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受全球局势影响,原油价格出现了剧烈波动,业内人士对此有何表示
因为受到全球局势的影响,原油价格在近期出现比较大的波动。业内人士表示,在未来几个月,可能原油的价格还会出现大幅度的上涨。原油作为一个重要的化工原材料,被很多媒体称为21世纪的黑色血液。但是因为它是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再加上开采难度越来越大,所以原油的价格一直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而这一次原油价格的上涨将会持续比较长的时间。
第三,这样的情况会持续多长时间?
我认为这样的情况最起码会持续到今年的年末。因为在短时间内根本就难以改变目前原有短缺的现象,只有沙特阿拉伯和伊朗能够放开自己的原油出口,才能够确保全球的原油产量供给。同时波兰和俄罗斯之间的对峙情况也需要有所缓和,才能够通过天然气来缓解其他领域的能源短缺。而目前绝大多数的国家已经开始在新能源领域加的投资,避免在原油方面被卡脖子。
Ⅱ 中药资源的保护方法
中药资源的保护方法一般分为就地保护、异地保护和离体保护三种方法。 A.就地保护 中药资源就地保护,简单来说就是将中药资源及其自然环境就地维护起来。这种方法可以使药用动、植物在已适应的环境中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建立保护中国珍、稀、濒危和遭受严重破坏的中药资源的区域和研究、开发基地。 a.建立中药资源保护区 根据中药资源保护的性质和目的,可将中药资源保护区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中药资源综合研究保护区,中药资源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区和中药资源生产性保护区。 ①中药资源综合研究保护区,为中药资源绝对保护区,是供科研和教学而设置的综会性保护区。要求选择未受或少受人为活动干扰的、具有国家保护意义的、中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保护区。其目的在于保持天然生态系统和丰富的药用种质资源,供科研和监测之用。保护面积取决于所要维护的生态系统和科研需要。保护区可单独建立,也可和自然保护区结合。此类保护区一般不允许进行开发或旅游活动。 ②中药资源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区,是针对重要的药用物种而建立的绝对保护区。保护区内可设有研究机构或研究设施。保护对象为具有国家保护意义的珍贵、稀少、濒临绝灭的重要中药资源。该区可在具有原始生态系统条件下或已开发的地区设置,保护手段除自然维护外,可结合人工种、养,借以扩大野生种群,恢复和发展中药资源。此类保护区也不允许自由进行开发和旅游活动。 ③中药资源生产性保护区,这类保护区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又能提供部分中药材产品,达到在保护中药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中药资源的目的,实行合理控制、限量采猎,发展资源的保护原则。此类保护区可分为:轮采轮猎区、人工粗管散养(植)区和野转家种区。 Ⅰ.轮采轮猎区,是根据药用动,植物资源的承受能力和中药材的合理采收季节划定的定时采猎保护地,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中药资源的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资源保护基数标准和开发指标。当该区中药资源达到一定生产能力时,限量开发,反之当生产能力下降到一定指标时,转为保护状态。一般是几个这样的保护地轮换进行,以达到养护资源、发展生产的目的;二是根据中药材的采收季节,在保证药材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避开药用动、植物的繁殖季节(包括动物的哺乳季节)、药用部位的成熟时间等易阻碍中药资源发展的阶段,划定的保护区。将上述不利于发展资源和不能保证药用质量的时间划为临时禁猎或禁采季节,以保护中药资源。 