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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矿山资源整合权

发布时间: 2022-07-29 00:01:43

‘壹’ 什么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和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和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经济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

‘贰’ 什么叫做煤矿资源整合

关闭小煤矿,私人煤矿
让国有大煤矿来进行生产

‘叁’ 什么是矿产资源整合

矿产资源整合就是把产量低的集合到一家大公司旗下。不让个人开采

‘肆’ 矿产资源有哪些分类方法

按矿物的性质分类:

(1)无毒且必需元素:钾石盐、金刚石、石棉、石英。

(2)强烈毒性元素:红铊矿、毒重石、胆矾、毒砂、雌黄、雄黄、砷华、砷化氢、辰砂、方铅矿、光卤石等。

(3)含有毒元素但本身无毒矿物,含有有毒元素但本身一般无毒,主要是在冶炼和使用中可能会造成伤害,包括闪锌矿、绿柱石、铬铁矿、重晶石、萤石、自然金。

(4)矿物为放射性矿物:铀等。

矿物资源,又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

目前世界已知的矿产有160多种,其中80多种应用较广泛。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四类:能源矿产11种;金属矿产59种;非金属矿产92种;水气矿产6种。共有168种矿种。

(4)什么是矿山资源整合权扩展阅读

传统矿产资源管理忽视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开发规划。矿产资源分散开采、化小开采、分层设计矿山企业的现象严重,场所健康安全事故多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少数企业囤积矿产资源并趋向资源垄断、国家缺乏投放市场的资源,市场因资源垄断壁垒而阻止竞争和扰乱秩序。

出现此类现象时,便被迫从末端花大力气进行全国性的整合运动,于是出现了全国"运动式"的矿业权整合,整合中也曾出现"国进民退"、"大吃小"和"小吃大"情况,矿产资源储量没有在矿业权整合中真正得到更多的增加。

并且,更多的增长的可能是储量"泡沫",矿产资源管理也并没有因矿业权整合而减少更多的工作量,管理效率提高得也不是很明显,但矿产资源浪费现象的确有所改观。矿业权整合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其主要原因就是市场失灵时缺乏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开发规划的事先调控。

‘伍’ +1>2———福建矿业整合模式

生产小矿 “关闭、淘汰、联合、改造”工作在福建省起步较早。2001年和2004年福建省政府制定下发的 《福建省生产小矿关闭、淘汰、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 《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方案》部署开展都涉及资源整合工作,创建了1+1>2的资源整合模式。

3.3.1.1 1+1>2的资源整合模式

这种模式概括讲是指一个矿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开采主体,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生产要素重组,产生一个综合效益大于单个独立开采主体效益之和的新主体。具体讲是指以现有合法矿山为基础,通过矿与矿之间合并矿区范围、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之间留设的各类保安矿柱资源进行整合,实现统一规划,提高矿山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矿山企业各自占有的资源储量、资产、负债、技术、人才等各类要素进行重组,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3.3.1.2 整合的前提条件

资源整合不能搞 “一刀切”和 “拉郎配”,否则可能产生负面效应。1+1>2资源整合模式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一是资源条件有利。资源是整合开发的主线和基础,资源整合区基本都是同属于一个矿带、矿床或矿体的群采集中区,矿区地质工作程度较高或本身就属于无勘探风险的矿种如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等,资源潜力较大,保障程度较高。二是资源整合区具备相同或相近的外部建设地理环境。如地形地貌、交通、水电等外部环境适合于矿山统筹规划设计,集中开采。三是市场运作基本可行。资源整合区域要有一个相对活跃的矿业权市场和一些资本扩张日益增强的矿业集团公司,通过采矿权收购等方式实现局部资源整合,从而为大范围资源整合构建基本框架。如上杭紫金矿业集团公司通过收购东南矿段采矿权,实现了紫金山西北矿段和东南矿段的统一开发。四是要有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资源整合是国务院实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国家资源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合法采矿权的关闭问题,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

3.3.1.3 资源整合的指标

矿产资源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资源整合,要达到以下总体目标:即矿山企业 “多、小、散、弱”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矿山开发布局合理,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具体衡量1+1>2资源整合好坏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6项指标,即 “三个下降、三个提高”。

