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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所的主体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2-09-03 14:07:29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第四条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七条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枝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十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一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三条开办国营矿山企业,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四条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十五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十六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第十七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B. 什么是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概念可以用以下几条予以概括:

(1)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矿产资源的国家主权性质:国家对其所有领土范围和管辖海域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都享有主权权利,矿产资源是国家主权的客体之一。国家主权高于民事权,除了国家,任何其他主体均不得对矿产资源享有主权权利。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所有者,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3)矿产资源的法律特征: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惟一主体,客体矿产资源为禁止流通物。

(4)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构成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代表是国务院,即国务院代表国家对矿产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① 占有:是指国家的矿产资源神圣不可侵犯,使用矿产资源必须经国家批准。

② 使用:是指国家可以依法设立矿业权,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③ 受益:是指国家作为所有权人依法获得相应收益。

④ 处分:是指国家依法决定矿业权的设立和终止。

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共同构成矿产资源财产权的内容。

C. 矿产资源法与土地法的关系

1、矿产资源发法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2、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矿产资源法。3、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4、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D.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涵义和法律特征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涵义

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人对物最充分的支配权,因此也叫完全物权。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是“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的权利为限”,“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的权利。我国民法采用前者的描述,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态。全民所有制决定了国家所有权的具有全民意志和利益的本质特征,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最理想的法权形式。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表明,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全民所有制形式,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制度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法律关系,除具有一般所有权法律关系的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征。

(一)一般特征

第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我国矿产资源全民所有在法律上的体现;

第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独占性的支配权,同其他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

(二)自身特征

区别于其他所有权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本身的法律特征体现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所有权主体方面。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矿产资源所有权只有一种形式,即国家所有。

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统一和唯一的权属主体,其含义是: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一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在可以享有所有权的矿产资源种类和范围上不受任何限制;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同时,还是矿产资源的政治主权人;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意味着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不论其地位、作用如何,都不能完全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权能,每个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代表国家行使处分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权能。

第二,所有权客体方面。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这种特定性体现为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

(1)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首先,矿产资源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地质年代,其总储量是相对稳定的,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不可以再生。这不同于可再生的森林、草原等生物资源或土地、水等非生物资源,也不同于太阳能、风力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恒定性资源。其次,由于不同的地质条件和地质作用,矿产资源分布很不均匀,矿产资源种类、赋存形态具有很大的差异。

(2)矿产资源的经济属性。首先,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总量和人均占有量的多少是构成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部分。其次,矿产资源不可再生和耗竭性,决定了矿产资源总量的有限性,加之人类对矿产资源的认识、发现和开发利用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它在经济学上的稀缺性。随着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技术和利用范围的扩大,矿产资源的储藏量日益减少,经济效益呈规律性递减。

矿产资源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还有一个法律规定的显着特点,就是矿产资源不能作为市场流通物进行流转。

第三;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保护的特殊性。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截留、破坏。”第81条第4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矿产资源法还规定了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刑法,对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罪名和刑罚,加强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作为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的事业单位,既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主体力量和重要技术支撑。主要开展矿床地质、地球化学、地球物理、成矿规律、成矿预测、矿产勘查新理论新方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矿产资源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及重大矿产资源科学问题研究等。中国地质学会矿床地质专业委员会、矿物专业委员会挂靠在所,主办学术刊物《矿床地质》。

王瑞江所长在典型示范成果技术委员会验收会上做报告

国内知名专家、院士评估潜力评价典型示范成果

王瑞江所长(中)、张佳文副所长(右二)、毛景文副所长(左二)、王宗起副所长(右一)、邢树文副所长(左一)

2009年矿产资源研究所承担项目200余项,其中国家科技支撑课题12项、国家863课题4项、国家973课题5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项、地质大调查项目38项、深部计划专项项目1项、部危机矿山项目11项、部公益性行业专项项目3项、部百人计划项目3项、各省局地勘项目3项、公司等委托项目28余项等,以及所基本业务费项目和院实验室项目若干项。获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发表论文153篇,其中SCI收录23篇,ISTP论文3篇,EI检索2篇,国外一般13篇,国内核心期刊99篇,国内一般13篇,出版专着9部。

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新一轮技术培训研讨会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和地调局有关领导亲临验收会

