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家的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联系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却有本质的区别。“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律去治国,法律是一种用来治国的工具,这是传统的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是说治国必须依法,即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的控权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是有可能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
“依法治国”的“依”是依从、依靠、按照的意思,“依法”就是依从法律、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的意思,“依法治国”就是要求人们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体现的是法律至上、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以法治国”的“以”是用、把、拿的意思,“以法”就是用法律、把法律、拿法律的意思,“以法治国”就是要求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由统治者来使用;以法治国则更多的强调人的因素,强调统治者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体现的是统治者将法律作为个人专断、独裁的“人治”工具。
以法治国有人在法律之上的意思,而依法治国则体现法律至上的原则。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以法”者,是位高权重者将“法”作为一种手段去治理别人,不治自己。即韩非子所谓“法家”,以法治人 。
“依法”者,既治别人,也治自己 。
依法治国,要求的是在治国中国家必须依法。
以法治国,是国家以法律作为武器管理国家。
可见,“以法治国”的实质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吏”。
‘贰’ 法家的治国之道
法家治国之道
制定法律
“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同时韩非子还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圣人治国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恶。一国之内为善的人不计其数;使少数作恶的人不作恶,国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国,是依靠众人的力量并使(那小部分作恶的人)去除恶。所以,(治理一个国家)不要老是着眼于提倡好的道德,而应致力于建立(那管理少数作恶者的)条文。据此推论,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会就会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扬好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是徒劳的。
循名而责实
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
好利恶害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治道不法古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当代学者刘木鱼(刘铎)在《非法非人治》中提到:“法之卫意,在乎君政,政之所为,在乎一道”。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讲学于稷下学宫的齐国法家,继承发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和的法治理论。《管子》中的法家着作和帛书《经法》、《十六经》、《称》、《道原》等是他们的代表作。而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峻罚,反对礼义说教,专重于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他们是法家中激烈而彻底的一派,政绩显着。历史上通常把秦晋法家视为先秦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
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尽地力之教”,主张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调整租谷,创“平籴”法,兼顾农人与市民的利益。他还收集当时诸国刑律,编成《法经》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为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与李悝同时期的吴起先在魏国进行兵制改革,后又在楚国进行政治改革,“明法审会,损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打破旧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强迫旧贵族徙边垦荒,奖励“战斗之士”。后来,商鞅在秦实行两次变法,主要内容是: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战,凡勤于耕织而多缴粟帛者可改变原来身份;有军功者可授以爵位;实行郡县制;主张用严刑重罚以杜绝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轻视知识文化的作用。他用发展观点看待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商鞅重“法”,申不害则重“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机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个人的言论和主张可以决定国家的兴亡,表明了专制独裁主义的思想。
慎到是法家中强调“势”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他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他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臣》),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谓“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但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战国末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的观点,把历史的发展分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当今之世。在哲学上,用唯物主义观点改造老子关于“道”的学说,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总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在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方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检验人的言行,认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这种把“参验”作为判别知识真伪的思想,对中国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家学派的法治理论对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起了重大的作用,并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到了西汉以后,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学的体系中,德刑并用,成为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但是,先秦法家对以后的一些唯物主义者和进步思想家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法布于众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韩非强调:“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依法办事
