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源管理 » 人力资源如何避免工伤
扩展阅读
李易峰共代言多少产品 2025-05-16 14:02:49
ae工具栏怎么打开工具 2025-05-16 13:45:18

人力资源如何避免工伤

发布时间: 2022-08-20 12:30:40

1. 如何减少或避免工伤,职业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应该如何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一、是要树立“先合同、后用工”的劳资观念。

合同是通过“君子协定”的方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契约的方式先期固定下来,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工具。

因此,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严格合同内容、合同签署、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性,明确约定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在职培训、费用负担及服务期、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辞职、辞退、违约责任等条款。

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并聘请法律顾问加以审核,切实规范劳动合同的主体、时限、责任等内容,杜绝违规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预防因违规而引发的劳动纠纷。

二、是要严格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事项,明确加班调休和付酬标准、办法等。企业自身要规范用工和考勤制度,做好详细记录,严格控制加班,及时安排调休,确实不能调休的,要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休假制度,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避免发生劳动纠纷。要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自觉承担职工工伤治疗费用及补偿等。

确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须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好通知及经济补偿义务,但要保存好相关合法的证据。

三、是要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企业为了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求员工遵守,但必须注意其合法性。

对涉及职工利益的制度,一定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应保留好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同时要注意加强公示和宣传。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要建立在合法、合规、理性、人性的基础上,既要避免激化劳资矛盾,又要有利于企业今后的管理和发展。

四、是要构建有效防范劳动争议的内部机制。

企业应当本着“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为要、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建立一套有效的劳动争议内部防范机制,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既可以从容应对,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建立职工参与或影响决策的管理机制,在企业内部创造有利的群体环境及和谐共事的交往气氛,要从物质和精神上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畅通员工诉求及沟通渠道,真正了解员工的心声,促进相互交流。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过内部调解机制,尽量将劳动争议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2)人力资源如何避免工伤扩展阅读

根据引起劳动纠纷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劳动纠纷划分为以下几种: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令其脱离本单位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其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

辞退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规程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又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劳动者,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后,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职务,离开原用人单位一种行为。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自行离开原工作岗位,并自行脱离原工作单位的一种行为。上述情况均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也是产生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

(2)因执行国家的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劳动报酬。保险主要是指工伤、生育、待业、养老、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的职业技术培训。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由于上述规定较为繁杂,又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不仅容易发生纠纷,而且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3)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劳动合同纠纷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都可能发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

此外,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是否为多数和争议内容是否具有共性来划分,劳动争议纠纷还可以分为集体劳动纠纷和人劳动纠纷,等等。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过期,法院将不再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曾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50年劳动部发布过《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人民法院审理等程序处理劳动争议。1956—1986年改用来信来访制度处理劳动争议。这带来诸多问题:浪费人力、物力和使纠纷久拖不决。20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劳动争议不断增加。

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在国有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争议大量增加,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到了各种性质的企业之中

3. 结合岗位实际,应如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开展“过程风险控制和管理”活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4.4 工作场所风险控制措施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产布局合理
生产布局应按照 GBZ1 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生产布局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厂房或车间时,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无毒的作业和有毒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来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局限在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出。
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物品目录》及 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4.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和用量。急救用品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 秒内能够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检,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上述冲洗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检,及时维修。
4.4.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撤离通道的宽窄应根据需要设置,如需用车辆、担架的,宽度应能保证车辆、担架顺利通过。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应急通道畅通。
4.4.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
泄险区周围不能存在可能与排放到泄险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易燃、易爆等化学反应的物质泄险区四周的选材不应与泄险物发生反应,泄露物质和冲洗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应在泄险区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定期泄险要在中文警示说明中说明定期泄险的时间、泄险的物质和注意事项;事故性泄险应制定泄险预案,明确泄险的条件、泄险命令的发布人、泄险时如何进行人群疏散、泄险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消除发生次生事故的危险、泄险后的善后处理工作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泄险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泄险区。

4.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如何抓好日常安全管理,避免员工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一个是安全设备设施一定要到位,其次是安全应急预案培训一定要深入人心,第三就是日常的设备巡查,自查台账要完备。

5. 企业该如何防范工伤

工伤与每一个企业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密切联系,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必须直面的话题。一个企业经营几年甚至几十年,工伤事故的发生几乎是在所难免的,如果不及早的采取必要风险控制措施,待工伤事故发生时往往束手无策、难以逆转。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风险责任往往难以估量,根据不同的情形,须支付的赔偿从几万直至几十万皆有可能。在法律规范日渐明晰的今天,盲目的逃避责任可能给企业自身带来更大的风险,企业管理者需要在企业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了解劳动及工伤法规,及时分辨工伤及其例外情形,采取合法的风险防范的对策。尤其是在新旧工伤条例交接过渡的特殊阶段,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相关法规,根据企业的用工特点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事故处理预案就显得格外重要。