(1)生产小矿数量明显下降。福建省现有的4150个左右矿山中,80%以上属于小型矿山和小矿,通过资源整合,要大幅度地减少小矿数量,使大、中、小型矿山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

(2)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通过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得到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得到落实,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得以消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下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不断下降。

(3)矿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通过整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能力得到加强,废弃物集中堆放,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

(4)矿山生产能力得到提高。通过整合,建筑石料、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叶蜡石、高岭土等福建省优势非金属矿产,矿山生产规模普遍达到中型生产能力,煤炭企业开采极薄煤层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吨,其他条件下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

(5)矿山开发集中度得到提高。通过整合,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采矿主体开采,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过论证、规划后,可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

(6)矿产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通过整合,解放矿与矿之间的边界、残留矿柱资源,生产系统和开拓布局更加合理,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更加科学,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得到二次开发或妥善保存,开采回采率和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

3.3.1.4 资源整合的有效措施

资源整合既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也涉及现实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实现1+1>2资源整合指标,应采取以下6个方面措施:

(1)科学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整合方案是整合的基础,只有科学编制合理可行的整合方案,资源的整合工作才能有效地推进。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当地矿产资源分布、开发及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研究,针对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存在的大矿小开、一矿多开、资源利用和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科学的资源整合方案。划定资源整合区,完成整合的基本框架构思及前期准备工作。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采矿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用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依法推进整合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显化资源价值,切实保护采矿权人、投资者、农村集体、职工的既得利益。

(3)明晰产权。产权是资源整合的核心,产权明晰与否,直接决定着整合工作的成效,也是巩固整合成果的必备前提。矿山企业之间由于占有的资源储量有多有少;矿石品位有高有低;开采条件有难有易;交通、井巷、安全、环保等矿山基础设施投入各有不同,所以无论是资产还是资源都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和有效的确认。福建省部分乡镇煤矿由于历史原因,名义上是乡镇集体企业,但各生产矿井又由多个业主投资,形成 “一矿多证”和 “矿中矿、硐中硐、多主体”的办矿特征。由于产权不清,导致矿井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小,私下转让,争抢资源,管理混乱,安全、环保措施难以落实。因此,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矿山企业的产权明晰及重组工作,做到被兼并的有合理的股份,被收购的有合理的补偿,在解决各方利益,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实现 “一矿、一证、一个经济实体”的整合目标。

(4)政策激励。①对已关闭矿山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可将剩余资源储量列入整合范围。福建省目前有501家非煤矿山和33家煤炭矿山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66家煤矿井年生产能力达不到3万吨以上的规模,这600家矿山 (井)都被列入应关闭对象,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些矿山虽然规模不大,但 “五脏俱全”,有的为了求得生存,在安全技改等方面已投入大量资金。因此,凡可以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应允许其参与整合,这样不但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减轻监管部门压力,还可以使资源得以充分利用,但对于受地质、资源、安全等主客观因素限制以及在禁采区范围内,无法参与资源整合的,绝不能搞 “拉郎配”,否则,就无法实现1+1>2资源整合的目的。②对于列入资源整合的合法矿山,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给予适度经济补偿。整合工作从纸上谈兵到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中间要经历规划、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发证等环节,时间消耗长,被整合对象因整合需要被迫停止生产,利益受损,适当的经济补偿于情于理都不为过。③实行资源最优化配置。同一矿区多家矿山之间整合,按最大投影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新增的零星边角空白资源、解放出来的矿与矿之间隔离矿柱资源、需要向下延伸开采的资源,按协议方式出让,收取采矿权价款,该类价款按评估值和集体研究公示后的定价收取。④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经贸、工商、安监、煤监等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优先办理。由于矿山开采涉及多部门审批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办理程序和所要求的法定要件也不一样,因此,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可采用联合办公、集中审批的方式来提高审批发证的工作效率。⑤矿山企业重组后,保持原税收收益分配比例不变,让利企业。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5)以关促整。就福建省而言,煤、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石灰石、铁、铅、锌等开采矿山是资源整合的重点,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挖 “天窗”开采、理顺产权关系是整合的难点。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或挖 “天窗”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不能整合或拒绝参加整合的矿山,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证照到期后,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6)公开公正。无论是整合方案的编制、审批,还是具体的实施,都要公开运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无论是煤还是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都要做到 “五个严防”,既严防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有名无实的 “假整合”,严防验收走过场,严防借整合名义任意扩大矿区范围。

