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再生资源公司(收废铁、废钢等),小规模纳税人,有税收优惠吗
散户(个体户):1-2%;回收站(小规模):按小微企业办法(2019年13号文):财政部对小规模(小微企业)有税收优惠:应税额100万以内按5%;100万-300万按10%,300万以上20%。;废钢加工企业(一般人):查帐征收按实际结果计算,按应税额的25%计算。
2019.01.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额100万以内,按5%(25%*20%)交所得税;100-300万元按10%(50%*20%)交所得税。3.小型微利企业:应税额小于300万元、从业人数小于300人、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等3个条件;
个体户(散户)的税收政策
税局代开的增值税3%;所得税按应税所得计算:小于3万:5% -0元;3万-9万:10%-1500元;9万-30万:20%-10500元;30-50万:30%-40500元;大于50万:35%-65500元,一般按销售额的1%-2%核算预交。
各种优惠政策
工信部准入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政策;对废钢铁加工企业的要求:入围工信部准入企业.
发改委的城市矿产企业
与工信部准入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30%增值税即征即退)及部分投资补贴。
? ?地方给予的优惠政策
各个地方为了增GDP或财政收入,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入外部企业至开发区或经济园区,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企业一些优惠政策,补贴比例按企业对地方的贡献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大小,30-95%甚至更高,但贡献度的额度有一定的要求。
? ?化解税收风险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个体不开票的原因主要还是税负过重,开票后导致经营亏损,无利可图,因此解决的途径之一就是降低开票负担--降低税负,1)增值税降为0%,2)所得税率降为0.5%。因此建议采用如下措施:
1.取消个体户和小规模的增值税,增值税后移至一般人环节征收
将散户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降为0%,增值税移至“一般人”环节征收,这样做全产业链增值税并没有少收,由原来的个体户或小规模征3%、一般人征10%,变为个体户或小规模征0%、一般人征13%。
2.降低个体户和小规模开票的所得税率至0.5%
2.1将个体户的所得税率降为0.5%,开票时按销售价交纳;
2.2小规模可以选择两种方案:
(1)按2019财税13号文交纳所得税--按应纳税额的5%、10%、20%不同交纳(按季交纳),
(2)也可以选择按0.5%交纳所得税(开票时按销售价交纳)。如果以0.5%测算,每吨税费为2500*0.5%=12.5元,盈利30-12.5=17.5元/吨,只要价差大于12.5元,供应商(个体户或小规模)都愿意去开票。
3.纳税类别变更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超过经营额规定的个体户或小规模经营者,暂不要求改变纳税类型,给予一定的(3年)的宽限期,到期后再改变纳税类别(个体户--小规模,小规模--一般人)。
4.总交税额比较
4.1增值税:现在1)个体户3%+一般人(13%-3%)= 13%;2)小规模3%+一般人(13%-3%)=13%;增值税后行移至一般纳税人后:1)个体户0%+一般人(13%-0%)= 13%;2)小规模0%+一般人(13%-0%)=13%;全流通环节增值税不变。
4.2所得税:个体户:现在1%-2%,但征收率几乎为零,即使按10%测算,则所得税收得率为1.5%*10%=0.15%;所得税降至0.5%,供应商愿意去开票,所得税征收率会大大提高,按90%测算,所得税收得率为0.5%*90%=0.45%。
四、结论
通过以上所述措施--降低个体户和小规模环节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率,使得个体户(小规模)从不愿意开票变为愿意开票,不仅不会使税收流失,还会增加税收,对个体户、加工企业、政府都有利,达到三方共赢的目的。
1.政府增加税收
按社会回收废钢流通量(不带票)占总废钢铁资源量的70%计算(钢厂自厂20%,加工尾料10%带票),2018年回收废钢量为70%*2.2亿吨=15400万吨,可以多收所得税15400万吨*2500元/吨*0.45%=15400万吨*11.25元/吨=17.3250亿元;
2.有了进项票后,消除税收风险
2.1消除了个体户或小规模的偷逃税风险,并且作为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行走社会,社会地位可以得到极大提高;
2.2消除了加工企业(一般人)的成本(所得税)核算风险和增值税虚开风险,有了进项票,可以进行正常的成本核算和增值税进项抵扣;可以免除加工企业为了自证业务真实性所耗费的成本(收购单、出库单、磅码单、质检单、运输单、车辆照片等等都可以取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大规模减少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审计)核查人力物力。
3.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有利于废钢产业的良性发展
3.1由于大部分经营者(个体户、小规模)都主动积极开票,不开票的经营者会很快被市场淘汰,净化了市场空气,规范了市场经营;
3.2异地开票现象会大大减少,可以进一步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3.3规范经营程度提高后,有利于废钢产业的良性发展。
‘贰’ 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3.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4.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第四条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