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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国土资源局怎么投诉

发布时间: 2022-07-23 16:06:51

① 重庆开县保障性住房如何申请

‍‍一、申请对象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忠州镇城镇户口且在县城实际共同居住;

(二)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为10平方米(含)以下;

(三)申请人2008年为城市低保家庭或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到2010年底前,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② 请问谁有近期的德阳市中江县土地安置补尝办法我现在是被拆迁户,想看看政府给予的条件是否合理。

项 目 内 容
信息名称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9年7月
文件编号 江府办〔2009〕86号
信息内容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腾房搬迁。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和具体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或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地之日止,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征地公告发布前征收土地范围内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应停止施工。
第八条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用直接送达书面通知或公告方式通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
被拆迁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会同镇、村、组(社区)负责人或村、组(社区)村民代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产测绘,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
第九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拟订并予以公告,按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后依法予以修改完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户为单位将被拆迁房屋的类别、结构、面积、拆迁安置的人数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积或货币安置金额等事项,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公示期间,被拆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予以复核。复核结果应予张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超面积超范围补偿、虚增安置人数等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处理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处理。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拆迁补偿费,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解除租赁关系。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只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对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为征地公告发布前,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依法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屋附属物)。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为征地公告发布前房屋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户籍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并依法履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的人员。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户籍依征地公告发布前公安机关登记的为准,但因依法婚嫁、生育等按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应当办理入户的除外。
第十三条拆迁下列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一)应当依法办理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层、超面积修建的房屋;
(三)在超过批准范围多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四)违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的房屋;
(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六)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七)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应拆除复耕的旧宅基地上的房屋;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县规划建设局或其他法定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在征地范围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拆迁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按一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享受一次统建还房安置。

第一节 统建还房安置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提供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统建安置基本住房,被拆迁人既不支付该面积房屋购房费,也不享受同等面积原住房货币补偿。
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中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除享受人均3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基本住房外,还可以申请按建房成本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房和按市场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1人户不超过2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房。
第十七条 统建安置房的建房成本价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筑施工成本,土地成本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出让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建筑施工成本按结算价核算。统建安置房的市场价参照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经评估确定。
统建安置房的楼层差价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每平方米80元之内确定。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原被拆迁住房残值归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对原住房残值不再补偿。
第十九条统建还房安置的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在过渡期限内,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提供过渡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给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应安置户家庭成员人数给付过渡安置补助费,1至3人的户按每户每月200元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3人的户按每户每月240元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后过渡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加倍支付。
过渡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腾房搬迁并将住房交付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之日起,计算至交付统建安置房之日止。
搬迁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每户每次3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现房安置的计发1次搬迁费,其余的计发2次搬迁费。
第二十条统建安置房的分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统建安置房的建设由国土资源局或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统建安置房应建在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统建安置房规模应根据统建还房安置的人数确定,采取“一次性规划到位,分期分栋实施”。
统建安置房选址和建设规模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牵头,会同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踏勘、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统建安置房所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协议出让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统建安置房的设计、地勘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勘察单位进行。统建安置房原则上按照3种面积设计,即:6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设计方案须经县规划和建设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计和地勘所需费用应控制在国家计费标准的50%以内,具体的设计、勘察单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统建安置房的建筑施工单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以财政评审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以中标价为建筑施工合同价。
第二十六条 统建安置房具体建设单位根据修建安置房建设进度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有关资金。
统建还房安置中涉及的应当给付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由县财政局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后,拨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十七条统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牵头,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
第二十八条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税收,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缴纳。
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规费,属国家、省、市收取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缴纳,属县级收取的全部免缴。
被拆迁人不承担统建安置房办证中涉及的税费。

第二节 货币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申请选择货币安置,应当在申请时说明原因,提供自有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保障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中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应当自行安置住房,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按本条第一项计算的补偿费金额的20%给予自行安置住房补助。
搬迁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每户3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向被拆迁人安排宅基地建房,不提供过渡房和安置房,不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不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
对被拆迁人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后,原被拆迁住房残值归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对原住房残值不再补偿。
第三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被拆迁人腾房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后,按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由县财政局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后拨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给予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之日起20日内与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奖励;30日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奖励;超过30日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并经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奖励;在20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并经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奖励;超过20日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拒绝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限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被拆迁人逾期仍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补偿标的物提存公证,并以公证书作为已进行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地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以外,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挠工程建设施工,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
第三十九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参与、支持、唆使被拆迁人阻挠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内容描述 扩大商品砼使用 范围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程序 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 综合科
索取号 EE000-03003-2009-00065

③ 我是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连山乡火神坡村的,我们乡国土站站长李小明就是个贪得无厌的站长,

乡镇下面这样的小贪太多了,现在中国整个社会各行各业都是这样的,只要手里有点小权都贪,反腐根本不可能!

