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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量多少需要县区来审批

发布时间: 2022-06-01 03:27:59

㈠ 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法律分析:资源储量分类新分类标准以4个勘查阶段(勘探、详查、普查、预查)中获得的4种不同地质可靠程度(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和经相应可行性评价(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概略研究)所获得不同经济意义(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内蕴经济的、经济意义未定的)为主要条件,划分出基础储量和资源量;凡经济的和边际经济的划分为基础储量;次边际经济的、内蕴经济的、经济意义未定的划分为资源量。其中在经济的部分,以可采出为一个附加条件,从经济基础储量中划分出储量(扣除了设计、采矿损失的可实际开采数量),又以不同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阶段的不同,将储量划分为可采储量和预可采储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㈡ 请问金矿存储量多少可以委托当地市里挂牌,存储量超过多少要报省级以上挂牌

这个金矿的储量一般,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采矿权招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没有具体强调按照金矿储量来确定由哪一级行政单位拥有招标权,因此存在人为因素。矿税是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县里当然不会轻易让出,按照2t的储量一般情况下理应由县里招标,如果是这个储量往下依然是由县里主导采矿权招标。关于矿业权市场化的法规最具体的就是这个《通知》所规定的内容,作为《国土管理法》的解释或补充。

下面的问题,我要反请问你是否对金矿存在一知半解,看来你几乎一点不懂。
采矿权的价格要根据矿区的面积、矿藏的深度、矿石的品位及矿藏总储量等很多因素来决定的,你就只提供一个总储量,矿区面积多大?金矿是露天的还是地下的,地下深度多少米?矿石品位如何?金矿石的品位决定了炼金的难度。金矿的开采权按储量一般有几千到几万每千克,正常品位如20×10-6,2吨的储量至少要1500万才能取得开采权。

最后奉劝,如果你想投资金矿谋利,或许你财力足够,但凭你现在对矿石的了解,你有开采权也难以保证采矿过程中不被人忽悠,能不能保本还是个未知数。

㈢ 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改革对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的矿产储量管理工作,积极为其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小型矿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型矿是指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并且矿山所占用矿产储量为小型矿床规模(或矿床规模不清)的矿山企业。第三条县办国有小型矿、乡镇集体小型矿的矿产储量审批适用于本规定。
私营小型矿、个体小型矿、地勘单位开办的小型矿、军队团级以下(含团级)单位开办的小型矿、国有矿山企业开办的集体所有制小型矿、城镇集体开办的小型矿的矿产储量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大、中型矿,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国有小型矿的矿产储量审批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开办小型矿必须有储量报告作依据,储量报告必须经过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审查批准。没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其委托机构批准的储量报告,或未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占用储量登记手续,采矿登记机关不发给采矿许可证。第五条国家对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采取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办法。
对开采乙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的,由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委托市(地)、县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的原则进行矿产储量审批。
对开采甲类矿产(除乙类矿产之外的所有矿产)的,按下列三种情况分级进行矿产储量审批:
(一)矿山生产规模和矿山占用矿产储量规模均分别小于小型矿山生产规模和小型矿床规模的上限的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的小小矿,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可委托市(地)级有关部门及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批。
(二)前项所列小小矿规模以上的,由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直接进行审批。对某些简单的矿床,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批。
(三)实行储量承包的矿种,由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直接进行审批。第六条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统一负责储量报告审批的管理工作。对被委托机构的储量报告审批工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被委托机构要及时将审批计划(年度计划及临时变动计划)和审批结果报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备案,对审批结果发现有误时,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有权予以纠正。
储量报告不得委托与提交报告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和直接经济关系的部门和单位审批。第七条对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的勘查程度要求,参照有关规范、规定原则适度放宽。地质研究程度要密切针对开发的实际问题,不求面面俱到。勘查控制程度以探求D级储量为主,C级储量比例不作规定,实行有偿勘查的由探采双方合同约定。允许分期勘查,滚动开发,探建结合,侧重首采区段或近期开采区段的储量控制。储量报告要简明扼要。
储量报告审批要侧重按照储量级别条件核定储量,并指明其用途,风险性,提出开发及下期勘查注意事项。
对小小矿和乙类矿产储量报告,要求有能提供可供可采、利用储量和避免资源重大浪费的大致地质资料即可。第八条储量报告经批准后,应按照地矿部发布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勘查储量登记。小型矿占用的储量应按照该办法规定进行占用储量登记。在开采中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尚未履行储量登记手续的,应按该办法履行补登记手续。第九条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及其委托机构应对小型矿地勘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小型矿的矿山设计应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因矿山设计不合理而造成矿产储量的浪费、破坏、优矿劣用和矿山投资失误。对开采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的,应从资源合理利用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整个矿区储量分割的合理性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小型矿因资源、技术、政策等原因需终止采矿活动,必须对所占用的储量进行结算,并将结果报所在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审核。第十一条本规定颁发以前已开办的小型矿,尚无储量资料的,应在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指导下,在限定时间内,投入一定勘查工作,并利用已有开采资料,编写储量报告,提交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其委托机构补办审批手续。

㈣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评审、认定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矿山建设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证券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评审机构统一评审。
第九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评审,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主管单位认定;无主管单位的,由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作业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土资源部认定:
(一)尚不能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在合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矿山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新增储量。
第十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交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第十一条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四)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五)矿产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六)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予以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对评审时间作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向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请5-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1—2名专家。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根据专家组长提议,由评审机构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
评审专家必须提出署名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必须提出评审意见书。
根据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要求,评审机构可选派评审专家对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聘请评审专家应当采取回避制度,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干预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的评审事务。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参照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
(一)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二)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尚未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
(三)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
(四)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20日内送交相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按国家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认定。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授予资格,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二十一条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手续,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三)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四)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认定手续,下达认定书,批复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及有关单位:
(一) 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资格;
(二) 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 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资格,并且评审专家人数符合第十三条规定;
(四) 评审工作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认定手续,不下达认定书,但应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并说明理由。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结论经交换意见后仍有重大异议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自收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认定书,应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供评审、认定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后果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产资源储量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6月6日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㈤ 洛阳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因工程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所确认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第三条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进行评审、认定:

