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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包括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 2022-08-22 15:53:27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哪几种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法人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土地违法行为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行为一般分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其危害程度,法律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土地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的具体行为包括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地,侵占、挪用征地款项及其他有关款项,拒不交还土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非法批准或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土地规划,逾期不恢复耕作条件,不按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一般分为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矿产资源民事违法行为和矿产资源刑事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简称矿政违法,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秩序,依其危害程度,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违法开采行为,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违法勘查行为,违反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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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畅通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渠道,及时掌握各地国土资源违法动态,提高执法效率,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利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党组的决定,2009年6月25日正式开通部、省两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同年8月底,部、省、市、县四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全部开通;2009年12月,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为核心与主渠道,整合信件举报、电子邮件举报、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渠道,建立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统一处理平台。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为发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机制,努力形成“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新格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9年6月25日至2011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12336共受理违法违规线索79800个(其中,举报电话68630个,举报电子邮件4602个,举报信件5068个,举报传真1500个),平均每个工作日200余个;国土资源部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80起违法案件中,来自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掌握的线索有44起;在已办理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中,经快速初查属实的占56%。

② 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是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保护红线、保障发展的有力措施。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等。

信息通报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情况,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

联系配合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联系渠道,确定具体负责日常联系的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强执法衔接与沟通配合。

协作配合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互相协作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可邀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取相关资料或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提出质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可请对方予以协助配合,也可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立案查处案件。

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现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移送。发现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及时查处后,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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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与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国土资源部先后与监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等文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上述文件的要求,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密切配合,已经初步建立了联动遏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在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③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包括哪些内容

国土资源局(厅)是行政执法主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总、大)队是行政执法机构,也是执法队伍

④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是做什么工作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工作有以下几点:

1.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

2.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察工作。

3.受理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检举和控告,承办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4.负责送达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告知和决定,负责有关案件的落实工作。

(4)国土资源执法包括哪些方面扩展阅读:

执法监察局是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⑤ 国土资源局是做什么的管的是什么什么是违法呢

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建设用地处、地政地籍处。

设立了新浦、海州、连云、开发区、直属共5个国土资源分局,市局直属事业单位5个。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3、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

4、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

5、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依法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工作,组织土地进入市场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政府收购土地及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7、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初审、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

(5)国土资源执法包括哪些方面扩展阅读: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二)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三)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五)

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六)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七)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八)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⑥ 国土执法监察有哪些职能

1.执法监察职责:

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 执法监察职权:

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

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

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

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

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

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⑦ 国土资源部卫星执法涵盖哪些地方

基本上属于常态检查,履盖全国范围。执法涵盖了耕地保护,违法用地稽查,矿产资源保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