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青年律师应该如何快速成长
很多青年律师很想走专业化路线,但是案件太多,分身乏术,时间大量被法律咨询、准备材料、开庭、判后释疑等琐碎的事务占用。困派
要实现专业化,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学会做减法,破自己“心中之贼”。将自己不感兴趣的案件交给事务所其他同事去做,或者干脆舍弃不接。尽管舍弃意味着收入的暂时减少,一旦华丽转身,你也必将获得丰厚的回报。
2、 精读专业教材,构建专业知识体系。如果没有一条贯穿碎片化知识点的主线,显然难以形成部门法知识体系。一旦你构建好自己的知识体系,你就会发现这个雪球会越滚越大段颂,你在这个领域也会越研究越深入,甚至将这个领域的“专家”都甩在身后。
3、 要有深厚的中文写作能力,勤于写作。开卷有益,办案之余增加阅读量,增强自己的文字驾驭能力非常重要。勤于写作,如开设专栏,增加曝光率,对自己所办理的案件以及现实生汪燃贺活中本领域的热点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4、 要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的工具,包括微信、QQ等工具。要积极参与一些公众平台,这样有机会能领略到很多大律师的思维。
Ⅱ 如何才能提高律师事务所办公效率
一.信息化应用背景 律师事业发展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对律师的管理提出了现代化的要求。随着IT产业的迅猛发展,实行网络化管理,已成为实现律师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途径。相比其它行业,律师行业的专业性、独立性很强,事务所中的各个律师除共同合作办理的案件之外,彼此之间的工作很少有交叉的地方。实践中总是根据不同案件的需要,几名律师及助理进行组合,分工负责、共同承办一个案件。律师事务所中,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事务所,每名律师都根据自身的优势有其专攻的方向,例如负责知识产权的,不会涉及到刑事案件;负责诉讼案件的,不会干涉到非诉的部分;专门负责涉外部分的,很少涉及国内的案件。律师不是“万金油”,他们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各司其职,共同合作以最优的方式实现案件的办理。因此,实践中的情况常常是,每名律师的手中有多个不同的案件,每个案件互不相关,并且当事人、合作对象也不一样,然而每个案件却又都同时进行着。在复杂的合作办案过程中,某位律师分别牵扯到了与多个不同合作伙伴的关系,再加上他们很可能不在同一个地方办案,因此他们之间共享联系人、互换文件、数据、彼此之间的无障碍沟通协作十分重要。另外,律师行业十分注重证据的保持,因此,文档、电子邮件在日常工作中占有很大比重,其往来证据与数据的安全保密性总是摆在首要位置。目前,在律师事务所中,局域网和广域网接入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此类应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内部主要应用为网络会议、案件讨论、信息发布、资源共享、人返仿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和事务所内各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等;在对外方面主要体现为事务所之间的业务交流、事务所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络以及事务所与社会之间的公众监督等。OA系统应用的特点 目前律师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距离律师行业自身的特殊要求尚有较大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集成化问题:使用多种通讯工具和不同的电子邮件客户端工具造成信息分别存储于各种不同的媒介和档案中,无法进行快速查询;大量电子邮件中的正文与附件都自成体系,查找某一文件时常出现混淆;众多的常用文档充斥,其导入、存储、检索、修改与维护的方式各不相同,应用起来费时费力;■ 协作性问题:网络会议由于各律师对于案件了解程度不一,准备不足,经常流于形式;无法共享其他律师掌握的案件和联系人姿悄资料,相互之间会出现重复工作的现象;无法及时知晓其他合作律师的日程安排,很难及时召集合作办案人员开会、讨论案情,以致协作办案过程出现困难,工作被延误;■ 动态化问题:一份文件常必须由多个律师经手,但每人侧重的点及权限各不相同,在文件的流转过程中常会出现交叉与失误;由于律师经常外出办案取证,信息快速变化,难以实现对于案件进程的动态化监控;涉案人员,包括律师、助理、委托人和证人在案件进行中都有一定的动态变化,造成沟通困难;■ 移动性问题:外出办案时常脱离局域网环境,无法与事务所及时进行资料、案情互动;长时间处于车辆、飞机上,大量时间碎片不能得到良好的应用,工作效率低下;■ 保密性问题:由于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特殊性,如果大量机密信息与文件只能通过外部电子邮件或者外部通讯工具进行传递,很容易被监听获取,安全性缺乏保障;二. 景尚科技OA解决方案经过对律师行业的深入研究,景尚科技总结过去的实战经验,采用国际上先进的协同应用管理思想作为主要理论依据,提出如下观点:律师行业要想解决现阶段所面临的管理问题,满足律师行业发展需求,就必须引入先进的协同应用管理理念和律师事务所协同应用系统。推行协同应用系统后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什么好处?针对律师行业的需求特点,通过景尚科技OA构建的协同应用平台将给律师事务所带来一个完美的诠释并且协助律师事务所达到一切随需而变的目标。通过景尚科技在律师行业解决方案,律师事务所可获得专门针对律师行业设计的各类管理工具和业务流程,并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最终获得盈利。景尚科技OA能将当今最先进的协同技术与景尚科技对律师行业的深入理解全面地结合起来,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最佳的技术服务,最终解决信息资源即时传递、流程配置、流程管理、跟踪和分析用户行为等跨组织流程核心的问题。