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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收入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4-25 15:13:44

㈠ 哪些收入属于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 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 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不包括社保基金及住房维修基金)。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1)资源开发收入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有偿出让土地、海域、矿产、水、森林、旅游、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党团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彩票公益金。是指国家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特许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7、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款、没收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9、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10、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㈡ 财政收入来源除了税收以外,还有什么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财政收入进行不同的分类。国际上对财政收入的分类,通常按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进行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下,将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债收入和收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1、税收收入

税收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并按照特定的标准,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它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在中国税收收入按照征税对象可以分为五类税,即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

其中流转税是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流转税是中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多,主要的流转税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国家已经开证的所得税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财产税是指以各种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国家开征的财产税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

资源税是指对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级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收,中国的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

行为税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经济行为开征的税收,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中国的行为税类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凭借国有资产所的权获得的利润、租金、股息,红利、资金使用费等收入的总称。

3、国债收入

国债收入是指国家通过信用方式取得的有偿性收入。国债收入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4、收费收入

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特定公共设施的使用时,向受益人收取一定费用的收入形式。

具体可以分为使用费和规费两种。使用费是政府对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一定标准收取费用,如对使用政府建设的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车辆收取的使用费;

规费是政府对公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是是特定行政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行政收费(如护照费、商品检测费、毕业证费)和司法规费(如民事诉讼费、出生登记费、结婚登记费)。

收费收入具有有偿性、不确定性的特点,不宜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5、其他收入

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在实践中,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收入分类”全面反映了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不仅包括预算内收入,还包括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应属于政府收入范畴的各项收入。


(2)资源开发收入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1)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等。

(2)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4)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这项为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

地方财政收入内容

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内容:

(1)主要是地方所属企业收入和各项税收收入。

(2)各项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的25%部分和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

(3)中央财政的调剂收入,补贴拨款收入及其它收入。

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内容主要有各项税收附加,城市公用事业收入,文化、体育、卫生及农、林、牧、水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及物资变价收入等。

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实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需要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

财政收入表现为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个财政年度)所取得的货币收入。财政收入是衡量一国政府财力的重要指标,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和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财政收入的充裕状况。

据报道,2010年前五个月中国财政收入35470亿元,比去年同期 增 加8 3 6 2亿 元 , 增 长30 .8%。结合下半年预期,全年可能将实现8万亿,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将成为全球第二富裕的政府。

财政是同国家的产生和存在相联系。国家为了维持自身的存在和发挥职能,必须消耗一定的社会产品。

但是,国家本身通常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因而必须凭借自身拥有的政治权力,强制性地征收一部分社会产品,以满足各方面支出的需要。 这种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就是财政,它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社会产品的分配。

从这一概念的内容可以看出,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在社会范围内集中性的分配关系。这就是财政的本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财政收入



㈢ 矿产资源收益及其分配研究

在一些联邦制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绝大多数是由省(州)政府控制[36]。不管矿产资源赋存量有多少,从勘探证的申办到矿山闭坑,基本上均由各省办理,联邦不干预其具体过程,除非涉及省间关系的协调、公民意见较大的环境问题、复垦问题等。在利益分配上,各省(州)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

加拿大的油气税制分为两个层次:联邦税和省税。联邦税又分为联邦所得税和联邦矿区使用费,联邦所得税适用于各省,但联邦矿区使用费仅用于直接由联邦负责管理的油气资源。各省基本上直接负责其管辖境内的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并征收省所得税、省矿区使用费以及其他税费[37]。美国各州则一直在收取自然资源的开采权使用费、跨州税以及其他税收。路易斯安那州率先对联邦控制的外大陆架上的天然气征税,蒙大拿州也对煤征收30%的跨州税[38]。跨州税的纳税人是在本州从事矿山开采的居民或企业,但负税人却是资源的需求者或消费者。由于自然资源在各州的分布极不均衡,因此,跨州税的收取使某些州凭借自然资源的禀赋优势,从其他州聚集了大量的税收收入。此外,一些州掌握着埋藏有资源的土地,从联邦政府获得一份租赁收入,还有一些州对当地的资源储藏征收财产税。