(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探矿(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它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其它需要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第五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下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认定工作:

(一)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尚不能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在合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矿山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第六条下列经过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进行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所探明和控制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范围之外新探明和控制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企业名称后矿山企业所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建设项目压覆的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无法采出的矿产资源储量。第七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通过评审并得到认定后90日内到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勘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或勘查项目所在矿区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机关的认定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第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后,领取采矿许可证前,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的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机关的认定书,按下列规定办理占用储量登记:

(一)大型及其以上规模矿山企业到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中型规模矿山企业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三)小型及其以下矿山企业到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企业名称的,应在变更事项批准后30日内到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机关,对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办理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采矿权人变更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和企业名称的批准文件;

(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的登记手续;

(三)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第十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单位应在该项目批准后30天内,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矿及处理办法的审查意见书,参照第八条的规定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被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第十一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同时将申报材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申请人保密。第十二条采矿权人每年应按采矿登记划定的矿区范围统计矿产资源储量,作为矿山企业年度报告的一项内容,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于次年一月底前按第八条规定的权限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提供的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㈥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中有关规定的解读

吴国强

作者简介:吴国强,中国煤田地质总局地质矿产部副部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矿产储量评估师。

自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国家标准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以下简称新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问题。为此,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2月6日发布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2007年2月14日发布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7]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2007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等一系列文件,使新规范得以逐步完善。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笔者根据对新规范和相关文件的学习理解,结合近年对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实践,谈几点对新规范资源储量估算有关规定的认识和体会,与同仁们商榷。

1 关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1.1 勘查许可范围和采矿许可范围

各阶段勘查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首先必须明确是在勘查许可范围内,即在探矿权登记的平面坐标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边界内。

核实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首先必须明确是在采矿许可范围内,即在采矿权登记的三度空间坐标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边界内。需要指出的是相当一部分报告编制者,在资源储量估算中忽视了开采许可水平标高。

1.2 露天煤矿勘查范围

新规范对露天煤矿工作程度做了规定,但对露天煤矿勘查条件未作说明,近年来随着矿产勘查、开发市场化,有些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探报告,对井工和露天开采条件范围的确定有些模糊,造成资源储量估算和评价范围不准确,有必要予以说明,以便更好地执行新规范。笔者比较认同旧规范的规定,即露天煤矿开采范围应在详查或相当于详查工作程度的基础上,由矿山设计部门按照矿区总体设计或在矿区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露天煤矿边界。也可参照表1中关于近似的深部境界剥采比的要求,大致地圈定露天勘探的境界。在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露天煤矿范围内,估算资源/储量,其他未进行可(预可)行性研究的井工范围内,估算资源量。

表1 深部境界剥采比要求

露天煤矿的深部境界,在勘查阶段一般难以正式确定。为了划定露天勘查深部的边界,可以用钻孔柱状图计算深部境界附近的岩煤比,视作近似的境界剥采比,并以此会同煤矿设计部门商定露天勘探的深部边界。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文件及规范解读

式中:O——松散覆盖层的单位体积(m3);

R——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可采煤层以上的全部岩石和不可采煤层的单位体积(m3);

C——露天开采的全部可采煤层的单位体积(m3);

μ——煤的回采率,85%~95%;

d——煤的平均容重。

1.3 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

勘探报告还要确定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或首采区)。新规范对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或首采区)有如下说明。

先期开采地段(第一水平):地层倾角平缓,不以煤层埋深水平划分,而采用分区开拓方式的矿井,满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相应服务年限的开采分区范围,为先期开采地段,它相当于按煤层埋深布置开采水平时,一般以一个生产水平来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该水平服务年限,其最浅的水平,即第一水平。

初期采区:达到矿井生产能力最先开采(或最先同时开采)的采区,为初期采区,亦称首采区。

国土资发[2007]68号文件对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划定条件和工作程度要求有进一步规定: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已有地质勘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第一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新规范规定了资源储量比例: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探明的和控制的比例的一般要求可参照附录E1确定(露天矿比例要求提高10%),在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应全部为探明的。

1.4 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范围

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的范围,即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范围,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的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进行资源储量估算。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为主;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1.5 压覆范围

按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要求,凡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因已有的建筑(设)因素(如铁路、村庄)、自然生态因素(如水源地、公园保护区)、法律社会因素(如禁止开发地段)等事实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必履行压覆审批手续,但应在资源储量报告中分割出压覆的矿产资源范围,估算内蕴经济资源量或预测资源量,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作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许可证)、矿业权变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已压覆的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将压覆无法开采的部分扣除。

2 关于参与资源储量估算的可采煤层

参与资源储量估算的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

2.1 全区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2.2 局部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2.3 大部分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2.4 不可采煤层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预查、普查阶段,凡勘查许可范围内赋存煤层可采见煤点均要采样送验和验收评级,并进行初步评价;详查、勘探阶段对普查阶段评价为不可采煤层的可采见煤点是否进行采样送验和验收评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要在设计中明确。

3 关于资源储量估算一般工业指标

资源储量估算一般工业指标,在指导意见中已从各个方面作了明细规定。笔者仅把各相关方面归纳一下,并谈一些在具体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煤层厚度