系统能让用户能够真正享受到由协同软件所带来的商业利益:如直接与律师事务所分散在各地的迹世渣委托人或业务伙伴进行沟通,进行信息共享,有效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行业风险等。系统帮助律师事务所对各类业务关系进行日程计划和安排,以便更好地维系客户和协作关系。系统支持手机、PAD使用。为经常移动办公的律师提供了良好的工具和手段。在律师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时,帮助分散在各地的律师迅速、有效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发出取证信息、现场需求以及要求获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等,达到及时、高效地与组织交换信息的目的。同时,系统通同Intel倡导的移动计算的完美结合帮助律师在旅途中充分利用时间碎片进行办公和交流,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在系统中建立律师业务协作区,既可以满足律师机构内部协同工作的应用,又能够实现律师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交流、沟通。协作区能帮助律师事务所管理、追踪及控制分散在各地的办案人员和客户、以及整个案件受理周期,从而对各类成本和业绩均能了如指掌,同时也能让委托人能更有效地进行案件受理进度了解,使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能完全打破信息孤岛,全方位交流案件状况。协作区还能够向律师事务所提供决策所必须的来自各方面的准确、实时的信息。通过这个协作平台,律师事务所可以改善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关系,可以共同交流办案经验,提高客户成长率,实现共赢;也可以进一步巩固和已有客户的关系,聆听客户心声,拓展业务分类,完善服务质量,实现双赢;也可以实现事务所内部的信息共享和传达,使律师行业用户与不同时区、地区、不同系统的各业务伙伴组成动态的合作关系以适应多变的市场需求,提高敏捷的市场响应能力。而对于固定流程中的问题,律师机构能够通过系统工作流引擎针对行业的特点进行流程定制,使律师业务处理的流程更加自动化和更有效率,从而全面提高运作效率。以此提升律师机构的市场反应速度、应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Ⅲ 日常使用的法律检索工具有哪些
常用的网站有: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律商网、法律之星、法信、无讼案例、聚法案例、把手案例、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软件的话推荐一个黑马APP律呗,有大数据检索功能,相对于上边这些,检索更加,准确、全面,关键是操作友好简便的分析机器人更好用,法律类案瞬间出来,从上边网址上查找要效率很多,里边有好多的功能,适合检索,分析类案使用。
Ⅳ 法律检索工具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检索工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法律之星、国信中国法律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Ⅳ 律师商学院17|KPIOKRGST!——律所绩效管理的工具一次性介绍给你
随着对律所一体化管理模式讨论的深入,有不少律师朋友已经开始探索各种绩效管理工具在律所一体化管理中的应用。
在这其中推崇KPI的有之,推崇OKR的也有之。能尝试着将现代企业的绩效管理工具应用到律所管理实践之中固然值得称赞,毕竟绝大部分提成制的律所都不存在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的概念,但我也发现不少律师在采用某一种绩效考核工具时似乎忽视了律所自身的特性,以及律所所处的发展阶段,以战术上的勤奋来掩盖战略上的懒惰无异于本末倒置。
我们首先来介绍一下时下热门的两类绩效管理工具:KPI和OKR。不过在我看来前者在实际适用过程中有些矫枉过正,而后者在中国似乎水土不服。
KPI,全称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是一种把企业战略目标分解为可操作的工作目标的工具。与简单的任务分解不同,KPI是把目标分解成可考核的指标,是在“如何管理”层面进行思考。
近年来,KPI扼杀创造性以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容易与管理目标发生偏差的问题经常被人所诟病,不过我倒认为这并非是KPI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实际适用的问题。
首先,采用KPI的前提是该企业有明确的战略目标,完善的规章制度,这其实已经排除了那些创业企业或转型期企业的适用,这些企业连自己下一步怎么走都不清楚,战略方向可能几周一换,哪有可能将战略贯彻落实成具体的岗位职责? 而律所基本上都属于这一类没有明确或长远战略目标的企业,即使内部小团队有,在整个律所层面也会发生冲突。
其二,采用KPI的企业得在内部进行了明确的岗位职责划分,那些规模很小或者项目制作业的企业,每个员工连自己应该做什么都不甚清楚,如何划分衡量的维度? 绝大多数提成制律所都是如此,它们的规模从几人到几十人不等,基本没必要设立专门的部门及相应岗位;而对一体化管理的律所而言,除了设立个别辅助部门之外,基本上也都是项目制作业,在不同项目中承担的职责可能差别很大。
第三,KPI指标的数量须严格限定,考核内容须有明确的标准。而那些在使用KPI过程中效果表现不好的企业,大多数都是因为设定了过多的指标,导致工作精力无法聚焦;而且很多考核内容都编写得模棱两可(也可能是根本无法设置合理的标准或指标),比如全年应完成一次普法宣讲、实现业绩创收80万元。 像律师这种有点“看天吃饭”的职业,一年下来的工作数量和业绩创收基本无法准确预估,且这二者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既然KPI不适合律所,那大有取代KPI之势的OKR呢?
