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水资源综合规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取水单位许可水量。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按照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原则,确定本地区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定期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明确禁采和限采范围。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过可开采量指标。地下水超采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制定地下水超采区逐年核减取水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同意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审批(核)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项目。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八条在初始水权明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场配置、政府调控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区域、行业、取用水人之间进行水权交易。第九条本区域取水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需新增取水的,应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调剂解决用水。通过水权转让方式申请取水的,取水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利用再生水、矿井排水、苦咸水和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限制。第十条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限制审批。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除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用水指标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暂停审批。第十一条对取水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水资源综合规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进行审批。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取水许可事项时,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三条地表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取水人用于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的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农业用水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河道外渔业取用水许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四条城市景观、生态绿化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集蓄利用雨水,确需取用地表水的,取水许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分级管辖权限执行。第十五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取水人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2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市州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地下水取水审批权限。取水人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取水井的数量在2眼以上的,取水许可水量应当累计计算。石羊河流域内取用地下水的,依照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采煤取(排)水许可管理权限:采煤取排水量可计量的煤矿,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地下水管理权限执行;采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煤矿,按照采矿量确定取(排)水许可管理权限,具体为:(一)单矿井设计年产量在150万吨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单矿井设计年产量在150万吨以上(含150万吨)、300万吨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单矿井设计年产量在300万吨以上(含300万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同一企业所属单矿井应累计计算确定分级管辖权限。第十七条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八条水力发电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一)装机容量在10兆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装机容量在10兆瓦以上(含10兆瓦),50兆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装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上的(含50兆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跨市州或在市州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市区或在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由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审批。第二十条在已建成的渠道上修建水电站或取水口截引水资源的,按照实际取水用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地表水或水力发电取水许可管辖权限执行。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实际取水总量统计报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区域的上年度实际取水总量统计报表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时报送流域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核发、注销、延续取水许可证,对取水用途发生改变或实际用水量未达到许可水量的取水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核减。建立取水许可统计台账,及时更新取水许可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石羊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水资源费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以及地源热泵取水水资源费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二十四条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等工商业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供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第二十六条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01元/立方米。第二十七条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0.001元/千瓦·时。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005元/千瓦·时,其他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第二十八条洗浴、洗车、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直接取用水的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1.00元/立方米,地下水2.00元/立方米。第二十九条其他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一)开采原油和进行冶炼加工的石油生产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50元/立方米,地下水1.00元/立方米;(二)采煤排水水资源费按疏干排水量计征,标准为:河西地区1.0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0.80元/立方米。采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按照采煤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河西地区0.70元/吨,其他地区0.50元/吨;(三)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参照采煤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开采地热水、矿泉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3.00元/立方米。第三十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需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计入取用水人成本。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按不同供水对象或用途将水资源费核入供水水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供水企业(单位)的不同供水对象核定实际取水量,分类征收水资源费。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若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无法计量,可根据有关标准和取用水企业制水损失或实际自用电量情况进行核定。第三十四条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一)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二)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三)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第三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三十六条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第三十七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省以下水资源费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解。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的《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❷ 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中的取退水方案分析