1+1>2资源整合的本质是实现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这种综合效益不但体现在整合后企业经济利益的增长,而且体现在政府作为矿产资源管理者,所要实现的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矿产品效益、安全效益、规模效益的最大化。资源整合是一项探索性很强的工作,福建省目前还没有多少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按照1+1>2的资源整合思路去引导资源工作,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陆’ 保大限小强矿业———辽宁省矿业整合模式

辽宁省把矿产资源整合纳入政府工作议程,制定下发了 《辽宁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提出了坚持科学规划、依法有序、合理开发、明晰产权、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先关闭后整合、政府协调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与审批8项原则,对矿山生产规模小、布局散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采工艺落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矿区进行资源整合。

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对于多个矿山包围的零星资源或已关闭矿山尚有开采价值的剩余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由其周边矿山企业竞买;对不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由发证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资源整合给其周边某一个矿山企业;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市,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3.3.7.1 收购采矿权———鞍山市胡家庙子铁矿资源整合

专项整治前,胡家庙子铁矿区共有合法开采权的民营和集体矿山企业23家,设计年生产能力从1万吨至20万吨不等,大矿分割开采,资源利用效率低,损失浪费严重。为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铁矿资源,省整规领导小组责成矿政管理部门对全省重点矿山、重点矿区进行了资源开发整合规划,并根据矿山实际情况,指导各市及时开展了重点矿区整治工作。针对胡家庙子铁矿区的具体情况,省整规办引导重点矿区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了重点矿区的有序开发。一是对7家采选联合企业,经双方多次协商,反复比较,权衡利弊,由鞍钢整体收购此类企业采矿权。鞍矿公司可随时进入该地区矿山实施大规模开采,原矿权人即时撤出采场,在满足鞍钢对铁矿石需要的前提下,按采矿成本价及采矿证所标明的剩余矿石量偿还原矿主,直至采矿证所标明的矿量偿还完毕。二是对9家只有矿山企业而无选矿厂的民营矿主,鞍矿公司只收购采矿权,采矿证标明的剩余矿量归原矿主所有,如果鞍钢需要,可随时对该地区矿山实施大规模开采、原矿主应立即撤出,鞍矿公司对该地区的铁矿石全部予以收购。三是对7家经营权已转让的采矿权,按采矿证性质,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由村委会解除其与某民营企业签订的经营和土地租赁合同,同时由鞍矿公司与村委会重新签订采矿权、经营权和土地租赁合同,鞍矿公司支付村委会采矿权转让费500万元、承包经营费和土地租赁费330万元。在此基础上,鞍矿公司还分别与矿山企业法人代表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通过综合整治,最后由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与辽宁恒业集团共同出资组建了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胡家庙子铁矿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开采,设计规模为年产铁矿石1500万吨、铁精矿300万吨,铁精矿品位达67.5%以上,尾矿品位10%以下。目前,原小矿点形成的隔离带和低品位铁矿已建设成大型露天采场,做到规范开采、资源合理利用。

3.3.7.2 保护环境、节约集约用地———西鞍山铁矿资源整合

西鞍山位于鞍山的南大门,该区赋存17亿吨铁矿、1亿吨硅石矿,原有12家矿山企业开采。针对大规模开发带来矿山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省整规领导小组在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的推动下,结合矿产资源整合,协调指导鞍山市大力开展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根据1999年鞍山市政府下发的 《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西鞍山自然景观保护意见的通知》,编制了 《西鞍山自然景观保护与矿山开采收尾植被恢复总体规划》,对矿产开发进行限制。一是规划将西鞍山3座主峰及其南北两侧相关范围划为绝对保护区,禁止任何开采活动,并将该区内原有的3家小铁矿清出绝对保护区,保护了西鞍山景观的安全;二是将西鞍山北坡下部范围作为开采相对保护区,对该区内的原有5家硅石矿、7家小铁矿开采范围和年限进行调整和压缩,按登记年限提前关闭了5家硅石矿和3家铁矿,协调剩下的4家铁矿采矿权转让,由鞍钢统一管理开采。目前西鞍山7家铁矿已全部关停,西鞍山将作为鞍钢大型后备矿山,留做将来统一规划大规模地下开采。

