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黄河流域文旅资源“家底”丰厚!山东四项举措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
2021年12月22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聚力落实抓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的相关举措。
山东黄河流域文化 旅游 资源“家底”丰厚,拥有世界遗产4处,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1处——“济南泉·城文化景观”,国家 历史 文化名城6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41处,不可移动文物近1.7万处,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项目3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名录项目118个,A级 旅游 景区622处, 旅游 度假区13处。泰山、曲阜“三孔”、“天下第一泉”等享誉海内外。黄河入海口“黄蓝交汇”奇观,以及黄河三角洲新生湿地、野生鸟类等,这些丰富独特的文化和 旅游 资源,成为山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突出优势。
山东省文化和 旅游 厅厅长王磊介绍,为全力抓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将做到“四个突出”。
突出顶层设计,做好系统谋划规划。 精心组织编制《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黄河文化 旅游 带总体规划》《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规划》等系列规划。着力构建“一轴两带贯通、九大组团联动”的发展格局,其中“一轴”,即黄河干流文化 旅游 融合发展轴;“两带”,即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两创”示范带、黄河故道生态文化协同发展带;“九大组团”,包括黄河入海、黄河入城、黄河济运、黄河入鲁四大片区,曲阜、泰山、临淄三个传统文化高地,以及九河故道、微山湖两大生态文化集群。根据发展布局,谋划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着力打造中华文明保护传承示范区、世界文明交流互鉴高地、国际着名生态 旅游 目的地、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黄河文化出海大通道。
突出遗产保护,守好黄河文化根脉。 把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摆在突出位置,在系统保护、科学保护上下功夫、求实效。
在文物保护方面,实施定陶汉墓、济南明府城等一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做好焦家遗址、铁门关遗址等考古发掘工作。推动黄河干支流线性文化遗产廊道建设,对东平湖三河六岸、济南百里黄河遗产带、入海口盐业遗址群等重点区域进行集中连片保护。加大黄河流域革命文物保护力度,对刘邓大军渡黄河指挥部旧址、羊山战役战地医院旧址等进行修缮保护。
在非遗保护方面,加强对“尧的传说”“泰山传说”“祭孔大典”等涉及中华民族文明发源、文化发祥重点非遗项目的研究保护,推进龙山、曹州、泰山、邹鲁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开展文化生态名村名镇评选,成立“黄河流域振兴传统工艺城市共同体”,促进黄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合作。
突出传播弘扬,讲好黄河故事山东篇 。聚焦黄河文化主题,充分运用舞台艺术、美术创作、文化遗产展览展示等方式,加大传播弘扬力度,彰显黄河文化的时代价值。
在舞台艺术创作方面,推出吕剧《大河开凌》、山东梆子《梦圆黄河滩》、杂技情景剧《强渡黄河》、儿童剧《一船星光梦》《黄河滩的孩子们》等一批优秀作品,大型交响音乐会《黄河入海》作为黄河流域舞台艺术优秀剧目展演展播开幕式演出节目深受好评。
在美术创作方面,组织山东书画名家赴黄河沿线进行采风写生,举办“黄河入海流·山东省黄河文化主题美术作品展”“大河奔腾·沿黄九省省会城市画院联盟优秀作品联展”等系列展览,全面展示黄河文化主题美术创作新成果。
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方面,策划举办《大河上下·黄河流域史前陶器展》《“我从汉朝来”·文物世界中的汉代济南》《黄河之水天上来·历代黄河舆图特展》等文物展览。依托中国非遗博览会、中国国际文化 旅游 博览会、“孔子家乡·好客山东”文旅推介会等平台,举办黄河文化主题展览和宣传推介活动,传播黄河文化,讲好“黄河故事”。
突出项目带动,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注重发挥大项目、大景区的引领作用,完善项目策划储备、融资推介、要素保障等工作机制,形成“竣工一批、开工一批、推进一批、储备一批”的发展态势。在项目遴选储备上,抓好重点项目库建设,目前已储备项目200余个,计划总投资5700多亿元,有127个项目列入省级重点。
在重点项目建设上,近两年,先后贴息2900多万元支持沿黄地区重点文旅项目15个,带动重点项目完成投资近110亿元。曲阜尼山圣境、泰山秀城一期、华谊兄弟电影小镇、夏津德百 旅游 小镇等一批项目陆续建成,齐河博物馆群、天下黄河度假区、高唐书画文创产业园等加快建设。
在 旅游 产品打造上,黄河口生态 旅游 区成功创建国家5A级景区,微山湖 旅游 区进入创建5A级景区预备名单,沿黄9市建成省级工业、康养、 体育 旅游 示范基地55个,打造文明探源之旅、传统文化体验之旅、大河风光之旅等黄河精品 旅游 线路7条,黄河流域文旅产业发展质量不断提升。
‘贰’ 山东省人大:《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5)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9月24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作出显着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并予以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时提交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三条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护、保存。
第十四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占有或者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