Ⅱ.人工粗管散养(植)区是一种带有人工维持和发展中药资源的保护区。保护区可采取人工繁育,野外放养或种植、粗管等措施发展野生中药资源,当资源量达到一定指标时,适时适量采猎和挖掘。 Ⅲ.野转家种、家养研究基地是一种兼有保护、研究和开发性质的保护地,在维持野生药用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野生转家种、家养的研究试验,试验成功逐步推广生产。 b.采用有效的生产性保护手段 采用有效的生产性保护手段,处理好开发和利用的关系,在中药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中,对中药资源也会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 ①就地抚育。实质上就是在药材产地恢复和发展资源。它与保护区的主要区别在于没有明显的保护区界,或是将保护的手段直接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去。如各地普遍采用的封山育林、保护林药;在原适生地播种或将药用动物放归山林,恢复资源;应控制某地药材和采猎季节等。 这种保护的特点是:①不脱离原有的适生地;②资源自然更新和人工护育结合。如新疆在肉苁蓉产地大力营造红柳林和梭梭林,发展肉苁蓉的寄主资源;江西在盐肤木生长区施放五倍子蚜虫;黑龙江在尚志、五常等地区进行林蛙半野生半家养,并将林蛙放归山林;西藏收购贝母种子,撒播到贝母原适生地,任其自然生长等都是促进原产地增加资源的重要手段。宁夏采用碾米机粗碾处理甘草种子,使其发芽率由6%提高到90%左右,方法简便。如果能在各甘草主产区推广,将处理后的种子,撒播到适生地,将对恢复和发展甘草资源发挥巨大作用,另外,中国活麝取香和活捕猎具。捕猎技术已趋完善,促进这两项技术的结合与推广,并限制或取缔杀伤性狩猎器具的使用,对搞好中国麝香产区的生产与护育具有积极的作用。 ②合理采收。这种生产性保护的特点,主要是突出了采收的合理性。表现在采收、方法,采收季节和采收量。 Ⅰ.采收方法:药材的采收除获得药用部位外,还要保证药材原动、植物的再生能力和保证资源的良胜循环。目前,一些地区采用边挖边育、挖大留小、挖密留疏等采收方法,是值得大力提倡和推广的。过去收购胡黄连时,都把茎苗作为废弃物。西藏洛扎县、定日县用胡黄连的茎苗在当地繁殖成功,为保护胡黄连资源奠定了基础。吉林省在采收刺五加时,采取留幼株并保留部分根茎留存土内的方法,保护刺五加资源,取得了成效。目前,黄柏、杜仲、厚朴、肉桂等品种的环剥技术已在部分产区得到了应用,产生了较好的保护效果。另外,像活麝取香、活熊取胆汁、牛黄埋核和活蚌植珠等都对发展生产、保护资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Ⅱ.采收季节:避开药用动、植物的繁殖期,在药用部位有效成分积累到一定程度时, 适时采收。药材的合理采收,在药材生产中,提前或延后采收都有可能影响药材质量和原动、植物的休养生息,造成资源的质与量的下降。 Ⅲ.采收量:每一种药用生物资源都受本身再生能力的限制,超负荷采收,得不到及时补充和恢复,就会导致资源下降,甚至消亡。合理的采收量应控制在资源再生量之内,保证药材常采常有,永续利用。 B.异地保护 异地保护又称迁地保护,即将濒危种类迁出其自然生长地,保存在保护区、动物园、植物园、苗圃、种植园内,变野生种类为家种家养种类。通过引种、饲养,动物园和植物园不仅保护了许多珍、稀、濒危物种,而且扩大了种源。如:华南热带作物研究所引种药用植物坡垒、沉香和海南龙血树等,都取得了显着成效。尤其是海南龙血树的成功引种,对发展血竭生产,保护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有些地区还建立了许多药用植物园或在植物园内设立了专门的药用植物苗圃,如杭州药用植物园、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资源开发研究所植物园、四川南川药用植物场、南宁药用植物园等,引种了许多有重要价值的药用植物,为研究异地引种、保护药用植物奠定了基础。 动物园在保护中国的药用动物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在,东北虎、华南虎、麋鹿、梅花鹿、长臂猿、云豹、猕猴、海狸鼠、环颈雉等药用动物的养殖技术已得到不断提高,有的种类还突破了繁殖关,向品种选育迈进,初步实现了异地保护动物、扩大种群的目的。 