價值高於企業因轉移與資產相關的貨物而 預計取得的剩餘對價與轉移相 關貨物預計發生的成本之間的差額,超 出部分計提減值准備。企業在確定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減值損失時,應當先確定其他資產的減 值損失,然後確認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 得成本的減值 損失。合同取得成本,企 業為取得合同 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計能夠收回的,作為資產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增量成本是指企業在未取得合同的情況下不會發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