2009年度重要科研成果

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属国土资源大调查重点计划项目,2009年整体工作有序推进,省级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完成除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黑龙江5省(区)外的全国各省(区、市)铁矿和铝土矿单矿种资源潜力评价工作(包括与铁、铝潜力评价相关的成矿地质背景、成矿规律、物探、化探、遥感、自然重砂、矿产预测、数据库建设等项工作),及省级基础编图工作(包括1:25万实际材料图和建造构造图、全省/区/市重力、磁测、化探、遥感、自然重砂等基础编图)。煤炭、铜、铅、锌、钨、锑、稀土、金、钾、磷等单矿种资源潜力评价工作正按计划有序推进;全面完成全国典型示范工作,成效显着并及时应用于矿产勘查年度工作安排和“十二五”规划部署研究中;完成技术要求的最后审定和编制,交付正式出版;成功举办全国新一轮技术培训;成功召开了2009年度全国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了项目组织管理和工作进度;开展了自2006年以来省级项目工作进度统计分析,按月及时、全面地掌握了工作进展情况;以开通专门网站和签订宣传合作协议的方式,加强了项目成果的宣传。

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2009年度工作会议现场

全国铁、铝单矿种潜力评价成果示范验收会

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技术要求培训会

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开展的矿情三项调查任务之一。项目由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承担,全国31个省(区、市)和相关行业部门参加,项目办公室设在矿产资源研究所。本项工作于2007年启动,计划2010年底基本完成任务。

经过两年的努力,本项工作已在全国全面展开。2009年主要进展如下:①按六大区片系统组织了全国技术培训,另应安徽、广东、广西、河南、山西等十多个省(区、市)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省级培训,共计培训技术人员5000人次,为本次核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②全面展开了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支持系统建设,包括煤炭矿区三维可视化系统开发、矿区资源概略技术经济评价软件开发及试点等;③省级试点及调研工作全面推进。为了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全国项目组开展了黑龙江鹤岗煤炭矿区储量核查试点、煤炭三维可视化系统试点、湖北及北京单矿种汇总试点、北京评审验收办法细则试点等一系列试点工作,并组织了山西、黑龙江的省级调研,这些工作均取得了良好的指导示范效应;④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计划核查矿区为22589个(含各省自选矿种),已完成核查4838个,完成比例为21%;部规定核查的大中型矿区5175个,已完成核查1196个,完成比例23%。

王瑞江所长(左二)、王登红研究员(右一)在西藏新嘎果铅锌矿区考察

中国成矿体系综合研究:属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项目负责单位为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参加单位有天津地质矿产研究所、长安大学等。主要完成人员:陈毓川、王登红、徐志刚、沈保丰、汤中立、陈郑辉等。该项目在“中国成矿体系与区域成矿评价”项目的基础上,通过对成矿作用和成矿系列的深入研究,充实了成矿系列内容,提升了中国成矿体系和成矿规律的认识;根据新资料,重新划分了全国范围的Ⅰ、Ⅱ、Ⅲ级3个层次的成矿区带,增加了海域成矿区带的划分,首次实现了国土面积的全覆盖;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提出了“全位成矿—缺位找矿”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一般性和特殊性、现实性与可能性,以揭示成矿规律,指导地质找矿,体现了根据“现实”来预测“可能”的基本思路,对拓展找矿思路具有重要意义;在深入研究各主要地质历史时期成矿体系的地质构造环境等重大成矿基础地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中国前寒武纪以陆核构造为主的成矿体系、古生代的板块构造成矿体系和中、新生代的大陆成矿体系,充分体现了我国四大成矿体系各自的本质和特点;探索并已初步构建了数字化和系统化的中国成矿体系专家系统,为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地质基础研究等提供了便捷的查询服务。2010年1月,该项目通过中国地质地调局成果报告评审委员会验收,成绩为优秀。

青藏高原火山沉积硼矿成矿条件与找矿标志研究:属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项目,项目主要成员有:郑绵平、齐文、李金锁、陈文西、袁鹤然、刘建华、曹建科、郑元、刘丹阳、李道明等。该项目通过多年深入研究区调查,取得下述主要成果。

发现和确认在青藏高原存在富硼二元结构火山沉积岩系,经K-Ar和SHRIMP测定年龄为21~16Ma。其成矿时代与土耳其安纳托利亚主成硼带相同;首次发现该火山沉积二元结构硼、锂、铯、铷以及砷正异常,且与安纳托利亚火山沉积岩系硼、锂、铯、铷相当,并在火山沉积岩层中发现钠硼解石和硼砂矿物,局部硼矿层已达工业品位;遥感、水化学、岩石矿物等多学科研究充分揭示卡湖地区有广泛的硼、锂(铷铯)地球化学高丰度显示,其正异常面积约近10000km2。通过区域地质和岩石学研究,查明色卡执早中新世火山沉积岩形成地质构造背景。该区与安纳托利亚同处于板块边缘附近,卡湖富硼超钾质火山沉积岩系是在印度板块与欧亚大陆陆陆碰撞期后、地壳东西向伸展背景下的封闭断陷盆地中形成的,硼(锂)物质可能是代表来自深部岩石圈和地幔部分熔融的产物。调查发现现代卡湖产硼砂和钠硼解石的厚度达1m多,发现10个现代盐湖和咸水湖湖水硼或锂达到工业品位,初步估算的B2O3和LiCl资源量分别为830万吨和4.6万吨;指出青藏高原同属中新世早期沉积(五道梁群和查保马组)的可可西里至青藏铁路中段等地,值得进行火山沉积硼矿探索。调查结果表明,西藏卡湖地区火山沉积硼矿化区具备火山沉积硼矿床构造地质、岩石矿物和地球化学的找矿先决条件,具有寻找超大型火山沉积硼矿的潜力。该成果为我国突破超大型火山沉积硼矿的先导性成果,为在青藏高原寻找该类型矿床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