发展大规模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也是保护中药资源的重要途径。如国内着名中药材川芎,现在江西、湖北、陕西、贵州、云南等地引种栽培,并形成了较大的生产能力。三七为常用中药材,历史上野生资源较为丰富。但是,由于过度采集,野生种质消失得非常迅速,如果没有人工栽培,早就没有资源可提供了。同样,人参、杜仲、厚朴、巴戟天等中药材,其野生资源已寥寥无几,现在广泛应用的均为栽培品,菊花经过长期的栽培选育,已从一种野生菊花形成具有不同特点的多种栽培品系,野生商品已退出市场。这表明中药材引种栽培、野转家种、家养的方法,不仅是发展药材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异地保护中药资源的积极而又灵活的手段,目前,中国各省、市、区引种试种、野转家种、家养成功的品种,分别在20一40种以上。其中四川野转家种、家养有麝香、天麻、贝母、天冬等20多种,引种省外品种成功的有白术、云木香、玄参、延胡索、广藿香等30多种;云南野转家种的品种有云黄连、黄柏、茯苓、胡黄连、牡丹皮、蔓荆子等37种,引种试种成功的品种主要有附子、潞党参、地黄、怀牛膝、白芷、玄参、黄芪等20余种。中国南部沿海一带引种的南药如儿茶、千年健、诃子、芦荟、苏木、益智、肉桂、安息香、马钱子、白豆蔻、砂仁、血竭、槟榔等对缓解市场发挥了作用。数以百计的野生药用动、植物,通过引种,野转家种、家养,扩大了药用资源,相应地对野生资源起到了保护作用。 C.离体保护 离体保护是目前生物种质保护的较先进手段。离体保护就是利用先进技术,保存并研究携带全部遗传信息的物质片段,即保存药用动、植物的某一部分器官、组织、细胞或原生质体等,以达到长期保留药用动、植物的种质基因,巩固和发展中药资源的目的。 当前,采用离体保护的主要方法有:建立中药资源种质基因库和组织培养等。 1)建立中药资源种质基因库 建立中药资源种质基因库,其直接作用就在于收集和保存药用动、植物遗传物质携 带体及其本身,免于毁灭性的破坏或造成基因流失。建立中药资源基因库有利于保持优良药用种性和培育适合各种条件的优良品种,提供丰富的遗传资源和研究材料。中国幅员广阔,多样性的地理环境,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道药材。这些药材的优良特性,主要是由内在的遗传特性所决定的。这种由遗传基因控制的药用优良性状,在人们的栽培、选育和自然条件的影响下,是可以逐步发生改变或消失的。长期保存这种优良基因的载体,就可以为研究和维持优良遗传种性提供先决条件。例如,抗倒伏和抗病基因在药用植物上的应用,就是在掌握了大量优良基因的基础上,应用选育技术或高科技(如基因工程)实现的。建立中药资源种质基因库可以为将来实现药用原料工厂化大生产提供条件,同时,在发展国际间的交往方面也有重要意义。目前,中国的药用植物种质保存工作已经广泛开展,杭州药用植物种质基因库已基本建成。在动物药研究方面,中国麝的精液保存已经取得成功,为人工授精。发展优良麝群奠定了基础。 2)组织培养 组织培养是将动、植物体的某一部分器官、组织、细胞或原生质体,通过人工无菌离体培养,定向诱导分化获得产品的一种技术方法。应用组织培养技术不仅使繁殖种群的速度加快,而且能尽快实现野生物种的栽培养殖和人工育种。应用组织培养技术,可以消除植株的病毒感染,培养无病毒植株,如山东用地黄茎尖培养无病毒植株获得成功。中国很多科研、生产单位开展了植物药的组织培养技术研究,取得了极其显着的成绩。当归、紫背天葵(Begonia fimbristipula)、白芨、菊花、党参、延胡索、山楂、番红花、浙贝母、条叶龙胆、龙胆、绞股蓝、川芎、枸杞、厚朴、罗汉果、人参、三七、西洋参、半夏、桔梗、怀地黄、云南萝芙木、玄参、景天等药用植物的组织培养都取得了成功。通过组织培养还可以直接生产药用成分或代谢中间产物,提取药用生理活性物质,开展工厂化大生产。目前,已能从人参组织培养中获得较高含量的人参皂甙;从芸香培养物中获得呋喃香豆素;从薯蓣、山萆薢培养物中提取薯蓣皂甙元;从喜树茎培养物中提取喜树碱。组织培养还能从培养物中获得新的化合物或应用于生物转化。如在芸香组织培养中,发现合成和积累了芸香素(这是原植物无法检测到的新化合物)。
Ⅲ 葡萄酒原产地保护是什么啊
你好!!
