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水资源税怎么征收
《扩 大水 资源 税改 革实 施办 法》明确,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份纳入水 资源 税试点改革。此外,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根据《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㈡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通俗地讲,就是把我们之前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别小看这一个字的差别,可包含了不少的变化,不仅仅是征收部门从水利部门改为了税务部门,变成“税”之后,就更有了强制性。变成“税”是不是意味着负担重了?这次九个试点地区还将依据总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细则。
不过,大的原则是统一的:“税费平移”是这次费改税排在首位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2017水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办法》明确,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份纳入水资源税试点改革。此外,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王建凡解释称,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此次扩大改革试点以华北地区为主,同时选择试点意愿强、有典型代表性的省份,试点省份中,北京、天津等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其他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其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根据《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㈢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具体标准是:
一、对超计划20%以下、20%至40%、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
二、对高耗水的洗车业、高档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继续按每立方米153元从高征收,并对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每立方米16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拓展资料: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
(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
(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㈣ 今起9省市开征水资源税居民用水水费有变化吗
12月1日消息, 从今天起,北京、天津等9省区市将开征水资源税。为啥要开征水资源税?居民的水费会上涨吗?农民的用水负担会增加吗?哪些行业用水会受到影响?
资料图: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水资源税多久征收一次?
——拟统一按季征收
根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蔡自力表示,税务部门作为水资源税的征管部门,既是征收主体,也是服务主体。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将指导9个试点省份,拟统一按季征收水资源税。改为按季征收,既可以减少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和水利部门三分之二的办税工作量。
此外,蔡自力还透露,将普遍实现网上申报。指导9个试点省份开发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网上办税,让数据多跑网路,纳税人少跑马路。
㈤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018
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我国在本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对工矿企业的自备水资源征收水资源费。《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特别是控制城市地下水的开采量。
水资源费改革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对党的十八大报告作解读时阐述了下一步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提出要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未来将适时把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征收水资源税是否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又对那些企业造成影响?一时间,开征水资源税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㈥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参考现行水资源费有关规定,对超计划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
二、是对高耗水的洗车业、高档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继续按153元/立方米从高征收,并对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三、是为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除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外,税额标准区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征税;
四、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供农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从低征税;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㈦ 资源税税率
一、原油:销售额的5%-10%二、天然气:销售额的5%-10%三、煤炭:1、焦煤:每吨8-20元;2、其他煤炭:每吨0.3-5元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1、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2、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六、有色金属矿原矿:1、稀土矿:每吨0.4-60元;2、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七、盐: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
㈧ 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这是黑龙江的收费标准供参考,应该差异不大。
1、取用地表水:
(1)农业: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在我省《用水定额》(或限额)内取用水免收水资源费。超《用水定额》(或限额)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1)农业灌溉:0.02元/立方米。
2)畜牧养殖业:0.05元/立方米。其中,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不征收水资源费。年取水量超过1000立方米部分,按0.05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
3)水产养殖:池塘养殖15元/亩年
对利用整治后的自然水面或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的,分别按10元/亩年和2元/亩年直接征收水资源费。
取用水利工程供水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实际供水量向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003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2)工商业:0.20元/立方米。
(3)自来水厂:0.10元/立方米
(4)水力发电:0.01元/千瓦时。
(5)火力发电:直流冷却0.02元/立方米,循环冷却0.10元/立方米。
(6)、其他取水:0.20元/立方米。
2、取用地下水
(1)农业:在我省《用水定额》(或限额)内取水免收水资源费,超《用水定额》(或限额)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1)农田灌溉:0.04元/立方米。
2)畜牧养殖业:0.10元/立方米。其中,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不征收水资源费。年取水量超过1000立方米部分,按0.10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
3)水产养殖:25元/亩年。
(2)工商业(包括采矿等生产施工疏干排水和涌水以及利用地下水温取水):0.40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0.20元/立方米。
(4)自来水厂:0.20元/立方米。
(5)火力发电:0.30元/立方米。
(6)特种取水:
1)洗车、洗浴、经营性游泳馆:3.00元/立方米。
2)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苏打水:4.00元/立方米。
(7)其他取水:0.40元/立方米。
3、特殊情形取水
(1)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已有设施取用地下水的,按照相应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对新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以及利用已有设施新增地下取水的,按照相应标准的4倍征收水资源费。对在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照相应标准的2倍征收水资源费。对在既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又是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执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不重复加倍征收水资源费。
(2)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并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已经取用的水资源,按照相应标准3倍追缴水资源费。
(3)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部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1)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含10%)以下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的2倍征收水资源费;
2)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30%(含30%)的部分,按照相应标
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50%(含50%)的部分,按照相应标
准的4倍征收水资源费;
4)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的5倍征
收水资源费。
5)水利发电用水及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取水不适用超定额或者超计划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