加拿大的税收均等化方案根据各省的征税能力来提供转移支付。其做法是,1962年以前,以税收收入最高的两个省的人均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遗产税)为基础,进行转移支付。1962年后又加上资源税。1967年该方案有了两个转变:一是将用来计算人均税收的税种由4种扩展为16种;二是不再根据收入最高的两省的人均税收对贫困省进行转移支付,而代之以全国平均的人均税收水平。在加拿大1972年确定的转移支付公式中,对9种与资源有关的税做了不同于其他税收的处理,目的是降低因资源禀赋而导致的不平等程度[39]。如阿尔伯塔省因能源价格上涨而获得了一笔飞来横财,联邦政府就从其一般性收入中增加用于平衡的支出,以支援那些贫穷或缺乏资源的省份。

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将利益分配下放。这些国家有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巴布亚新几内亚和委内瑞拉等。印度尼西亚将收益权下放,允许地方政府拥有区域内矿产税收益的80%[40]。在巴西,除权利金归土地所有者外,各种税收、权利金和费用在联邦、州和市三个层次上征收。在加纳,主要税收和权利金收入是由中央政府征收的,但同时设立了两种机制来确保一部分收入流入更低层次的政府。其具体做法有两点:一是中央政府征收的至少5%收入要转给地方政府,不管这种收入来自哪个地方;二是设立采矿发展基金,权利金的20%要注入这一基金,这一基金的一半收入应给当地政府。

在单一制国家,矿产资源归中央所有,矿租由中央财政统一支配。对于能源富集区的产业转型,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来给予补偿。德国的资源型区域转型的筹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或政府贷款、向用户征收煤炭附加费和补贴税、发行土地发展基金债券等[41]。例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德国的鲁尔矿区陷入了结构性危机之中,出现主导产业衰退、大量工人失业、生态环境恶化、人口外流等问题。政府及时采取了保护煤炭工业的政策,给煤炭工业提供价格补贴、矿工津贴和退休金补贴、关闭矿井补助和研究开发补助等,这才逐渐摆脱了困境,成为世界着名的煤炭综合开发基地。

日本产煤地域地方财政支援对策包括产煤地域振兴临时支付金、产煤地域活性事业补助金和地方支付税的特例等三种[42]。在矿井关闭前,给予发展多种经营补助和无息贷款,为关闭后的人员安置创造条件。政府规定,失业煤炭工人的培训费用由煤炭企业或接收单位负担,政府给予相应补贴。政府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生活补贴和求职资助,并为接收下岗职工的企业按用人比例给予差别奖励。

在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矿产资源收益主要来自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业权价款。其中资源税属于地方税,近海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政府,其他资源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中央与省、直辖市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和自治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采矿权价款收入自2006年9月1日起,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价款收入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政府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从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现状来看,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以中央政府为主体,收益的绝大部分归国家所有,资源开发企业在资源开发中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资源所在地在利益分配上处于弱势地位。

㈣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收入分配

1.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收入分配

矿业生产主要有3个生产要素,即:广义的土地,主要是矿产资源;广义的资本,主要是资金;广义的劳动,包括技术、劳动和管理等。这3个要素通过投入产出的运作,使本是纯粹自然资源的矿产资源变成社会可以利用的矿产品,并取得相应的收入。这个收入在分配中3个要素分别拿回自己的份额,如图1-4所示。

图1-4 矿业资本构成

(1)矿业资本是矿业老板自己提供的资金,同时以矿业资本为信用基础,还要筹集各种信贷资金,包括银行贷款、预收资金、应付资金等。从用途来说,包括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山生产和产品销售所需要的资金等。它既是矿业的启动器,又是矿业生产的血液。

(2)自然资源补偿,包括直接消耗的矿产资源的补偿,以及勘查开发所占用土地资源的补偿,对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治理的费用等。

(3)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补偿,包括勘查阶段(如果是探采结合)、矿山建设阶段、矿山开采阶段、产品销售阶段所支付的工资福利、原材料消耗、设备设施折旧等费用。

(4)资金的补偿,主要是支付的各种形式的利息。在所有占用的资金中,除自有的外,都要有偿使用。

(5)上述3个生产要素的回报,共同构成了矿产品成本。成本实际上是生产要素的价格,它是企业基本生存线、生命线的保证。

(6)企业是社会上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除了要向社会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外,还要向管理社会的政府提供各种税费,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这也是它的社会责任。