葡萄酒原产地保护有二个层面的含义: 一是葡萄产地的自然保护, 另一个就是葡萄酒地域性品牌的保护。
一:葡萄就原产地的自然保护:
葡萄酒的品质主要取决于酿酒葡萄,业内有“七分原料,三分工艺”之说,可见酿制葡萄酒的原料--葡萄对葡萄酒品质的重要性。
而葡萄的品质又主要取决于葡萄产地的气候和土壤等自然资源条件。不同的区域适合栽种不同种类和档次的葡萄,而不同种类的葡萄分别适用于不同品种的葡萄酒的酿造,即使同一区域同一品种的葡萄在不同年份也有品质的区分。
比如,西班牙的世界名酒“雪利酒(Sherry)”因产于西班牙西端的雪利市得名,而酿制雪利酒的葡萄则必须是产于这一带的葡萄,其它地区的葡萄是不可以的。
因此,需要对葡萄的源产地进行自然的保护。
二:葡萄酒(地域性)品牌的源产地保护:
凡是认为在一种天然的或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了一种原产地名称,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他的利益并侵犯了其权力,并且该产品并非属原产地名称,这时,此人可以起诉以达到禁止使用这种原产地名称的目的。
比如,我上面提到的“雪利酒”, 因为已经注册,因此世界其它任何地方不可以使用雪利酒作为开发其它种类葡萄酒的名称。
这个和侵犯专利还不一样,专利产品的名字不见得就是地域的名字,而“雪利酒”本身带有地域性质的名称。
比如,我国的“张裕葡萄酒”,其它地方是不可以随便命名为“张裕什么什么”。
谢谢!!
Ⅳ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植物采挖、经营、研究和其他涉及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植物;所称野生植物产品,是指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资源和野生药村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三条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珍稀植物。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第五条野生植物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第六条对珍贵、稀有、濒危的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实行名录管理。
重点保护的植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下列地域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理条件有代表性的、天然植被保存较好的适当区域;
(二)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和省级重点保护植物自然分布集中的区域;
(三)已无天然植被,次生植被保存较好,通过各种管理措施,能够恢复原来植被的区域;
(四)重要的野生药用植物、野生经济植物集中分布地,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植物品种野生种源的原产地,以及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有重要意义,适于划定自然保护区的其他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零散分布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古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区域,制定具体措施,负责管理。第九条严格防止工矿企业及城市生活的废水、废气、废渣、农药及其他有害物质对野生植物的污染和破坏。产生污染、可能造成野生植物资源破坏的单位要限期治理。已经造成了野生植物损害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禁止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经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进行森林采伐和造林、抚育等营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注意保护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挖野生植物,应当采大留小,适时采挖。禁止采用灭绝性的采集方法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十三条任何人都有责任检举、揭发、监督、制止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然保护检查证的工作人员有权对一切采集重点保护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和加工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制止和扣留非法采集的野生植物。第十四条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必须先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进出口管理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建立和管理自然保护区、树木园、植物园等,在保护和发展野生植物资源中做出显着成绩者;
(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做出显着成绩者;
(三)发现新的植物种和新的用途者;
(四)宣传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做出显着成绩者。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毁损野生植物或违反本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没收采集的全部植物或超采部分的植物以及所使用的工具,并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补偿损失和排除损害的各项费用。
(二)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除没收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外,对当事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三)阻碍自然保护管理人员和林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员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亚太贸易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成员国名单见附件1)之间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发生变化的,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第三条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在该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该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国的领土、领水或者海床中开采或者提取的原材料或者矿产品;
(二)在该成员国收获的农产品;
(三)在该成员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在该成员国从上述第(三)项动物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成员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由该国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该国的加工船上仅由上述第(六)项的产品加工制造所得的产品;
(八)在该成员国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再使用的旧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
(九)在该成员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合弃置、用作回收零件或者原材料的旧物品;
(十)在该成员国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