我国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运行机制研究: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工作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有:王瑞江、崔艳合、王文、罗晓玲、孙艳、张新安、李建武、颜世强、刘树臣。项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分析了我国矿产勘查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和形势;详细阐述了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基本内涵、性质定位、主要任务和部署原则等;系统剖析了我国矿产勘查工作管理体制的变迁与特点,对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个时期我国地质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等进行了评价;全面收集了世界主要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主体国家的矿产勘查工作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基本资料,结合我国实际特点,从产业管理体制、矿产勘查投资、矿产勘查主体、矿业权运作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提出构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矿产勘查运行机制的基本要素和下一步改革建议;对我国战略性矿产勘查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工作部署、找矿激励、科技引领、主体互动、风险勘查、投资融资、质量监控、勘查利益调配、矿产战略储备、资料公共服务等各环节的运行机制进行了细致地阐述分析;深入探讨了我国战略性矿产勘查中有关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引导和拉动作用,以及“走出去”等若干重大问题。提出的这些认识和建议对推动我国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玢岩”型铁、硫矿床及控矿构造的反射地震探测研究:高分辨率反射地震在探测深度和分辨率方面具有其他方法无法比拟的优势。为试验该方法在探测深部“层状”矿床和控矿构造方面的有效性,吕庆田研究团队在国家危机矿山专项计划项目的支持下,于2008年在安徽庐枞(庐江—枞阳)矿集区的罗河—泥河—大包庄矿区采集了两条10km的高分辨率反射地震剖面。尽管矿区构造十分复杂,但叠加剖面仍然发现了很多反射:白垩纪沉积红盆清楚的反射特征,揭示出红盆具有3层结构,厚度约1200m。从沉积韵律分析,白垩纪以来该地区在伸展构造背景之下伸展速度和沉积环境存在阶段性变化;火山岩层大致呈现3层结构,火山沉积岩层(双庙组、砖桥组)的厚度约800~1000m。火山沉积岩之下有明显的“穹隆形”反射,推断可能存在“鼻状”隆起的侵入体。对照精细建立的地质剖面,罗河矿体、泥河矿体上方存在清晰的反射,与矿体位置基本对应,初步证实利用高分辨率反射地震可以直接探测到矿体;同时也发现,当矿体陡倾,或结构形态复杂、或空间尺寸较小时,对应矿体无反射或呈零乱弱反射。试验结果表明,高分辨率反射地震可以用于探测深部控矿构造,在条件合适情况下,可以探测层状矿体。

罗河、泥河、大包庄矿床地质简图及反射地震剖面位置(S1、S2)

图中蓝色、红色和粉色方框分别代表泥河、罗河和大包庄矿区范围;黑色、蓝色和绿色圆点分别代表泥河、罗河和大包庄矿床钻孔分布

S2偏移剖面的地质构造解释结果

K1sh—双庙组火山岩;Jzh—砖桥组火山岩;Q—第四系沉积;J—推断为早中侏罗碎屑岩沉积(罗岭组或磨山组);T—推断为三叠系灰岩;Ky1、Ky2、Ky3分别代表红盆的三层结构;粗实线为断裂,细虚线为岩性界面;ZK64—剖面经过的钻孔位置、编号及柱状图,钻孔岩性图例如下:

第四系;

杨湾组红层沉积;

凝灰岩、粉砂岩;

(黑云母、辉石)粗安岩;

次生石英岩;

高岭石岩;

正长岩;

碱性长石岩;

粗面岩;

磁铁矿、黄铁矿体;

(绿泥石化、碱性长石化)膏辉岩;

(方沸石)透辉石岩;