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其权威性。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
刑无等级
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法律稳定
“壹法”、“一尊”强调统一法律的内容、立法权,并保持法的稳定性,即:“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内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固”则指保持法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这也反映了战国末期,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只有“政法独制于主”,才能保证“政不二门”,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叁’ 法家,儒家的治国方法有什么不同
儒家与法家的政治思想从其哲学基础,人性观念,平等思想,政治统治思想以及民本和战争思想等方面均表现出不同点。 一、阶级立场和哲学基础 儒家思想代表的是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没落的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提出的政治主张是不符合当时的时代潮流的;法家思想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锐意改革,主张征战,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潮流的。儒家从自己阶级立场出发,崇尚周朝“礼”,政治思想的哲学基础是“仁”, 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 “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对中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家思想的哲学基础源自于道家的“道”的观点,认为人应该遵道行事,即法家所主张的“法”。 二、政治思想的主要观点 儒家认为,礼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是使贵贱、尊卑、 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做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自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
妇妇的理想社会,而臻于治平。儒家提倡的礼崇尚节制,杜绝争乱,使贵贱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是一种伦常的理想,渴望建立起儒家理想的西周初年的政治统治。 法家认为,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主张“以法治国”, “一断于法”。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在执法上,主张赏罚分明,轻罪重罚。重视法律作用忽视仁义、教化。法家主张实行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认为君主应当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利,主张君主利用法、术、势来家与群臣,统治民众。 总之,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道德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 三、人性论与政治统治方法 儒家认为人性本善,故而以人为本,提出一些民本思想,主张德 治与人治。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
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法家认为人性自利,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法家认为人 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以此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从这一观点出发,也认为君主应当实现王权的专制,利用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法家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 四、历史观 儒家的历史观是保守倒退的,孔子希望社会能退回到西周初年, 继续“礼”治,而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已然出现,这一历史观是背历史潮流而去的,因而在春秋战国时间儒家思想不受青睐。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 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
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五、平等思想 儒家虽然提出人不分贵贱,都可以通过修身来达到“贤”,进而 步入仕途。但儒家否认社会是平等的,认为人有智愚贤孝之分,社会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认为亲属关系之中,应该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儒家认为,上述两种差异之分同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 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 法家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人为有功必赏、有过比罚,何种行为应赏,何种行为应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才能使人人守法,而维持公平。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需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但是法家的平等思想只是体现在法治方面,而且对于君主没有限制,相反,君主应当凌驾于法律至上,借助法律统治臣民。 儒家和法家的平等思想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都是有差别的平等。 六、法家的耕战思想 儒家传统思想将社会各阶层划分为士、农、工、商,重农抑商, 主张实行富民政策,但没有提出实际的操作办法。法家自商鞅起,便主张抑工压商,使人民出于农耕一途;而农耕与战斗,又紧密地连结在一起。法家采用军事组织与人民平时生活相结合的方法,即耕又战,
在加上连坐与战时军法的实施,遂将臣民牢牢控制在主君手上。对民众的控制比起儒家更加的紧密,这也是为其大一统政权服务的需要。 儒家反对不义之战,希望实现礼治。惟有法家彻底主张武力统一, 而且统一后的政治形态,是彻底的中央集权。即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最后也被商鞅在秦国应用,成就了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 七、尚贤思想 儒家主张尚贤,认为尚贤是为政之本,理想政治就是贤人政治, 主张教民,选贤任能,实现为政以德。 法家不尚贤,认为臣子权力过大会祸及君主专权,不利于统治。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 后人评述:仁心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这极大的削弱了法 家在中国统治思想上的地位。而之后的各个朝代,大多的以儒家思想治国,法家被吸收在儒家之中,成为统治思想的一部分,儒法两家,也成为中国政治思想,乃至中国文化思想中最为有分量的思想流派。其影响一直延续到现在。我们国家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体现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对我国当今政治思想的影响。
‘肆’ 法家的法治与当今社会的法治是否相同
《大秦帝国》中说商鞅变法在秦国确立了战时法治思想,那么战国时期的法家法治和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有何异同呢?