指见煤点的采用厚度。

3.1.1 采用厚度对煤层稳定性评价

采用厚度:按照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而得的煤层厚度称为采用厚度,亦称计算厚度。采用厚度主要用于煤层可采程度和稳定程度的评价和计算煤的资源储量。

但需注意旧规范对于复杂结构煤层的稳定性评价还有如下说明:夹矸层数很多,单层厚度很小,一般均小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探和煤矿生产中,不需做分层对比工作,可以按全层厚度的变化来评价煤层的稳定程度。新规范和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在实际运用中也因人而异,笔者比较认同把结构复杂、全层厚度变化稳定煤层的稳定程度定为二型,即较稳定型。

3.1.2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

采用厚度亦称估算厚度,主要用于煤层可采程度评价和估算资源储量。在研究煤层沉积环境、赋存规律、煤层对比时,以煤层的全层厚度为宜。

煤层中厚度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的夹矸,仅见于个别煤层点时,可不必分层估算。

结构复杂煤层:指夹矸层数很多,但单层厚度很小,一般均小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查和煤矿生产中,不需做分层对比工作,可以按全层厚度的变化来评价煤层稳定程度的煤层。

复煤层:指煤层全层厚度较大,夹矸层数多,厚度和岩性的变化大,夹矸的分层厚度在一定范围内可能大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查和煤矿生产中,属于应当进行分层对比的煤层。

夹矸较稳定,煤分层可以对比的复煤层:夹矸较稳定,煤分层可以对比的复煤层应按新规范8.4.1条、8.4.2条规定,分别计算各煤分层的采用厚度。

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虽其夹矸的单层厚度有时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但当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各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为煤层的采用厚度,计算采用厚度按规范8.4.3条规定。

经对比属于同一复煤层的煤分层,当采用厚度的煤分层的底板深度与复煤层最下一层煤分层的底板深度相差较大,影响到资料使用时,是选用采用厚度的煤分层的底板深度,还是选用复煤层最下一层煤分层的底板深度,可根据设计和生产单位的要求,合理选用。

3.1.3 临界厚度

临界厚度:是旧规范中的名词,指的是煤层厚度比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以内的煤层厚度。

新规范对不符合工业指标的资源是否计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过去和现在都有对煤层厚度比规范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的、灰分为40%~50%的、硫分大于3%的,予以计量的情况。笔者比较认同这部分煤层予以算量并单列(核实报告应保留以往计算的“暂不能利用储量”)。这不仅是因为符合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政策,尤其是对临界厚度采样要求,可以规避一些薄煤层和煤类变化较大的煤层,在资源储量估算缺失煤质资料的风险。在勘查施工阶段,对于最低可采厚度<1.30m和厚度在1.31~3.5m的煤层,钻探与测井厚度确定的误差,一般规定不大于0.10m和0.2m。经常会发生在测井可采,钻探不可采的情况下,采用测井厚度。若现场煤心有要求、没有处理,还可以采样弥补,据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大部分没有要求,钻孔已封闭,这样就造成煤质资料缺失。因此,建议在勘查设计中,对所有钻孔中的临界厚度煤层点,均应增加采取煤心煤样要求,同时建议褐煤的临界厚度比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20m。

3.1.4 煤层厚度采用时应注意的其他情况

根据地震勘探资料解释的煤层厚度的具体数字资料不能用于资源量估算,但其确定的煤层厚度变化规律、无煤区范围等,可以在划定最低可采边界时,结合钻探数据采用内插法确定无煤区范围,综合分析使用。

矿井核实报告资源储量估算应充分利用井巷工程揭露的煤层厚度;槽(井)探煤层厚度在确定其资料可靠的情况下也应充分利用。在一些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中往往忽视了对这两类资料的利用。

一般受断层影响的煤层变厚(缺失)点,不参加资源量估算。

3.2 最高灰分(A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灰分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灰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灰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灰分的加权平均值。

资源储量估算中对于原煤灰分大于40%的可采见煤点,若是个别点应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质资料可合理取舍;若原煤灰分在40%~50%的可采见煤点,分布有一定范围时,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可根据具体情况或探矿权人要求决定。

3.3 最低发热量(Qne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发热量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指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发热量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以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作为估算指标。

对灰分和发热量指标,一般可优先考虑灰分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当灰分指标符合要求时,可不考虑发热量指标;当灰分指标超过规定指标时,以发热量指标为准。在确定估算指标时,要避免确定的估算指标不合理,从而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

需要指出的是,煤质评价标准GB/T 15224.3—2004与GB/T 15224.3—1994标准的区别是将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范围分级,改为按干燥基高位发热量范围分级。对无烟煤和烟煤与褐煤分别进行分级,发热量分级由原来的6级改为:无烟煤、烟煤分5级,褐煤分3级。

资源储量估算指标是用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三者有一定差别,在资源储量估算和核实时应按要求使用,并按相关公式进行换算。

3.4 最高硫分(S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硫分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硫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硫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硫分的加权平均值。

资源储量估算中对于原煤全硫大于3%的可采见煤点,若是个别点应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质资料可合理取舍,一般不扣除大于3%范围,反之估算其资源量并单列;若原煤全硫大于3%的可采见煤点,分布有一定范围时,一般扣除大于3%范围,估算其资源量并单列。

