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矿产资源税是什么征收标准又是怎样的
矿产资源税
国家对采矿权人征收的税收。是实施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税种。
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
在资源税开征的三十多年里,我国已经把矿产资源基本纳入资源税费管理体系中,但征税范围偏窄,税费重叠等问题长期没有解决。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更坦言,大多数资源品目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做法,早就不适应市场的需求。原来按照总量定额征收,比如一吨固定多少钱,现在全面推广从价计征,按照企业销售收入,规定比例税率范围,能够在税率和矿产品价格之间建立一个自动调节机制。
以铝土矿为例,去年末受到国内氧化铝价格跌入历史低位的影响,国产矿石价格每吨下滑了近50元。如果按照资源税从量计征原则,不论市场价格涨跌矿山都得负担每吨20元左右的费用。这种情况,导致价格上涨时矿产被大量无序开发,价格下跌时企业又不堪重负。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要求,7月1日起,铁矿、金矿、铜矿等21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以及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都会纳入从价计征范围,税率幅度范围为1%到15%。各地可在此税率幅度范围,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适用税率。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矿产资源税费改革
为适应市场变化,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共同发布《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明确“十三五”时期矿产资源管理与矿业发展目标,及未来工作重点。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需求增速放缓,但需求总量仍维持高位运行。国土部预计,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约为50亿吨标准煤,铁矿石7.5亿吨标矿,精炼铜1350万吨,原铝3500万吨。受国际矿业市场影响,国内勘查投入趋于下行,增大了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供应风险。
另一方面,受世界经济低迷、需求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全球矿产品供应总体过剩,价格急剧下跌,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国内矿业企业普遍经营困难,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同时,世界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迅猛发展,我国相关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层次低,资源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Ⅱ 房产税,资源税之类的税,什么企业要纳税,什么企业可以作为税金及附加扣除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石。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跨境收支、税收管辖权、如何避免跨境重复征税等问题也就越来越受大家的关注。今天笔者就带大家宏观的来看一下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构成及运行框架。
一、概述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以及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国家税收管辖权
国家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以及征收多少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国家税收管辖权有两个类别:一类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类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种税收管辖权分别是国家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在税收领域的延伸或发展。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概念
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依此税收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税收管权是属人管辖权在税领域的延申。
2、纳税居民身份的认定。
各国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的认定主要有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兼采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国法人纳税居民身份的认定则主要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或者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我国兼采注册登记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概念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享有的征税权。依此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属地管辖权在税领域得延伸。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征税对象。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般是对非居民来源本国的四种所得征税: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普使用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采石场等。由此可见,常设机构仅仅是一个企业的一个固定的营业场所,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其设立不必满足于对一个公司实体的法律要求。
个人非居民劳务所得包括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前者指个人独立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方式一般采用“固定基地原则”或“183天规则”;后者指非居民受雇于他人的所得,一般由收入来源国一方从源征税。
对于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各国一般采用从源预提的方式征税。但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各国一般会通过双边协定的方式进行征税权划分。
三、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一)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得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其通常发生在公司和股东之间。
Ⅲ 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和税额标准是什么
资源税按采矿权人开采矿产品的开采量、产量、销售额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由矿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从量和从价两种计征方式。从量计征是以开采量或产量等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标准计征资源税的征税方式;从价计征是以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的征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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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方式,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这一改革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发挥税收的级差调节作用,更好地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调整后的资源税税目和税率
Ⅳ 把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是按什么进行的税收分类。
把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是按课税对象进行的税收分类。
税收分类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税所进行的归类。即把相同或相似的税归为同一类,把不同的税归入不同类。它是研究税收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一种方法,根据不同的研究需要和标准,可以产生不同的分类方法。税收分类,有利于研究税制结构和税收负担,有利于分析研究税制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利于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收入,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
通过对税收进行科学的分类,不仅能够揭示各类税收的性质、特点、功能以及各类税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有利于建立合理的税收结构,充分发挥各类税收的功能与作用,而且对于研究税收发展的历史过程、税源的分布与税收负担的归宿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划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大多实行复税制,税收模式不同,税种数量很多,可采用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Ⅳ 资源税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1、原油;2、天然气;3、煤炭;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Ⅵ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纳税人跨湿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Ⅶ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Ⅷ 如何改进方法加强资源税的税收和管理
今年以来,和静县地税局采取四项措施加强资源税征管。
做好管理分类。根据辖区税源状况科学划分重点税源标准,按照分税种重点税源选户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和税源规模、纳税人经济类型、行业特点等情况,把县域内大型矿山开采及矿产品加工企业作为重点税源监控企业,通过远程监控和定期实地核查相结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实施动态控管。
做好实地调研。建立重点税源定期走访联系制度,每季度到企业实地走访一次,深入企业生产一线了解生产的工艺流程和生产经营项目、技改投入、发展态势及发展状况,到财务、销售部门掌握生产经营规模和产销量、成本费用等资金情况,到货物存放地了解原材料和产品库存等物流信息。通过走访调研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征管漏洞,进一步改进征管措施和工作方法,更好的做好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定期召开座谈会,掌握了解企业项目投资、前景分析预测、市场销售、成本控制、资金运作、企业盈利、企业申报纳税、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等情况。积极向重点税源企业宣传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税收政策调整变动情况、认真做好纳税服务与纳税咨询,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建立和谐征纳关系,树立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意识,使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做好档案跟踪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将平时掌握的年度工作计划,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施工企业的情况等征管资料及时收集、整理进行分户归档,做到底册清、户数明、资料全,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准确、详实的征管数据。
Ⅸ 资源税法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全文
Ⅹ 我国首部资源税法,具体如何征税
我国首部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号实施。
那么资源税究竟是什么呢?现在的是指一切可以开发利用的国家资源,但是目前的资源税只有矿产品和盐列入征税的范围。
矿产品只有天然气原油,有色金属,矿等人则包括了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或者固体盐。
那么对于中外合作开采陆地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应该依法缴纳资源税,这个也是保障我们国家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