‘柒’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006]10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各地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 [2005]28 号) 的要求,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同时,开展了以煤炭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整合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些地方做法不规范,只注重运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有的地区对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有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 有些违规矿山企业借整合之名拖延以致逃避关闭等。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 “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 一) 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 二) 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 三) 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 四) 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 五) 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 《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

( 一)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 二) 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 三)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 四)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 五) 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

( 一) 重要矿种。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 二) 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 三) 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 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五、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各省 ( 区、市) 要在 2007 年 3 月底前,完成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 在 2007 年年底前,完成 3 个以上重要矿种和 5 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 在 2008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 一) 编制总体方案。各省 ( 区、市) 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市 ( 地) 、县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省份协商编制总体方案; 协商不一致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

( 二) 制订实施方案。各省 ( 区、市) 人民政府要依据省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市 ( 地)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 三) 方案实施。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 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 四) 检查验收。各省 ( 区、市)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国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六、保障措施

( 一) 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二)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三) 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 四) 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捌’ 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总结通报

汪 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开发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历史性原因,矿产开发一度呈现“多、小、散、乱”的局面,不少地方大矿周边是小矿,小矿“矿挨矿”,矿下还有矿,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同时,矿产资源管理基础薄弱,部分矿业权交叉重叠、实际情况与登记数据不一致,存在界线不清,底数不准等问题,严重影响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矿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被动局面,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决定从治乱、治散、治本三个方面对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全面整顿规范,资源开发整合成为整顿规范工作的三大重要任务之一。考虑到整合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作出专门部署;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针对基础薄弱问题,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启动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完成了预定的目标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启动以来,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联合行动,精心组织实施,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煤炭、钢铁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爆炸物品监管和打击非法采矿犯罪,矿业权出让审批行为专项清理,稀土等矿产出口配额管理,矿山整顿关闭、整合矿山技改、环评审查、企业设立及相关证照换发等方面互相配合,形成推进整合工作的合力。各省(区、市)积极行动,按照要求,科学编制工作方案,扎实有效推进,通过调查摸底、科学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整合方式、营造良好氛围等措施,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跟进、政策激励、社会支持”的生动局面。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阶段性任务于2010年底基本完成,2011年初通过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取得明显的资源、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一是矿产开发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在多年持续整顿开发秩序的基础上,河南、内蒙古、辽宁、山西、陕西、云南等省区先后探索通过对布局不合理矿业权的调整整合,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2005年以来,全国共完成铁、铜、铝等重要矿种6574个矿区的整合,涉及矿业权58809个,占全国矿业权总数的40%,整合矿区矿业权减少了44%。全国矿山数量从2005年的12.7万座减少到2010年的11.3万座,净减少11.2%。在矿山总数大幅下降的同时,2010年,全国固体矿山产量达到90亿吨,比2005年增加38亿吨。其中,全国煤炭矿山总数从2005年的1.8万座减少到2010年的1.3万座,原煤产量从22.4亿吨增长到32.4亿吨。5年来,全国煤炭矿山数量减少27.8%,产量增加44.6%;大型矿山从3331座增加到4684座,净增长40.6%,大中型矿山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75%左右,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格局初步形成。