对于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煤类,不能作为炼焦用煤其资源储量估算指标的选择,新规范没有明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也因人而异。笔者比较认同旧规范之规定,即应按非炼焦用煤的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需要指出的是煤质评价标准GB/T 15224.2—2004 与GB/T 15224.2—1994 相比的主要区别:除了对炼焦精煤和动力煤分别进行分级、对动力煤中无烟煤和烟煤与褐煤分别进行分级和煤炭硫分分级级别进行适当调整(比原来的标准高了)外,还对动力煤进行硫分分级时,引入了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并对不同煤种规定了各自的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为分级基准。应该注意的是,当煤炭的实测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不等于基准发热量时,要对硫分进行折算,得到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然后以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再进行分级。

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的计算方法: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文件及规范解读

基准发热量:基准发热量是指对不同煤种规定的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各煤种的基准发热量见表2。

表2 各煤种的基准发热量

4 控制程度与块段划分

4.1 各类资源量估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

新规范规定的“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原则时,因没有明确使用条件,在执行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2007年2月24日颁布的指导意见对此条进行了说明:相当于“旧规范”的第10.1.7条1、2项的表述内容,包含了两层意思: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时,原则上按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来划分各类别块段;其次是在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内,都视为达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而不再视为外推的范围(划定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外1/4~1/2的距离范围时,其外侧还应有工程见煤点控制)。上述两种块段划分办法的采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对“在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内,都视为达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理解上还存在差异,笔者比较认同,此种块段划分办法应适用于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估算,不适宜不稳定煤层。在较稳定煤层资源储量估算时,应强调划定查明的或控制的块段,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外1/4~1/2的距离范围时,其外侧还必须有工程见煤点控制。

4.2 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

新规范在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中对可采煤层本身的勘查、研究程度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列入水文地质条件、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如瓦斯、工程地质条件、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等方面的勘查、研究程度。没有列入并不是不重要,原因是这些方面一般只能以井田(勘查区)为单位进行评价。这方面的地质工作量和质量,在过去几年执行中有所削弱和下滑,2007年2月24日颁布的指导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新规范中凡涉及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因此,今后在地质勘查设计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必须严格执行。

4.3 各类型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A级储量条件。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B级储量条件。新规范7.2.3条“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详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的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新规范7.2.5条“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普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推断的资源量属查明煤炭资源,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原则上没有系统工程控制的要求,笔者比较认同,在普查阶段一般按“控制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扩大一倍,圈定为“推断的”资源量;在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可以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规定执行。

4.4 断层两侧划为推断的块段、各类煤柱和压覆资源量

断层两侧划为推断的块段:由于断层对煤层破坏的影响,断层旁侧小断层的发育,断层位置和倾角局部小范围变动等因素,断层即使已查明,其两侧资源储量的可靠程度也较差。因此,规范规定在断层两侧各划出30~50m为推断的块段。它不等同于矿井设计时划出的断层煤柱。地质报告在统计资源储量总量时一般不作煤柱资源储量统计。

压覆资源量:按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规定划出的压覆范围内,所单独进行估算和统计的资源量。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煤炭资源储量估算,应以客观地质条件为主要考虑因素,凡符合估算指标的,均应予以估算。在矿井设计和开采时,对报告的资源储量如何利用,原则上不应影响资源储量估算。在划分资源储量类别时,不能因将来可能划为煤柱而改变或降低其类别。

指导意见在说明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时还有一段文字:“在预查、普查和详查阶段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在勘探阶段,如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时,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对在矿井设计和生产中可能划出的煤柱(如防水煤柱、断层煤柱、广场及建筑物煤柱和其他等),设计部门如有明确的划分方案,可以单独估算和统计”。这段文字和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规定的压覆资源量有重叠和矛盾,笔者认为,勘查各阶段均应执行压覆资源量估算和统计的规定,勘探阶段执行有关煤柱资源储量估算和统计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新规范执行前,有些精查报告将各类煤柱(包括压覆资源量)等列入“暂不能利用储量”,因此,资源储量核实时应将其与因厚度、灰分等工业指标原因而列入“暂不能利用储量”区分开来。

参考文献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9.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的新变革.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北京:地质出版社,2004.

煤炭科技术语工作委员会.煤炭科技术语.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4.

煤炭质量分级第1,2,3部分(GB/T 15224.1.2.3—2004).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㈦ 矿产资源储量变化达到多少需到现场核实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186号)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函》(川国土资储函〔2012〕01号)的有关规定,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在评审过程中对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30%以上)的储量报告须派专家组到现场进行复核,矿山所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勘查单位及业主等有关代表共同参与。

㈧ 县级自然资源批矿山的权限是多少万吨

摘要 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采矿权证)的审批发证权限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为了便于广大矿产资源投资者和矿山企业进行操作,笔者将当前我国主要矿种的审批发证机关权限,列表如下:

㈨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26号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国土资源部

2007年2月6日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1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2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2.1 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2.2 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

2.2.1 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2.2 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应用仪器或半仪器法实测,以正确圈定范围。

2.2.3 编录与采样

对新增探、采矿的坑道、钻孔等工程,均应进行编录,研究矿层厚度等特征及其变化。按样品采集要求,用较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加密的间距,对坑、钻、开采范围内矿层进行采样,控制矿层厚度及矿石质量。

2.2.4 采空区、压覆区的核实

采空区必须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压覆资源储量估算必须有批准文件为依据,对未经批准的事实压覆,应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按有关规范估算资源量。

2.2.5 样品化验与质量检查

主矿产、共生矿产均应作基本分析,伴生组分可作组合分析;分析质量检查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改变矿床工业指标或采用不同于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改变开采对象、改变矿产工业用途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除开展上述工作外,还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业指标论证,并对照相应矿种的行业标准确定勘查程度,估算资源储量。已生产矿山,还应按原工业指标和新工业指标分别估算资源储量,列出变化、消长关系。

