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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代扣资源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 2022-08-07 05:15:34

1. 资源税常见账务处理方法

资源税
资源税是邦家对于在尔邦境内启采矿产物或者者消费盐的单元和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尔邦对于决大普遍矿产物名施从价计征。企业按规则应接的资源税,在“应接税费”科目前树立“应接资源税”亮细科目核算。
计划应接时
借:税金及附添
贷:应缴税费——应接资源税
上接时
借:应缴税费——应接资源税
贷:银行入款等
企业如收到返还应接资源税时
借:银行入款等
贷:税金及附添
根源:小旧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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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求助:关于代扣代缴资源税如何做分录问题

一、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税额: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3、企业按规定缴纳代扣的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二、收购未税矿石时地税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购入时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缴纳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 收购未税矿产品是否应代扣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1998]4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并依法履历表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就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否则,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可见,该厂未履行代扣代缴手续,是违反规定的。

4. 建筑企业如何申报资源税如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一般在开采环节征收征收资源税。
建筑企业缴纳资源税主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用到水、水泥,砂和石子、石灰等,其中水、砂和石子、石灰,可能存在代扣资源税税金问题。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5. 资源税的税率是多少资源税的会计处理如何做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那么资源税的税率是什么?资源税的会计处理怎么做?下面就让小K来告诉大家关于资源税的一些知识吧!
一、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税率如下:
(1)原油8.00~30.00元/吨
(2)天然气2.00~15.00元/吨
(3)煤炭0.30~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7)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
液体盐2.00~10.00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二、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
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
上缴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发生自用业务时:
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
上缴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等。
(3)收购未税矿产品:
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
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借: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
上缴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等。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
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
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资源税案例分析
某钨矿企业2009年10月共开采钨矿石原矿80 000吨,直接对外销售钨矿石原矿40 000吨,以部分钨矿石原矿入选精矿9 000吨,选矿比为40%。钨矿石适用税额每吨0.6元。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资源税( )。
【解析】应纳资源税=(40 000+9 000&pide;40%)×0.6=37 500元
四、资源税相关问题延伸
问:建筑施工企业土建工程项目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建筑施工企业土建工程项目是不需要缴纳资源税的。
问:资源税包括哪些项目?
答:现行资源税税目大概包括7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那么资源税的税率是多少?资源税的会计处理怎么做?下面就让小K来告诉大家关于资源税的一些知识吧!
一、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税率如下:
(1)原油8.00~30.00元/吨
(2)天然气2.00~15.00元/吨
(3)煤炭0.30~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7)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
液体盐2.00~10.00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二、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
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
上缴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发生自用业务时:
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
上缴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等。
(3)收购未税矿产品:
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
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借: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
上缴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等。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
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
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资源税案例分析
某钨矿企业2009年10月共开采钨矿石原矿80 000吨,直接对外销售钨矿石原矿40 000吨,以部分钨矿石原矿入选精矿9 000吨,选矿比为40%。钨矿石适用税额每吨0.6元。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资源税( )。
【解析】应纳资源税=(40 000+9 000&pide;40%)×0.6=37 500元
四、资源税相关问题延伸
问:建筑施工企业土建工程项目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建筑施工企业土建工程项目是不需要缴纳资源税的。
问:资源税包括哪些项目?
答:现行资源税税目大概包括7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6. 如何代扣代缴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这里,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为了正确掌握收购的矿产品是否缴纳了资源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也就是说,只要矿产品的出售方,不能向收购方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收购方就有法定义务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免予扣缴资源税款的依据。购货方(即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7. 我是资源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但税务部门没有给我办理代扣代缴证书,我也因此没有代扣资源税!

法定扣缴义务人不需要在发给专门的代扣代缴证书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第七条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第九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税款的解缴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解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扣缴义务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解缴其代扣的资源税款,并报送代扣代缴等有关报表。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时,要建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序时登记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一)应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资源税款;
(二)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
(三)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资源税代扣代缴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转借、涂改、损毁、造假、不按照规定使用“资源税管理证明”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