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生產成本 » 成本當中有哪些進項稅轉出
擴展閱讀
租賃職工宿舍放什麼費用 2025-06-24 23:16:32
中港石油怎麼買不了 2025-06-24 23:08:21

成本當中有哪些進項稅轉出

發布時間: 2022-06-19 05:33:16

① 什麼情況下需要做進項稅轉出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但是企業已經抵扣的,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具體情形包括: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稅,具體包括: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1)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2)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② 進項稅額轉出--一般在什麼情況下使用呢

進項稅額轉出--一般在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時使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並未確定將用於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

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

(2)成本當中有哪些進項稅轉出擴展閱讀

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

(1)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據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賬面成本乘以外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計算轉出。

(2)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按支付價款乘抵扣率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據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計算轉出。

(3)若原外購貨物是根據多種憑證抵扣的進項稅額,為了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可以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綜合抵扣率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其中綜合抵扣率=本期外購貨物全部進項稅額÷本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100%

(4)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或產成品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當中外購貨物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全部成本)×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綜合抵扣率。

③ 進項稅轉出,成本增加怎麼處理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在數額上是一進一出,進出相等。
進項稅額轉出做到成本或費用中,是因為增值稅不符合進項抵扣的有關規定或者出口退稅的不可退稅部分轉到成本中。

④ 進項稅轉出有哪些情況

進項稅額轉出是有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准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也就是說購進貨物在沒有弄清是否能抵扣進項稅額之前,先做了進項抵扣處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從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中轉出來,減少進項稅額抵扣。

⑤ 請問進項稅轉出具體是什麼意思啊,能舉例說明嗎

進項轉出,指的是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不再予以抵扣。

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不予以抵扣。

(5)成本當中有哪些進項稅轉出擴展閱讀

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1、一種情況

購入的貨物用於企業內部。比如企業將購進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用於免稅項目、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貨物沒有增值,且用於企業內部,應按歷史成本計價,也不需要考慮其價格變動,因此,當貨物改變用途,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時,只需要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二種情況

購入的貨物用於企業外部。由於貨物已經離開企業,其價值已經實現,盡管沒有作為銷售處理,但應視同銷售,按其價格確認增值額,並確認銷項稅額。

3、三種情況

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企業內部。比如企業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盡管貨物沒有離開企業,但其價值有增值,應視同銷售,按其價格確認增值額,並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4、四種情況

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企業外部。比如企業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等情況下,貨物有增值,且已經離開企業,價值已經實現,因此應視同銷售,按其價格確認增值額並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⑥ 進項稅額轉出有哪些

我國增值稅實行進項稅額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納稅人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轉出。目前進項稅額的轉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及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2)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集體福利與個人消費等。這兩種情況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之所以要轉出,是因為原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不能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失去了抵扣的來源。其他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情況有,商業企業收到供貨企業的平銷返利,出口企業按「免、抵、退」辦法計算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的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等。

一、關於非正常損失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稅法對「非正常損失」採用的是「正列舉」的方法,稅法沒有列舉的就不屬「非正常損失」。但一些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損失」,以及如何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斷的。

(一)毀損存貨尚有部分處理價值如何轉出進項稅額

一般來說,已毀損的存貨,除了貨物滅失外,即使是作為廢品,也是具有一定處理價值的,那麼此時存貨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應該如何轉出呢?

例1.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一批價值10萬元的電線,進項稅額1.7萬元。因倉庫發生火災,電線全部被燒毀,企業將殘余金屬作為廢品處理,得款5850元。單位財務部門認為,處理殘余金屬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清理收入相應部分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轉出。被燒毀電線有關增值稅事項的計算過程:處理廢金屬的不含稅收入為5850÷(1+17%)=5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7%=85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7000-16150=850元,等於處理廢金屬的銷項稅額,即處理廢金屬應納增值稅為0.

