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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年限过了怎么申请

发布时间: 2024-04-30 08:19:40

①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资源税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随之落地,现我将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查阅了解。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原油天然气的税收优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煤炭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稀土、钨、钼的税收优惠

无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铁矿石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水资源的税收优惠

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在河北试点征收,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关于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

1.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

1.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6)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2.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除上述所列应税品目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基本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国务院法规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1.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2)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3)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2.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我提示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想要更大程度享受优惠,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需单独核算,否则不予减税。

2. 资源税减免税实行备案管理的,纳税人需要按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3.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可选择享受较为优惠的一项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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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后资源税该怎么缴

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有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就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给予明确。
1.资源税计税依据咋确定
通知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2.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
通知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3.这三类矿产资源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一类: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第二类: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第三类: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纳税人需注意的3种情形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3.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评: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我国新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期待即将全面推进的资源税改革,不仅要有利于完善资源税制度,促进经济形势发展。更要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