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什么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B. 矿业权人出让矿业权可以得到什么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矿业权人未经批准,随意出让矿业权的将得到严厉处分。详细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出让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全面实行痕迹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
《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组织做好改革相关工作。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有序开展试点。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C. 矿业中权益金是什么
矿业中权益金是加盟商使用公司知识产权,
并享受由公司提供的后期经营服务。
主要是用于对加盟商的后续支持上,
使加盟商在开业后得以更好的运营。
D. 采矿许可证上注明该矿尚未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是什么回事
采矿许可证上注明该矿尚未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原因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中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
矿业权出让收益该文件从矿业权价款和出让收益的政策衔接,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形式和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的方式和期限,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缴、分成和监管等方面,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进行细化规定,标志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正式确立。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确立,厘清了收取国家投资收益和收取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区别,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举措。同时,对于如何解决矿业权价款征收遗留问题,如何平衡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调动矿业投资的积极性,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予以解决。
E. 完善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7.6.1 建立权利金制度
由于我国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是国家财产权益,因此其本质相当于国际上的权利金。我国矿产资源财产权管理制度也应当与国际接轨,建立以权利金制度为核心矿产资源产权管理制度。权利金,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并参照其他国家的标准,适度提高权利金的比重。对于开采风险高、难度大的品种设定的权利金费率可以略低,而开采风险低、难度小的品种设定的权利金费率应该较高。当矿产品价格过高,超过一定水平,可以在权利金之上开征暴利税。如石油的收益调节税,将部分超额利润收归国家所有。
为支持矿区经济的发展,调动矿产资源所在地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国家征收的权利金应以一定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分成,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比例应该适当提高。中央和地方分得的权利金中都应该依法划拨一定的比例设立地质勘查基金,由地矿部门管理,用来支持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以维持探明的矿产资源的后备储量不因开发而枯竭。对其余资金的使用,矿区所在地的政府要有妥善规划,用来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和接替产业发展,使当地居民受益,防止将来出现矿竭城衰的局面。
7.6.2 稳步推进矿业权有偿出让
采矿权应该有偿取得,停止行政审批和无偿出让,采矿权价款由公开招标、竞标决定,由此决定的价款能够反映矿产的级差地租,支付价款取得采矿权也有利于促使企业提高回采率和充分利用资源储量,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为了避免地方政府为获取价款而大矿小开,建议不管由哪级政府拍卖,均以一定比例将价款返还地方政府。为了避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参加竞标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中标企业必须缴付价款,提供严格的生态与环境评估报告,提供水土流失治理方案,提供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供土地复垦方案和相应的保证金后才能取得采矿权。
探索“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资源输出地和资源输入地之间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形成直接的一对一交易、公共补偿、限额交易市场。
F.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
纵观世界各国,各国资源税费制度体系的设置存在一定差异,但主要实行的是权利金(Royalty)制度[25]。根据国土资源部信息院对世界上81个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调查,这些国家主要实行的基本上都是权利金(Royalty)制度。国家一般主要通过权利金制度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通过矿床占用费调节资源开发对资源的占用,通过环保补偿来治理对环境的损害,通过红利制度调节收益。权利金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的核心[26]。除个别国家外,几乎所有国家均征收权利金。对于权利金的征收,大多数国家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但权利金费率标准相距甚远,就是在同一国家内不同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也存在很大差别,但多数国家、多数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都保持在2%~8%之间[27]。例如,美国联邦政府通常规定最低的权利金征收比率,油气权利金征收比率为井口价值的12.5%;对于煤炭,露采者12.5%,坑采者8%;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的权利金费率为10%;纳米比亚为5%;巴西煤炭权利金费率为3%;南非分税种征收权利金,征收的费率为深水石油1%,陆上石油3%[28]。
对于国家所征收的权利金的使用,不同的国家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除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外,还分给矿产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还有较大一部分作为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活动的基金[29]。例如,在美国,来自于矿产开采的国家收入中权利金是大头,每年约40亿美元,这笔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但对其使用和分配上法律有明确规定。美国对联邦公有土地上权利金的分配是:50%返还到矿产所在地的州政府,只能用于本州当地教育及其公共设施、民众福利事业的建设;另外50%上缴国库,其中40%作为国家的土地和水资源保护基金,10%交国库大财政。在州政府所属土地和印第安人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所收取的权利金,全部留在当地,无须返还,这是联邦政府扶持地区经济发展的措施之一[30]。巴西征收的权利金在地方、州和联邦政府之间分配,作为资源开采的财政补偿。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资源税为核心的税费政策。在矿业权取得环节,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矿业权占有环节,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31]。在矿产资源开采、销售环节,主要收取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我国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开征了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于1999年开始征收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等。其中,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后四种费用则是为了控制探矿和采矿占地,是资源财产权的延伸,体现的仍然是国家对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32]。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但是,我国目前的资源开发补偿费根本不足以支持勘探支出以补偿开采的储量。用于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的部分几乎全部分光,成为地方一种自收自支的财源。由于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欠缺,我国陈洲其教授曾经提出应该将权利金的大部分用于生态补偿。