对于没有采矿活动,且未增加新的探矿工程和改变工业指标,只是进行资源储量分割、合并的,核实地质工作可以适当简化,以核清资源储量及消长关系,满足核实目的要求为准。

2.2.6 开采技术条件评价工作

重点针对矿床开采后开采技术条件发生的变化开展工作。

2.2.6.1 水文地质

调查、收集开拓工程和采空区现状,矿山排水系统及防、治水设施情况;观测对井巷充水的主要含水层、出水点位置、涌水方式及涌水量;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位观测孔开展动态观测;收集历年各中段水平的涌水量及矿坑总涌水量;研究矿坑涌水量与降雨量、汇水面积、错动面积、开采深度的关系,估算降水入渗系数,建立涌水量计算公式;简述采矿过程中出现的水文地质问题及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2.2.6.2 工程地质

调查、收集采矿系统所揭露的各类工程地质岩组的工程地质特征及结构面的发育程度和组合关系以及对采矿的影响;收集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工程地质问题和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2.2.6.3 环境地质

地形地貌已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修测环境地质现状图。重点调查、收集开采过程中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类型、性质、诱发因素、危害对象及程度等)和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矿山采取的防、治工程及其效果。

2.2.6.4 瓦斯地质和煤自燃趋势

应充分收集邻近生产矿井、煤窑瓦斯的对比资料,有条件时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预测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煤和瓦斯突出的可能性,并估算煤层气资源量。调查地表、浅部及矿井内煤层自燃情况,收集开采煤层的最短发火期记录,评价煤的自燃性。对煤样进行分析鉴定,评价井田的煤尘爆炸危险性。

3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写应遵循《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的原则要求。具体补充要求如下:

(1)报告名称统一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自治县、煤田)××矿区(矿床)××矿段(井田)××矿(矿种)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核实报告如将原报告范围分割,则在原报告名称中的矿区后增加××矿段或××矿××矿体或××~××勘查线等。并说明分割原因和原则。

(2)核实报告的范围、对象原则上应与原勘查范围(即矿区、井田、矿段、块段)保持一致。若因矿业权设置被分割,或范围发生变化,除应对“报告”名称按前述原则处理外,还应在“前言”、“资源储量估算”部分详细叙述变化范围、对象,并与原报告对应范围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

(3)核实工作承担单位应结合矿床特征、矿区实际情况及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以“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编写提纲”为基础,拟定切合矿山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进行报告编写。因投资人意见而偏离提纲要求的,应在核实报告中说明。

(4)核实报告应客观、准确地反映核实工作成果,内容要根据核实目的,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及资料的继承性,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5)核实报告应重点阐明目的任务;拟建、在建矿山开发建设、开采情况和本次工作情况;矿体特征;新的选冶工艺成果;资源储量估算和资源储量变化因素;矿区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条件的变化新认识;矿山生产中的安全隐患;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变化及新认识;存在问题及预防、治理建议。本次核实工作完成工作量及工作质量也应进行评述。

(6)对核实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可以综合回收、有经济意义的共伴生矿产,应进行综合回收可能性的研究评价和估算资源储量。

(7)关于资源储量估算

1)工业指标:选取不同于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或改变工业指标应提供由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工业指标推荐书或论证报告。涉及向国家交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核实,按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

2)开采矿区,采空区消耗资源储量,应以实测的开采范围、矿层厚度、品位资料为依据进行估算。

3)在原报告基础上,按许可证范围对压覆矿产资源、采空区以及保有矿块范围等进行块段划分,并分块段进行资源储量估算。

4)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应结合矿产勘查开发实际情况,确定可行性评价程度和地质可靠程度。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GB/T 17766—1999)和各矿种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核定保有资源储量类型,并在核查报告中详细叙述各类型矿产资源储量的划归条件。

5)核实报告估算的消耗(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应与原报告计算或统计(或分算)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陈述变化因素。核实的资源储量应注明截止时间,并分别按矿体(层)对消耗、保有、累计查明的资源储量进行统计。设置矿业权的还应按许可证范围内、外分别统计,不得直接用原报告资源储量减消耗资源储量求保有资源储量。矿区中的各种压矿,资源储量估算应有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为依据,未曾批准的事实压覆应在本次核实工作中一并核清,以专门章节叙述。

(8)核实报告要求的附图、附表、附件可根据矿床(矿种)的特点、工作程度做适当增减。

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提纲

1 前言

1.1 概况

阐明项目原由,矿业权人(投资人或矿山企业拟建、在建单位)提出的核实目的、任务及具体要求和地质资料依据。

说明工作区(矿区、井田、矿段或××矿区、井田、矿段的××部分)的位置(位于县城方位、直距)、行政管辖。工作区矿业权设置情况,包括许可证起止边界拐点号、地理坐标、面积及有效期。

1.2 以往地质工作概况

简述工作区本次核实前历次地质勘查(或资源储量核实)至本次工作情况、提交的勘查报告及批准(或认定、备案)机关、文号、批准(或认定、备案)的资源储量和主要结论,说明各报告的勘查范围、对象、与本报告的关系、在本次核实范围内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及可供本报告利用的周边工作量。

1.3 矿山设计、开采和资源利用概况

已建设、开采的矿区应详细叙述建设、开采时间、设计单位、设计采选矿石规模、开采范围、开采对象、开采深度、开拓方案、采矿方法、实际达产采选规模、采空区分布情况,历年采出矿石量、金属量、损失量、贫化率,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累计资源储量及探采对比变化情况。说明开采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说明矿山生产成本、供销情况及经济效益。

1.4 本次工作情况

叙述本次工作时间、经过和投入工作、完成各项工作量,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等。列出核实后的各类资源储量。