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整合推动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集聚。释放了一批矿区的呆滞资源,有效提升了资源开发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一大批矿山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2010年,全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超过千亿,比2005年增长了209%。内蒙古煤炭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提高到90万吨/年,回采率总体提高了30%以上;山西省煤矿总数压减60%以上,煤矿平均单井规模由33万吨/年提高到100万吨/年。江西省德兴铜矿整合后保有资源储量增加一倍,采选能力达到13万吨/日,成为亚洲产能规模最大的铜矿;山东省大中型矿山企业占全部矿山企业比例由9%提高到34%。国土资源部遴选出辽宁省鞍山胡家庙子铁矿、云南省安宁县街磷矿、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甲玛铜矿等47个整合先进矿山,树立了一批先进整合的典型。

三是整合矿山安全发展、绿色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通过科学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合理调整矿区范围,一大批历史上形成的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楼上楼”、“矿中矿”矿业权重叠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辽宁省葫芦岛连山钼矿区、甘肃省厂坝铅锌矿区等一批矿区“多、小、散、乱”的局面发生了明显转变。整合矿山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不断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废石废渣得到妥善处置并集中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明显加强。“十一五”期间,全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由2005年的2.81下降到2010年的0.75,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下降了45.6%。广西平果铝土矿、云南昆阳磷矿等一批矿山整合后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方式,积极推进矿山复垦和生态恢复,被评为全国绿色矿山。

四是矿区和谐发展理念初步形成。各地在推进整合工作过程中,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协调各方利益,积极稳妥推进整合工作,确保矿区社会稳定;积极探索完善矿产开发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以工哺农、矿村共建机制,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受益。多数整合主体在矿山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用多种形式帮助矿区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山西省部分整合煤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投资解决荒山绿化、公路修建、电网改造升级、冬季用煤供暖等问题。云南省曲靖市全面推行矿村共建,实现了矿区秩序稳定与矿区群众受益的双赢。贵州省黔西南州、六盘水市一些矿山设立和谐矿区促进会、基金会,在安排村民就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村组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五是整合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在整合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共同责任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狠抓任务落实,形成了工作推动的合力。各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挂牌督办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建实了政府牵头引导、部门协调联动的整合工作机制。全国稀土矿主产区建立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区域联合监管,初步形成“轻重并举、南北呼应、政府主导、区域联动”的新局面。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推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控矿因素、开发条件和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和投放矿业权,保障新设矿业权合理布局,已设矿业权不断调整优化,从源头上解决布局不合理问题,完善了整合长效机制;建立矿业权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全程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行为,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促进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开公平公正,初步形成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体系。

二、矿业权实地核查夯实矿产资源管理基础,提升管理能力

三年来,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累计投入人员2.8万人,野外实测累计投入测量设备1.2万台套,中央、地方和企业累计投入经费22.6亿元,于2010年底全面完成了各项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任务,有效地促进了矿业权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是获得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矿业权基础数据。通过核查,核实了近3.7万个探矿权和11万多个采矿权的登记数据,全面取得了全国14.9万个矿业权的拐点坐标数据,并实现了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内的统一。实测编制了1.8万张重要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和11万张采矿权开拓采掘工程分布图,编制了全国31个省(区、市)矿业权分布图。所有成果均数字化采集和处理,建成全国矿业权空间数据库,为科学管理矿业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建立了覆盖我国所有矿山的地质测量基础设施,为加强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奠定了重要基础。通过矿业权实地核查,全国共建立测量加密控制点4万多个,向矿区引入测量控制点16.5万个,露天采矿权埋设界桩24.3万个,建立了我国所有矿山的地质控制测量点体系,积累了一批重要基础地质测绘信息数据,实现了矿业权分布范围的准确清晰和数字化管理。以本次核查建立的控制点为基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可以根据监管和生产要求,方便完成全国统一管理所需要的基础测绘工作,对全国矿山建设特别是基础测量薄弱地区的矿山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系统清理和纠正了矿业权发现的问题,维护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不同时期管理要求不一、技术手段受限,矿业权基础数据历史欠账较多。相当数量的矿业权实际位置与发证位置不一致,产权关系不清,大量超层越界,引发矿业权纠纷。在矿业权实地核查过程中,对每一个矿业权边界范围逐一进行实地测量、清查核实;逐一核查矿业权人相关登记信息,查缺补漏,纠正错误。经过实地核查,共发现问题10.8万个,其中属于矿界位置方面的问题6.6万个。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核查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分类,依法依规清理纠正,有效减少了矿业权权属纠纷,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权属管理,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成果及时转化,完善了矿业权综合监管平台。核查成果全部数据“上图入库”,为矿业权有形市场“五公开”(申请在先、招拍挂、协议出让、探转采、转让)和矿业权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支撑。全国矿业权市场网今年4月开通以来,全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告、公示和公开项目1.1万项次,矿业权审批登记结果网上自动公告5.4万项,接受社会查询2.8万次。在湖北、重庆、四川等一些地方开展的成果应用试点中,以核查成果为基础,依靠信息化手段,破解了矿业权管理部省市县互联互通、矿山储量实时网上动态监管等一系列难题。云南、甘肃等省结合核查工作,清理注销了一批过期失效矿业权,解决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为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的准确界定和地质找矿规划的合理编制奠定了基础。目前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已确立先由县级主管部门实地核查,而后登记发证的四级联动机制,并通过矿业权空间数据库与矿业权配号系统互联互通,充实改进了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和综合监管平台,推动了“一张图管矿”建设,促进了矿业权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三、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两个专项工作共同的特点是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认真组织推进整合常态化管理,推广应用核查成果,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快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大力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实施整合常态化管理,推动矿产开发结构持续调整优化