规划水资源论证是指在规划编制阶段,从宏观上论证水资源承载能力对规划的支撑与约束条件,提出完善规划的意见以及保障合理用水,预防或者历陆减轻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不良影响的对策与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1]。园区取水、退水方案是规划水资源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文以水磨沟工业园B区为例,结合实际情况,从水量和对周边的影响两方面论证方案的合理性。
1园区概况
工业园区位于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的东北部,东与乌鲁木齐县搭界,西以河滩北路为界与沙依巴克区和新市区毗邻,南以小红桥连接天山区,北至碱沟和卡子湾。全区总面积91.56km2。园区地形起伏变化较大,地貌单元属低山丘陵地貌单元,地势总体上南高北低,东高西低。规划范围内的现状用地以荒地为主,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用地,土地类型为工业用地。
2工业园区规划的取用水方案
2.1取用水方案
园区取水水源为混合水源,取水水源由七道湾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再生水和市政管网自来水水源共同供给。
园区内已投产运行的华电苇湖梁三期热电联产项目工业用生活用水取自市政管网东线七道湾路水源供水,生产用水取自河东污水处理厂中水。规划年该项目取水水源予以维持。
规划近期及远期新增用水,生产用水优先取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后再生水,新增生活用水、园区内食品加工等对水质要求较高的工业用水以及生产备用水源取自市政管网自来水。
园区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中对水质要求较高的工业用水及生产备用水源推荐取自市政管网东线七道湾路DN700管线水源;园区其他项目用水优先取用城市再生水。水源选择符合我国水资源政策,也符合区域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2用水量预测
采用单位用地面积用水量指标法、《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7-2006)中的土地综合用水指标法和园区规划引进企业单项工程工业需水量累加法对园区用水量进行复核,三种方法预测的园区用水量对比分析见表1。
可以看出,三种方法预测的园区用水量相差较大,单位用地面积用水量法计算出的园区用水量较大,土地综合用水量法预测的用水量较小。
单位用地面积用水量指标法在预测用水量时是根据园区规划不同用地类型和用地面积采用不同用水指标分别预测出各个类型用地的用水量,然后将各个类型用地用水量相加预测出整个园区用水量,祥烂帆对于园区在规划阶段资料不全时,均是采用该方法预测需水量。但该方法在预测园区用水量时未考虑园区产业及发展定位,主体工业类型建设项目生产规模,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且随着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业用水水平的提高,采用该方法预测用水量较大,分析认为,采用该方法预测园区用水量不可靠,因此不选用该方法预测的用水量,仅作为一种比较方案。
采用《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7-2006)谨雹中土地综合用水量法预测园区用水量较为片面,该方法在预测园区用水量时未考虑园区实际情况,未考虑园区产业定位,引进产业类型,园区规划用地类型等实际因素,只是按面积计算出用水量,园区华电苇湖梁热电联产三期项目在满负荷运行时年用水量已经可以达到1400万m3,而采用此方法预测的园区总用水量仅为938.6万m3,分析认为,采用该方法预测的园区用水量与园区实际需水情况相差较大,故不采用该方法预测的园区用水量。
工业园区单项工程需水量累加法是根据各企业的需水量进行累加计算来预测园区需水量,一般认为,采用该方法预测园区用水量比较可靠。园区各企业根据企业工程自身产量,规模,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给出工程项目的需水量,根据实际调研和分析,认为采用该方法预测的用水量比较可靠,推荐采用该方法预测园区用水量。
2.3取水影响分析
2.3.1对区域水资源影响分析
园区大部分工业用水和城市杂用水取用城市再生水,开发利用中水资源是发展污水再生利用,推进污水资源化,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解决工业和生活分质供水、缓解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符合水资源保护政策,符合水资源优化配置、分质供水、优水优用的管理原则。园区对污水的再生水的利用,不仅可以节约水资源,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还可以减少对周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区域水资源,不会对周边产生不利影响。园区取用市政管网自来水主要通过新增调水、节水等措施解决,不会对区域水资源造成影响。
2.3.2对其他用户和第三方影响
园区取用再生水属于对区域水资源的“开源”,可以减少新鲜水的取用量,将对区域水资源环境产生正面影响。目前七道湾污水处理厂中水深度处理工程规模为5万m3/d,现状用户为新疆神华煤矸石热电厂和中泰化工工业园热电厂,两家用水量用水量为3.3万m3/d,扣除现状用户用水量,余量满足园区用水需求。园区按协议取用七道湾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再生水,取水不占用已有用户用水份额,对第三方无影响。
园区生活用水及对水质要求较高的工业用水及生产备用水源取用市政管网自来水。园区取用市政管网自来水依靠协议取水,取水量在供水工程供水能力范围之内,不挤占已有的城市生活用水份额,不会对其他用户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工业园区取水不会区域水资源造成的影响,对现状用户和第三方无影响。园区取用城市再生水,不仅可以节约水资源,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还可以减少对周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区域水资源,不会对周边产生影响。
3工业园区规划的退水方案
3.1废污水组成
园区污水排放主要有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分别设置有污水排放系统和雨水排放系统。
3.2退水方案
3.2.1排水体制
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3.2.2退水方案
(1)污水排放系统。
园区污水排放主要有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生活污水经下水道收集后直接排入园区内的排水管道,生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污水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方可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园区内排水管道。
园区排水范围分为西南侧、东南侧和其余区域三个分区,根据园区地势,沿道路机动车道下新建污水管道,西南侧污水管道接入东二环路设计污水管道,东北侧污水管道接入园区规划小型污水处理厂,其余区域经园区排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园区东侧一间的D1000市政污水管道中,最终排入七道湾污水处理厂。非正常工况和事故状态下污水排入事故缓冲池,待工况回复或事故消除时排入污水处理厂。
(2)雨水排放系统。
雨水管道根据地形地势,划分3个分区,园区西南侧雨水接入改建后的八道湾河,东北侧雨水接入现状冲沟,其余区域雨水均接入园区西北角出的煤矿集水坑。
3.3退水量
工业园区污水排放主要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318-2000)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为0.80~0.90,园区内城市综合生活污水系数取值为0.80;考虑到乌鲁木齐市工业重复利用率较高,耗水率在40%左右,因此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取值为0.60。以此对园区近远期排污量进行预测。
3.3.1近期规划水平年2015年排污量计算
到近期规划水平年2015年,园区新增用水项目工业用水量为307.4万m3/a(含仓储业);综合生活用水量(包含居民生活和公共设施)为28.5万m3/a。
则工业园区新增工业污水排放量为184.44m3/a;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2.8万m3/a,近期规划水平年2015年新增污水排放量为207.2万m3/a。华电苇湖梁三期热电联产项目废污水一部分重复利用,剩余少量污水外排入七道湾污水厂,年排水量152万m3。则近期规划水平年2015年园区总污水排放量为359.2万m3/a。则考虑5%管道损失,则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量为341.2万m3/a。
3.3.2远期规划水平年2020年排污量计算
到远期规划水平年2020年,园区新增工业用水量为498.2万m3/a(包含仓储业);综合生活用水量(包含居民生活和公共设施)为41.8万m3/a。
则工业园区新增工业污水排放量为298.9万m3/a;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量为33.4万m3/a。远期规划水平年2020年新增污水排放量为332.3万m3/a,华电苇湖梁三期热电联产项目年排水量152万m3/a,排入七道湾污水处理厂。园区规划水平年2020年污水总排放量为484.3万m3/a。考虑5%管道损失后,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水量为460.1万m3/a。
3.4退水影响分析
(1)正常工况下。工业园区内退水经污七道湾水处理厂和园区规划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园区道路浇洒和绿化、工业生产用水,故正常工况下退水不会对水功能区和第三方造成影响。
(2)非正常工况活事故状态下。依照水资源管理要求,企业非正常工况下污废水不得外排。因此,建议园区内各企业根据自己生产工艺和排水水质设置事故废水缓冲池。待工况恢复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综上,工业园区排水没有直接排入周边区域,所以本园区退水在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不存在对区域水环境和第三者的影响问题。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中的取退水方案分析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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