1.5 特别情况说明

2 工作区地质

简述工作区所处区域地质构造位置、基本地质(地层、构造、岩浆岩、变质作用等)概况。

2.1 矿床特征

综合叙述矿体(层)赋存层(部)位、控矿条件、矿体(层)数量、总体分布范围(具体地段、长度、宽度、延深)、总体产状以及对矿床的新认识。

2.2 矿体(层)特征

分矿体叙述(经开采的则对矿体的保有部分分别叙述)。

简述主矿体(层)的具体赋存部位、空间位置、分布范围、与上、下矿体的关系(或距离),矿体(层)形态、产状、规模(长度、宽度、延深)、矿层厚度、有用组分(品位含量)、含矿率(含矿系数)、荒料率及变化。对次要矿体(层、或小矿体)可列表反映基本特征。以插图形式反映矿区内矿体(层)平面分布范围。

矿体(层)规模、数量、形态发生重大变化的矿区和因变更工业指标而需核实的,应补充以下内容:矿体(层)连接对比标志、依据,矿体最大最小埋深、赋存标高、矿层厚度、品位变化规律,主矿体(层)控制程度和资源储量所占比例。并以插图形式反映矿体重新圈定前后的变化情况。

2.3 矿石质量

2.3.1 矿石物质组成

简述矿石物质组成,矿石结构、构造,矿物共生关系。

2.3.2 矿石化学成分

叙述矿石主要有用、有益、有害组分含量、赋存状态、变化和变化规律;对利用化学组分用途改变为以物理性能为主要指标的矿种,应对其物理性能进行详细评价。

2.3.3 矿石风(氧)化特征

简述矿石风(氧)化特征,阐明氧化、混合、原生带划分依据,“三带”的分布范围、深度。

2.4 矿石类型和品级

简述矿石自然类型、工业类型(品级),说明各自然(工业或品级)类型矿石在矿体(层)中所占比例及分布规律。

2.5 矿体(层)围岩和夹石

简述主矿体(层)上下盘围岩岩性及矿体(层)夹石岩性、数量、分布、规模(长、宽、厚度)及有用、有益、有害组分的大致含量,对矿体(层)完整性的影响程度。

2.6 矿床共(伴)生矿产

简述共(伴)生矿产种类,结合新成果说明各组分含量、总量,评价综合开采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意义。

3 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简要叙述勘查期间矿石加工技术试验种类、采样种类、选矿方法、试验流程和成果、推荐工艺流程。勘查完成后又进行了矿石加工技术试验的矿区应详细叙述新成果。

已开采矿区应详细叙述生产选矿(或加工)工艺流程、列表反映历年选矿(加工)成果(包括:矿石入选品位,精矿、尾矿品位、产率、回收率或物性指标等),对矿石主要组分工业利用和共(伴)生矿产回收进行评述。

4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4.1 水文地质

4.1.1 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后的变化

叙述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的现状:阐明未采矿体主要分布标高,矿体最低标高,当地侵蚀基准面标高及矿井最低排泄面标高。矿山开拓方式和采矿方法。矿山疏排水影响范围内各含水层、断裂破碎带以及与地表水体水力联系的变化情况,地下水补、迳、排条件的变化;阐明矿井的直接与间接充水因素以及上部采空区对深部充水的影响;分析勘查报告估算的涌水量和历年矿井系统涌水量的差异,利用矿井实际涌水量资料估算下一水平的涌水量;指出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产生原因,矿山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效果,评述对矿山开采的影响;预测分析矿山深部开采可能诱发或者加剧水文地质问题及变化趋势,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说明矿山供水水源地现状。对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重新作出评价。

4.2 工程地质条件及开采后的变化

4.2.1 工程地质条件现状评价

阐述井巷和采区揭露的工程地质情况,根据井巷支护、露采边坡的现状,对其稳固性重新作出评价。评述矿区内已发生的工程地质问题、发生部位、产生原因、对采矿的影响程度,矿山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4.2.2 工程地质条件预测评价

预测未来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诱发或加剧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对矿区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重新作出评价。

4.3 环境地质条件及开采后的变化

4.3.1 矿区环境地质现状评价

评述矿区存在的自然灾害对开采的影响;叙述矿山建设以来,工程经济活动中诱发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危害对象及影响程度,分析影响和破坏的主导因素,矿山采取的防、治措施及其效果。

4.3.2 矿区环境地质预测评价

分析预测矿山未来的工程经济活动可能诱发或加剧的环境地质问题。根据矿山类型、生产规模、开采方式,结合地质环境背景条件对可能发生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作出预测评价;对上述环境地质问题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对矿区环境地质条件复杂程度重新作出评价。

4.4 煤炭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要求,对煤层瓦斯突出可能性、煤的自燃趋势以及煤尘爆炸性进行预测和评价。

4.5 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变化、评价及防治措施建议

4.6 开采技术条件小结

简述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的主要问题和类型,在综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的综合类型(3类9型)。

5 核实地质工作及质量评述

矿区勘查后未进行开采或仅局部(少量)开采的矿区可简要地叙述或仅写相应的工作,但新老规范在勘查类型划分上有差别的应按新规范重新确定勘查类型、论述勘查工程间距;进行了核实补充工作和矿山地质工作(或生产勘探)的矿区,应包括以下内容。