先说说相同点——两者都强调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强调法大于权,要求一国之民不分尊卑等级皆要守法尊法,违法必究,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个世界上人和人之间其实是生而不平等的——社会地位、财富收入、智力体力等等都不一样,但千差万别的个体应该适用同样的法律,而不能因为种族、民族、性别、财产、职务等等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富人和穷人都应该适用同样的法律。
然而两者也有不同点:法家法治虽然也强调法大于权,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君主本人。法家法治的本质是将原本被各贵族世家统治剥削的老百姓变成君主本人的奴才,强调的是绝对的君主专制——君权可以让人生,让人死,可以一夜之间把混迹街头的韦小宝变成帝国重臣,也可以一夜之间将钟鸣鼎食之家打入十八层地狱。其他任何人在君主面前都是可以随时用来牺牲的,包括君主的老婆孩子,所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现在的影视导演自己发明的,事实上中国自古以来就没这么一句话。法家法治说到底是将法律作为君主统治的工具,并不具有真正解放人民的功能,只不过是将原来骑在百姓头上的贵族老爷们换成了一个专断独裁的君主。
另外法家法治主张严刑峻法——轻罪用重刑。直到今天也有很多人为之喝彩。我们可以设想:一个连乱扔垃圾都会被判死罪的国家应该不会存在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这样的恶性暴力犯罪,可这样一来大家出门都得小心翼翼——别一个不留神掉了一张废纸在地上就让人给斩了。秦朝后来为什么亡呢?陈胜、吴广为什么起义啊?因为他们迟到误期反正是死,还有什么可惧怕的呢?就好比一家单位把迟到的罚款弄得特别高,大家是不是就不迟到了?有一部分人确实从此以后就不迟到了;可那些家住的远的一旦在路上堵车索性就旷工一天呗,反正今天去也是白干。后来的汉宣帝曾对此有过一段总结:“汉家本有制度——乃霸王道杂之”:如果纯用仁政,那么过低的犯罪成本无异于纵容犯罪;如果纯用霸道,过高的犯罪成本将削弱刑罚的威慑力,因为当人被逼到绝境的时候什么事都可能发生。所以中国历史上自古以来就流传两句话“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事实上哪有人真不怕死的,而是他反正是一死还怕什么呢?
最后法家法治的立法来源是君主和他所信任的大臣谋划于庙堂;而现代法治强调主权在民,立法权最终应当是属于老百姓的。而《商君书》却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朴则强,淫则弱。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一言以蔽之:商君之法乃弱民愚民之法——在商鞅看来国家和国民是完全对立的关系——国家要强大就要压抑国民的个人欲望。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故事更深刻地感受到法家法治和现代法治的区别所在:
十九世纪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建造了一个行宫,但他有一天发现不远处有一个磨坊影响了该行宫的美观,他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派人前去与磨房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坊。不料这个磨坊主很犟牛,偏说这祖上传下来的家业卖不得。威廉一世很生气,派出军队强行去拆除了那磨坊。 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家业毁于一旦却阻挡不了,那可怜的磨坊主只得站在一旁恨恨地怒吼:“你是一国皇帝我斗不过您,但德国尚有法律在!”之后怒气冲冲的他果然一纸诉状就把皇帝告上了法庭。令人吃惊的是地方法院的判决结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不但要把那磨坊 “恢复原状”,还必须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磨坊主的一切损失。威廉一世最终还是服从了法院的判决。
岁月如梭,转眼威廉一世和老磨坊主都已经去世。小磨坊主由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当他想到把磨坊买了进城去谋生时不由想起了住在皇宫的那个老买主,于是便心血来潮地给威廉二世写了一封信。按照咱中国人的想法:威廉二世这次可是找到了为父血耻的机会了:前世你们打赢了官司让我的父亲“蒙羞”,现在我也要让你的后人受辱。但威廉二世不仅没有这样,还给小磨坊主回了一封言辞恳切的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万万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作为司法独立的象征,那座磨坊现在仍像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如果换成商鞅会如何处置此事呢?君主看上你家房子你敢不让就凭这条就该斩,这时的法治已经蜕变为拿法治你。事实上商鞅虽然铁腕变法,可当他的法令危及到君主本身的时候他也犹豫了——太子嬴驷犯法,商鞅以嗣君不得施刑为由网开一面,而将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割掉鼻子,公孙贾脸上刺字。这在当时是铁腕护法的行为,因为谁也预料不到商鞅一个外邦士子竟敢对太子的老师、秦国的世族施以刑罚,这是开天辟地之事。然而说到底法家法治终究不能超越君主所能容忍接受的范围,法家法治相比之前的贵族世袭等级森严而言让全国之民适用同样的法律的确具有进步意义,但盲目将其等同于现代法治,甚至认为应当恢复秦律就是天方夜谭了。
