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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違不罰為什麼會降低遵從成本

發布時間: 2022-06-20 16:37:02

㈠ 行政處罰法2021修改內容有哪些不同這些不同體現在什麼方面

<p><strong>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於2021年7月15日施行,本次修改的內容也不少,主要是三十五個方面:</strong></p><p>(一)增加行政處罰的定義。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p><p>(二)擴大行政處罰的種類。第九條增加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p><p>(三)擴大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許可權。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三款增加設定行政處罰的創制性立法權。</p><p>(四)規定「綜合行政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p><p>(五)規范委託行政處罰。第二十條第二款:「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許可權、期限等內容。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組織應當將委託書向社會公布。」</p><p>(六)規定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但需注意第二十四條限制性要求。</p><p>(七)規定責令退賠和非法所得為「利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p><p>(八)規定過錯推定原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成傑律師提示:這點非常重要,對於當事人的行為,行政機關是推定當事人有主觀過錯的。當事人需要提供反駁證據足以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才不予行政處罰。</p><p>(九)規定了行政協助。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p><p>(十)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p><p>(十一)完善了「兩法銜接」。「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p><p>(十二)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完善了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增加了初次違法可以不予處罰。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p><p>(十三)完善追責時效。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重點領域的違法行為的追責期限由兩年延長至五年。</p><p>(十四)增加「從舊兼從輕」。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p><p>(十五)完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制度。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及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p><p>(十六)明確行政處罰證據種類和適用規則。規定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p><p>(十七)進一步明確適用范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p><p>(十八)明確公示要求。增加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p><p>(十九)體現全程記錄。增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p><p>(二十)細化法制審核程序。列明適用情形,明確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p><p>(二十一)規范非現場執法。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准、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准確。同時,要保障陳述權、申辯權。成傑律師提示,這一點非常重要。</p><p>(二十二)完善迴避制度。細化迴避情形,明確對迴避申請應當依法審查,但不停止調查或者實施行政處罰。</p><p>(二十三)突發事件的從快從速處罰。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但不完全等於簡化程序。</p><p>(二十四)增加簡易程序罰款數額。將適用簡易程序的罰款數額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別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p><p>(二十五)增加立案程序和辦理時限。除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認為符合立案標準的,應當立案;案件辦理時限原則上是九十日。</p><p>(二十六)完善聽證程序。擴大聽證適用范圍,增加了「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等,適當延長申請期限,明確行政機關應當結合聽證筆錄作出決定。</p><p>(二十七)增加電子送達。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p><p>(二十八)當場收繳的罰款數額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p><p>(二十九)完善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p><p>(三十)明確行政機關批准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p><p>(三十一)增加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暫緩執行。</p><p>(三十二)規范加處罰款的數額。明確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p><p>(三十三)增加電子支付。當事人還可以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p><p>(三十四)增加規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p><p>(三十五)加強執法監督。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p>

㈡ 中國的犯罪成本為什麼這么低

中國只有違反刑事法律才叫犯罪,違反其他法律叫違法。中國不是犯罪成本低,而是違法成本低。主要在於中國經濟發展速度遠超法律修訂速度,以及為了保護經濟發展有意識的壓低違法處罰力度。

㈢ 首違不罰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一是嚴格區分「首違不罰」范疇。推廣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清單制度,其目的體現在兩個方面:為了推動稅務執法部門和企業共同從快從簡解決問題,降低執法成本,提升執法效率,促進稅法遵從;為了更好地服務納稅人,讓執法方式更適應市場變化、更好地優化營商環境。但是,這不意味著只要是「首違」,就一定不處罰。如果不加區分地對企業違反稅法行為免予處罰,會導致一些主動違法、惡意違法行為逍遙法外,是對營商環境的破壞,也是對自覺守法企業的不公。因此,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一定要做好是否屬於「首違不罰」范疇的區分工作。

二是「首違不罰」需嚴格執行裁量基準制度。「首違不罰」涉稅事項清單在具體執行中如何界定,如何區別對待,如何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需要做好更多具體細致的工作,把區分的標準定得更細、要求說得更明,避免基層在執法過程中自由裁量權過大。要強化「首違不罰」清單和裁量基準的配套實施,壓縮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空間,防止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而使「首違不罰」產生負面效應,避免自作主張、擅用「首違不罰」釀成執法風險。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並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㈣ 為什麼要降低稅務成本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目的就是獲取利潤的最大值。利潤的高低是受收入與成本決定的制約,而成本主要是由生產成本與稅務成本構成。生產成本降低的對面就可能是管理成本與技術成本的提高,且在一定時期達到一定程度後較難找到降低空間,繼而投資者與經營者就把主要的目光轉向降低稅務成本,將其作為重要的渠道來開辟。

一、降低稅務成本的中性形式

降低稅務成本的中性形式是指納稅義務人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或缺陷,規避或減輕其稅收負擔的非違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行為。從本質上看,它既不合法,亦不違法,而是處於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狀態,即「非違法」,通常稱其為「避稅」。