(7)企业生产的商品,即用来出售的产品,通过销售变现,资金的流动又回到原点。通过产品销售收回的资金减去成本和经费就是企业的收益。如果成本大于产品收入,其收益就是负值(亏损);成本小于产品收入,就是赢利。从这一点来说,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有风险的。

从上述收入分配中可以看出,所有成本的补偿都发生在矿产品销售收入实现之前,因此,企业所发生的赢利或亏损都要由企业资本所有者来承担。按生产要素所有者向使用者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所支付的报酬都已计入成本,不能再参与利润的分配,当然也不承担赢利或亏损的责任。

2.矿产资源勘查中的收入分配

在探采结合的矿业生产中,其分配已经包含在上述矿业生产的三要素之中。这里所说矿产资源勘查中的收入分配,是指采用探采分离模式的、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企业的收入分配。它是以矿业权为最终产品。其收入分配如图1-5所示。

图1-5 勘查资本构成

在这里土地生产要素主要表现为找矿空间,也就是勘查区块。对它的补偿除探矿权使用费之外是不需要付费的,因为矿产资源的勘查根本不消耗土地资源。所以,矿产资源勘查的运作,只涉及对活劳动、物化劳动和资金利息的补偿。现在有争议的是,在矿产资源勘查中,由于资本和技术劳务的分离,导致地勘单位所谓“打工”,即只承揽技术劳务的总承包。他们认为,技术、知识、管理在地质找矿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不能只拿承包价款,还应参与矿业权项目所获利润的分配;并把它理解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认识显然与“谁投资,谁受益”的分配原则相矛盾,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资本所有者(或项目出资者)和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之间是平行的要素,都有权要求共享项目的收益;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益应当全部归出资者。因为收益是项目成果价款减去项目成本的所得,而项目成本是技术劳务工程的价款。在这个价款中,对各种投入要素已经作了支付,并且包括合法利润。如果收益是负值,出资者也要承担亏损的责任。但是,在“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下,如果出资者认为某种生产要素对成果收益至关重要,它可以让出一部分股权给这个要素。这时这个要素也成为出资者了,在共享收益的同时,也要共担风险。显然这是一种承诺、一种协议,不是通用的规则,也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我认为第二种意见是对的,并据此提出如下建议:

(1)关于“收益”的两种情况。对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问题,在不同的预算标准中有不同的含义。从收益的计算公式看,它等于勘查项目成果的价款减去项目成本之后的所得。而项目成本则有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执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制定的预算标准,它的成本是项目预算总额,包括人员费、专项物品设备费、外协费、用地补偿费、能源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共9项,较之正常的工程价款缺3项,即职工福利费、设备折旧费和合法利润。如果项目有收益,这3项显然已经进入了项目收益。也就是在项目收益中包括这部分项目成本,没有分配给项目承包单位。

二是如果执行市场形成的工程价款包括了技术劳务承包单位的全部成本费用和利税。它的项目收益没有承包者的预算缺失部分。

上述第一种情况中,没有参与项目预算的3项款项应视同参与了项目出资,故要参与项目的收益分配。但这种参与分配的确定,只能是特定的出资者(国家)和特定的承包者(地勘单位)之间的特例,不能强制要求别人也这样做;上述第二种情况中,其项目收益应全部属于出资者的,如果出资者认为其中的某种生产要素对项目收益的形成特殊重要,可以通过让其入股、期权、奖励等形式参与收益分配。

(2)关于奖励的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知识”、“技术”、“管理”这3个要素都是抽象的,具体指的是什么?这一点需要认真分析,以便有针对性地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当前通常把这3个要素的代表笼统地归结为地勘单位,让承包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参与项目的收益分配,为地勘单位争利。这种做法的收效很可能有限。因为一个单位,少则几百人,多则上千人,通过项目收益分到的收入对其不会产生很大的震动效果。其实,在参加项目承包的技术劳动中有很多属于工程,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这些劳动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结算价款时,就已经参与了项目收入分配(初次分配)。作为生产要素,其贡献与报酬已经实现,至此,他们既不应享受收益的好处,也不需承担风险的损失。在参与承包的要素中,对找矿效果真正起重大作用的是少数技术骨干,他们的水平、他们的责任心才是关键。针对他们实行重奖,才能鼓励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是贯彻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项目收益分配的真正用意。因此,不能把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当成对地勘单位的补贴、对地勘单位的优惠;而要视作一种机制,并找准激励的对象,让这种机制发挥作用。