‘伍’ 法家主张以什么而治
法家主张以法而至,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思想。它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家,战国时期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
《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
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陆’ 法家的理论与实践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法家思想促进秦国强大,也导致秦国灭亡。“秦国统一六国,是在商鞅变法的那一天就注定了;然而,秦二世而亡,也是在那一天就决定了。”
一、秦国法制的考察
秦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一直备受后世人们的关注。商鞅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贤,并且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在政治方面,推行郡县制。在经济方面,农战“本业”得到鼓励,经营和制造奢侈品的“末业”受到限制。在农业方面,废除井田制。在法律方面,坚持法必须昭告众人。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的法令,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在奖励方面,为了奖励功绩,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特别注重奖励军功(“日斩一首者爵一级”)。自孝公以后及赢政统一中国,秦的历代国君遵循商鞅变法的体制,奉行法家思想,秦的国力不断壮大。李斯在《谏逐客疏》也曾盛赞商鞅变法,“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可见商鞅变法为秦国一统华夏奠定了良好的统治基础。
秦在内政外交上奉行法家思想,以法治国。秦法制的特点是:
“法令由一统”。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法令出一”,全国法律统一,司法统一。
法网严密。加强封建立法,作到凡事“皆有法式”,以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重刑主义。商鞅曾说:“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这种“以刑去刑”的指导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根据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偷采别人的桑叶,即使不满一钱,也要被罚服三旬的徭役,足见秦律对盗窃罪惩罚之重。秦王朝建立后,更是把严刑峻法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特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一百五十年来,法家思想牢牢地成为秦国统治集团的指导思想,在这种理论之下,秦国历代统治者不以王道而专务霸道,不以仁德布天下,而专以刑杀立威。秦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越演越烈以至于到了走火入魔的程度。公元前209年,在大泽乡(现在安徽宿县西南),一群无法生存的人们在陈胜和吴广的率领下揭竿而起,被迫反抗秦王朝的暴政。 三年后,强大的秦王朝就被风起云涌的起义浪潮所淹没了。
二、秦国法制的教训
从战国时期的强秦,到赢政统一中国,法家是悲情的。秦灭东方六国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家的作用还是应该得到肯定的。但法家理论把秦帝国锻造成为一个对内疯狂镇压,对外野蛮扩张的战争机器,一百五十年来这部机器高效率地运转着,将秦帝国推上了历史的巅峰,也将他带入了谷地。法家思想帮助秦国摧毁了六国,但最终也导致秦国摧毁了自己。秦国法制的教训是深刻的。
(一)立法指导思想歪曲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君子不可信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与人之间都是相互利用的关系,人的本性就是趋利而避害。君主应用赏罚为二柄,法(法度)、术(权术)、势(威势)相互为用,用法度来约束臣民,用权术来诱导臣民,用威势来震慑臣民。要禁事、禁言、更要禁其心,从而使百姓遵守法律则天下太平。法家主张国家要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以赏罚为手段奖励耕战,为此要把老百姓其它所有生路都堵死,使“天下之利系处于一孔”。在秦的法制体系中,法家的“法治”将君主利益置于核心地位,将法作为君主治理百姓的“工具”。因为法律规范明确具体而且具有强制力,所以君主以法治国比用道德教化更具效力,可操作性也更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韩非都将法比喻成“虎笼”,将百姓比喻为“虎”。在他们看来只有法才能制服百姓,使百姓俯首帖耳,服从统治。因此,法家所竭力提倡的“法治”的目的就是用完备并具有强制力的“法制”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从法律中获取最大利益者只能是君主,官僚贵族根据社会等级的差别亦从法律中获取不同的利益,而广大平民——社会中最广大的阶层从法律中所得到的只是或几乎只是义务。
(二)“恶法亦法”
