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第七条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
(一)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三)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第九条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第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章立案、调查和审理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❷ 自然资源部通报31起土地案件,对违法占用耕地“零容忍”
5月20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31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包括: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旅游设施案;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仙侠镇项目案;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山东省泰安市土地建设旅游度假区案;福建省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挖湖造景案等。
这次公开通报的31起案件,涉及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主要是工厂厂房、交易市场、停车场、挖湖造景、盗采黑土等非农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表示,从严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是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的关键所在。总体上看,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这些案件查处的共性是体现了从严的要求,有的项目一动土即被制止和查处,该复耕的限期复耕、消除违法状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目前,这些案件涉及的耕地被违法占用的状态已基本消除,相关责任人已被追责问责。向社会公开通报31起案件查处情况,可以切实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增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做到“零容忍”。
崔瑛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公开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首先,提醒社会大众不要以身试法,打消侥幸心理,耕地红线不得触碰,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甚至触犯刑律,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还折兵。
其次,提醒地方党委政府必须时刻绷紧耕地保护的弦,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层层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督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零容忍”,严格执法,落实好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重大案件会审、报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履职尽责,不等不靠,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查处违法占用耕地重大典型案件中,一旦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存在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等问题,必须依法依规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审计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推动追责问责及整改落实,形成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守护耕地红线的合力。
31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具体情况:
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务村余某违法占地建设砂土厂案。2018年年底,余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通州区漷县镇马务村土地22.51亩(耕地22.16亩)堆放砂石料、建设砂土厂。2019年7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7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
二、天津市西青区高某违法占地圈建院落放置集装箱案。2020年5月,西青区高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耕地8.25亩圈建院落,硬化地面,放置集装箱。同年8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立案查处,督促整改。同年9月,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三、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2019年10月,秦皇岛市抚宁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抚宁区田各庄管区邴各庄村永久基本农田13.4亩建设临时停车场。同月,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1月,该公司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耕种条件。
四、山西省大同市韩某违法占地建设收储粮场案。2018年7月,大同市广灵县南村镇南村村民韩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村镇沙泉东堡村5.36亩(耕地4.83亩)建设收储粮场。同年9月,广灵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违法建筑,恢复耕种条件。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
五、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旅游设施案。2018年5月,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包头市达茂旗希拉穆仁镇呼和点素嘎查耕地32.36亩建设旅游蒙古包及附属设施。2019年1月,原达茂旗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处罚款12.946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9月,达茂旗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目前,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已移交达茂旗财政局。希拉穆仁镇党委给予1名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六、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仙侠镇项目案。2019年4月,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沈阳市法库县依牛堡子镇崔家屯村、三面船镇马家沟村耕地25.31亩建设仙侠镇项目。同年11月,法库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督促整改。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了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法库县纪委监委对4名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七、四川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吉林省榆树市土地建设搅拌站案。2018年8月,四川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吉林省榆树市于家镇中山村永久基本农田55.83亩建设高速公路搅拌站。同年9月,榆树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搅拌站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07.9451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
八、黑龙江省五常市福太村盗采泥炭黑土破坏耕地案。2021年1月,五常市五常镇莲花村村民马某、吉林省梨树县个体经营户王某等4人以改造土地为名盗采泥炭黑土,涉及五常市沙河子镇福太村耕地143.15亩(永久基本农田90.07亩)。2月21日、23日,五常市自然资源局两次现场核查并制止采挖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3月立案查处,督促整改。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月底,公安机关将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目前,案件已移交法院审判。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对该案中履职不力的1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九、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周某违法占地建设花木培育展示销售市场案。2018年4月,周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土地16.93 亩(永久基本农田11.82亩)建设花木培育展示销售市场。2019年1月,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立即自行拆除了大棚、硬化道路,对土地进行了复垦。
十、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王某违法占地建设生产厂区案。2014至2019年,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大里村集体土地25.16亩(耕地19.27亩)建设生产厂区。2020年10月,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并处罚款29.8547万元。同年12月,涉案地块没收、拆除整改到位,罚款收缴到位。赣榆区纪委监委及城西镇党委给予4名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十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下村王某等人破坏农用地案。2019年7月,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下村王某、李某、郑某等人违法占用土地19.14亩(耕地15.46亩)填埋建筑垃圾,造成耕地严重毁坏。2020年5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安徽省蚌端口市单某违法占地堆放煤矸石案。2019年2月,单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蚌端口市固镇县胡沟镇魏庄村集体土地17.33亩(永久基本农田11.34亩)堆放煤矸石、煤泥、煤渣。同年3月,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月,单某对11.34亩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复垦。2019年12月,固镇县人民法院对单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十三、福建省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挖湖造景案。2018年9月,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土地34.6亩(耕地29.17亩)挖湖造景。漳州市华安县自然资源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目前,土地已复耕。
十四、江西省丰城市某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9年5月,丰城市某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对丰城市上塘镇田西村土地203.18亩(耕地188.99亩)进行平整,准备建设工业项目。2020年3月,丰城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1.8052万元,同时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同年4月,该公司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1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五、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山东省泰安市土地建设旅游度假区案。2020年3月,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接山镇朝阳庄村土地700亩(耕地510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57亩)建设东平县朝阳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同时非法采石、破坏公益林等。同年9月,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1720.5202万元,罚款520.25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公司已对涉案地块整改到位,恢复原貌并缴纳罚款。泰安市纪委监委、东平县纪委监委给予7名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十六、河南省洛阳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违法占地建设田园综合体案。2019年10月,洛阳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未经批准占用伊川县平等乡永久基本农田87亩建设游乐场、跑马场、餐饮等非农设施,打造伊沼荷香田园综合体。2020年7月,伊川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非农设施,并处罚款474.8249万元。目前,非农设施已拆除,永久基本农田已复耕,土地已退还。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伊川县纪委监委给予17名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
