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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垃圾如何资源化

发布时间: 2022-08-02 17:59:19

㈠ 农村垃圾怎样解决最好

面临问题

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存在随意丢弃、无人回收无人治理的问题,导致河流、道路堵塞,产生了难闻的气味,对于农村的田间地头、房前屋后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目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依然存在着前端垃圾分类内无动力、外部缺乏助推力,中端垃圾清运设施不完善,末端垃圾回收处理不成体系,垃圾治理模式单一,垃圾治理设施投资运营长效机制不健全,村民处理垃圾的积极性难以调动等突出问题。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实践证明,有效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推进乡村生态振兴,必须坚持长效、可行的处理原则。
国外实例借鉴——日本乡村
垃圾处理细致有序
例如爱知县的一些城市将垃圾约分为26类,熊本县水俣市约24类。在中国能卖钱的粗大垃圾如废纸盒、旧电器、旧家具等,在日本反而需要花钱去处理。
垃圾处理有法可依
如此烦琐的垃圾分类和投弃程序,如果只是以道德对公民予以约束,是难以落实的。而日本垃圾分类的历史,也是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一方面是日本政府和民众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更有效地对国民进行了约束。日本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条文之多,量刑之重,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数一数二的。在长期法律和宣传教育的影响下,在公民自我约束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下,无论是日本的城市还是乡村,都将垃圾处理工作做到了极致。
国内实例借鉴——温州后八亩村,湖州长兴县北汤村
自2016年启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以来,长兴初步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站,通过垃圾进站、肥料出站的资源化利用模式,将生活垃圾简单分类后进入机器撕碎压榨,发酵成为有机肥料,不仅可以满足农作物生长需求,还可以为土壤增加肥力。高效的有机肥料成为了正面的有力宣传,提高村民垃圾处理的积极性。
发展方向及目标
一、乡镇政府建立奖惩机制,从源头激发村民对于垃圾处理的积极性
平时生活中加强对垃圾处理回收的宣传教育,聘用村保洁员,对全体村民、村干部加强卫生教育,对村民垃圾处理情况进行对比,张贴荣誉榜,邻近居民结对互相监督,对垃圾处理优秀的村民进行适当奖励。
二、完善垃圾回收末端处理体系,因地制宜助力垃圾转化为肥力
农村垃圾处理情况与城镇不同,相对于收集、运输、处理的城镇式垃圾处理方法,农村更应注重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以降低垃圾处理成本,采取垃圾堆肥、沼气发酵等多种综合利用方式就地处理。
三、建立垃圾处理长效机制
采取政府与企业、村民联动、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完善考核制度,与政府考核挂钩,加强企业与政府合作,建立专门分拣与垃圾资源化利用站,真正将垃圾资源化,以看得见的益处鼓励村民积极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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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怎样破解当前农村垃圾处理问题

农村垃圾怎么收集和处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怎么解决?这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迫切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安徽省南陵县通过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新模式,探索出了一条投入少、见效快、生态化、可持续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新路子。

首先,创新一种模式,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制机制建设。为有效改善全县人居环境,大力整治农村面源污染,南陵县建立了“户集—统运—(镇)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新模式,基本实现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目标。具体运行流程为:农户将生活垃圾就近投放入规定的垃圾桶或垃圾池,各组保洁员定期将垃圾桶或垃圾池中的垃圾统一运到镇安装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地方,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即通过宣城市绿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自燃式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集中处理,此项目投资少,见效快,后期几乎没有管理成本和费用,且简单实用,不需要电力设施和不需要一直添加燃料的方式进行垃圾处理,最适合中国国情实际情况;同时处理后的垃圾量减量在97%以上,焚烧后的残渣筛选后可作为有机肥料使用。
其次,破解两大难题,着力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管机制。一是坚持标准,统一规划,着力破解基础设施建设难题。按照“布局合理、经济方便、便于处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强化教育,构建机制,着力破解垃圾处理运作难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以组为单位,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的办法,组建一支责任心强、知识面广、专业技术强的保洁队伍,建立了农村生活垃圾生态处理运行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户集一点、社会筹一点、镇投一点、县补一点”的办法,积极筹措运行经费。
第三,彰显3种效益,积极巩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成果。一是经济效益。以界山镇为例,实行垃圾生态处理后,基本实现了95%以上的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大大减少了环境的污染,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5%的垃圾作为生态有机堆肥利用,仅垃圾转运费用,一年可节省转运费3万元。全镇14个行政村一年可节省转运费42万元。二是生态效益。采取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模式,不但实现了农村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和生态化,而且还产生了大量的有机肥料,减少了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降低了农民的购买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三是社会效益。农村垃圾集中处理新模式不仅有效破解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难题,同时也改善了村容村貌,增强了广大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社会效益不断提升。