5.1 生产勘探(探矿)方法、工程布置原则

简述矿床勘查类型,采用的勘查工程间距。

叙述生产勘探(探矿)的工作方法、手段,工程布置原则,实际工程控制间距,完成生产勘探(探矿)工作量。

5.2 生产勘探(探矿)工程质量评述

说明各项工程使用目的,评述其取得的地质效果。说明钻孔质量并进行质量评述。

5.3 生产勘探(探矿)工程测量及质量评述

说明生产探矿钻孔、坑道等测量方法、引用的控制网(点)及精度,采用坐标系统,对各项测量方法及质量进行评述。

5.4 采样、化验及质量评述

5.4.1 采样及质量评述

分各类试样叙述采样方法、规格,评述质量;大型选矿试样应说明取样地点、采样方法、规格、样品组成的矿石类型、品位,评述样品的代表性。

5.4.2 化验及质量评述

简述样品加工;叙述各类样品基本分析(物性试验)、全分析、组合分析项目,试验方法,内、外检情况和质量。具有相应资质化验室的化验结果方能采信。

5.5 探采对比

对比的基础是最近批准(或认定、备案)的报告(以简称最近报告)。

5.5.1 构造

根据矿山生产资料,与最近报告对比,叙述核实区内的构造变化情况,岩浆岩对矿体破坏、影响的变化情况。

5.5.2 矿体(层)特征

与最近报告对比,说明矿体的数量、形态、产状、规模、厚度、结构、空间位置(煤层的可采性、稳定性)等的变化情况,以及矿石质量(品位、煤质等)的变化情况。

5.5.3 开采技术条件

根据矿山生产资料,叙述含水层厚度、富水性、断层导水性等水文地质特征及矿井实测涌水量与最近报告的差异,并分析其原因。说明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对于煤矿应重点分析对比煤层顶底板、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倾向、地温及地压特征与最近报告的差异。

5.5.4 勘查工作

分析评述原勘查工程的布置、勘查方法、手段的选择,勘查类型的划分、勘查工程间距的确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6 资源储量估算

6.1 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

说明采用或变更的工业指标文件、文号及内容。

6.2 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对象

叙述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综合矿体分布的拐点并编号及其坐标、埋藏深度)、具体矿种和矿体(层)号;开采矿区已设置采矿权的,应分采矿许可证内、证外(或设计范围内、外)等,分别估算消耗、保有资源储量。

6.3 资源储量估算方法选择依据

说明核实的方法,如对于保有资源储量的核实是采用重算的方法,还是先算采空区消耗的资源储量,后从总量中扣除的;对于未动用块段是如何核实的,跨边界块段是如何分割的等。并论述选择估算方法的依据及合理性,写明采用的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和估算公式。

6.4 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确定

叙述单工程厚度、平均品位,块段或剖面平均厚度、品位、面积、体积质量(体重)和矿体(层)平均品位及各种校正系数(含矿率、荒料率、岩溶率)等参数计算、测定方法及特高品位(特大厚度)处理原则。说明各类数值单位及数据取舍原则。

6.5 矿体(层)圈定原则

根据矿床地质特征、控矿因素和矿体(层)变化规律,分别叙述单工程矿体(层)圈定和工程间矿体(层)连接、内(有限)外(无限)推断原则。

6.6 采空区(或压覆矿产)边界圈定

说明采空区分布情况、采空区边界圈定原则和依据;压覆矿产地段,应叙述压覆矿产边界圈定原则及处理方法。

6.7块段划分

说明资源储量估算块段划分原则和块段编号方法(注:尽量沿用原块段划分,对已采或采矿权设置部分,可在原基础上作进一步划分)。

6.8 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

根据矿体(层)的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矿山开发程度)确定的经济意义,对资源储量类型进行划分。具体叙述各类型保有资源储量划归条件及空间分布。

6.9 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说明矿区(井田、矿段)截至××××年××月底保有、消耗、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保有各类型资源储量比例,以及各类资源储量的平均品位。也可以汇总表反映许可证范围内、外各矿体(层)保有、消耗、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以及各类资源储量的平均品位。

6.10 共(伴)生矿产资源储量估算

说明共(伴)生矿产资源储量估算采用的工业指标,计算方法、参数确定原则、计算结果(可用插表或与主矿产资源储量表合并),并评价其可靠程度。

6.11 资源储量估算中需说明的问题

说明资源储量估算中与前述原则不一致的特殊处理的问题,说明问题应阐明理由、处理原则、方法及评述其影响程度。

6.12 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评述

通过资源储量结果对比,阐明资源储量变化,对已上表的资源储量进行准确的扣减,避免重复统计,同时分析资源储量变化的原因,指导进一步工作。

对比的基准是最近正式批准(或认定、备案)的报告,或者者虽未正式批准(或认定、备案),但已上表的资源储量(以下简称最近报告)。应用关系图说明本次核范围与最近报告范围的关系,用文表说明重叠范围内资源储量(含矿石量、品位、金属量)的变化情况,并分析变化的原因。

7 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研究

矿床开发项目已做过可行性研究或经开采后经济意义不改变的矿区,若开采方式不变可略此章。若改变经济意义和改变矿产工业用途、变更工业指标的矿区,应根据生产实践,对改变的指标进行经济论证(也可将工业指标论证成果作附件)。报告中简要摘述矿床开发需求程度、建设开发方案及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行性研究的基本结论对矿床开发经济意义及时效性做出评价,提供矿山开发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总利润、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等。

8 结语

8.1 对资源储量核实取得的主要成果、新认识、资料完备程度作出概括的、结论性的评述,对今后矿山开发经济效果做概括性的评述。

8.2 评价开采技术条件,指出需防治的主要问题。

8.3 指出矿山今后生产勘探(探矿)和开采、矿石利用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8.4 建议注销核实的保有(占用、压覆、残留)资源储量情况。

附图:

(1)矿区交通位置图(可作报告插图)