這種觀點看似有道理,但在稅法上是沒有依據的,且購進存貨的成本與處理廢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兩者之差作為毀損存貨的實際成本也是不合適的。被燒毀的電線,已失去了其應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進入下一流轉環節,明顯屬於《增值稅條例》中因自然災害產生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應全部轉出,同時處理殘余金屬應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5850÷(1+17%)×17%=850元。

(二)獲得保險賠償的毀損存貨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例2.承例1,假設企業該批電線已投財產保險,並獲得保險補償58500元,此時對於增值稅的處理有兩種觀點:(1)保險公司的補償視同銷售實現,按補償額計提銷項稅額:58500÷(1+17%)×17%=8500元,同時存貨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2)電線被燒毀,發生非正常損失已成事實,所以其進項稅額17000元應全部轉出,保險賠償也不應計提銷項稅額。

在保險公司非全額賠償的情況下,第一種觀點的計算顯然對企業更有利。但在存貨遭受自然災害已毀損的情況下,作進項稅額轉出不但是稅法的要求,同時存貨既然毀損也就不可能存在銷售的實現,因此企業獲得的該保險補償並不涉及流轉稅,不應計提銷項稅額,只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筆者認為第二種處理是正確的。

(三)被沒收或被強制低價收購的貨物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我國對有些特殊商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同時對一些商品的異地流通也有限制。沒有取得許可證而經營相關商品,或者對禁止異地流通的貨物運往異地,可能會被沒收或被有關政府部門以低價強制收購。這種被沒收或被低價收購的貨物,是否應作為「非正常損失」轉出進項稅額呢?

例3.某企業經營的A商品屬禁止異地流通貨物。該企業將一批價值10萬元的A商品運往某地銷售時,被當地工商部門查處,並被以5萬元的低價強制收購。企業在稅務處理時,對被低價收購的A商品按「非正常損失」處理,轉出進項稅額1.7萬元,同時,認為商品銷售沒有實現,因而沒有計提銷項稅額。

筆者以為,該企業這樣處理是欠妥的。商品被沒收,並不屬於稅法所列舉的「非正常損失」范疇;同時,商品被沒收,也並不意味著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轉環節,在有關部門以拍賣等形式處理後,該商品還會繼續進行正常的流轉,因此對於被沒收的貨物,企業應按銷售處理,計提銷項稅額。但是按照工商部門5萬元的收購價計提銷項稅額,稅務部門會不會以「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而要求按核定銷售額調整其銷項稅額呢?筆者認為,一方面該價格確屬「明顯偏低」,另一方面商品被強制收購雖非企業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卻是其違規經營直接造成的,因此這種「價格明顯偏低」應屬「無正當理由」,應按核定銷售額調整其銷項稅額。

(四)納稅人低價銷售商品,應否按「非正常損失」轉出進項稅額

由於產品的更新換代、結構調整,以及市場變化,納稅人往往會以低價,甚至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對於這種情況,國稅函〖2002〗1103號文作了明確規定,即「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實務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即發生毀損的存貨,除被盜竊等原因而發生滅失外,只要貨物還存在,或者還有殘余物,就像例1所舉的例子,總會有一點處理價值的,納稅人很可能會濫用1103號文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並按照所銷售的低價格計提銷項稅額。這時由於貨物已經處理,稅務機關要調查確認低價處理的原因就很困難。因此如果納稅人確實由於1103號文所說的理由而低價銷售商品,應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糾紛。

二、存貨盤虧何時轉出進項稅額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存貨應定期盤點,盤虧的存貨在查明原因前,應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那麼盤虧存貨的進項稅額,是否應同時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呢?《制度》沒有明確說明,而財會字〖1993〗83號文《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規定,「企業購進的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應相應轉入有關科目,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但在存貨盤虧尚未查明原因前,並不能確定盤虧的存貨是否屬「非正常損失」,而如果是正常損耗,其進項稅額並不需轉出,如果在盤虧時即將進項稅額全部轉出,就有可能使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筆者認為,存貨在盤虧時應只將存貨的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至於存貨的進項稅額,待查明原因後,再確定是否轉出。當然實務中也有這樣的情況,企業盤虧資產,為了不減少賬面資產,同時也為了延遲進項稅額的轉出,將盤虧的存貨長期掛賬而不作處理,這是不符合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盤盈盤虧的資產應於期末結賬前查明原因處理完畢;稅法上,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也規定,企業各項財產應在損失發生當年度申報扣除。所以企業若將盤虧資產長期掛賬而不作處理,不但違反會計制度規定,也不符合稅前扣除的要求,最終會使自己蒙受稅收利益上的損失。