(3)关于收益分配机制的选择。可以考虑如下3种方式:

一是由勘查出资者向项目技术劳务的承担者出让部分股权,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比如,双方协议,在项目收益实现以前,只支付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工程价款的80%,其余20%待项目收益实现之后再补付,分给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这种方式对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预算标准的勘查项目比较适用。因为这个预算标准与市场价格比较,大致低20%,正好作为共担风险的资本。

二是由勘查项目出资者向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让出收益的干股,即项目出资者承诺,只要项目成果有收益,不论收益多少,都按规定的比例向技术劳务承担者分成,但后者不必承担风险损失。

三是勘查项目出资者向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承诺,只要项目成果有收益,就给予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一次性奖励。奖金数额与3个条件挂钩:①收益的规模。收益越多,奖励越多。②找该矿的难度。难度越大,奖励越多。③技术劳务承担者的水平、能力。水平越高,奖励的数额越大。

(4)关于收益分配的实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必须坚持在收益实现之后分配,不能实行预分配;或者按照权责发生制分配,只能实行收付实现制。这不仅是因为只有收益实现之后才能有现金流可使用,更是因为这种实现本身就是对勘查项目成果的市场认可。而这种认可,无论是对出资者,还是对技术劳务承担者,都是利益攸关的头等大事;如果成果不被市场认可,就相当于企业产出卖不掉的产品,无疑是浪费。所以,强调收益实现后的分配,能够有效避免只追求地质成果数量、忽视成果质量、忽视成果效益的情况,从而有助于从总体上提交地质工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㈤ 什么是公共产权收益

公共产权收入的流失包括:依据公共产权应取得的收入没有获取,转化为开发商的收益;虽然取得了收入,但这些收入却流失在政府的各个部门和企业,然后又流入个人手中。暴富人群主要与前一种情况相关,行业收入差距悬殊主要与后一种情况相连

公共产权看似与公共财政没有直接关系,但实质上,两者有着内在联系。公共收入按照取得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公共权力收入”和“公共产权收入”两部分。公共权力收入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无偿取得的收入;而公共产权收入则是依据国家的财产权而取得的收入。

公共产权由法律界定,其收入包括资源开发转让收入,如土地、矿藏、风景区、海域、湖泊等;政府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收益,如拍卖、出租等;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红利,如独资企业的分红和股份企业的股利以及资本利得等;各类特许权收入,如公共空间、公共频道、公共媒体等,以及公共设施的收费等。对公共产权及其收入,政府有保护、规范的责任和义务。

㈥ 什么是资源级差收入

级差收入

源于资源及其开发条件差异的收入。在资源有限并为国家垄断的条件下,为了满足社会对矿产品和盐的需要,除应对优等和中等资源进行开采外,还必须对劣等资源进行开采。为了维持劣等资源的开采,同一产品的市场价格必须由劣等资源的个别价格来决定。这样,开采优等和中等资源的企业就会因其价格优和成本低,经常获得超额平均利润以上的收入,这种收入即为级差收入。开采矿产品和盐的级差收入也应该收归国家所有,这样才能解决企业间的苦乐不均问题,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从量定额
所谓从量定额,是指缴纳燃油税的数额,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要多缴。

价外征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㈦ 调整矿产资源开发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7.2.1 规范国家与矿权人利益关系调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既是矿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者,同时也是矿产资源开发经营者。这造成了国家作为矿业行政管理者、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投资经营者与矿业经济活动管理者多重主体矛盾以及利益关系调节的混乱。按税、租、费分开的原则,国家作为矿业行政管理者及矿业公共服务者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经济活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调节,应通过矿业管理部门向矿业勘探开发者收取特定服务性质的行政规费来调节。国家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应通过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来调节与矿业投资经营者的利益关系,以确保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7.2.2 改革能源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构建中央和地方利益共享格局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核心是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合理分配。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包含资源税费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内的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

