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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怎么填写

发布时间: 2022-08-12 06:51:37

⑴ 教师怎么填人力资源机构服务名称

你们可以看一下,你的职称证书下面的章。
一般一级是县级的。高级应该是市级的人力资源机构。

⑵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9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机关财务、接待、车辆、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厅重要文稿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调研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等工作。
(四)法规处。
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普法教育工作。
(五)信访接待处。
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等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访信息的报送、统计等工作。
(六)规划统计处。
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厅属有关单位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七)就业促进处。
拟定全省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全省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国(境)外、省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向外资企业选派中方雇员的管理办法。
(八)人力资源市场处。
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预测工作,承办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项目经费资助工作;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境)外、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组织进入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的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省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不含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省转业军官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办省直机关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拟定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定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评选表彰工作;拟定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省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回国定居专家、学者的工作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回国留学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规划、政策拟定、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承办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定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定全省劳动关系政策;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拟定全省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全省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五)工资福利处。
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拟定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和中央驻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核准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定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审核省属企业、事业和中央驻晋企业的职工退休;拟定城镇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办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定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对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审核;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审核省属以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十八)医疗保险处。
拟定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调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定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中央驻并和省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十九)工伤保险处。
拟定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调整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实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协议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和管理制度。
(二十一)财务资金管理处。
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制定全厅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厅属单位财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审计处)。
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控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厅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
(二十三)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指导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
(二十四)劳动监察局。
拟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工作。
(二十五)省外国专家局(外事处)。
拟定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规划;负责来晋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对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的资格审查;牵头组织对外国专家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负责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六)公务员职位管理处。
负责建立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拟定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制度;拟定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
(二十七)公务员考试录用处。
负责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定招录工作方案、完善公务员录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完善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管理工作;承办国家公务员局赋予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任务。
(二十八)公务员考核奖惩处。
完善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指导督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政府表彰奖励制度草案,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评选审核全省受省以上表彰的人选和单位;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二十九)公务员培训教育处。
拟定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对口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工作;拟定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和作风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师资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质量评估办法。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7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⑶ 人力资源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1、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填写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
3、申请报告(包括名称、地址、申办原因,资金情况、业务范围等。业务范围为:境内职业中介。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推荐、招聘、培训、测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4、机构章程(明确服务宗旨、对象、形式;机构组成和人员分工;经费来源渠道等)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服务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5、5名专职人员的社保记录及相对应的中专以上毕业证书。并提供与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的意向书或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6、新设立的机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至少1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或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应提供4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如租赁房屋须提供租赁协议及房东所有权证。
9、国家、省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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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人力资源怎么申请的呢

在上海新注册公司想要申请人力资源许服务许可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以及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是怎么办理的呢?那么下面就跟大家主要说说注册公司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满足条件、所需材料、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一、新注册公司想要申请人力资源许服务许可证满足条件
1、公司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2、公司需要有实际商业的办公经营地址;
3、公司要有至少五名专职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
二、新注册公司想要申请人力资源许服务许可证所需材料
1、申请书、申请报告;
2、《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公章、法人章;
5、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简历、身份原件;
6、五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人才中介资格证书、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公司注册地址、实际办公经营地房产证明(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年以上租赁期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公司办公设备(品名、型号、数量等)情况;
9、财务报表;
10、公司制定的工作规范及公司章程;
三、新注册公司想要申请人力资源许服务许可证流程
1、注册、登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2、补充填写,包含(机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情况、工作人员专及职工作人员)信息;
3、附件扫描件上传,包含【申请表、申请报告(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及简历、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身份原件、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公司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经营地址房产使用证明(经营地址租赁协议及产证文件、办公场所拍照件、工作设备情况、工作规范及章程)】,提交申报(约3-5个工作日预审核);
4、递交材料,预审核通过后至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纸质材料及原件材料(原件当场审核后归还,留复印件),审核时间自受理之日起20日左右,符合条件即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新注册公司想要申请人力资源许服务许可证注意事项
1、若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经营地址一致的情况下需要1份地址证明材料即可;
2、实际办公经营地址的产证要携带原件(依据上海市崇明区标准,隶属区域不同可能会有所标准不同);
3、办公场所拍照件要求【实际办公经营地址门牌拍照(**路**号)、公司铭牌拍照(看得到室号)、室内办公环境拍照件(需体现办公设备、专职人员及数量)】。
4、许可证核发后有效期5年,次年至到期前每年度的1-3月底均需做年度报告公示。
以上就是新注册公司想要申请人力资源许服务许可证的满足条件、所需材料、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对于打算自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朋友可以参考下。

⑸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怎么填写

申办条件: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等;

(2)有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设立;个人不得设立;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

(1)逐项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其隶属法人单位情况;

(2)办公场所证明;

(3)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其隶属法人单位的验资报告);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6)应公开的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稿;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非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其隶属法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

(9)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当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

(10)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11)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注意:

1、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2、办理可去金三看看。

⑹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人力资源许可证的办理,企业需先满足以下条件:

1、不少于200万元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2、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培训从业人员;

3、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制度和开发人力资源服务的工作规则、安全管理制度;

4、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

人力资源许可证办理的流程是:

1、企业提交名称至工商行政部门核名,领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准备材料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材料;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并交由责任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与责任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批,符合要求则下发人力资源许可证。

⑺ 山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官网

隶属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⑻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怎么办理

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申请: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登记表;

2、所用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3、不少于200万元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4、6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培训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5、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制度和开发人力资源服务的工作规则、安全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两份)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省级机关受理,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批准颁发的许可证之一。

申请通过后,由省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批准后,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企业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相关文件,可以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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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报条件有哪些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报条件有哪些?

  1. 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 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关毕业证工作人员;

  3. 有与所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

  4.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设立,个人不得设立;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⑽ 请问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报告如何写

申办条件: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等;

(2)有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设立;个人不得设立;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

(1)逐项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其隶属法人单位情况;

(2)办公场所证明;

(3)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其隶属法人单位的验资报告);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6)应公开的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稿;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非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其隶属法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

(9)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当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

(10)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11)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注意:

1、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