三、改變用途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轉出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如果改變用途,即用於免稅、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已抵扣進項稅額應轉出。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此種情況下進項稅額轉出有如下幾種方法:(1)納稅人能夠准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則可將所耗用貨物按購進時己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2)無法准確確定應轉出進項稅額的,則按所耗存貨的實際成本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第二種方法,一方面計算轉出進項稅額的基數要大於第一種,因為存貨的實際成本,不但包括購買價,還包括入庫前的運雜費、整理挑選等費用;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貨存在不同稅率時,如既有適用17%和13%的貨物,也有適用10%的廢舊物資,適用7%的運費等,則要從高按17%的稅率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所以第二種方法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一般要大於第一種方法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會計核算的准確與否對企業納稅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見一斑。(3)對於納稅人兼營免稅、非應稅項目而不能准確確定應轉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按如下公式計算轉出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非應稅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財稅〖2005〗165號文《關於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將此公式修改為:(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可准確劃分用於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稅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稅合計)+當月可准確劃分用於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進項稅額。這樣的計算應該說比原公式更加合理,計算結果更加准確,但並不能說按後者計算的轉出進項稅額就一定比按原公式計算的少。

例4.某納稅人生產免稅產品C和應稅產品D,當月發生進項稅額500萬元,其中可准確確定用於C產品的進項稅額100萬元,用於D產品的進項稅額250萬元。當月C產品銷售額1500萬元,D產品銷售額2500萬元。

按原公式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500×1500/(1500+2500)=187.5萬元;

按修改後公式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500-100-250)×1500/(1500+2500)+100=156.25萬元。後者的計算結果小於前者。

假設可准確確定用於C產品的進項稅150萬元,則按原公式計算轉出的進項稅仍為187.5萬元;按修改後公式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500-150-250)×1500/(1500+2500)+150=187.5萬元。兩者計算結果是一致的。

假設可准確確定用於C產品的進項稅160萬元,則按原公式計算轉出的進項稅仍為187.5萬元;按修改後公式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500-160-250)×1500/(1500+2500)+160=193.75萬元。後者的計算結果大於前者。

這里還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是:

1.國稅函[1995]288號《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曾規定,在按《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計算轉出進項稅額時,如果因月度之間購銷不均衡而出現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不實時,稅務機關可採取年度清算的辦法對月度計算的數據進行調整。應該說,按照165號文計算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在月度之間購銷不均衡時也會出現計算不實的情況,對此盡管165號文未明確是否應按288號文的規定進行調整,筆者認為也仍應按年度清算的辦法對月度計算的數據進行調整。

2.在能夠准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情況下,在轉出按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時,如運費、廢舊物資、農產品的進項稅,由於賬面所提供的支付額是扣除了進項稅額後的支付額,因此在轉出進項稅額時,應將該支付額還原為含稅的支付額再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

3.並非納稅人兼營的所有免稅項目都要轉出進項稅額。一個例外情況是電力部門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財稅[1998]47號文規定對電力部門收取的該費用免徵增值稅,同時國稅函[2002]421號文明確對該費用應分擔的進項稅額應作轉出處理。對421號文的這條規定,實務中歷來很有爭議,因為電力部門收取的該費用主要是為了補償低壓線路損耗、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很少涉及到增值稅。國稅函[2005]778號文終於明確,對該免稅項目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四、正確區分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分別作了列舉說明,實務中這兩種行為很容易產生混淆,甚至有些教材也會產生這方面的錯誤。某稅法教材在講解進項稅額轉出時舉了這樣一個例子:

例5:某公司購進一批衣料,委託服裝廠加工成服裝用於對外贈送。購買衣料與支付加工費的進項稅額都已作抵扣處理。該廠在收到委託加工的服裝對外贈送時,應將購買衣料與支付加工費已抵扣的進項稅作轉出處理,計入服裝成本。

