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计算和缴纳资源税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们准备成立一开采矿石的工厂,我知道办开采业的工厂一般要缴纳资源税。那么,请问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这里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这里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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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资源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资源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资源税纳税人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对于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销售)凭证保存齐全的纳税人,可实行据实申报的方式缴纳资源税。
对于建账确有困难或账簿资料混乱,应税(销售)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据实征收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和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六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产品的产量或移送使用数量不实的,采取核定数量或征收比例的办法征收。
(一)“以药核税”。即以开采矿产品使用的炸药量来间接推算纳税人应税产品的产量以及销量、自用量并计征资源税,对较少使用炸药开采或者由于地质条件差别大、变化大而导致开采一吨矿石使用炸药数量明显不等的情况则不适用此种方式。
(二)“以电核税”。即以开采矿产品消耗的电量来间接推算纳税人应税产品的产量以及销量、自用量并计征资源税。采用这种方法也要注意适用条件,并取得电力等部门的支持,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用电量。
(三)“以器核税”。“器”指税控器,或运输、加工、开采应税产品的大型器具、设备或设施等。针对矿山企业销售矿产品使用电子衡器称重计量的情况,通过使用相应的电子计量衡税控器,从而如实掌握矿石的课税数量,相关部门在煤炭的采场、井口安置监控装置,以此统计运出量等。
(四)增值税倒算法,即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倒算应税产品数量。
(五)其他核定方式。
第八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174号文件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宜府发[200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的纳税人,所开采、生产的矿产品应纳的资源税,必须依据地质勘探部门出具的矿产品鉴定书,依照资源税条例中规定的税目、税额确定,单位税额确定需要报批的,应按规定程序报送,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精选矿的,按选矿比折算为原矿数量,确定计税依据,按折算的收购原矿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四)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代扣代缴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矿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矿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矿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二条 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开采应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暂缓征收资源税。
第十三条 凡开采或生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列举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其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第十四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出具,具体包括纳税人名称、品名、数量、资源税税额、纳税日期等内容,经征收机关负责人、专管员签字盖章,并附缴款书复印件有效。“资源税管理证明”分甲、乙两种。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财务制度、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公章。
2、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生产规模是否合适,购销关系是否固定,是否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
3、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对涉税资料审核后,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然后交分局局长签署意见,报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
4、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税政股(科)审核后,交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对符合开具条件的,由县(市、区)级税政管理岗位主管人员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填写“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字号。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 ,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2、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务登记证和资源税完税证以及填写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的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完税证号是否完全一致,纳税人名称与公章是否一致,纳税人为个体户的,其税务登记证号是否与个人身份证相符。
3、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审核无误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交分局局长审批。
4、审批同意后,由税务管理岗位人员为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填写资源税完税证号和“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字号,同时在纳税人所持的资源税完税证原件和复印件上填写“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字号,然后将复印件留底。
5、为方便纳税人,在城区范围内,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也可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的要求,整理和保管好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或者超过“资源税管理甲、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次月10日前,由税收管理员对所属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上月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进行查验核销,在“资源税管理证明”上加盖税收管理员印章和单位公章,注明“已核销”字样。
第十九条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为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跨县(市、区)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缴纳。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和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为1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要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逐笔登记代扣代缴资源税税款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纳税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在24小时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同时暂停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搞好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落实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建立健全资源税户籍管理档案。建立和完善国税局、地税局在户籍管理上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定期开展户籍信息比对。对发现的管理盲点,及时采取措施,纳入税收日常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提高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比例。在抓好日常纳税申报工作基础上,针对小矿山企业规模小、纳税意识相对淡薄、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现状,通过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从严从高定税、加强财务辅导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升自主申报纳税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分析。在管理信息“一体化”建设中,建立健全资源税数据库,形成动态的企业档案,绘制税源分布图,使其成为制定资源税征管政策和加强征管的基本信息来源。具体可通过以下途径掌握资源税税源的静态和动态变化情况:
1.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业已提供的数据进行分类、计算取得,包括利用税务总局下传的矿山企业增值税信息等。
2.通过税源调查或普查的方式取得。
3.从相关的互联网站(如矿业、统计、经济网站等)中取得。
4.从国土资源、矿管、统计、国税、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物价管理、电力等部门获取。
5.从矿产资源评估等中介机构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获取。
6.其他渠道。