十七、湖北省十堰某玻纤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厂案。2020年11月,十堰某玻纤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十堰市房县红塔镇高碑村集体土地4.08亩(永久基本农田3.92亩)建设玻纤厂。同月,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8.15万元。目前,涉案地块已复耕退还,罚款已缴纳。
十八、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某采石场破坏农用地案。2018年,洞口县石江镇某采石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12.8亩(永久基本农田12.62亩)建设采石场,开采建筑石料。2019年8月,洞口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向检察院送达《起诉意见书》。目前,地上建筑物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十九、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李某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2019年10月,广州市番禺区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村镇员岗村土地24.3亩(耕地24亩)建设停车场。2020年4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8.3727万元。同年12月,当事人拆除地上建筑物、硬化地面,复耕并退还土地,全额缴交罚款。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贮木场案。2020年8月,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崇左市扶绥县柳桥镇西华林场上屯分场土地161.5亩(永久基本农田160.78亩)建西华林场贮木场。2021年3月,崇左市扶绥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复耕复绿。4月,涉案土地复耕复绿到位。
二十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孙某等人违法占地建设私家庄园案。2017年,孙某、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耕地11.15亩建设私家庄园。2019年1月,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违法建筑并恢复种植条件。同年11月,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了地上建筑物和设施,并恢复种植条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判决,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二十二、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堆场案。2019年1月,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回龙村4组土地42.66亩(耕地33.5亩)堆放碎石。2020年5月,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1月,涉案地块恢复原状,复耕到位。
二十三、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17年9月,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玉田村7组集体土地10.63亩(耕地7.6亩)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2020年10月,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7.72万元。同年11月,当事人退还土地,全额缴纳罚款,对不符合规划的地块复耕到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已没收并移交江阳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贵州省凯里市某生态农庄违法占地案。2018年8月,凯里市某生态农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凯里市舟溪镇舟南村土地15.39亩(永久基本农田12.5亩)建设2个游泳池、10栋建筑物并硬化地面。2019年4月,凯里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同年5月,当事人自行拆除复垦。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周某等人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2018年9月,周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大路新寨组、大水平社区新民组耕地63.73亩建设停车场及彩钢瓦简易房等。2019年4月,元江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年5月,当事人自行拆除、复耕涉案地块。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3名当事人判处缓刑、罚金20万元。
二十六、陕西省宝鸡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厂房案。2020年6月,宝鸡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办岳北村七组耕地75.3亩建厂房,建设围墙,开挖基坑。同年11月,眉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9.0667万元。同年12月,该公司缴纳罚款,自行拆除围墙,回填基坑,涉案地块复耕到位。眉县纪委监委对4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十七、甘肃省兰州某商贸城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8年11月,兰州某商贸城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集体土地29.01亩(耕地27.94亩)建设商贸城项目。2019年4月,榆中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8.982万元。同年8月,当事人缴纳罚款,9月,榆中县自然资源局向榆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没收地上建筑物决定。2名责任人受到政务处分。
二十八、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某破坏耕地案。2018年4月,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宁市湟中区田家寨镇毛二村永久基本农田13.11亩修建鱼塘。同月,湟中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当事人已回填鱼塘。湟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
二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金鑫村村委会违法占地建设市场案。2018年7月,贺兰县洪广镇金鑫村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耕地23.12亩建设金山西瓜批发市场。2019年4月,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9.2491万元。同年8月,村委会缴纳了罚款,没收建筑物移交至贺兰县财政局。相关责任人受到政务处分。
三十、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景观项目案。2020年10月,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土地825.36亩(耕地497.42亩)建设庭州湾景观项目。同月,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75.1214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没收,罚款已缴纳。
三十一、霍城县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8年4月,霍城县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6团4连耕地50.6亩建设木材加工厂。2019年7月,兵团第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厂房、地面硬化等设施,并处罚款7.59万元。2020年10月,地上建筑物被拆除,土地已复垦,罚款已缴纳。同年12月,兵团第四师纪委监委对9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谈话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处理。上述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反映出耕地保护工作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持续打击和遏制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❸ 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的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土地,并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❹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
建议向自然资源局询问,有很多,但基本都是以处罚罚款,责令恢复等
❺ 土地违章要罚款怎么处理
如果土地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为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实施的土地行为违法,并可以一并提起赔偿的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对因土地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被侵权人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自然资源局收的罚款去哪里扩展阅读
违法占地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为;
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行为;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来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还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❻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限期拆除;
5、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的具体要求。行政处罚权是重要的行政权力。为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确保公平、公正地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增加了审理的环节,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尽力避免错案。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
(一)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三)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拓展资料: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❼ 自然资源执法处罚的种类和措施有哪些
自然资源处罚一般来说都有警告罚款和相应的拘留。
❽ 上海资源综合利用单位被行政罚款怎办
不服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于自然资源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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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罚款单
❿ 国土执法处罚程序
法律分析: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