一是提高资源相关收益的地方分成比例。在中央、自治区以及资源所在地的分成比例中,加大资源所在地的分配比例,以促进资源产地的资源优势向财政优势和经济优势转化,让有限的社会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从国际上看,不少国家和地区在资源的收益分配上,将国家开发所形成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划归地方,而在地方收益分配中,又充分重视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用于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建立和完善资源属地的利益分享机制,有助于缩小区域之间、民族之间的收入差距,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

二是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能源矿产资源的收益要向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倾斜。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实现政府调控社会经济的公平目标。留给地方的资金要用于能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和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充分考虑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在配套产业、劳动用工、社会服务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中央获得的相应矿产资源收益,也要按照政策规定用于支持地方的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国家应明确规定中央油气等开发企业上缴资源所在地的税收比例,所有的油气资源开采企业不论企业所在地在哪里,都应在资源开采地登记注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考虑将部分能源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适当下放给资源所在地,相应确立资源输出地区对于属地资源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权和分配权,使资源产地能够从能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获取应得的利益。

三是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中应处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资源开发企业能够得到合理回报,又要兼顾中央财政和资源地财政的利益。目前,除海洋石油资源税由中央支配外,其余包括对陆上油气在内的矿产资源征收的资源税完全由地方支配。从表面上看,资源税属于地方税,但因为资源税制设计不合理、单位税额过低,在石油等矿产品价格快速上涨的情况下,资源开发企业获取了超额收益,但资源地政府和居民却没有获得应得的利益。为此要加大资源税制改革,较大幅度地提高资源税负水平,科学地构建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利益分配格局。资源税设置的标准应满足对资源输出地资源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补偿,其次能够保证资源所在地的合理利益。这对于改变我国资源富集地区经济不发达的局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收入要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资源地居民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注重资源地居民的优先受惠权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分成所得资源税费收益,除了用于改善当地居民生活条件之外,主要用于提高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项目建设上,如教育、公共设施建设、新能源技术开发、替代产业等发展项目。

7.2.3 调整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成比例

充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的规定,出台一些具体且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建议国家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上要充分考虑新疆民族区域的特殊性,实行区别对待的差异化政策,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定能体现国家对民族自治地区倾斜的扶持政策,以实现新疆与东部地区协调发展。建议国家重新调整地方和中央的税收分配比例,适当增加地方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在国家税费征收中的分配份额。

7.2.3.1 中央和新疆共享税分配比例的调整

(1)央企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国有关税收分配规定,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分60%,地方分40%,但由于在新疆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主要为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企业,因其财务总部不在资源所在地,其所属油气开采及加工企业的所得税全部上缴了中央财政,2006年其数额约为88亿,资源所在地的政府只能取得央企的流转税。因此建议:无论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所属地在哪里,都应在矿产资源开采地登记注册,就地缴纳所得税,再按比例上缴中央财政或允许资源所在地政府与中央共同分享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属油气开采及加工企业的所得税,将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照6:4的比例分配。

(2)管道运输业营业税。中国“西气东输”工程由在上海注册的石油天然气公司承担,由于该公司未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而是在上海注册,因此其生产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仅上缴上海市。“西气东输”天然气管道1/4左右在新疆境内,理应分享自治区内经营而自治区外注册的油气运输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因此建议:国家修改营业税法对管道运输企业营业税按营业地点征收的规定,实行管道运输业营业税和所得税就地缴纳,由资源所在地政府与中央共同分享,按照资源地和企业所在地各50%的比例分配。

(3)增值税。我国目前采用17%的生产型增值税,这相当于23%消费性增值税,而国外很多国家不征收增值税或征收低于17%的消费性增值税。建议:加快推动增值税转型,将新疆作为西部增值税改革试点地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增值税仍执行17%的税率,允许抵扣固定资源所含的进项税。提高地方在增值税的分配比例,将增值税分成比例由现在的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调整为中央50%,地方50%。对管道进口原油在新疆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全额留疆。

7.2.3.2 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他收益比例的调整

(1)矿产资源补偿费。我国资源补偿费率比国外低很多,平均补偿费率为1.18%,国外一般在2%~8%。目前资源补偿费在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6。鉴于新疆经济发展水平和特殊的民族结构,建议提高资源补偿费地方的分成比例,将中央与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由现在的4:6提高到2:8或全额返还,以体现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照顾。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根据《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建议:对于民族自治地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全部归地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