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采矿许可证到期如何延续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到期前1个月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提交如下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年检合格证复印件、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经县局审核盖章);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文件(说明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矿区范围内的储量情况等)。
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过期代表采矿权消灭吗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1、不同的矿山建设规模决定了不同的采矿权存续期间。大型以上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
2、中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3、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
4、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地热资源开采许可证期满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时,采矿权人提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手续,获得新的采矿期限。
申请采矿权延续的,应当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法定期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说明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和保有的地质储量以及需要延长的期限,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法律对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次数没有限定。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至有效期满之日起自行作废。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采矿权延续
❸ 开采许可证延期诸量不够还可延期吗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此有明文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而作为受理该申请的登记机关,一般是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❹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18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第八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地热井,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的,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前,开发单位必须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措施,完善相关设施。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第十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温度的差异实施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地热利用率。第十一条地热井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地热井施工竣工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有关材料。第十二条本市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开发单位下达地热资源开采计划指标。开发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地热资源。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开采限量的基础上,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开发利用规划、地热田开发状况、动态观测资料及利用规模等因素,向开发单位下达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等资料。第十三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安装计量表。采、灌两用的,应当分别安装采、灌两套计量表。计量表发生故障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不能计量期间,其开采量可以按每日开采时间和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是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第十四条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地热井实行专人管理。第十五条经批准进行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地热采暖弃水的人工回灌。按规定进行地热采暖弃水人工回灌的,可以减收回灌量相应温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六条不得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确需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弃水应当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采暖后的排放温度不得高于30℃。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或者擅自开发利用报废地热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对地热资源造成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❺ 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受地质作用形成的二十五摄氏度以上的地下及自然出露的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热水资源的权属性质,不因其所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取水工程权属性质的变更而改变。第五条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勘查、计划开采,合理利用、总量控制,市场配置、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六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地区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其他部门依法做好地热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地热水资源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相关事宜,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履行相关手续。
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科学控制开采,保持采补平衡,实现永续利用。
对于开采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实施计划用水、控制取水量、建立价格调节机制等措施,实现地热水资源的采补平衡。
新开发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科学论证、按量定需,保持采补平衡。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实地勘查评估,科学确定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及其界限,应当发布公告并就地标界公示。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热水资源的义务,对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对经核实属实的举报,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举报者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及开采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热水资源的长期供求计划、年度限制开采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一条进行地热水资源勘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地热水资源的勘测成果及历史资料,包括藏深、温度、范围等地质状况,如实提供给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地热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规划区。
取得地热水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施工。第十二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取水人凭取水许可证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地热水资源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五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第十四条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地热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连续停止取水满二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二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第十五条地热水资源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地热水资源建设单位的凿井工程。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热水资源动态观测系统。
已经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水质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营并按照规定报送地热水的水位、水温、水质和出水量等资料。
❻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还可以开采多长时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 政府将矿产资源开采权交付给你,你向政府交纳采矿权价款,二者的关系可以理解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一旦确立,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你因自身原因没有开采石材,不是你解除合同的理由。既然合同不能解除,你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当然不能索回。不开采,你留着拍?请酌。
❼ 矿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法律规定如何处置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本提问之设问的
“矿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
”(如未申请延续或未得到延续批准),应当立即停止矿产开采;否则,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无《采矿许可证》予以行政处罚
。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附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
采矿许可证
自行废止。
❽ 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主要是指天然出露的温泉、人工开采利用的地热流体等。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第四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第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第七条地热资源勘查可以由政府出资,也可以由社会投资。社会投资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地热资源探矿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九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勘查作业技术规范和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勘查作业,并定期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第十条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权属无争议;
(四)足额交纳相关税费;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作业后,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探矿井、洞、坑等及时进行封填。第十二条开采政府出资勘查的地热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地热资源采矿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投资勘查的地热资源,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第十三条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资质证明;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文件、取水许可证;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四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并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第十五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因计量设施故障不能提供计征数据的,由征收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最高采水月份的采水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六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按照温度差异、品质实施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第十七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对地热尾水进行回灌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地热尾水直接排放。第十八条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入生产满1年;
(二)权属无争议;
(三)足额交纳相关税费;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建设项目压覆给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适当补偿。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热井水量、水温、水位、水质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❾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采的矿石到期后怎么办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0
❿ 采矿许可证到期怎样申请继续开采
办理采矿证延续!
1、先到当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申报采矿证延续申请。(该部门会向你说清楚所需的资料、材料)及相关的办理程序。
2、再到地(州、盟)级国土资源管理局报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有关批复等文件;
3、最后,还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国土资源管理厅办理新的采矿证;就是所说的采矿证延续;拿到该采矿证后,就可以继续开采。
4、一般情况下矿山开采尤其是井采(地下开采),办理采矿证延续,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