㈢ 农村生活垃圾该如何处理

1、政府资金投入:

2008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

当年,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截至2017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435亿元,支持13.8万个建制村开展环境整治。

2、政策引导:

在政府“以奖促治”政策的引导和带动下,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取得积极进展。

3、厨余垃圾生活化处理:

烂菜叶、不需要的蔬菜瓜果,一般用来喂鸡鸭。在农村很多家庭都散养了几只鸡鸭,吃不完的蔬菜瓜果一般用来喂鸡鸭。

鸡鸭不吃的蔬菜瓜果再把它倒到菜园土里,堆肥抠肥。厨房的生活用水,洗菜水一般排到化粪池内。化粪池的水经过发酵又是非常好的肥料,用来种蔬菜瓜果是可以减少化肥的使用量,减少化肥的污染,一举多得。

4、收集卖钱:

现在农村的快递也越来越多,很多商品的包装纸壳纸箱会收集起来,拿去废品收购站换些零花钱。有人到农村专门收购饮料瓶、纸壳纸箱,还会收购鸡毛鸭毛,这些农村常见的可回收利用的废品,常年累月收集也能换些零花钱。

5、树叶等垃圾处理。

以前农村是可以焚烧垃圾的,以前农村的树叶都是焚烧后取它的灰烬(也就是草木灰)给蔬菜瓜果上肥。

草木灰是非常好的有机肥还具有杀菌杀虫的作用,给蔬菜瓜果上肥病虫害少,蔬菜瓜果长势很好。现在不能焚烧垃圾了,有些人把这些树叶堆肥,有些人是直接把它当成不可回收垃圾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更规范

㈣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宾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清扫、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源头治理、公众监督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自治县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资金投入机制。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奖励补偿资金,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村保洁员待遇和考核奖励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领导,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制定本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专项工作计划;
(三)合理安排收购网点,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四)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其他事项。第六条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主管部门,对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二)督促、指导、考评村民委员会的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其他事项。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二)制定本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三)组建保洁员队伍,制定保洁员工作职责,并监督实施。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清扫、收集、运输的设备和工具;
(四)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保持村容整洁卫生,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暂存场所;
(五)指导、监督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进行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在村域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其他事项。第九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宣传工作,增强村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第十条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负责庭院产权范围内、承包地(水面)、办公场所、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第十一条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养殖畜禽的,对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堆肥处置。第十二条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可沤肥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鲜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可沤肥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以堆肥、还田等方式处理;
(二)可燃烧垃圾,包括秸秆、玉米芯、干植物枝茎叶、卫生纸等可燃烧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作为生活燃料使用处理;
(三)可回收垃圾,包括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可回收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保洁员收集、集中暂存,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四)建筑垃圾,包括废弃水泥、砖瓦、砂石、残土、灰渣、陶瓷品等废弃物,由户收集,运至村委会指定地点;
(五)有害垃圾,包括废弃农药包装物、电池、药品等有害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交村保洁员放至暂存房,交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禁止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在山边、路边、田边和河道内外等处丢弃、倾倒、堆放、简易填埋和露天焚烧生活垃圾。

㈤ 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动农村基层治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推进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农村工业、建筑、医疗和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以及畜禽和宠物的尸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易腐烂垃圾肥料化处理或者沼气发酵等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教育部门应当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中职中专、市属高等院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知识普及和教育。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贮存、处置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供销合作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建立以县域或者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农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农村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依照规定分类投放和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教育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组织收集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配合做好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或者新村聚居点居民管理公约,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清运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日常工作,及时督促或者组织转运垃圾,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网点或者上门收购可回收物,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资金保障,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第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

