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自然资源局是干什么的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自然资源局在县一级一般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于政府组成部门,主要整合了原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制定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3、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4、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5、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Ⅱ 什么是自然资源局
土地局全称叫“国土资源局”,其最高上级单位是“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受到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双重领导。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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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中国将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这标志着中国开始全面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迈入法治化轨道。
自然资源部登记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法治化,将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据介绍,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将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水利、林草、生态环境、财税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监管和保护。与《办法》同步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从2019年起,5年内将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在此基础上,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国全覆盖。
Ⅳ 2016年 制定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全面推行什么制
2016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
统一确权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Ⅳ 土地确权,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确权,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有以下的区别:
1、确权开始的时间不一样;
2、确权的依据不一样;
3、确权机关不一样;
4、确权的内容也不一样。
土地确权确定的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是不动产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是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上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Ⅵ 现在机构改革自然资源局这个单位怎么样
截止至2020年2月,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自然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2、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国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3、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Ⅶ 自然资源局是什么单位
您好,自然资源管理局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部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国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3、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自然资源局的职能是:1、负责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2、负责自然资源的登记工作;3、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4、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5、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6、统筹国土空间的生态修复;7、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制度;8、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9、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10、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11、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并发展海洋经济。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承担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Ⅷ 自然资源部明确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如何确权登记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的认定,地下车位的首次确权登记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文件提出,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

10月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地下车位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和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以下简称“地下车位”)。
意见稿明确,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根据意见稿,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申请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依法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然资源部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和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 以下简称地下车位)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
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二、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单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与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定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三、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配建地下车位用于转让的,还应提供确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确认车位划分、编号等材料。
配建地下车位转让的,应遵守有关地下车位转让的政策规定。配建地下车位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四、申请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登记。
单建地下车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未办理地下空间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本意见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五、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转移登记;该地下车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六、对经依法批准,将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改用为地下车位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
七、登记机构已获取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八、本意见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标准,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款的配建地下车位,可按本意见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继续有效。
本意见有效期5年。
文章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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