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条件会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核心在于其对国家管理秩序的侵犯。间谍专用器材作为国家安全机关的秘密侦察、联络工具,其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授权持有、使用、生产或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均构成非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生产、销售行为。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与销售由国家安全部门控制,属一般禁止事项,除非得到明确指定批准,否则均为非法。实践中,需提供国家安全部门批准的证据,否则视为非法行为。生产方法多样,包括设计加工、自行编制、组装与改装等,从无到有或改造普通设备以制作专用间谍器材,均构成非法生产。非法销售指未经批准的经营或向无合法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专用间谍器材。走私、购买专用间谍器材以供销售,视作非法销售。若走私行为达到走私罪标准,则应作为牵连犯从重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有可能成为罪犯。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需有意图地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对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要求并不严格,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