第一部分重点知识储备

(一)哪些事故属于工伤?有何例外情形?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又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其中,职工出现的各种情况中应当认定为工伤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此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同时也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有哪些?其中哪些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2011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伤残辅助器具费、停薪留职期间工资、护理费、残疾待遇等。其中,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用、挂号费、住院伙食补贴、符合条件的转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伤残待遇根据伤残鉴定程序的评定结果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工伤待遇的具体支付标准,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其中,由基金支付的有: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用、挂号费、住院伙食补贴、符合条件的转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工伤等级评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停薪留职期间工资以及该期间符合条件的护理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当然,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是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三)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对比及新条例的适用
条例简言之,2011年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范围,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符合条件的转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修改后就改为由基金支付了。另外,对于认定工伤及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个别内容也做了更加详细的介定,而且对各级工伤的伤残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数额进行了提高。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一次性死亡赔偿金进行了调整,改为全国统一标准,实现了人身权利平等——“同命同价”。在原来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计算补助。由于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大,由此带来的因工死亡补助金差额也大。而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通知,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新《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工亡待遇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计发。2011年1月1日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四)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以及企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未按程序申报的风险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除特殊情况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延长外,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条例同时赋予职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的权利。
若事故本身确实是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风险责任,在于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也由用人单位负担。对此,希望会员们引起高度重视。

第二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一)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可否进行“私了”?
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可以通过协议来进行了断,但工伤却极为特殊,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工伤标准十分明确,企业与工伤员工未经司法程序“私了”的,员工拿到钱后反悔,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支持的,这就造成“私了不了”的困惑,导致企业不敢轻易采用,经常引发长达数年的不必要的纠诉现象。
但事实上,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避免纠诉,尤其是对于因遗留问题欠缺相应保险的情况下,企业采取情理法并用方式与职工进行工伤赔偿和解也是可行的,毕竟多数职工应该是诚信的,即使其反悔,也只是相应增加赔偿金额,并不会超越法律规定的数额。但选择“私了”时,最好征询专业律师意见,使用律师提供的更加完备的和解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以确保提升和解的成功率。
(二)企业如何防范用工风险?
实践中,企业防范用工风险比较常见的做法有,加强对职工特别是新职工的职业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时发放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积极参加企业工伤保险。以下重点介绍几种控制和防范用工风险的具体方法,供符合相应情况的企业选用。
1、选择合理的用工形式
对临时性用工(如搬运工)、家政式劳务非全日制用工(如清洁工)、存在人身损害的隐患特殊岗位用工(如保安)可以首选与搬家公司、家政公司、保安公司等专业公司建立服务关系,由专业公司派遣人员前来完成具体工作的方式,以避免形成劳动关系,扩大工伤责任范围。企业办公装修等项目,应发包给有用工资质的装修公司而非个人,其他工程项目也应经过考察确认后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
2、在大型生产车间安装监控设备
在职工的生产场所内设置监控录像设备,一方面有利企业管理层了解生产情况,另一方面有利于保存证明职工受伤形成原因的证据,为调查事故情况提供证据线索,从而防范恶意的“伪工伤”出现,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又无其他明显特征足以判断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故中,若企业不积极收集相反的证据,职工基本无须提交证明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若通过视频监控对事故过程予以拍摄,就为日后分清责任保留了重要的依据。
3、根据需要适当购买商业保险分担企业经济风险
一是除积极参加并为职工投保社会保险外,还可以针对之前介绍的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中保险基金未能涵盖的部分,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进行补充,进一步化解相应风险。二是对于试用期间正在培训考查、尚未确认是否留用的人员可以选择为其购买短期商业保险,并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冲抵工伤赔偿金。实践中,员工刚刚进入公司尚在试用考察就不幸发生工伤事故的也并不罕见,更有在参加入职培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因此,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填补正式录用前(尚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期间)的用工风险。
4、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违规操作造成自己或同事受伤的职工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将其纳入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的范畴,加强职工安全学习和对职工安全防护意识加以培养和监督,以及建立奖惩制度体系,促进安全文明生产的实现。

6. 如何避免工伤

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查找处理不安全因素和问题,遵章守纪杜绝“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操作中一定要精神集中,要做到“三不伤害”既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只要做到上述要求,基本上就可以避免工伤及事故的发生。

7. 在工作中如何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结为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1、加强领导,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尤其是提高责任者“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就是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的时候,首先要解决安全问题,在确保安全条件下进行生产作业。抓安全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真正落到实处,克服官僚主义作风。

2、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抓好安全工作。而且安全工作不仅是安全监察部门要抓的事,每个生产主管部门都应把安全工作当做第一位的事来抓。把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真正抓好,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要抓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工作。在“抓安全工作上谁抓都不算越位,怎么抓也不算过分”。在企业内要做到人人都关心安全、人人都过问安全,不能把安全工作只看作是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的事。

3、加强安全教育,抓好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在加强安全的同时,首先要抓好新工人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落实学习内容、落实学习时间,还要有专人检查落实情况;其次要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率达95%,持证上岗率达100%。

三是抓好企业场所、生产指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安全生产指挥证(资格证书),力争培训率达100%,持证指挥生产率达100%,杜绝违章指挥的现象发生。四是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采取广播、电视、安全知识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使之达到人人懂安全知识、人人遵章守纪。

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作业现场管理。为使作业现场都按规程操作,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同时要抓好现场管理,还必须抓住事故多发的几个环节。

(7)人力资源如何避免工伤扩展阅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