④ 修武县国土资源局

修武县位于河南省西北部,太行山南麓,地理坐标为北纬35°07′39″~35°28′32″,东经113°08′17″~113°32′03″,北部为山区和丘陵,南部为冲积平原,县区地势北高南低,最高点海拔1308米,最低点海拔77.4米,全县平均海拔为692.7米。全县土地总面积678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385平方公里,平原面积293平方公里。辖3镇、5乡、1个办事处和1个工贸区,223个行政村,30万人,是千年古县、中国优秀旅游名县、国家卫生县城、全国绿化模范县、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河南省园林县城,是河南省政府确定的对外开放重点县之一。修武县历史悠久,人文荟萃。2006年11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地名专家组命名为“千年古县”。境内有金代百家岩寺塔、宋代当阳峪绞胎瓷瓷窑遗址、宋代胜果寺塔三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有龙山文化遗址、汉献帝陵等多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北部的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190平方公里,是集世界地质公园和八个国家级品牌于一身的全国知名景区。

王仕国 党组书记、局长

郭伟社 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

姜振茎 副局长

秦小玉 党组成员、副局长

葛新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

范永江 党组成员、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

郭启东 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王仕国简介:男,汉族,河南封丘人,出生于1959年7月,大专学历,中共党员,1980年参加工作。1991年8月~1996年4月,在交通局工作;1996年4月~1998年4月,在封丘县乡镇企业局工作;1998年4月~2001年11月,任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6年7月,兼任修武县国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正科);2008年3月~2009年3月,任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任修武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2009年3月至今,任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现内部设有办公室、执法监察股、地籍管理股、耕地保护股、规划股、开发股等16个职能股室;辖土地储备中心、地产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地价评估所、测绘队等8个二级机构;派出8个乡国土所:城关国土所、高村国土所、郇封镇国土所、周庄国土所、五里源国土所、西村国土所、方庄国土所、岸上镇国土所。

【土地资源】全县耕地面积37.1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0.7万亩,人均耕地面积1.33亩。全县已探明和开发的矿产资源主要有煤、铁、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等11种,主要分布在方庄、西村、岸上、五里源4个乡镇,全县共有持证矿山企业45家,包括国有煤矿和石料厂、石灰窑、采石厂等。2010年,修武县耕地总面积371532.75亩,比上年减少2919.3亩;园地4775.85亩,减少5.55亩;林地391305.9亩,减少297亩;草地39502.65亩,减少23.1亩;交通运输用地26676.75亩,增加989.85亩;水利设施用地28161.3亩,增加174.15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2035.35亩,增加2046.45亩;其他土地18064.35亩,增加34.5亩。

【农田保护】2010年,一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保护工作列入县、乡、村责任目标考核,构建了完善的“三级监管体系”,乡镇政府和基层村委会的耕地保护意识得到明显加强。二是加强执法动态巡查力度。完善了县、乡、村三级动态巡查网络,充分发挥国土协管员作用,做到执法关口前移,确保了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三是认真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针对该县耕地后备资源少这一实际,自2009年开始,抽调专门人员,对全县具有整治潜力的地块进行调查摸底,共调查地块400余个,其中206个地块通过整治,初步通过市局验收,新增耕地3128亩,实现了全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和基本农田面积的持续稳定。

【地政地籍和测绘管理】2010年,完成了基本农田上图的修改完善工作,对南水北调、云台大道等项目占用的620亩基本农田进行了调整补划;对国家提出的“疑问图斑”、“批而未用”土地等重点地类,进行了认真踏勘,共核减建设用地1.6万余亩,顺利通过二调成果的复查工作,得到市复查组、市二调办的肯定和表扬。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宗,集体土地使用证15宗,办理他项权利证书7宗;在测绘管理工作中,对全县58个测绘标志,建立了档案,进行了维修管护,同时先后两次对全县的地图市场进行了集中治理,进一步规范了测绘市场秩序。