(2)矿区(井田、矿段)地形地质图(图中应反映原勘查范围。有采矿权设置的,应表示采矿权范围、拐点号及坐标)

(3)含矿岩系(或矿层)柱状对比图

(4)勘探线剖面图(采用剖面法估算资源储量的,可与资源储量估算图合并)

(5)资源储量分布纵投影图(陡产状矿体剖面法估算资源储量时附)

(6)资源储量分布平面图(缓产状矿体剖面法估算资源储量时附)

(7)资源储量估算图(平面、纵投影图)

上述附图5,6,7中,除应表示现估算资源储量内容外,还应反映原勘查报告资源储量分布范围、矿权许可证范围、本次核实范围及拐点坐标。

(8)全部新增工程原始编录图(坑、槽探素描图、钻孔柱状图)、中段平面图

(9)采矿工程分布平面图

(10)其他图件(根据不同矿种矿床及勘查手段确定)

(11)矿区水文地质图

(12)矿区工程地质图

(13)矿区环境地质图

11~13号图可按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附其一或综合图件。

(14)井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图

(15)地下水、地表水、矿坑水动态与降水量关系曲线图

(16)矿坑涌水量估算图

(17)矿床主要充水含水层地下水等水位(水压)图

(18)矿体直接顶(底)板隔水层等厚线图

(19)岩石强风化带厚度等值线图

(20)露天采场边坡稳定性分区图

附表:

(1)新增工程测量成果表

(2)新增工程质量一览表

(3)新增各类样品分析、测试、鉴定成果表

(4)新增化验结果质量(或内、外检对照表)统计表

(5)资源储量估算表

① 单工程矿体(层)厚度、平均品位计算表

② 断面或块段平均厚度、品位计算表

③ 体重、湿度测定结果表(也可作正文插表)

④ 断面或块段面积测定表

⑤块段资源储量计算表

⑥ 消耗、保有、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总表

(6)地下水、地表水、矿坑水动态观测成果表

(7)矿坑涌水量估算表

(8)井、泉、生产矿井和老窿调查资料综合表

(9)水质分析成果表

(10)矿区环境地质调查资料汇总表

附件:

(1)矿石加工技术性能或物理性能试验报告

(2)可行性研究或工业指标论证报告

(3)有关确定工业指标的文件

(4)原“勘查报告”审批(认定、备案)文件

以上附图、附表、附件可根据矿种特点增减。

㈩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近年来,按照“掌控家底、保障发展、维护权益、稳定秩序、做好服务”的基本思路,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矿产地储备和地质资料管理等工作,逐步做到掌握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家底的真实、可信,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为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服务及地质资料服务。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法》第 1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9、33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1999 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职能转变为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管理方式。1999 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 号),2001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 号)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的配套办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取消。2003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 号),设立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认定评审结果,仅对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和评审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200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改变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注册管理方式,实行自律管理。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共同承担着为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实物帐户入口把关的任务;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是设立矿业权的要件,也是矿业权人筹资、融资的重要依据。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对矿业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能够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评论和审查,并给出合理的评审结果,保障了矿产资源“家底”的真实、可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及时出具备案证明,为后续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完成了 1920 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年平均 384 份,2010 年完成了 419 份。

截至目前,国土资源部共授予了 37 个机构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其中事业单位 26 个,企业性质 8 个,社团组织 3 个。授予了 1178 人具有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

2.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1995 年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登记,以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统计的内容和程序。同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 号),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明确了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明确了经过审查的登记统计数据作为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以及发布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储量通报》和《全国油气矿产储量通报》的依据。以储量通报数据为基础,对矿产资源形势进行分析形成了《中国矿情通报》和《中国矿产资源年报》。这些报告为开展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提供了决策性数据。

专栏7-2 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

为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掌控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家底”,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2007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这是中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国情调查,是进一步促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的依据,是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是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这项调查工作以煤、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28种重要矿产为调查对象,了解并分析各矿种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利用状况和潜力。通过这项工作,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确定的矿区为统计单元,理清采矿权与矿区的归属关系,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为基础核查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停止开采矿山剩余的、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清查。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储量核查报告,经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后,据实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信息。

截至2010年底,已经完成28个矿种21600多个矿区的野外核查工作,超额完成了原计划核查矿区的20%。完成野外核查工作的矿区已经有68%通过了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完成16个矿种核查成果的初步汇总,基本摸清12个矿种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数量、结构、分布和利用情况,系统清理了长期挂帐的和未上表的矿产资源储量,对漏报和误报的矿产资源储量加以更正。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了核查成果数据库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衔接试点工作,以确保核查成果能够平稳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3.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法》第 3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5 条规定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2000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 号),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作出了原则性程序规定。2010 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分工,压矿审批原则和补偿范围,规范了报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按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铁路、公路、工厂、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等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明确规定了与土地管理衔接关系,若没有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始终坚持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避免和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4. 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7、34 条规定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2002 年国务院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9 号),对原始、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等作出了规定。2003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6 号),进一步明确了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馆藏机构的职责,细化了地质资料管理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程序和内容。此后,国土资源部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 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 号)、《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件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 号,与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 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以及从事非矿业权类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保管并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利用服务。

专栏7-3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201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10〕113号),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重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及技术要求等,对各项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

2010年,组织建立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组织上海、山东、安徽等省市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开展重点城市、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等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面对不同用户需求,提供数据服务,不断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规模和水平。组织开展了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已经通过评审,为下一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了基础。

“十一五”期间,成果地质资料年度汇交数量保持平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成果地质资料总量稳步增长,成果地质资料提供服务利用件次逐年上升(表 7-1)。同时,积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表7-1 地质资料馆藏数量及利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