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那些
为了能更好地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早在1994年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目录》中指出了六大类产品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它们分别是: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废水(液)的综合利用、废气的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等多达几百种。 如果企业按照《目录》中的规定使用"三废"生产出产品的,国家将大力扶持,并且将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有: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搀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资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举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条认定内容,1.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九条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② 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税收优惠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
《资源综合利用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二、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方式:事先备案
四、受理日期:
1、报备资料:预缴期内
2、汇算清缴补充报备:汇算清缴期内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六、政策依据: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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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法律分析: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④ 资源综合利怎么认定分开核算
主管部门市经信委:
需要材料:企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请示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表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得税减免申报表复印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申报表复印件
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等能证明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文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须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针对特殊行业(或关联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化验室(试验室)合格证复印件(如水泥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正本)复印件 指复审企业上个认定周期证书
申报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市级以上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需提供产品执行标准在相关部门的备案证明
从产渣企业直接购进废渣的企业,提供有效购销合同或协议。 合同有效期限为两年或两年以上
从经销单位间接购进废渣的企业,提供经销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利用企业、生产企业、经销单位三方购销合同或协议。
无偿利用废渣的企业,提供双方供货合同、协议及废渣产生量证明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掺兑比例计算依据及生产过程 根据掺兑比例和生产过程,复审企业要列出上个认定周期内每年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量及物料平衡表,新申报产品列出本年已生产的产品产量和资源利用量及物料平衡表
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中废渣掺加量检测报告 依省市指定检测机构最新抽检检测结果为准
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材料 复审企业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材料,初审企业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材料或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
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第四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第五条认定内容
1.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第三章认定及申诉程序第六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地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地级经贸委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同时抄报省级税务主管机关。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省级经贸委牵头,同级税务局、财政厅(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
经省级经贸委授权,可由地级经贸委牵头,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由地级经贸牵头组织认定的,要将认定情况报省级经贸委及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省级认定委员会的检查。
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行认定。第八条根据认定委员会通过的认定结论,省级经贸委或经省级经贸委授权由地级经贸委签发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企业(产品、项目)印发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一条企业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一级经贸委、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经贸委、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权改变下一级经贸委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结论。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省级经贸委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对已通过认定的单位抽查面不少于30%。对抽查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处理。第十四条各地要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级经贸委和省级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和省级税务部门将本辖区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经认定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和抽查的情况总结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对未获认定证书的单位不予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省级或地级经贸委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七条对伪造证书者,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⑥ 什么是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的主、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尾矿、废石、废水、废气和废渣等的综合利用程度。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主要是估算主、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程度。
⑦ 如何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78号文及7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号)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以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缴税金、未缴税金等,相应的即征即退产品业务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内单独填列。未单独核算或未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