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落实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和履职考核评价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
(二)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三)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
(四)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的纠纷、投诉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第二章平台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现场资料归档和见证等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管理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负责平台信息化建设;
(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报告交易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数字化,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透明化管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需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功能拓展。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拟订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交易管理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
③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建立集中统一、运作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从源头预防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以及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围内,使用鞍山市级以上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要求,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集中在一个交易平台。第四条对于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监督、协调机构,承担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管理和宏观指导;
(二)制定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则和工作制度;
(三)负责编制鞍山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五)负责评审专家库终端的建立与使用管理;
(六)负责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建立、管理与使用;
(七)负责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各部门或者单位的协调工作;
(八)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九)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第六条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市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组织、管理、服务”的唯一机构,负责安排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具体职责是: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开标、评标场所和服务;
(二)负责组织编制有关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交易信息;
(三)负责建立查询、咨询服务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指南;
(四)负责专家抽取、使用;
(五)负责电子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维护交易活动秩序,协助监管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七)负责受理质疑工作;
(八)负责组织或者参与交易活动的履约验收工作;
(九)负责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八条纳入鞍山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采用BT、BOT、TOT等融资方式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等;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以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为主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级审批的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出让;
(五)国有(集体)企业产(股)权转让;
(六)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七)涉讼涉诉国有资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不可返还的赃物、无主物以及抵债物等财物的处置;
(八)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交线路和出租车营运权、供水、供气等特种行业经营权的转让;
(九)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
(十)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因国家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的,应当报公管局审核后,报公管委批准。由于应急、抢险救灾不能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实施交易后报公管局备案。
④ 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预防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集中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集中在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被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特区范围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机关及单位。第四条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遵循管办分离、规范运行、加强监管、统筹推进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是特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统筹管理,以及市交易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协调。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以下统称“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以下统称“批准”)业务,依法对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管理。第八条市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综合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场内活动的秩序管理,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和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见证、信息咨询等服务,协助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第九条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有关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所取得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交易中心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包括依法应当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中的下列类型: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
(二)金平区、龙湖区、高新区、保税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三)依法应当公开交易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金平、龙湖区属企业国有资产;
(四)市级及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
(五)市属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六)国家、省、市规定应当集中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
前款第三项国有资产中如涉及单一房产的,按有关规定既可以选择在市交易中心也可以选择在市房产交易中心交易,不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编制范围。第十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编制、审批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的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依法批准后,该部分自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二)属于本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部分,由市公管办会同市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管办统一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申请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应当向市交易中心提交有权机关批准交易文件、委托交易文件以及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的证明等资料,市交易中心校核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依法受理。
市交易中心对依法受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组织开展交易活动,并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易中心应当依权限或者按照有权机关的决定宣告中止交易,并组织采取应急措施:
(一)因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三)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争议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⑤ 如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规范运行
蓝佛安在致辞中代表省委、省政府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兄弟省市给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广东紧紧抓住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试点省的契机,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注重信息化先行、法治化保障、规范化运作、立体化监管和市场化创新,着力构筑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权力运行、完善市场机制、建设廉洁政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广东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作好试点示范,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努力为国家层面改革探索提供更多新经验、新路子。
林念修就平台系统贯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他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要求按期保质完成八方面重点任务:一是抓紧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纵向采集交互;二是建立横向互通的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三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网上运行;四是开展大数据分析强化决策支持工作;五是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工作;六是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数据库;七是开展CA互认共享试点工作;八是加快出台一批保障平台系统运行的制度办法。
⑥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是本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办公室承担。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见证,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调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根据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现场管理制度,经本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备案。第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或者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的发起方按照法定程序进场交易,并按照规定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指定媒体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步发布内容一致的交易信息。发布内容不一致时,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指定媒体发布的为准。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行政监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维护交易现场管理秩序,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参与主体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平台服务机构的违规操作及时报告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处理。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等信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公开的除外。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的认定和监督,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做好专家库管理和专家准入、考评、退出、奖励惩戒制度建设。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等活动的专家,应当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组织从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政府采购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专家库管理和专家产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⑦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原则。第四条(议事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资、体育、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交易平台建设,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第六条(平等交易)
本市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注册地或者所有制等为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第七条(长三角区域协作)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电子身份认证、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共资源跨区域交易。第二章交易目录第八条(目录管理)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列入交易目录。列入交易目录的事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交易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议事协调机制审定后公布实施。交易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第九条(目录事项范围)
下列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当列入交易目录:
(一)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网络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二)土地使用权、取水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
(三)国有资产股权、国有知识产权、国有技术、农村集体资产等产权交易;
(四)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
(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公共空间广告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承包经营等经营权交易;
(六)政府举办的体育赛事承办运营权、冠名权、赞助权、转播权等无形资产交易;
(七)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环境权交易;
(八)机电设备、机电产品等招标采购;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涉案资产处置;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交易目录的。第十条(目录拓展)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
(一)采用非市场化方式配置的交易事项;
(二)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交易事项;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交易事项。
鼓励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提升要素流动效率和效益、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配置的数据、技术等其他要素资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进行管理。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第三章交易平台与交易中心第十一条(一网交易要求)
本市公共资源实行一网交易,交易活动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平台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共享主体、交易、专家、监管、信用等信息资源,实现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究,保障交易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公开透明。第十二条(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平台组成。
市交易平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分平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利用财政资金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⑧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
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一条省、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一体化管理,鼓励跨市异地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以下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不得与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第十三条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
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第十五条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公开。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第十六条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依法给予处分。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的;
(二)直接或者变相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
(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
(四)干预交易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泄露标底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处理。
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权力大不大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以下内容: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的体系。
1、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于地方事业单位;
2、一般县区级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副科级单位;一般地级市为副处级;副省级城市如南京市则高半格,为正处级事业单位。
如浙江省温州是地级市,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中心属于副处级单位,而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鹿城分中心就是副科级;
如浙江宁波是副省级城市,所以该市及下辖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中心,就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事业单位。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很好,待遇很不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于属于事业单位,在正在开展的事业单位改革中被划入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在经济学上,所谓“公共资源”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自然资源:一是这些资源不为哪一个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二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源。这两个条件决定公共资源具备了“竞争性”的特点,但同时却不具备“排他性”的特征。
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五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
⑩ 如何发挥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作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统一进场、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原则运作。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一、项目统一进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辖区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其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因条件所限须在场外交易的,应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报市监察机关备案后,方可另选交易地点。凡未经同意在场外交易的,不论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行为,一律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发布信息统一发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交易信息(含招标转让公告、资格预审信息、中标公示信息、成交信息、变更信息和更正公告等交易信息),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信息发布手续。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开发布,实现信息共享,防止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
三、场地统一安排: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从项目报名、资格预审、招标答疑、开标评标等全程使用场地,由中心统一安排,确保交易市场的规范有序。
四、评标统一监控:中心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先后投入建设资金,建立了电子全程监控系统,在开标室、评标室设立了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监控系统实时备份,确保重要数据的保存,为交易主体、代理机构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为监管部门的后续监管提供完整的历史数据。
五、专家统一抽取:进场交易活动中的各类评审专家的抽取,必须在相关行业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场所内进行。
六、收退保证金统一收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门账户,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收取(退还)投标(竞买)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