要巩固和扩大整合成果,进一步完善整合长效机制。一是继续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共同责任机制,促进矿产开发可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全面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持续优化勘查开采布局,进一步完善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新立矿业权与深化整合减少矿业权等相互联动的新机制,在合理管控矿业权数量的同时,有效增加矿产资源供给,持续推动矿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三是认真落实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分类调控和高污染矿产严格管控的政策,推动磷矿等地方优势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动。四是探索推进矿业权人整合的新模式,深入推进稀土等矿产开发整合,做好整合常态化管理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重点领域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的衔接,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转化运用,进一步夯实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

以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为基础,建立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矿业权基础数据及时更新,管理系统及时完善。向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业权人移交成果数据,实现成果数据共享。做好基础控制点和界桩保护维护工作,充分发挥这些基础设施在矿山生产和日常监管中的作用。以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为基础,推进“矿政管理一张图”建设,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平台。充分运用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做好宏观分析和战略研究,调整优化矿业权布局,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管调控能力,集中统一从严管矿

要进一步增强中央对矿产开发的调控能力,强化秩序监管,依法有序治矿。一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各地出台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强化集中统一管理。二是科学界定风险高低,规范矿业权分类出让,严格准入退出,遏制矿业权炒作。三是从矿业权设置、出让、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持续强化矿业权配号系统的监控作用,不断提升“制度+科技”的监管能力。四是实行全国矿产资源卫片执法全覆盖,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群众报、网上管”的立体监管网络。对勘查开采热点地区,加强监控;对秩序混乱、管理松弛的地区,实行矿业权区域限批。

(四)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矿山复绿”行动,进一步增强资源开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10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着力推进地质找矿新机制,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制度平台,调动全社会找矿力量,力争三年有重大进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到十年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格局。同时,部署开展全国“矿山复绿”行动,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彻底扭转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频发的被动局面。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制度,大力发展绿色矿山。力争到2020年,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

(五)积极开展试点探索,不断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经济调节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下一步,我们将商请相关部委,开展三项试点。一是开展经济调节手段综合改革试点。选择部分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等经济调节手段综合改革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改进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将收益进一步向地方和基层倾斜。二是开展和谐矿区综合改革试点。构建矿产开发社会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探索建立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利益新机制,强化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三是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试点。发展矿产资源循环经济,完善综合利用经济调节手段,构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管长效机制。

同志们,当前矿产资源管理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使命光荣。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坚定信心,锐意进取,乘势而上,主动作为,以持续创新不断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玖’ 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表现为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国家按照宪法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所有权。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为法定所有。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灭失】是指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灭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灭失与矿产资源本身的灭失是联系在一起的。矿产资源的灭失有两种方式,一是因自然原因而灭失;二是因开采而导致矿产资源的耗竭。