(一)村(居)民住宅和房前屋后,房屋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社区)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社区)内的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

(四)村(社区)内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第六条村(社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通过政府补助、村(居)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纳入预算,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补贴机制。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第七条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员的补贴和奖励、购买和管护垃圾分类处理的器具等经费支出,由村(居)民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公开范围,接受村(居)民监督。

㈥ 宁波探索农村垃圾“就地资源化”建设美丽乡村

压缩堆放的易拉罐、平铺整齐的纸板箱、成筐的牡蛎壳……走近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海洋村的中转处理中心,大批农村垃圾正静静等待着发挥它们的“二次价值”。
“相对于城市小区垃圾处理,农村垃圾成分复杂、量多分散,收运工作难度较大。过去有些地方虽然建了农村垃圾处理设施,但不是‘一埋了之’就是‘一烧了之’,眼不见为净,这显然不是最好的办法。”西店镇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何加大创新力度让“放错了位置”的农村垃圾得到更环保、更高效的利用,是当地一直在探索的课题,而其中的关键一招是“就地资源化”。
“首先,我们以村庄村民为源头,设置箱体式生物处理设备,帮助实现厨余垃圾就地减量。”宁波绿邦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雄说,餐余、厨余垃圾的就地转化,让垃圾处理的“邻避效应”得到了有效化解。与此同时,当地打造了再生资源利用研究基地平台,建设完善垃圾分类中间处理体系及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链,充分挖掘乡村垃圾可再生利用价值。
记者了解到,西店镇是远近闻名的“牡蛎之乡”,年产牡蛎量达上万吨,牡蛎壳的处理是每年丰收季摆在不少村民面前的难题。“我们调研发现,牡蛎壳中的部分成分经加工后吸附能力较强,在污水治理中能发挥很大作用。牡蛎壳成本低廉,加工技术成熟,‘以废治污’的办法很快取得了成效。”杨建雄说。
“一只小小的牡蛎壳都能‘变废为宝’,还有什么垃圾不能好好利用呢?现在村民们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的干劲都很足。”海洋村村民邬亚芳说,“把垃圾处理好了,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乡村也就离我们不远了。”
在宁波市农村地区,近年来不少像西店镇这样的村镇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选择符合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的垃圾处理终端工艺,因地制宜采取“一村一建”或“多村合建”方式,建设资源化站点。截至2020年底,宁波市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6.3%。

㈦ 如何建设美丽乡村农村垃圾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解决农村垃圾问题,必须充分利用农村垃圾,严格分类处理,尽量减少焚烧和填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政策和国家重大决策的重要性逐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引起了广泛关注。农村生态建设也变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处理农村垃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以上就是我对关于建设美丽乡村,解决农村垃圾问题的一些个人看法,供大家了解参考和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㈧ 黄冈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村(社区)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和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电池、废弃荧光灯管、废弃温度计、废弃血压计、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物、废弃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弃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易腐垃圾:包括餐厨废弃物、废弃蔬菜、腐烂瓜果、落叶、粪便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农村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的实际予以调整。第四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源头治理、分类处理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治理目标,完善协调、考核、督办和激励机制。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督办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住建、商务、财政、民政、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广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三)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四)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

(五)统筹规划建设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和县级垃圾处置设施,为村级垃圾收集、分类设施建设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六)合理安排收购网点,建立市场主体参与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可回收垃圾的资源利用体系;

(七)建立综合考评制度,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评价体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二)推进本辖区垃圾中转站建设,保证垃圾中转站正常运行;

(三)组织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驳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村(社区)垃圾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考评和日常巡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垃圾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宣传引导村(居)民、驻村单位和个人、经营者自觉开展垃圾分类,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二)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计划;

(三)组建保洁员队伍,落实垃圾分类收集责任;

(四)配备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设备和工具,建设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分类暂存场所、易腐垃圾堆肥点或易腐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站;

(五)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洁卫生;

(六)指导、监督村(居)民、驻村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垃圾,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进行劝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