商鞅变法只要求法有效,而不追求“良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在以暴易暴,以恶治恶,以严刑峻法梳理天下的指导思想下,不合理的法律制定的越多越细,就意味着犯法的人也就越多,犯法的人越多,法律越没有尊严,越没有可操作性,而国家在执法的过程中反而会使社会矛盾扩大化尖锐化,激起仇恨与逆反威胁自身的统治。陈胜、吴广因大雨耽误行程,按律当死,这个“律”由此可以推断出不是“良律”。这个“律”以处极刑威吓民众迫其守法,但却因其规定残酷无情导致陈、吴向“恶法”挑战,正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三)法律万能
自秦孝公以来,秦国实行了依法治国的国策,事皆决于法。历代秦国国君坚持严酷无情的法家思想,保持政策的一贯性,内修政理财以储军国之资,外开疆辟壤与列国争衡,以赏罚为二柄,彻底地动员了倾国之力,投入到战国时代规模宏大而惨烈的兼并战争中。自秦孝公起至秦统一天下的一百五十余年的时间里,秦国被称为“虎狼之师”的秦军与东方列国大小百余战,共计歼灭六国军队一百五十余万。在“伏尸百万,流血千里”的大战场上,冷血的秦人踏着六国之人的尸骨与鲜血走上了统一之路。在秦国所向披靡的兼并战争中,秦统治者更坚信了法律的作用。客观地讲,秦依法治国策略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确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秦历代统治者迷信法律,从秦简所记的部分秦律来看,秦朝法律的完善严密程度超出了专家们的想象,秦律中不仅有犯罪及其所应受到的惩罚的规定,而且也有调整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等方面的规定。甚至在当时就有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细致的规定。秦统治者对儒家的“以善劝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想嗤之以鼻,忽视、排斥道德的作用,谓有法律可以无道德,谓有法律而不许复有道德。秦赢政推崇法家思想,排斥各种学说,焚书坑儒,以愚天下之民而达极至。
(四)法律制度僵硬
对于只拥有500万人民,据有关中、巴蜀一隅之地的秦国来说,实行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有效控制全体人民,集中全部国力,以对抗甚至消灭其他诸侯,这在秦国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是很合适的。然而在消灭了全部诸侯,统一了相当于原来国土面积10倍大小的九州之地,控制了散布着无时无刻不在想着复国报仇的六国旧贵族余孽的2000万以上的民众以后,情况变得相当复杂,再用原来的体制来控制全国以求国泰民安,已经无异于缘木求鱼了。然而,秦统治者对这种变革视而不见,并继续将法家体制推向了极至。“兵不弭,必将自焚”,持续拧紧的发条,终究有一天会嘎然而断的。最终,统一了中国的秦王朝历经十五载后便寿终正寝。这充分证明了秦所遵循的法家体制只适合并天下,而不适合治天下。贾谊在《过秦论》中云:“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此言中的。其实,治理国家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孟子曰:文武之道,一张一驰。儒法两派观点尽管相互对立,但对统治者而言两者应兼收并蓄,相互补充,而不可相互替代。一个政权要想长治久安,统治者往往儒法并用,外儒内法,表面宣扬儒家思想,暗中使用法家手段。
结束语
秦以后的王朝吸取秦朝法制的教训,采用了“王霸杂用”的治国方略,也就是儒家和法家的结合,具体分工就是儒家麻醉人民,法家镇压反抗。但法家思想于今,也有可鉴借处。如“废私立公”的追求,在这点上,所有法家人物都达成了共识。法家的这种观点曾把我们民族的“利他”精神,推到了最高位置,对后世及现在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我们自应正确重申其价值。
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与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思想有天壤之别。真正的法治以制定“良法”为基础,以维护权利为根本,而法家将法作为治民之具的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我们在完备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更要注重现代法治精神的培养,以清除、杜绝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营造社会的和谐气氛。
‘柒’ 法家是什么
法家及其主要思想家
法家,在春秋时期是比较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他们主张法治,喜欢社会在维护私有制的观念中向前发展,他们以为,社会是需要秩序的,只有拥有良好的秩序,社会才能在稳定的环境中向前发展,因此,法家总是推崇法律的至高无上,认为社会就必须要有严厉的法律,违法必纠,做到法律的绝对权威,即今天的人们常言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因为法家的思想观念是维护私有制已经形成的社会,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维护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这样,就必然已经迎合了统治阶级的心理需要,当然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喜欢,法家因此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具了统治地位,统治阶级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喜欢讲儒家思想的“仁政”,以达到麻醉人民的作用,但在竭力维护他们的统治和利益的同时,更喜欢法治,因此,实际上阶级社会的统治阶级总是以法律来维护他们的利益。