本例中,外購衣料與應稅勞務加工成服裝,並不屬於稅法規定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任何情形,卻將其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而將委託加工的服裝對外贈送屬於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卻未按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因此該例講解是完全錯誤的。本例的正確處理應該是:購買衣料與支付加工費的進項稅額應正常抵扣,同時,對外贈送的服裝按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

其實仔細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於改變用途的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無論是用於內部還是外部,都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而對於改變用途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若是用於外部的,即用於投資、分配或無償贈送,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若是用於內部的,即用於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⑦ 進項稅額轉出怎麼計算會計分錄怎麼做

進項稅額轉出如何計算?
所謂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在數額上是一進一出,進出相等。那麼進項稅額轉出如何計算呢?一起跟小K往下看吧!
1.有關政策規定。能夠准確計算企業原抵扣進項稅額的,按原抵扣進項稅額結轉進項稅額轉出;無法准確確定進項稅額的,一律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結轉應該轉出的進項稅額。所謂實際成本包括進價、運費、保險費及其它有關費用。
2.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
(1)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據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賬面成本乘以外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計算轉出。
(2)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按支付價款乘抵扣率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據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pide;(1-抵扣率)×抵扣率計算轉出。
(3)若原外購貨物是根據多種憑證抵扣的進項稅額,為了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可以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綜合抵扣率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其中綜合抵扣率=本期外購貨物全部進項稅額&pide;本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100%
(4)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或產成品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當中外購貨物成本&pide;本期在產品、產成品全部成本)×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綜合抵扣率
(5)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明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pide;當期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6)外商投資企業兼營出口與內銷,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pide;當期全部銷售額)
(7)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可按以下辦法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額。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三)進項稅額及進項稅額轉出的檢查及處理
1.嚴格審核抵扣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
若企業將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依據,則應做以下賬務調整:
借:原材料等(或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2.通過對“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賬戶的貸方摘要欄進行檢查發現問題。
具體辦法是檢查上述賬戶貸方摘要欄,追查企業外購材料的用途,明確企業是否存在非生產、銷售用料,並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貸方進項稅額轉出欄相核對,確定企業賬面是否已經結轉進項稅額轉出,轉出金額是否正確。
所謂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在數額上是一進一出,進出相等。那麼進項稅額轉出如何計算呢?一起跟小K往下看吧!
1.有關政策規定。能夠准確計算企業原抵扣進項稅額的,按原抵扣進項稅額結轉進項稅額轉出;無法准確確定進項稅額的,一律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結轉應該轉出的進項稅額。所謂實際成本包括進價、運費、保險費及其它有關費用。
2.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
(1)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據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賬面成本乘以外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計算轉出。
(2)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按支付價款乘抵扣率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據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pide;(1-抵扣率)×抵扣率計算轉出。
(3)若原外購貨物是根據多種憑證抵扣的進項稅額,為了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可以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綜合抵扣率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其中綜合抵扣率=本期外購貨物全部進項稅額&pide;本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100%
(4)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或產成品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當中外購貨物成本&pide;本期在產品、產成品全部成本)×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綜合抵扣率
(5)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明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pide;當期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6)外商投資企業兼營出口與內銷,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pide;當期全部銷售額)
(7)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可按以下辦法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額。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三)進項稅額及進項稅額轉出的檢查及處理
1.嚴格審核抵扣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
若企業將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依據,則應做以下賬務調整:
借:原材料等(或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2.通過對“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賬戶的貸方摘要欄進行檢查發現問題。
具體辦法是檢查上述賬戶貸方摘要欄,追查企業外購材料的用途,明確企業是否存在非生產、銷售用料,並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貸方進項稅額轉出欄相核對,確定企業賬面是否已經結轉進項稅額轉出,轉出金額是否正確。

⑧ 進項稅轉出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
(1)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據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賬面成本乘以外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計算轉出。(2)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按支付價款乘抵扣率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據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計算轉出。(3)若原外購貨物是根據多種憑證抵扣的進項稅額,為了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可以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綜合抵扣率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其中綜合抵扣率=本期外購貨物全部進項稅額÷本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100%(4)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或產成品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當中外購貨物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全部成本)×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綜合抵扣率(5)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明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期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6)外商投資企業兼營出口與內銷,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