【矿产资源占有权】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实际控制权。由于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是名义上的占有或称之为法律上的占有。

【矿产资源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据矿产资源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开发利用的权利,以此权利来实现国家利益。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不便也不可能全部亲自使用矿产资源,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由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进行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活动,达到使用矿产资源的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理论是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矿产资源收益权】是指国家基于使用矿产资源而取得收益的权利。国家一般不直接占有、使用矿产资源,而是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其他民事主体占有和使用,这些民事主体通过占有、使用矿产资源所取得的利益,必须向国家缴纳一部分作为所有权人基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所实现的收益权。

【矿产资源处分权】是指国家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矿产资源命运的权利。又分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权是指变更或消灭矿产资源。法律上的处分权包括设置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处分权是体现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它最直接反映了所有权人对矿产资源的支配。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反映为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变更、终止等;在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征用。

‘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10〕2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2004年我省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煤、铝、钼、铁等矿种的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其他重要矿种和重要矿区的整合亟须全面展开,探矿权整合工作需要抓紧启动。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矛盾多、操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进。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为主线,以矿业权调整为着力点,推进矿业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加快技术创新,淘汰落后产能,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各类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切实提高我省矿业综合竞争能力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平。

(一)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按照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更趋合理。

(二)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大力推进整装勘查和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通过进一步整合,提高矿山开发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得到显着提高。进一步压减矿山数量,到2010年年底,全省矿山企业数量在前期整合的基础上压减20%左右,探矿权数量压减15%左右。

(三)进一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生态环境。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发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加大对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妥善处置矿山废弃物,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治理并确保达标排放,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

(四)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矿权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手段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整合范围

(一)矿种整合范围。煤、铝、铁、金、钼、钨、铜、铅、锌、锑等重要矿种。各省辖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可将水泥灰岩、萤石、硅石、建筑石材等确定为本地重点整合矿种。

(二)矿区整合范围。1.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及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2.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3.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4.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及饮用水源周边等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内的矿山。

(三)探矿权整合范围。1.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2.一个成矿区带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3.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4.采矿权深部及外围勘查开采主体不一致,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四、工作部署

(一)科学编制方案,严格进行审查。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在前期整合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实施方案》(另行印发)要求,对需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整合范围、整合对象、目标任务,认真组织编制本地重要矿区和重要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各省辖市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重要矿区和重要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经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要尽快组织修订,经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标准,择优确定整合主体。各地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探矿权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承担勘查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与整合后的开发规模相匹配,并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要优先从整合矿区内选择整合主体。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三)积极探索,创新整合模式。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积极探索多元投入,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实施整合,促进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省内大型矿山企业与国有地勘单位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打造探、采、选、冶与深加工一体化的矿业龙头企业。

(四)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人资质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科学设置整装勘查区,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对达不到资金投入要求、“圈而不探”的探矿权人,限期退出;提高矿山规模和采、选、冶技术指标,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积极推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实现矿业权合理投放和总量控制。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从2011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确保整合任务完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煤炭资源整合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本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加强工作调度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负责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审查非煤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负责监督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同时,对资源整合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置;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可同时进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政策,扎实推进整合工作。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矿业权设置,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给一个开采主体。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整合主体。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山企业和探矿权人,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对需要整合的整装勘查区、重点矿区,整合期间不得新设立矿权或扩大矿区范围、新增资源储量,已设矿权不得转让给整合主体以外的企业。对影响安全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规范程序,加快整合工作进度。要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及时为整合后的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在整合主体确定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应发放或更换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采矿许可证,须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具备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火工物品的,公安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

(四)加强督导,确保整合规范实施。各地要明确本级重点整合矿区,制定挂牌督办方案,分级对重点整合矿区实行挂牌督办,责任到人,限期完成整合任务。各级挂牌督办重点整合矿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各省辖市政府要及时组织督导检查,并于2010年12月初完成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

各地要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任务的省辖市,暂停该市行政区域内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办理,暂停用地审批和其他工业项目立项审批。

全面清理矿业开发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在资源整合中倒卖矿业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山企业,要纳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加强对整合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推广典型经验,通报、披露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方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推动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