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限制高消费可以坐高铁二等座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Ⅱ 怎么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标准
一、怎么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所谓倾覆是指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致不能行驶或不能安全行驶。倾覆、毁坏危险则指破坏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破坏,但具有使之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一般而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1)要看被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所谓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仅包括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经过验收,在交付使用期间,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
(2)要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说,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车翻、船沉、航空器坠落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严重程度,则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怎么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以及“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通过上文,我们知道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的破坏程度,不应以给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损失的价值大小为标准,而应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根据。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Ⅲ 怎么样才算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规定进行高消费,即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行为,就算违反了规定。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3)高档交通工具怎么认定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五、关于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人民法院继续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不仅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侵害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无需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另行提出申请。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但因尚未最终实现。
人民法院只能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而不能依职权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形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形式应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形式相同。
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时,若向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时,也应当通知相应义务主体。
要避免以公告代替通知,防止有关单位因看不到公告而继续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自由,侵犯被执行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时,如果在相关媒体做了公告。
在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时,也应在同一媒体上公告,以最大程度地消除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恢复被执行人的消费自主权。
Ⅳ 交通肇事罪怎么认定
一、交通肇事罪怎么认定
1、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是:
(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
(2)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指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样也不是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体;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对于未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的人驾驶机动车肇事,并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中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
4、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所强调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则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过失,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那么该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论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Ⅳ 交通费的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费的认定,相对于医疗费、误工费的规定相比,条件显得较为严格。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交通费的票证收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对于不合理的支出,不应当予以赔偿,但在实践中,对于标准的掌握不宜过于严苛,对于属于合理的部分应当予以赔偿。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1.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1.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2、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3、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4、关于正式票据。
正式票据是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
Ⅵ 交通工具合法与非法应该由哪个单位认定
交通工具和法式。还是非法,应该有哪个单位认定?交通工具是属于交管部门的事情。需要由交管部门进行认定。
Ⅶ 破坏交通工具罪怎么认定
破坏交通工具罪怎么认定:构成本罪,关键是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倾覆危险,是否会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对此,应当考虑以下四点:(一)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毁坏,不能从价值上来判断,而要看其对安全是否有影响,如制动、传动以及刹车系统的破坏,可能构成本罪。汽车的刹车片上的一只螺丝可以是汽车倾覆,但破坏汽车的挡风玻璃和火车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认为构成本罪。(二)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对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为正在营运过程中,它包括停靠在站台上。破坏已经生产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即将投入营运的汽车,也可以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对已经报废的汽车不能视为正在使用中。不仅是毁坏,而且还包括盗走或者爆炸等行为,改变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破坏。如挪动一下航标灯的位置,灯仍然亮着,但可能使飞机倾覆。(三)交通工具范围的有限性火车、电车、船只、汽车和航空器总共五种。(四)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破坏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Ⅷ Ofo创始人被限制高消费,法律对高消费进行了怎样的判定
最近小黄车创始人又一次被法院增加限制消费令,根据有关人员统计,小黄车创始人已经被法院限制消费将近40次,而最近这一次就发生在几天之前,随着网络上越来越多的人被限制,高消费也让很多的网友对于限制高消费有了一个很深的疑问,法律对高消费到底是怎样进行判定的呢?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失信都是一个很烦的事情,所以大家如果在网络上有任何的失信信息,一定要尽快解决,如果被别人起诉到法院限制高消费,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来说有很大的麻烦,如果能尽快和当事人达成和解,那当然是最好不过。
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1、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3、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
4、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5、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6、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7、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8、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9、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10、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11、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9)高档交通工具怎么认定扩展阅读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有人提出机票打折后比火车硬座还便宜,不应列为高消费。我们认为,根据全国平均消费水平,飞机仍属于高档交通工具,乘坐飞机出行仍应属于高消费。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实践中,很多宾馆为了经营方便,不申请星级评定,但符合星级收费标准,也应在禁止之列。另外,在本项列举之外的其他场所,如果从事的是社会大众所公认的高消费,也应被禁止。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减少其消费自由,压缩其生活空间,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在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被执行人从事的行业、案件执行的具体需要等因素,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限制高消费的规定》限制的是被执行人“高消费”,而非“消费”。因此,为经营必需而购买车辆,不应被禁止。何谓经营必需,则应由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经营发展水平、被执行人的情况等因素具体判断。
6、旅游、度假。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以其财产旅游、度假;被执行人为单位的,不得以单位财产组织员工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①、调研了解到,在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又花费高额学费送子女就读私立学校。
②、我们认为,此种做法反映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态度,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故应予禁止。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很多保险理财产品都是储蓄性和投资性的,如果允许被执行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这些产品,将会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和不当减少。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高消费的行为非常多,为防止遗漏,此项作了兜底规定。
①、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单位自己从事《限制高消费的规定》所列的高消费行为;
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从事《限制高消费的规定》所列的各种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