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调节不同矿质的收益,但是由于现行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而且只对已开采销售或自用的资源征税,对那些开采后暂未销售或未使用的不征税,造成资源利用上的逆向调节和企业在开采矿产时“采富弃贫”现象,与开征目标背道而驰。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非常低,大部分国家资源税费率高于我国。在我国,各种矿产资源平均起来的税费相加只有1.18%,基本相当于无价或低价使用[33]。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但目前的费率只有1%。同时,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也偏低,只是国外平均标准的1/7左右,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34]。我国资源税和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意味着矿产资源的廉价或无偿使用,这是资源型产品价格扭曲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导致了企业和社会缺乏珍惜资源的动力,资源投入方式粗放。从另一个层面看,资源税和补偿费都是针对企业产品销售收入计征,一个是从量计征,一个是从价计征,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在我国,资源税费的征管和分配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资源税是地方税,资源补偿费是分享税。资源补偿费作为分享税,在资源型城市的分享比例较低,资源型城市每年都要上缴大量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是地方分成后获得的收入均留在省、自治区一级,地州、县作为资源补偿上缴地分文不留,有悖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35]。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外资源税费研究比较成熟,但其研究主要是以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为背景进行研究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考虑较少,限制了其应用范围。虽然我国对资源税费制度进行了改革,对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财产收益,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无论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比,还是从市场经济体制对新税制的要求看,现行的资源税费的设置、性质、作用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G. 矿产资源权益管理
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益的管理,可以分为实物形态管理和价值形态管理;实物形态管理主要是矿产资源的质量,价值形式管理主要是矿产资源在被使用之后的收益管理。除此之外,如果矿产资源的勘查是由政府财政直接出资(不经过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对其勘查收益(价款)也要实行权益管理。
一、对矿产资源的实物形态管理
由于矿产资源绝大多数埋藏在地下,在没有进行勘查之前,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是不知道它的实物形态埋藏在哪儿,数量和质量如何。只有经过勘查之后,才能掌控它的实物形态。因此对矿产资源实物形态管理,实际上就是对矿产资源探明储量的管理,以及这些储量逐步被利用情况的管理。
矿产资源的储量是根据一定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出来的,而这些技术经济指标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从时间上说它是动态的;同时每个企业在具体运用这些指标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由于其技术与管理水平不同,所采用的技术经济指标也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在确认自己所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时,必须确定一个公正的指标,以此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这就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边界。
国家根据工业指标确定的资源储量边界,对矿产资源实物形态进行管理,首先是对探明储量进行管理,也就是增量管理。对任何单位在国土范围之内探明的矿产储量,都要由国家确认,属于国家所有;其次是对矿产资源被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也就是减量管理,重点监控被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是否有损失浪费,包括是否存在采富弃贫、探大弃小,是否达到了国际规定的“三率”;再次,运用各项奖励政策,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对通过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交,扩大了矿产资源利用范围的,给予优惠政策;对缩小了矿产资源利用范围的给予惩罚。
二、对矿产资源价值形态管理
矿产资源的价值,是指天然形成的矿产资源价值。它也是代表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价值。当前,这个权益价值的实现是通过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形式来体现的。但必须明确,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不是一般性的税费,而是一种财产权的收益。这个财产权对所有者是资源性资产,对使用者是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在出让这个资产时,必须考虑这个要素在矿业生产中的作用来评估其价格。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要“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而当前在矿产资源资产的价格形成中,恰恰忽视了这个资产中最核心、最稀缺的矿产资源净价值的合理价格。所以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管理,必须正确、合理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为此建议:①把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改成“资源收益金”,明确其相当于绝对地租的定位,提高收缴标准,使其到位。同时,将其由原来的按矿产品销售收入计提,改为按实际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从价计收。②明确资源税就是矿产资源由于自然丰度的差异而收取的级差收益,相当于级差地租,从价计收。但不能由资源所有者独自享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者在探采级差收益中也有贡献,应当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还应当探讨资源资本化的收益管理问题,要跳出税费管理的圈子。
三、对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管理,政府必须准确定位
首先,要明确“矿业权有偿取得”所出让的只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而绝对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业权的价值是出资者为获得矿产资源使用权所付出的资本收益,当这个出资者是国家的时候,国家实现资本收益就是矿业权有偿收得,其收益称为“矿业权价款”。所以矿业权的有偿取得,不是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而是矿产勘查资本所得。
除此之外,在新形势下“矿业权有偿取得”还有另一个情况,即有些可供勘查的区块,国家虽然没有出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这些区块与纯粹的“空白地”存在显性极差收益,如果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批准给谁都难以体现公平,所以实行竞标有偿出让。然而,即使这样的矿业权,出让的也不是资源,而仍然是资源的使用权。它的价值便是获得这样的矿业权,比获得“空白地”所节省的投入成本。所以购买这种矿业权投入生产之后,仍要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四、对矿山生态环境价值的治理恢复,政府主要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价值与前两个价值的根本不同点在于:出资者不直接受益,即矿山企业出资治理恢复生态环境,并不能直接增加其收益;而受益者不出资,即享受治理恢复后的生态环境的当地社会,并不承担治理成本。这就形成了一直困扰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对已经形成的欠账,集中各方面财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对今后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必须形成“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制度,预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且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制度。由于这项工作存在着出资者和受益者的不对称,政府的监督管理就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H.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是同一个税种
摘要 该方案要求取消现有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设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建议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同时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与此同时,在收益分成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所调整。原因在于,作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本应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考虑到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关系,既要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又要适当弱化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减少私挖乱采、贱卖资源等行为,方案建议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比例定为5:5。
I.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办法。
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缴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