(十一)在该成员国仅由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第五条某一成员国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国。非原产材料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进口非原产材料和不明原产地材料。
本条第一款非原产材料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0%≤55%
船上交货价格(FOB)
其中,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是指能够证实的原材料、零件或者产物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价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是指在生产或者加工货物的该成员国境内最早可以确定的为不明原产地原材料、零件或者产物所支付的价格。
该成员国为最不发达国家的,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65%。
本条规定中非原产材料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海关估价协定》。第六条在《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加工、制造的货物,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该标准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第七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在某一成员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关税减让优惠最终产品的原材料,如果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则可视为制造或者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的原产货物。
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如果制造或者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为最不发达成员国,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50%,则可视为该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第八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使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中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处理,包括通风、摊开、干燥、冷冻、盐渍、硫化或者其他水溶液处理、去除坏损部分等;
(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搭配(包括部件的组拼)的简单处理,洗涤、油漆和切碎;
(三)改换包装、拆解和包裹;
(四)简单的切片、剪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
(五)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者其它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六)简单混合;
(七)将物品的各个部件简单组装成一个完整品;
(八)屠宰动物;
(九)去皮、皮革粒面处理、去骨;
(十)第(一)项至第(九)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加坡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加坡之间的《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第三条从新加坡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新加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在新加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新加坡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在新加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新加坡境内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新加坡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新加坡境内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新加坡境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收集或者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新加坡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或者提取的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外的矿物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新加坡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只要按照国际法的规定,新加坡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新加坡注册或者有权悬挂新加坡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新加坡注册或者有权悬挂新加坡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制造上述第(七)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
(九)在新加坡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复,仅适于弃置或者回收部分原材料,或者仅适于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在新加坡完全采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第五条在新加坡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新加坡。
本条第一款所称“在新加坡经过实质性加工”是指该货物符合《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该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第六条除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货物外,新加坡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如果其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应当视为原产于新加坡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 -非原产材料价格
区域价值成分=---------------------×100%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
其中: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新加坡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生产商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包括将该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或者任何其他费用。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新加坡境内为该材料支付的价格计算。