实际上,法制从来就是阶级社会的有效统治工具,奴隶社会如此,封建社会如此,资本主义社会当然更如此。可见,法律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是阶级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目的就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
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法家思想家:
商鞅:商鞅原名卫鞅,春秋卫国人;应该说,商鞅是最早提出法制观念的思想家,奴隶社会虽然进行法制,但从来不向人民解释为什么要法制,而商鞅的出现,向人们阐述了法家为什么要提倡法制;当时,商鞅在卫国并不得志,因此,他最终离开了卫国而到秦国,在一些机遇中,他接近了秦穆公,并向秦穆公阐述了他的思想,得到了秦穆公的支持;商鞅执行法家思想的最大特点是,用简单的事例向人们灌输他的思想,并逐渐健全了秦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军队管理体制,其保甲制使秦国达到了全民皆兵境界,即秦国的农民平时作农业,战时则成为士兵,实际就是现在的义务兵役制,所以,秦国得到了强大的机会,最后,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个封建王朝;比如,商鞅最初的城门赏金的事例就相当简单,为了显示秦国国君和他的诚信,他在城门立了一木,任谁只要移却了此木到另一城门,就赏千金,终于有人尝试,他就真赏了千金,从此,商鞅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赢得了秦国人的尊重。
韩非子: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重要人物,他在法家思想中的地位,远比商鞅等人高得多;韩非本是韩国的王族贵人,但是,他的思想却偏偏无法在当时的韩国实现,其中的原因当然复杂,韩非在流落到秦国时,向秦国国君阐述了他的法制理念,并详细地为秦国制订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秦国国君虽然没有重用韩非子,但是,却采纳了他的思想和观念;因为,秦国自商鞅以来,历代都重视法制手段,比如,范睢,吕不韦、李斯等,他们都顺势而为,尊重了秦国的实际,都推崇法制观念的。
李斯:李斯是法家思想上最为重要的一环,正是李斯的出现,使得法家思想真正开始走上统治地位;李斯是战国末期秦国的思想家,他原是吕不韦的门人,在吕氏的帮助下,渐渐走到了秦国国君秦赢政的面前,成为宰相,在他的影响下,秦始皇更加推崇法家思想,并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最后,秦始皇终于完全了秦国吞灭六国的壮举。
应该说,法家思想在社会的进步中有一些积极影响,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法家思想消极负面的一面,法家思想虽然提倡社会的有序性,但是,更注重的是阶级统治,是彻底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法律更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当前,我国的社会,同样是法制的社会,有些人也喜欢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法律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本身,而在于法律是否真正有效,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我们常常看到,我国的法律几乎是形同虚设的,许多领导干部根本是没有法制观念和意识的,他们常常把自己与法律对立起来,以为自己应该在法律的约束外,他们常常以权代法,无视于法律的重要,比如,有些人的儿子,搞官倒,把国家、社会和人民的财产偷跑到国外去了,法律对他们有效吗?难道,社会主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官僚资产阶级的附属品吗?
所以,法律在当代社会虽然是必要的,但是,一个国家真正要搞好,还不在于法律,恰恰在于人们的思想,只有用先进思想的引导人们,使人民真正有正确的是非曲直观念,才会有良好的社会风气,使得法律真正能够执行起来。说到底,法律只是强制手段,而思想的先进,才是一个社会的最终根本。
‘捌’ 什么是法家法家的智慧是什么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被古代大家和近代学者一致认为其为道家分支。法家思想内容丰富,结构较为完整,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法家伦理思想。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
法家成熟很晚,但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成熟在战国时期。春秋、战国亦称之为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
法家是战国时期平民的政治代言人,在政治上可谓是“独步天下”。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玖’ ___与___是法家历来重视的“二柄”,即推行法治的有力工具。
_奖_与_罚_是法家历来重视的“二柄”,即推行法治的有力工具。
《韩非子.二柄》:“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