OKR全称是Objectives and Key Results,是一套定义和跟踪目标及其完成情况的管理工具和方法。 OKR发端于英特尔,而后经Google发展优化,现已成为诸如甲骨文、linkdein等互联网企业流行的目标管理工具。
这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第二项和第四项:具有挑战性的目标、考核结果与薪酬没关系。
OKR有效地解决了KPI扼杀创造力的缺点,这也让它赢得了程序猿和工程师的青睐。但OKR本身也有问题:
比如,OKR强调企业应有创新的土壤,员工应勇于为自己设定具有野心的目标,但绝大多数岗位并不需要太多的创造力,即使像律师这样的职业,也大多数是按部就班,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因此就不会有人愿意主动调高自己的目标。
又比如,OKR的考核结果和薪酬奖金没有关系,这与优秀员工的自我挑战精神相契合,它能避免员工单纯追逐利益而忽视了其他更具有长远价值的目标。之所以像Google这样的互联网巨头适应OKR的绩效管理制度,正是因为Google只聘用最优秀的员工,并且这些员工有足够的自我驱动力去创造更大的价值,同时Google已经为这些员工提供了足够优渥的薪水待遇。而让律师将自己的工作与薪酬奖金脱钩,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那除了KPI、OKR以外,还有哪种可以选择的并且适用于律所这种特殊组织的绩效考核工具呢?有!
它就是 GST,Goal Science Thinking,目标科学思维。
GST,听起来听高深的,其实简单来说: 这是一种以OKR为基础,结合人类行为心理学,增强互动,推行习惯做法的一种目标管理与考核工具。
如果说
KPI是自上而下地“要我做事”;
OKR是自下而上地“我要做事”;
那GST就是大家帮助“我习惯做事”。
根据提出GST的BetterWorks团队已经完成的研究发现:
通过以上七步,相信新加入的团队成员能很好地协调个人目标与团队目标的关系,并且有助于切实贯彻目标的落地,而与之匹配的灵活且人性化的监督反馈机制也更适合律师职业的特点。
当然,不管是KPI、OKR还是GST,这些都还只是战术层面的绩效管理工具,要想锁死目标,还得先锁对目标,千万不要用战术上的勤奋来掩盖战略上的懒惰,对于有志于做强做专的律所主任和管理者们,在选择采用何种绩效管理工具之前,真得好好思考自己所所处的发展阶段,自己所未来的发展目标,以及自己所的人员配置,如此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实现一体化管理的初衷。
欢迎大家与我一起交流。
期待在本专栏中与各位律师一起成长。
Ⅵ 律师办案软件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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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律师执业管理的办法是什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 执业 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8年7月18日发布实施。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2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1]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4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2016年9月18日 [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
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档者物、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行液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嫌滑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第四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日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第三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三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条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第四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四十八条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九条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第五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五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执业活动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军队律师的执业管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司法部修订发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62条,涵盖律师执业条件、律师执业许可程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内容。《办法》规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办法》明确,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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