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一下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河南辛庄村收取公共资源管理费合理合法吗,而且
合法不合法看他也没有北京市物价局合法的收费许可证如果没有就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就是合法的
②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建立集中统一、运作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从源头预防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以及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围内,使用鞍山市级以上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要求,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集中在一个交易平台。第四条对于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监督、协调机构,承担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管理和宏观指导;
(二)制定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则和工作制度;
(三)负责编制鞍山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五)负责评审专家库终端的建立与使用管理;
(六)负责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建立、管理与使用;
(七)负责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各部门或者单位的协调工作;
(八)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九)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第六条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市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组织、管理、服务”的唯一机构,负责安排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具体职责是: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开标、评标场所和服务;
(二)负责组织编制有关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交易信息;
(三)负责建立查询、咨询服务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指南;
(四)负责专家抽取、使用;
(五)负责电子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维护交易活动秩序,协助监管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七)负责受理质疑工作;
(八)负责组织或者参与交易活动的履约验收工作;
(九)负责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八条纳入鞍山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采用BT、BOT、TOT等融资方式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等;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以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为主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级审批的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出让;
(五)国有(集体)企业产(股)权转让;
(六)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七)涉讼涉诉国有资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不可返还的赃物、无主物以及抵债物等财物的处置;
(八)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交线路和出租车营运权、供水、供气等特种行业经营权的转让;
(九)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
(十)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因国家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的,应当报公管局审核后,报公管委批准。由于应急、抢险救灾不能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实施交易后报公管局备案。
③ 烟台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市政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市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城市公共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市、区(市)政府(管委)依法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依法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第四条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积极提供优质市政公共资源;
(二)坚持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三)坚持合理平衡负担,兼顾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四)坚持共享发展成果,规范市政公共资源收益管理。第五条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
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进行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城市公共场地、场所;
(五)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六)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
(七)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
(八)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市政公共资源经营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有偿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考核激励机制,增加有偿使用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市政公共资源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人防等市政公共资源有关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事权范围内公共资源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事权范围内经营项目的年度出让计划;
(二)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经营权出让工作,并保存经营项目档案;
(三)建立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四)监督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经营者的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状态下,临时接管经营项目;
(八)协助相关部门核算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九)保守公共资源经营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市财政、国资、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区(市)政府(管委)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政公共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区(市)政府(管委)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项目。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面向公众的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市、区(市)政府(管委)确定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面专家意见。
④ 公共资源占用涉及到哪些法律
治安法 刑法 行政法
⑤ 公民如何享受国家公共资源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公民都平等享有公共资源的权利,这是原则。国家将以公共资源进行招、拍、竟、挂所获得的收入,一是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二是用于公民某项福利的改善等。
⑥ 自修蓄水池,水源属村里的公共资源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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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道牙以上多少米属于公共资源
30公分。
道牙是路缘石的别名,简称缘石,分为立缘石和平缘石;一般分为立道牙和平道牙两种形式,是用来在道路上划分不同区域,将车行道和人行道分开时必须采用立道牙,人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采用平道牙或者采用不同色块和材质的道板转。
⑧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依法不需要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监管与共同监管相结合,遵循统一进场、公开透明、公平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管,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共同监管;
(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等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管理和考核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领域内除集中监管事项外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前依法应当办理的立项、审批、交易方式确定等事项,以及交易后合同履行等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交易平台和目录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利用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整合共享的优势,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
本市已经设立的各类领域性、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交易事项,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由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覆盖全市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通过连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在线服务、监管设施,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监管等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整合共享,并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在线监管提供保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依法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保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提供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以及场地保障等服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代行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