第二十七条 搞好纳税评估。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找出纳税企业、个人资源税管理的内在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适合不同产品和地区特点的评估模型,加强国地税信息沟通,了解企业流转税征收情况,及时、准确掌握企业产、销、存情况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资源税纳税评估,并通过纳税评估加强管理,帮助纳税人自查自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偷、逃税款等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资源税协税护税体系。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争取当地国税、公安、国土资源、矿管、电力、工商、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物价管理、乡镇、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完善的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及时获取矿山企业开办、生产、销售、变动、关闭等方面的信息,防止漏征漏管。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地税主管机关及其主管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资源税税收管理造成税款流失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叁’ 什么是资源税
1、什么是资源税?其特点有哪些?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2、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无偿提供给应税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应税单位和个人缴纳。</p>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集贸市场用地不交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不纳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简述房产税的概念和特点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5、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有哪几种?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p>6、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是什么?车船使用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以应税车船在用为原则,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若车船的拥有和使用不是同为一者,凡属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商妥,以其中一方为纳税义务人;凡属无租使用的,以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种税均采用分级分类固定税率,其计税依据及税额标准依征税对象而定。应税车辆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两类,机动车中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税;乘人汽车、二轮及三轮摩托车按辆计税;非机动车包括人力、畜力驾驶的车辆及自行车,均按辆计税。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各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应税船舶分为机动船与非机动船两类。机动船按净吨位计税,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依船舶大小分为5个级次;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则分为9个级次;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税,税额标准同样也依船舶吨位大小分为5个级次,均按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税法规定对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和专用于社会福利、治安以及某些具有特定用途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7、简述契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三、房屋买卖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四、房屋赠与 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五、房屋交换 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p>8、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5类?1.哪些单位实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缴纳印花税的纳税单位均应对应纳税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个人缴纳印花税的,只贴花完税暂不实行纳税申报。
2.哪些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技术合同等。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9、印花税的纳税人分为哪几类?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0、简述国家税务机构的职责1、协助财务主管组织拟订企业整体税务计划2、负责公司纳税申报工作 3、按时、准确编制会计报表及各种纳税申报表4、税务相关凭证的账务处理5、负责准备税务检查的相关资料6、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地方的财税政策7、对拟投资项目的涉税事项进行评估8、合理进行税务筹划9、根据国家税收、财务政策对企业税务实际问题提出建议和可行性方案10、承办有关税务方面的其他事务。</p>11、什么是税务登记证?什么是纳税申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时,要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了下 履行纳税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12、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动作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部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核定征收的办法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税*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税务部门会给出一份应税所得率表,比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0-20%;饮食服务业10-25%;娱乐业10-25%;其他行业10-30%。
参考资料: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
‘肆’ 分期收款时,资源税是如何缴纳的
分期收款的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也就是本期按合同规定的本月收取的价款计算交税。
‘伍’ 资源税是什么意思是开采交还是销售交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一、什么是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陆’ 税率怎么在合同里写
法律分析:合同中应写明还款期限,便于资金收回和维护自身权利。另外,在诉讼时效方面需要注意是: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柒’ 资源税是两边收税买和卖都收
资源税是针对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企业征的一种税,只征收一次,不会重复征税,资源税的缴纳分两种情况:1.卖方符合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要求时,由卖方交。2.如果卖方不符合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要求,由买方收购的时候代扣代缴资源税,其实归根结底,买方只是相当于一个中转站,实际上还是卖方出的这部分税款。下面,请看国税局的文件里对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要求(实施细则是对暂行条例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请结合着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30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十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0-28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捌’ 什么叫资源税管理证明分甲种证明和乙种证明吗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8)交资源税的合同怎么写扩展阅读
资源税征收管理:
可分为两大主线,其一是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管理,这是对税收源泉的管理。其二是对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这是资源税管理的第二道防线。两者之间以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管理为主,以对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为辅,抓好资源税法定扣缴管理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税的征管。
在目前对资源税的征管上,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管理实则是加强源泉控管,而应税资源的开采地多为远离城区、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地方,并且有着分散性、专业性等特点。
‘玖’ 我公司和个人签订石灰石买卖合同 需不需要交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D7%CA%D4%B4%CB%B0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D7%CA%D4%B4%CB%B0
‘拾’ 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后资源税该怎么缴
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有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就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给予明确。
1.资源税计税依据咋确定
通知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2.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
通知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3.这三类矿产资源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一类: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第二类: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第三类: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纳税人需注意的3种情形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3.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评: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我国新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期待即将全面推进的资源税改革,不仅要有利于完善资源税制度,促进经济形势发展。更要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