【土地收购储备】2010年,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努力规范土地市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存量用地调查。同时,从完善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入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功挂牌出让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金额1.1亿元,为县财政创造收益8000万元。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完成了南水北调、赵固一矿铁路专用线、人民路东延、安阳至洛阳天然气管道等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组卷和上报工作,上报面积2550亩。同时,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圈定的青龙大道南延、宁城大道等6宗地,完善了农转用手续。2010年下半年,组织了9个批次43宗地、4000亩的用地报件,为华芳、中轴、矿山机械、县人民医院搬迁等43个县重点项目提供了用地服务。另外,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解决了同心电缆厂、云台山地质博物馆等重点项目的用地问题。

【土地整理】2010年,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切实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实施完成了高村乡王村、方庄王屯、郇封(Ⅱ)等4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总投资2882.74万元,建设规模1689.67公顷,增加耕地157.08公顷。

【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10年是地质灾害的多发年。修武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投资2万余元,购置了帐篷、雨衣、铁锹等防灾物资,并抽调专人,加大频率,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消除,消除不了的,设立警示标志,实行重点监控。先后消除地质灾害隐患15个,新设警示标志两个。并与西村乡政府结合,在西村乡洞湾村进行了地质灾害防治演练,省国土资源厅郭公民副厅长、市政府贾书君副市长等领导亲临现场观摩指导;在汛期,与气象局结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有效预防了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在修武县召开,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地质公园建设】2010年,充分发挥地质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作用,扎实开展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宣传周活动,通过组织地质旅游、参观地质标本、发放科普读物等形式,加大了宣传力度,收到良好效果。同时,加大地质博物馆迁扩建工程建设力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顺利通过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审查,施工图纸设计持续进行;日常接待服务方面,全年接待游客60余万人次,完成接待任务382批3260人次,实现了“零投诉”的工作目标。

【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配合县法制办,开展了土地执法情况专项检查,督查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案卷,获得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比一等奖;开展了“五五”普法培训和测试,提高了执法队伍素质。此外,积极组织协调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对全县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进行了整顿,并积极组织三家测绘单位进行了资质单位年度注册工作,对全县的测量标志进行了普查和保护,违法测绘案件查处率达100%,“一乡一图”达60%以上,测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国土资源规划】2010年,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大局,对8个乡镇的土地规划进行了修改完善,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了局部调整,把急需落地的同心电缆、华芳、环宇石化等70个项目用地纳入新一轮规划,保障了项目用地。3月17日,全县8个乡镇的土地规划顺利通过市政府批复。矿产资源规划方面,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文本进行了审查论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评审。

【人事教育】2010年,为加强队伍建设,扎实开展了“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并将2010年确定为“提高素质年”,制订了工作方案,每月一个主题,每月一次培训,每周一次测试,先后举办了11次培训班、两次党课,收到良好效果。同时,加强组织建设,对1个总支和3个支部进行了换届选举,注入了新鲜力量,提高了战斗力。

【信息化建设】2010年,继续加大软件开发力度,并筹措资金28万元,对机房进行升级改造,扩大网络覆盖面,实现了市、县、乡办公内网的互联互通,同时全面推广应用综合事务办公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办公成本。

【信访工作】2010,对信访案件统一制作台账,指定包案领导,明确销号时限,定期进行督察,做到了早发现、早调处、早结案,确保了信访大局稳定。全年共接待群众来访26起59人次,来电69次,来信2件,全部办结,全年没有1起赴省赴京上访事件。

【执法监察】2010年,一是扎实做好“12336”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全年接到举报电话46次,全部依法进行了查处,查处率和上报率均达到100%,连续5次受到了市局的通报表扬。二是认真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2010年,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共在全县圈定监测图斑17个,涉及地块21宗,总面积392亩。通过严格整改,该县违法占用耕地的比例由97%降到零,顺利通过了市局、省厅和督察济南局的检查,并受到了市政府卫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报表彰。三是全面维护矿产开发秩序。一方面,加强执法动态巡查,全年共发现违法采矿行为52起,全部依法进行了查处;另一方面,加大对新型墙材企业的监管力度,有效杜绝了非法取土现象。此外,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了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安监、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通过拆除料台、没收设备、切断电源、充填井筒等方法,对全县39家非法采矿点进行了集中取缔,有力维护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李小超)

⑤ 会同县移民局属于哪里什么部门管

会同县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局主要干什么的

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制定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报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配合国家对县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按照上级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全县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德昌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防震减灾机构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防震减灾机构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承担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3.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⑦ 国家修高速公路占房子占地怎么补偿动迁户

1、修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7)会同县国土资源局怎么投诉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顺应现实客观需要的大好事,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减少征收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

⑧ 农村住房不够住当地政府不批怎么办在农村住房不够住,刚结婚找当地土管所申请宅基地,不给批,怎么办

摘要 五、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