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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哪个部门

发布时间: 2022-08-15 13:14:32

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指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3000ghz以下的一种可以被利用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无线电磁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从而制定的。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首先,这是由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该条款确定了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管理方法:

无线电频谱资源又不同于矿产、森林等资源,它是可以被人类利用,但不会被消耗掉,不使用它是一种浪费,使用不当更是一种浪费,甚至由于使用不当产生干扰而造成危害。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有限的自然资源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本条规定无线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㈢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内涵是什么

首先,所有权是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典型物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无线电频谱属国家所有,使国家作为所有者而成为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具有全面的支配权,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次,所有权要受法律限制,因为具体操作是通过国家授权的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的,其行使职权不得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即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权要受到公法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再有,所有权排除他人干扰,即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权不得受不正当的侵夺、妨害或干扰。

㈣ 无线电管理的机构设置

3.1国家机构
(1).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
编制无线电频谱规划;负责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与指配;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卫星轨道位置协调和管理;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2)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无线电监测和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下设13个处室、9个国家级监测站及2个下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无线电频谱、全国无线电监测网、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意见,承担无线电管理政策研究、科学研究及新技术开发工作。
(二)负责全国无线电短波、卫星监测和北京及周边地区超短波监测工作。
(三)负责无线电频率划分、分配、指配以及卫星轨道位置协调和管理的技术工作。
(四)负责无线电台(站)审批、监督管理的技术工作。
(五)负责国家重要时期、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无线电安全的技术保障工作。
(六)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的技术审查工作。
(七)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
(八)负责对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九)承担涉外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2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
(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
(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
(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
(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3]
3.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3]
3.4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无线电频谱管理
无线电管理的核心是对无线电频谱这一宝贵资源,有效地实施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使其得以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
无线电频谱与土地、水、森林和矿藏等自然资源一样,属国家所有。从世界范围来说,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人类共享的。
无线电频谱资源又有与上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不同的其它属性,它不会被消耗,不使用是浪费;但它又是按电波固有的物理特性进行传播,不受各种无线电业务和行业、部门的限制,也不受行政地理区域的限制,如果使用不当,将会造成空中电波秩序混乱,相互严重干扰,影响工作,甚至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同时也是对这一宝贵资源的极大浪费。无线电频谱的以上属性,决定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全球范围来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随心所欲地任意使用无线电频率。随意使用频率就可能对其它国家造成干扰,或受其它国家的干扰。因此,各国必须在遵守国际上协商一致的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和国际无线电规则的前提下,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本国的无线电业务进行管理。
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
我国的无线电管理实施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我国的无线电管理体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成立的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相应地成立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管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为了加强无线电的技术管理,还成立了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以及各级无线电监测站,分别承担技术审查、电波监测、新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发展规划。
②对无线电频谱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无线电频率进行统一的划分、分配和指配。
无线电频率的划分是根据不同的无线电频段和不同的无线电业务,将某几个频段划分给某种无线电业务(例如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卫星广播业务等)专用或某几种无线电业务共用。
无线电频率的分配是通过规划,将某些频率分配给某个(某些)地区或部门使用。
无线电频率的指配是根据设置的电台所担负的无线电业务和设备的具体技术特性,按照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和频率分配规划,通过分析计算,将某个或某几个频率指配给某一电台使用。
③审批各类无线电台的设置,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④对研制、生产、销售、购置和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工作频段、频率以及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如发射功率、发射带宽、频率偏差和杂散发射的容限等)进行管理,并对工业、科学、医疗的非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进行管理。
⑤负责无线电波的监测和无线电设备的检测工作。建立全国无线电监测网,监测各类无线电台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检测无线电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⑥统一协调、处理各类无线电干扰。

㈤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哪个部门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什么部门

1、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3、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指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3000GHz以下的一种可以被利用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无线电磁波,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复利用的,不可消耗的人类共享的宝贵自然资源。

㈥ 无线电属于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无线电现归属于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无线电频谱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频谱资源; 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指配和管理; 负责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㈦ 无线电频谱属于谁的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无线电频谱资源是由“无线电”、“频谱”、“资源”三个概念组合而成,需要先逐个剖析这三个子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无线电”是指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辞海》第6版(2009年版)中“频谱”是指任何复杂振动分解为许多不同振幅和不同频率的“谐振动”时,这些谐振动的振幅按频率排列的图形;“资源”是指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等的来源。关于“无线电频谱”的定义,《中国军事通信网络全书无线电管理分册》指出,无线电频谱是无线电波的全部频率范围内,电磁频谱中3000GHz以下的部分。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无线电频谱是无线电频率排列起来所形成的集合(组合/统称)。为了更准确的理解无线电频谱的定义,需要对无线电频谱的本质进行剖析。无线电频谱不等同于无线电波,无线电波是频率低于3000GHz,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无线电波有大自然产生的,也有人类自身活动产生的。人们在利用无线电波时,为便于描述使用了无线电频率这个概念,无线电频率这个概念是最方便描述无线电波,也是最能体现无线电波特征的,就如同人们为了对“人”进行特定描述,而采用姓名、身份证号的方式(符号)进行描述区分。
拓展资料:无线电频谱的实际限制,即对无线电通信有用的频率,是由不太可能克服的技术限制决定的。因此,尽管无线电频谱越来越拥挤,但在目前使用的频率之外,几乎没有增加频率带宽的前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