避稅行為產生的直接後果是減輕了納稅義務人的稅收負擔,使其獲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國家稅收收入減少,將導致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納稅人有權依據法律「非不允許」進行選擇和決策。國家針對避稅活些動暴露出的稅法的不完備、不合理,採取修正、調整舉措,也是國家擁有的基本權力,這正是國家對付避稅的惟一正確的辦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矯正法律上的缺陷,只會帶來不良的後果。因此,國家不能藉助行政命令、政策、紀律、道德、輿論來反對、削弱、責怪避稅。

(一)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

避稅產生的主觀原因是利益的驅動,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本身的漏洞。如納稅義務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課稅對象金額上的可調整性、稅率上的差別性、起征點與各種減免稅的存在誘發避稅。

2.法律觀念的加強,促使人們尋求合法途徑實現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在「人治」大於「法治」的稅收環境中,納稅人會傾向於用金錢賄賂政府官員、用美色引誘政府官員、用人情軟化稅務官員、靠背景和托關系向稅務人員施壓等不正當途徑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3.納稅義務人避稅行為的國際化,促使國際避稅越來越普遍。產生國際避稅的原因是沉重稅收負擔、激烈的市場競爭、各國稅收管轄權的選擇和運用不同、各國間課稅的程度和方式不同、各國稅制要素的規定不同、各國避免國際重復征稅方法不同、各國稅法實施有效的程度不同、其他非稅收方面法律上的不同。

(二)避稅的特徵

避稅與偷稅相比具有以下幾大特徵:

1.非違法性。避稅是以「非違法」手段來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它沒有違法,從而不能採用像對待逃稅行為那樣的法律制裁。對避稅,只能採取堵塞稅法漏洞,加強稅收征管等反避稅措施。事實上,究竟何為「非法」,何為「非違法」,何為「合法」,完全取決於一國的國內法律,沒有超越國界的法律的統一標准。在一國為非法的事,也許到另一國卻成了合法的事。因此,離開了各國的具體法律,很難從一個超脫的國際觀點來判斷哪一項交易、哪一項業務、哪一種情況是非法的。

2.高收益性。避稅是一種非違法行為,它一定能給納稅人帶來極大的經濟效益,並且與違法行為的偷稅的風險性極不相同,避稅基本上可以說極低風險或無風險。

3.策劃性。由於避稅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況且現行的稅法制度和征管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因此要做好非違法的避稅,一定要有策劃意識。首先,要了解稅法,尊重稅法;其次,要了解稅法的漏洞或缺陷及征管中的漏洞;再次,要對自己的企業經營進行妥善安排,使之符合避稅的要求;最後,要精通財務會計知識和其他法律知識,才不致於將避稅變成了逃稅。

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一些經營者鋌而走險採取了降低稅務成本的偷稅等非法形式。偷稅,即逃稅或稱稅收欺詐,國際財政文獻局《國際稅收辭匯》上的解釋為「偷稅一詞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稅收負擔,即納稅人繳納的稅少於他按規定應納的稅收。偷稅可能採取匿報應稅所得或應稅交易項目,不提供納稅申報,偽造交易事項,或者採取欺詐手段假報正確的數額」。《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稅」的基本特徵有兩個;一是非法性,即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這與避稅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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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什麼是首違不罰原則

法律分析:稅收違法行為的「首違不罰」,指對稅收法律、法規中規定實施處罰的部分違法、違規行為,如納稅人屬於首次違法且情節輕微,由稅務機關責令其在期限內改正,不予處罰。「首違不罰」貫徹了行政處罰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要求,從部分地區的試點效果看,用好「首違不罰」,可以促進納稅人自覺守法,提高稅法遵從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㈥ 咸陽有沒有首違免罰

有。
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發布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咸陽市秦都區稅務局多舉措確保制度落到實處。有效提升了執法效率,維護了納稅人權益,規范了稅收執法行為,增進了征納雙方相互理解和支持,進一步降低了遵從成本,起到了無罰勝有罰的作用。

㈦ 為什麼中國法律體系不健全,違法犯罪的成本過低

他們太相信教育的作用。「下不為例」往往是他們對違法違紀者用得最多口頭語。例如那些貪污金額按噸計量應該是刷新地球記錄。而那些人的管理者那怕N-1次認真處罰。就不可能有N次違法。

㈧ 12123首違免罰在哪裡

12123沒有這個功能,「交管12123」是公安部官方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以下簡稱互聯網平台)的唯一手機客戶端應用軟體,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負責研發並提供技術支持。本軟體服務對象為全國機動車車主、駕駛人等廣大用戶。


為廣大車主和駕駛人提供:互聯網服務平台個人用戶注冊,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處理等業務預約、受理和辦理,交通安全信息查詢、業務告知提醒、業務導辦,道路通行服務等全方位交通安全服務。

㈨ 試用期可以不交保險嗎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或是去當動監察部門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其次,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994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

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

(9)首違不罰為什麼會降低遵從成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