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找钾勘查:属于社会项目,主要完成人有:齐文、郑绵平、闫长明、孙伟、罗晓峰、黄适等。矿产资源研究所与中川国际矿业控股有限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在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钾盐成矿带周缘进行找钾勘查,通过大量地震物探、钻探取心、测试分析和综合地质研究,在KP488区块找到了大型优质钾石盐矿床。该钾矿层赋存于中泥盆统顶部,共有3个钾矿层,埋深1229~1308m,矿层平均厚度19.25m。钻孔控制矿体面积37km2。矿石类型为氯化钾矿,KCl平均品位32.8%。KCl资源量巨大,达50255.85万吨,其中: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KCl3330.84万吨,推断内蕴经济资源量(333)KC146925.01万吨。勘查表明,这是一个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大型优质钾石盐矿床。

郑绵平院士带队在加拿大考察钻孔岩心

刚从钻孔中取出的钾盐岩心

新疆准噶尔盆地周边斑岩铜矿成矿条件研究: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报告完成人有:杨富全、闫升好、刘玉琳、周刚、刘德权、王义天、杨建民、宋会侠。该报告将新疆准噶尔斑岩铜矿床成矿时代分为4期,即晚志留世—早泥盆世(427~411Ma),主要分布在东准噶尔琼河坝地区;中泥盆世(378~376Ma),主要分布在准噶尔北缘的卡拉先格尔一带;石炭纪(327~296Ma),主要分布在准噶尔北缘的希勒库都克和西准噶尔的包古图一带;三叠纪,主要见于希勒克特哈腊苏铜矿,叠加在中泥盆世成矿作用中。新疆准噶尔斑岩成矿带体现出从东到西成矿时代逐渐变新的规律,从427~418Ma(铜华岭铜矿)→411Ma(蒙西铜钼矿)→374~378Ma(希勒特克哈腊苏铜矿和玉勒肯哈腊苏铜矿)→327Ma(希勒库都克钼铜矿)→310~296Ma(包古图铜矿)。境外的东西两段均发现了许多大型、超大型矿床,因此,处于中段过渡带的准噶尔也有形成大型、超大型矿床的条件。对包古图大型斑岩铜矿进行了系统研究,建立了包古图斑岩铜矿成岩成矿年代学谱系,探讨了成矿作用。测定了哈腊苏斑岩铜矿成矿时代,对成矿流体性质和来源进行了研究,建立了矿床模型,提出早期成矿作用发生在中泥盆世,与斑岩有关,晚期叠加成矿作用发生在中晚三叠世,与构造—岩浆—热液活动有关。

哈腊苏中型斑岩铜矿区景观

包古图大型斑岩铜矿区景观

岩矿和化石标本标准化整理、整合及共享试点:属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项目中的子课题,主要完成人员有:张德全、崔艳合、佘宏全、唐绍华、李进文、丰成友、张作衡、白鸽、杨郧城等。项目采集或收集整理了湖北大冶铁矿、江西德兴斑岩铜矿、云南个旧锡矿、山东焦家、新城金矿等43个大中型金属矿床标本共2882件,编写完成了所有43个矿床和2882件岩矿石标本的描述和信息记录工作。标本全部保存于资源所专业展览馆内,每一个岩矿石均建立了相关信息数据资料。可以通过网络查阅了解矿床的位置、用途、资源编号、规模大小、矿床特征、矿石和矿体特征、品位、主要地质图件、分析数据等51项信息内容;同时提供单个岩矿石标本的结构构造特征、矿石照片、提供标本的联系方式等29项具体信息。主要应用网络服务面向社会和地质专业部门提供浏览性服务,为地质科学院研究生教育提供试验教育服务。

2006~2008年岩矿石标本标准化整理矿床分布图

F. 中国的采矿业是私人经营的还是国家经营的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地下所赋存的资源也是国家所有。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是矿产的使用权(矿业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自然人,公司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我国的煤矿的开采主体既有国有企业,也有上市公司,还有很多私人老板;另外不能忽视的是还有很多不具有采矿权的非法个体从事煤炭开采。造成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因素有很多,这其中既有我国煤炭资源赋存的地质条件有关(高浓度瓦斯等),也有技术上的原因(科研缺位,实力不足),更有体制上的原因(重点,比如监管缺失,地方政府牟利)。我国采矿业的公私经营跟矿难发生的频率当然也有很大的关系。大型煤炭企业实力雄厚,人才储备,科研投入充足,容易被国家监管。小型煤炭企业,特别是大量的个体经营,是以赢利为首要目的的,因此许多人铤而走险,为了降低在安全上的投入以获取暴力。当然,小型煤炭企业的安全事故不易被监管。所以去年国家在山西强行关闭了大量的私营煤炭(造成了我国暂时性的煤炭短缺,山西经济增速下滑),很多老板开始转战内蒙(内蒙近几年经济发展很快,数据很好看,这跟煤炭业拉动密不可分)。
如果想写这方面的论文,可以从监管上下手,同时还要兼顾煤炭业对经济的影响。向国土资源部多收集些统计资料。

G.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八条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