本条规定中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及公认会计原则。第七条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新加坡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新加坡境内。第八条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新加坡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新加坡原产材料的价格未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10%的,该货物的原产地应当为新加坡。第九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藏过程中完好无损而进行的处理;
(二)包装的拆解和组装;
(三)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除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四)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五)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处理;
(六)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漂白、抛光及上光;
(七)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八)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九)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一)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简单包装处理;
(十二)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等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三)对货物进行简单混合,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种类的货物;
(十四)把货物零部件组装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解成零部件等简单操作;
(十五)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处理;
(十六)屠宰动物;
(十七)第(一)项至第(十五)项中的两项以上处理的组合。
Ⅶ 种质资源怎样进行保存
使果树种质资源不至散失,并能延续下去的资源研究工作内容之一。当自然环境发生剧烈变化,诸如洪涝、干旱、严寒、病虫害的大面积发生等,都能够导致种质资源的散失以至灭绝。人类的社会活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特别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加速了对自然界的开发,环境污染,滥伐森林,过度垦荒等又进一步加重生态环境的恶化,加剧了种质资源的散失。现代化的农业生产中,出于集约化的管理和对产量、品质等方面的要求,良种化程度越来越高,使用的品种日趋减少,许多地方品种以及野生资源被闲置或淘汰,也造成了种质资源的大量散失。为了进一步改良现有栽培品种和不断发掘新作物的需要,必须重视种质资源的保存。
保存的范围
包括:①国内外栽培品种中的新、老品种和地方品种;②近缘野生种;③有潜在利用价值的野生种、变种、品系。一些地方品种或野生种,尽管品质或产量不够理想,但具有某些突出的特性,如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等等,都是宝贵的种质资源,应该妥善保存。对一些濒危的种质资源,更要及时收集,避免失去。
保存的方法
大多数果树用无性繁殖,这与用种子进行繁殖的粮食和蔬菜等作物、在种质资源的保存方法上有很大不同。果树种质资源的保存可分为植株保存和离体保存。
植株保存
又分为就地保存和迁地保存。就地保存是在种质资源原来所处的生态环境中,不经迁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如划定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适于保存成片或濒危的野生资源。又如人工圈护适于保存稀有的良种单株;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珍贵古树。就地保存的优点在于可以使种质资源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继续生存下去,利于保持种质的稳定和延续;所用成本较少,保存个体较多,同时在研究其起源、演变、发展、生态条件等方面都有参考价值。缺点在于其所处环境往往偏僻,管理、调查都不方便。迁地保存是将种质资源从原产地或次生地引出,置于种质库、种质资源圃、品种资源圃、原始材料圃等圃地加以保存。以种质资源圃栽植保存果树种质资源,可以相对集中地保存较多数量,采用良好的栽培措施,妥善管理和保护。在保存的同时可以进行系统观察和鉴定,积累数据资料,可以提供培育新品种的杂交亲本;以及繁育良种用于生产。对多年生的果树种质资源来说,栽植保存是切实可行的办法。但是,圃地栽植保存因果树植株高大,占地广,树种、品种之间性状不一,不易管理,投资较多;每一品种(系)只能保存少数植株,容易受自然灾害或病虫害的威胁而造成重大损失;为长期保存起见,在栽植一定年份后(多年生果树植物15~20年)需要进行更新。
资源圃选址应考虑:①具有适合该树种生存的气候和土条件,无环境污染和严重病虫为害;②有果树栽培的基础和设备条件:③交通便利,便于科研、教学活动和交流。资源圃的建园规划如道路、灌溉系统、防风林的设计等,按果园建园(见果园规划)的要求进行。株行距根据该树种盛果期树的冠径、土壤条件、栽培方式等综合考虑确定。如果通过修剪控制树冠,可适当密植。保存株数因树种和品种而异,乔木果树每品种保存3~5株,灌木和藤本果树6~8株,草本的20~25株,珍贵资源还可以适当增加株数。植株要按树种、栽培品种、野生种类等分门别类进行定植。同一树种当中按成熟期的顺序排列,以便管理和观察。为了节约土地、便于管理,国外曾试验用矮化砧高度密植保存品种,但发现高度密植时根系交错,病毒病、根部病害构成危害,如何在实际上应用,尚需研究解决。利用盆栽或者直接栽植于温室或网室,可以使种质资源避开不利条件和病毒及某些病虫害的侵袭。由于温室、网室成本高,空间有限,管理费工,只适于保存少数珍稀的种质资源,难以保存大量种质资源。
离体保存
是在适宜的条件下,用种子、花粉、休眠枝条、分生组织等保存种质资源。离体保存具有保存数量多,便于繁殖,节约土地和劳力,避免不良条件影响等优点。但是有许多实际困难还需要研究解决。
种子保存
简便易行,但大多数栽培果树用种子繁殖不能保持种质稳定不变。因此,除少数树种(包括实生砧木及野生果树种子)可保存种子之外,多数树种靠种子保存种质资源尚无实际意义。一部分以种子繁殖的果树如核桃、山核桃、栗、榛、人心果、香榧等,当它们的种子含水量降低到12~31%(因种类而不同)时,生活力即下降,这类种子被称为顽拗型(recal-ci trant)种子,尚无妥当的长期保存方法。
花粉保存
在适宜条件下,存贮花粉以达到保存种质的目的。影响花粉生活力的因素与种子类似,主要是温度与水分。花粉的贮存年限远较种子为短。蔷薇科(Rosaceae)、松科(Pinaceae)等的花粉寿命较长。日本的后泽、涩川报道(1951年)苹果花粉在-20℃条件下贮藏达9年。维塞(Tys Visser 1955年)将苹果花粉贮藏在液态空气中(-190℃)经2年花粉仍保持新鲜。由于贮藏条件了解不够,用花粉长期保存种质资源在目前还有困难。贮藏的花粉用来进行果树品种的改良虽具有实际意义,但花粉并不能保持原来种质的稳定延续,还存在着如何用花粉重新组合成原来二倍体植株的难题。
营养体保存
休眠期的枝条在低温(-2~2℃)保湿(相对湿度96~98%,可包塑料薄膜保持适宜范围)条件下可以短期贮藏。但是,保存种质资源起码要求贮藏10年,果树营养体长期冷冻贮藏的技术,现时还未达到实用阶段。日本曾开展了多年生木本果树种质资源长期保存的研究,1976年报道在5℃条件下,已成功地将葡萄、梨等的插条、接穗保存2年。酒井昭(1977年)发现:将苹果枝条通过逐步降温至-40℃的预冷,然后置于液氮(-70~-90℃)中冷冻保存,木质部在-40℃即受冻,但韧皮部和休眠芽在-90℃仍能生存,枝条融解后芽接成活率可达80%,长期贮存时的条件,适宜贮藏的营养体,贮藏期间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进行再繁殖等都有待深入研究。
分生组织保存
高等植物的分生组织有胚的特性,可以分化出新的组织和器官。这种特性及组织培养技术的发展,为使用分生组织保存种质资源提供了可能(见组织培养、茎尖培养)。利用分生组织繁殖新的个体,可以有很高的繁殖系数,并能提供无病毒、无病虫的个体。由分生组织育出的幼小植株、培养在琼脂培养基上面生长缓慢。每隔半年或一年转移带有适当叶片的茎段,能够使之不断延续下去,这样的植株称为分生无性系(mericlones)。这一技术对于保存那些有顽拗型种子的果树很有价值。
总括来说,如果单纯以保存种质资源为目的,离体保存开辟了一些新的途径,但如果同时要对种质资源进行观察和评价,则仍要进行栽植保存。在栽植保存中可以对种质资源的植物学特征、生物学特性、果实经济性状等进行系统观察,并按统一表格记载。无论何种保存方式都要有详细的记载档案(见资源记载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