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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矿产资源监督股负责做什么

发布时间: 2024-05-09 19:01:24

1.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是干嘛的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权有:

1、负责组织对管辖范围内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进行动态巡查执法监察。
2、监督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依法监督管理和国土资源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
3、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调处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5、组织调查违反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6、指导基层国土所的案件调查,并对基层国土所调查上报的案件进行复核。
7、受理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是需要经常外出进行土地矿山巡查的。

拓展资料

一、执法监察局是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二、检查指导处(案件审理处)

1、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对执法监察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地方执法监察工作典型经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负责违法形势和趋势分析研究;指导地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2、案件审理处:负责部直查案件、督办案件、交办案件处理意见的审核;承担对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案件或重要疑难案件的复核;承办国务院交办的违法案件处理报告的审核;负责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备案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3、人员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案件审理处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查处一处

1、承担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部督办案件、交办案件处理意见的初审;指导、督促地方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2、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查处二处

1、承担重大矿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部督办案件、交办案件处理意见的初审;指导、督促地方对矿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2、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五、综合处

1、负责部违法案件线索的梳理、分析工作;承担全国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承担局内综合协调和行政事务性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管理执法监察标志、证件的统一制作和发放;负责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2. 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范围

国土资源局管理范围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等。
自然资源特征有以下几点:
1、数量的有限性。指资源的数量,与人类社会不断增长的需求相矛盾,故必须强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2、分布的不平衡性。指存在数量或质量上的显着地域差异;某些可再生资源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分异规律;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分布具有地质规律;
3、资源间的联系性。每个地区的自然资源要素彼此有生态上的联系,形成一个整体,故必须强调综合研究与综合开发利用;
4、利用的发展性。指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范围和利用途径将进一步拓展或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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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3.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主要是做什么是要经常外出巡查吗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权有:

1、主要是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主动发现、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象。

3、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的执法巡查任务。

4、收集、反映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5、完成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另外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是需要经常外出进行土地矿山巡查的。

拓展资料:

一、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大队职权:

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1、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钉通知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格式的通知

6、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7、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8、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

9、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参考资料:网络国土资源监察员

4. 国土资源局是做什么的

国土资源局工作内容有:
1、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2、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3、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4、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5、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5.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一、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重点

执法监察中的执法是指行政执法,监察是监督和检察的简称,其中的监察是指察看并督促,检察是指制约与纠察。

矿产资源执法是指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活动实施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即县级、市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和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在我国行政辖区内的所有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使用与管辖等行为发生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即矿产资源行政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括行政审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本级人员;矿产资源管理者都可能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矿产资源、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越权审批、发证等,都属于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应该依法监督查处的对象。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具有行政监察的性质,但又不同于行政监督,主要区别为:

(1)执法主体不同,两者的执法主体都是行政机关,行政监督的主体包括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内的所有国家行政机关,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主体仅仅是国土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2)监察对象范围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除了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

(3)监督的重点不同,行政监督的重点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执行政令,目的是促使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以及促进依法行政;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重点是监督检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其目的是实现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职能,保证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效地实施。

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的职责和权力。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等,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和权力如下:

(1)执法监察职责:①监督检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④调查处理矿产资源违法案件,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执法监察职权有:①检查权,即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及个人执行和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③制止权,即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④行政处罚权,即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⑤建议权,即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

三、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制度建设

为了完成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任务,履行好矿产资源管理职责,除了需要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健全的执法监督体制外,还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执法监察制度。当前亟须完善或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动态巡查责任制

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对巡回检查方法的完善和发展,以预防违法案件发生为目的,实行定期动态巡查,突出巡查责任。

(二)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县级以上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这项制度,此项制度为执法监察工作机关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提供了一个快捷监督的途径。

(三)目标管理责任制

确定明确的管理目标。将目标分解,层层落实,量化考核,以调动责任人的积极性,有效地实现目标任务。

(四)特邀监察员制度

为了强化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效能,充分发挥社会外部力量对矿产资源的监督作用,国土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群众中聘请具备一定政策水平、法律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人士为国家特邀矿产资源监察专员,参与矿产资源执法检查。

(五)重大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此项制度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其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报送上级执法监察部门备案。其目的是便于上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便于下级主管部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六)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其目的是对执法监察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由于执法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经办人、审核人直至批准人的责任,有效遏制不执法、乱执法、乱处罚现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七)案件督办制度

这项制度既包括上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交办下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督办,也包括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执法监察机构或队伍调查、处理违法案件的督办。通过这项制度,可以防止对违法案件查处的推诿与拖延,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效能。

其他有待建立的制度还有:案件会审制度、行政损害赔偿制度、文明执法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