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村民不交水费犯法吗
法律分析:村民不交水费犯法。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B.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
一、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拒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的,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由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将《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删除。三、将《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必要时可暂时封存、扣留与价格违法案件有关的物品;”四、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六条删除。五、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等工程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修改为:“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具有《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物资调用权和紧急处置权。”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六、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谎报、瞒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而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七、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技术规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八、将《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九、将《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违法当事人应当在车辆、设备、工具被暂扣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将《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人承担。”十一、将《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种子法》和本条例,可以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依法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抽查林木种子质量。”十二、将《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删除。十三、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原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在湿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坝、通道等设施。未能及时清除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利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依法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C. 水费异常可以拒付吗
水费异常不可以直接拒付的,发现水费出现异常,要积极的与供水单位取得联系,查找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协商好意见后再支付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交水资源费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D. 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区别
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区别如下:
1、水费是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的费用。
2、水资源费收取的是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主要是为了是控制城市地下水的开采量。
3、水费实际上包括了用水基本水费 、城市附加费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主要性质
水和水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纯净的水是由H2O分子组,而水体则含有多种物质,其中包括悬浮物、水生生物以及基底等。水体实际上是指地表被水覆盖地段的自然综合体,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水库、冰川、地下水和海洋等。
水资源与人类的关系非常密切,人类把水作为维持生活的源泉,人类在历史发展中总是向有水的地方集聚,并开展经济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人类对水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
E. 水资源费罚款滞纳金如何计算
对于拒不交纳水资源费或拖延、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户,依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F. 如果拒交水费有什么后果
先会有账单到。还不交信誉好就会继续供水两个月,此时滞纳金就多了,一般再不交就断水了(开通要另外加收费)
G. 倒涂料在河道一点环保怎么罚
往河道倒垃圾应被处罚: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对你的处罚合理。拒不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H. 水费异常可以拒付吗
水费异常不可以直接拒付的。
若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规定暂停供水。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在上月或者上季度的水费没有缴纳的,按照上月或者上季度的水费,实行按照每日5‰的滞纳金收取。
如果水费出现异常,要积极的与供水单位取得联系,查找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协商好再统一意见应该如何处理。平日用户最好每月按时缴纳水费,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异常,避免对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水费异常可能是爆管或者漏水,产生了水费那么故障就是过了表的。自来水公司只负责表前管道维修,表后管道不属于自来水公司管理和检查、维修范围。接到用户反映情况后自来水水公司也只检查到水表。用户自行负责表后管道的检查、维修及漏水产生的水量水费。除非是已经付费要求自来水公司维修表后管道,而自来水公司收了表后维修费而没有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I. 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区别是什么
水费和水资源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水费是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性收入,也是用水户有偿用水应支付的费用。用水户与供水单位买方与卖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拒不缴纳水费的行为就是不承担义务的民事违法行为,属民法调整,供水单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费是行政性收费。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水资源进行权属管理的体现。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取水户(指从地下取水或从江河、湖泊直接取水的取水户)的关系是行政管理人与被理人的关系。拒不缴纳、拖延、欠缴水资源费是行政违法行为,属《水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调整范围,水行政主答:水费和水资源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水费是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性收入,也是用水户有偿用水应支付的费用。用水户与供水单位买方与卖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拒不缴纳水费的行为就是不承担义务的民事违法行为,属民法调整,供水单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费是行政性收费。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水资源进行权属管理的体现。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取水户(指从地下取水或从江河、湖泊直接取水的取水户)的关系是行政管理人与被理人的关系。拒不缴纳、拖延、欠缴水资源费是行政违法行为,属《水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调整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处罚。因征收水资源费引起的诉讼属行政诉讼。
J.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怎么处罚
不懂就别瞎答嘛,水资源费的征收目前是由当地节水办或者水政支队征收,征收人员是有执法证的,不交,少交的,由节水办或者水政支队出具处罚通知。
另外一点,大概到今年12月份,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由税务部门征收,等于说变相提高了征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